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暴力必须谴责 成因尤应厘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2:03:33
社论:暴力必须谴责 成因尤应厘清
大 中 小作者:经济观察报致信郑轶楠编辑发布日期:2008-07-11
经济观察报 近来国内群体性、暴力性事件频发,如贵州瓮安、陕西府谷、上海袭警事件等,究其源头,则许多仅因小事而起,却如一丝火苗遭遇爆炸性的社会结构,以至牵连广泛,破坏巨大,于中国国际声誉亦有影响。现下中国甫经数十年未有之天灾,又遇棘手的经济态势,当此国事方艰之时,系统性地探讨如何化解此类事件,对于安社会、定民心、促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试图以暴力解决冲突的意识本身,就是一切暴力的根源。即便是对于非正义行为的暴力反应,也未必可以归入正义的范畴。在希望走向和谐与民主的社会中,一切的暴力都必须予以谴责。但谴责之外,更尤须厘清其成因。

就社会意识而言,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中国教育与社会话语环境造成的人们冲动、偏狭的思维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人们在面对纠纷时为何倾向于条件反射性地捡起暴力选项。公众曾长期被灌输“造反是历史规律”“打破旧世界才能建立新世界”的暴力史观,非黑即白的价值观,而不是鼓励辩论、宽容精神与建设性思维,某种意义上为冲突频发提供了理念土壤。符合现代精神的做法应是以温良、守法、尊重、共荣的公民教育来消解那种同时侵染民众与官员的零和式思维,进而向成熟的民主博弈与妥协意识前进。

就社会现实而言,群体、暴力事件还反映了民意表达与司法裁判机制的不畅。从已发生的事例来看,政府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等行动中的行事方式不当,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强化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在发展决策上给予当地民众更多的参与权、表达权,当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另一方面,许多事件的缘由是可以通过日常司法程序解决的普通纠纷,但在一些地方,司法独立与效率的缺失引起信任危机,司法之担当不足,民众则只有拥堵于政府门口,徒增诱发动荡的危险。解决这一态势的出路,惟有进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以此给民众更顺畅的利益表达途径和对司法公正的稳定心理预期。

瓮安等事件的教训还在于,政府以权力或监管心态对待民众,频繁出动警力、以强力方式处理利益纠纷,引发强烈不满,埋下大规模爆发的种因。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即便是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的行为,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何况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不具备政治性的威胁。对待这些问题,旧式的斗争意识与专政手段,与依法治国的路线完全违背。

进一步而言,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甚至冲突会成为常态,国家政策应构建于对这一现实的承认与理解之上。允许并鼓励公民社会的发育,形成稳固的社会中间构架,将会对潜在的社会紧张产生抑制效果。

纵观世界,即使是社会格局最为成熟、法治最为健全的国家,有时也不免会发生暴力事件,对此讳疾忌医、粉饰太平,只会加重潜在的危机,甚至使暴力循环永久化。机制化、常态化、公开化地应对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才是明智的出路。这样的做法还将促使民众提出更为成熟理性的利益表达,实现社会妥协与社会契约的达成,进而走向足以稳定抑制暴力的民主社会机制。社论:暴力必须谴责 成因尤应厘清
大 中 小作者:经济观察报致信郑轶楠编辑发布日期:2008-07-11
经济观察报 近来国内群体性、暴力性事件频发,如贵州瓮安、陕西府谷、上海袭警事件等,究其源头,则许多仅因小事而起,却如一丝火苗遭遇爆炸性的社会结构,以至牵连广泛,破坏巨大,于中国国际声誉亦有影响。现下中国甫经数十年未有之天灾,又遇棘手的经济态势,当此国事方艰之时,系统性地探讨如何化解此类事件,对于安社会、定民心、促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试图以暴力解决冲突的意识本身,就是一切暴力的根源。即便是对于非正义行为的暴力反应,也未必可以归入正义的范畴。在希望走向和谐与民主的社会中,一切的暴力都必须予以谴责。但谴责之外,更尤须厘清其成因。

就社会意识而言,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中国教育与社会话语环境造成的人们冲动、偏狭的思维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人们在面对纠纷时为何倾向于条件反射性地捡起暴力选项。公众曾长期被灌输“造反是历史规律”“打破旧世界才能建立新世界”的暴力史观,非黑即白的价值观,而不是鼓励辩论、宽容精神与建设性思维,某种意义上为冲突频发提供了理念土壤。符合现代精神的做法应是以温良、守法、尊重、共荣的公民教育来消解那种同时侵染民众与官员的零和式思维,进而向成熟的民主博弈与妥协意识前进。

就社会现实而言,群体、暴力事件还反映了民意表达与司法裁判机制的不畅。从已发生的事例来看,政府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等行动中的行事方式不当,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强化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在发展决策上给予当地民众更多的参与权、表达权,当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另一方面,许多事件的缘由是可以通过日常司法程序解决的普通纠纷,但在一些地方,司法独立与效率的缺失引起信任危机,司法之担当不足,民众则只有拥堵于政府门口,徒增诱发动荡的危险。解决这一态势的出路,惟有进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以此给民众更顺畅的利益表达途径和对司法公正的稳定心理预期。

瓮安等事件的教训还在于,政府以权力或监管心态对待民众,频繁出动警力、以强力方式处理利益纠纷,引发强烈不满,埋下大规模爆发的种因。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即便是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的行为,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何况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不具备政治性的威胁。对待这些问题,旧式的斗争意识与专政手段,与依法治国的路线完全违背。

进一步而言,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甚至冲突会成为常态,国家政策应构建于对这一现实的承认与理解之上。允许并鼓励公民社会的发育,形成稳固的社会中间构架,将会对潜在的社会紧张产生抑制效果。

纵观世界,即使是社会格局最为成熟、法治最为健全的国家,有时也不免会发生暴力事件,对此讳疾忌医、粉饰太平,只会加重潜在的危机,甚至使暴力循环永久化。机制化、常态化、公开化地应对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才是明智的出路。这样的做法还将促使民众提出更为成熟理性的利益表达,实现社会妥协与社会契约的达成,进而走向足以稳定抑制暴力的民主社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