天呐,中国还有没违法的网民吗?(会删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53:02
天呐,中国还有没违法的网民吗?
盛大林

南阳市民任超奇日前领到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原因是他的“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他开的商店,称他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原来,去年11月,任超奇从网上下载了一段长约30分钟的淫秽视频,但他即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处罚决定书称,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据9月18日《东方今报》)

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那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即使再反动、再淫秽,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任超奇。公安机关若要处罚,那也应该追查发布那段视频的网站,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

再者,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这样的空间,别人是不能随便闯入的。即使是司法机关,也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有证据表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其实,类似的案例早有发生。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曾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民警仅因夫妻家中看黄碟而闯入居民家中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夫妻家中看黄碟”尚且不应该受到公权的干涉,何况是“电脑中存黄片”呢?

不过,警察的处罚确实是有依据的。因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至今仍有法律效力。

看了《办法》的规定,我不由得大吃一惊:原来,“复制、查阅”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照此规定,我真不知道自己违过多少次法了。老实说,“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方面的内容,我基本上都在网上“查阅”过,有的还“复制(下载)”过。与任超奇一样,我的好奇心也很强,看到那些具有诱惑性的内容,常会点开看一看;此外,我还时常收到含有反动不良信息的电子邮件,有时也会复制保存。网警要查实我是否“查阅”过不良信息,只需通过IP地址查查我访问过的网站就行了——即使不下载保存,我也脱不掉罪责!

好奇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种新奇、怪异、震撼或其他充满诱惑的东西,绝大多数都会一睹为快。即使是四大皆空、心如止水的出家人,也不可能不看任何“不良”的东西;就算他修到了拒看所有“不良”信息的境界,可在没看之前他怎么知道良与不良呢?依据《办法》的规定,我真怀疑:天下还有没违法的网民吗?

由此可见,南阳警方发出的那张1900元的罚单虽然荒唐,但更荒唐的是公安部的那个《办法》——这里面的那些规定如果不修改,每个网民随时都可能收到罚单,而且警察会理直气壮地告诉你:我们是依法办事的!天呐,中国还有没违法的网民吗?
盛大林

南阳市民任超奇日前领到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原因是他的“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他开的商店,称他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原来,去年11月,任超奇从网上下载了一段长约30分钟的淫秽视频,但他即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处罚决定书称,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据9月18日《东方今报》)

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那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即使再反动、再淫秽,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任超奇。公安机关若要处罚,那也应该追查发布那段视频的网站,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

再者,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这样的空间,别人是不能随便闯入的。即使是司法机关,也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有证据表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其实,类似的案例早有发生。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曾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民警仅因夫妻家中看黄碟而闯入居民家中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夫妻家中看黄碟”尚且不应该受到公权的干涉,何况是“电脑中存黄片”呢?

不过,警察的处罚确实是有依据的。因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至今仍有法律效力。

看了《办法》的规定,我不由得大吃一惊:原来,“复制、查阅”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照此规定,我真不知道自己违过多少次法了。老实说,“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方面的内容,我基本上都在网上“查阅”过,有的还“复制(下载)”过。与任超奇一样,我的好奇心也很强,看到那些具有诱惑性的内容,常会点开看一看;此外,我还时常收到含有反动不良信息的电子邮件,有时也会复制保存。网警要查实我是否“查阅”过不良信息,只需通过IP地址查查我访问过的网站就行了——即使不下载保存,我也脱不掉罪责!

好奇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种新奇、怪异、震撼或其他充满诱惑的东西,绝大多数都会一睹为快。即使是四大皆空、心如止水的出家人,也不可能不看任何“不良”的东西;就算他修到了拒看所有“不良”信息的境界,可在没看之前他怎么知道良与不良呢?依据《办法》的规定,我真怀疑:天下还有没违法的网民吗?

由此可见,南阳警方发出的那张1900元的罚单虽然荒唐,但更荒唐的是公安部的那个《办法》——这里面的那些规定如果不修改,每个网民随时都可能收到罚单,而且警察会理直气壮地告诉你:我们是依法办事的!
呵呵,大家就别上网了,电脑也砸了吧:D
我们已经是很神奇的国度了:D
没有。。。:D
不会删。。。
问一句,公安部的这个所谓的办法是正规法律吗?
查阅也算违法啊??那ML算什么?这可是真刀真枪的干啊。全国多少人违法了?[:a6:] [:a6:]
办法不是法~为了骗钱找这些理由真TM荒唐
公安们信奉"空看误国,实干兴邦".
:L 我悔过,我忏悔,我该死,我保证立马把玛利亚的片片删掉。。。。。我要重新做人,不被资本主义毒瘤侵害:$
肯定有
例如LS;P
原帖由 东边日出西边雨 于 2008-9-19 18:08 发表
例如LS;P

图区的男性通通不包括
原帖由 抉影独游 于 2008-9-19 18:10 发表

图区的男性通通不包括

看来你也很熟~
呀呀~俺升官鸟~
原帖由 抉影独游 于 2008-9-19 18:10 发表

图区的男性通通不包括

恩~伊是图区的女性:D
原帖由 天魂地鬼 于 2008-9-19 18:14 发表
呀呀~俺升官鸟~

嘿嘿~从小鬼到判官了~恭喜发财啊:D
我坦白,我下了不少..........
偶草。。。。那。。。。。那偶清醇滴名声不就要毁于一旦鸟???? (偶从来米看过。。。但提供过作案工具。。:$ ) 他嘛的。。赶紧的,去和派出所,分局,国保的兄弟们聚次餐,套套话。。。完了每人送一张XX片。。。:Q

关键是,俺们单位能上外网的机器基本是众多色狼乱整。。。寝室的也是。。。那。。。那。。俺们单位的男淫不都要被抓走???(如果不出意外滴话。。还应该包括几个BOSS级人物和。。嘿嘿。。MM。。。:$ ):L
木头判无期徒刑的···
原帖由 玛侬·莱斯科 于 2008-9-19 19:15 发表
木头判无期徒刑的···

小鱼光演不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
  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
  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
  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    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
  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
  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
  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
  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
  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
  、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
  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
  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
  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
  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
  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
  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
  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
  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
  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N多人直接死刑了
小鱼大叔早就在大叔群里堕落啦。。。。。。。。叫嚣个啥。。。。你还没洗完澡。。。多少色狼已经等着吃你啦。。哈哈。。。:D
原帖由 北极风 于 2008-9-19 19:43 发表
N多人直接死刑了


那第一个就是乃。。。。:@

而我。。。作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怎么搞也米事体的。。。哈哈哈。。:lol
百万富翁飘过;P
原帖由 痴痴的小木头 于 2008-9-19 19:49 发表


那第一个就是乃。。。。:@

而我。。。作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怎么搞也米事体的。。。哈哈哈。。:lol



我早就发现你有变去势植物人的倾向了
原帖由 北极风 于 2008-9-19 20:14 发表



我早就发现你有变去势植物人的倾向了


偶。。。是植物。。。不。。不是人。。。。。。。。:L

而且是一株雌雄同体的植物
:D :D
神啊,我估计我得被二炮的导弹轰了[:a7:] [:a7:]
有很多人够被罚得倾家荡产了吧
原帖由 痴痴的小木头 于 2008-9-19 19:49 发表


那第一个就是乃。。。。:@

而我。。。作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怎么搞也米事体的。。。哈哈哈。。:lol



辩解个鸟啊,你本来就不是植物不是人。。。。。。。。。。。。。。。

随便大家定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