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内部交流文--“十一五”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50:19
“十一五”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郑淑英
     海洋是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空间。海洋环境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支撑条件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已成为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2006年是我国进入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回顾“十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情况,分析“十一五”海洋环境变化趋势,提出政策建议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十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回顾
    “十五”末的2005年,我国近海海域非清洁海域总面积13.928万平方公里,与“十五”初的2001年相比减少16.7%,5年中仅有两个年份海域污染面积减少,总体呈不稳定减缓趋势。
    “十五”期间,我国的四个海区中只有东海污染面积减少,2005年与2001年相比减少42%,其他三个海区污染面积均有不同程度增加:渤、黄、南海污染面积分别增加4.7%、37.98%和6.5%。
  虽然“十五”期间我国近海污染面积有所减少,但局部海域的污染程度却有所增加。全国海域的中、轻度污染面积有所增加,重度污染面积基本持平。全国海洋环境状况没有明显好转,污染扩大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渤海在我国的四个海区中污染状况最为严重。“十五”末,渤海重度和中度污染面积之和由“十五”初的2081平方公里增至4660平方公里,增幅为124%。长江口、珠江口、杭州湾邻近海域污染程度加重,监测海域生态系统均为不健康状况。
    “十五”期间我国近海海域累计发现赤潮453次,赤潮年发现率为89.4次/年,“九五”期间共发现赤潮77次,平均发现率为15.4次/年,是“九五”期间赤潮发现次数的5.52倍。以上情况表明“十五”期间我国近海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没有明显好转,局部海域污染加重。
造成近海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陆源污染物大量排海,超标排污现象普遍,是造成近海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据监测,陆源污染物持续增加已导致我国领海50%的海域受到污染。
  2005年由28条主要入海河流排入海洋的污染物总量1035.6万吨,其中长江532万吨,珠江201万吨,黄河69万吨,共计802万吨,占监测入海主要河流污染物入海总量的78%。由岸边排污口排海(含部分入海河流)污水总量300多亿吨;主要污染物1463万吨,其中COD 954万吨,占污染物总量的65%。2005年,国家海洋局对507个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超标排污口426个,占总监测排污口的84%;排污口邻近海域严重污染区占82%,中度和轻度污染面积占13%,共占排污口邻近海域的95%。53个重点排污口评价结果,其中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最大或较大的有30个,占排污口的56%,其中一半以上集中在渤海、珠江口和杭州湾,这是造成这几个局部海域污染加重的直接原因。
  除陆源污染外,海上排污及废物倾倒造成的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数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近海油气开发含油污水排海共计35447吨,废弃物海洋倾倒量为66304.2万立方米。由于严格执行国家海洋石油平台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倾倒区进行有力管理和监督,油气田周围海域环境质量基本符合功能区划的要求,倾倒区附近海域及底栖环境质量未有明显变化。
  大气污染对海洋的影响也在逐步加大。监测结果表明,“十五”期间全国重点海域大气沉降通量和污染物在气溶胶中的含量呈增长趋势。
“十一五”海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
  我国近海海洋环境质量变化主要取决于陆源污染物排海量。减少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海数量、提高岸边排污口污水排放质量是减轻海洋环境压力、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关键,其中长江、黄河、珠江三大入海河流水污染的治理最为关键。
  长江、珠江、黄河三流域共流经我国大陆的22个省和两个直辖市,沿江城市占据了中国城市总量的大部分,仅长江流域的城市在1995年就达216个,占当时全国城市总数的35%。目前全国化工企业共有2100多家,其中50%以上分布在长江、黄河两岸。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向这些流域排放,最终汇入大海,从这个意义上讲海洋是接纳陆地生产生活污水的最终汇集区。因此,如果解决不了陆上污水排放超标超量问题,海洋环境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举行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领域的三个转变与四项任务,要求在新形势下做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在温总理提出的四项任务中提到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生态保护、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等,这都将成为“十一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依据。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综合整治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继续对“三江、三河”进行重点整治,但对长江、黄河、珠江的治理没有作为重点治理流域,只将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的治理列入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程项目。“十一五”规划还规定了包括COD在内的主要污染物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实现这一硬性指标无疑对减少COD入海排放也会起一定的作用。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加强城市污染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这些无疑会对减少污染物排海总量起间接作用。
  但是,鉴于从“十一五”规划纲要到目标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包括部门、项目等具体指标分解与设定等需要一定时间,且从以往规划编制、批复到实施存在一定时间差;另外,规划目标的实现受着国家经济、技术水平、资金筹措能力等制约,同时环境管理基本是以行政区为单元的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环境信息与时间障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是实现规划目标需要考虑的问题。对岸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受水处理技术、设备及资金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减少岸边排放在短时期内难以要求过高。从上述情况分析,陆源污染物排海量在“十一五”期间应该会有所减少,从而使海洋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海洋环境质量受海洋开发活动的影响,更与岸边活动与入海河流的排污有关。为落实“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目标,依据温家宝总理的指示精神,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可考虑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一、加强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温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总闸门”。实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解决海洋环境问题、保护海洋生态健康的根本措施。在已有专项及重点项目基础上,继续开展如长江口、珠江口和渤海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为制定控制污染物总量排放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协调机制
  我国大陆海岸线长18000公里,沿岸陆域分属于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着明确的行政界限;海域分为渤、黄、东、南海四个海区,每个海区都有较明确的自然地理界限和水化气候特征,成为独立的海洋生态体系;沿岸海域分布着珊瑚礁、红树林、海滨湿地等多种生态系统,对海域的管理存在着行政与自然属性的矛盾,海洋环境问题与海洋开发问题一样是跨区域、跨行政部门的事情。建立重点海域环境协调机制,是解决重点海域环境问题的可行途径。
    三、建立重大海洋环境事故通报机制
  海上环境事故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一个突发性因素。如海洋油气开发、船舶碰撞等发生的溢油,海水富营养化引发的赤潮等,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二次海洋环境污染的重大事件。对这种环境事故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是减小污染的必要措施。但是由于行政管理,邻近海域基本以省区为管理单位,海上部门又归各产业部门管理,因此在省区间、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上存在一定障碍,使得污染事故不能及时得以通报相关部门及地区,导致处理时机延误等问题。目前,海上环境事故基本是靠新闻媒体传播,尚未建立一种常规性、业务性的通报制度。对于沿岸人口密集、产业密集的渤海、长江口、珠江口、杭州湾等海区,应建立区域海洋环境事故通报机制,将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四、研究和探讨海上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权交易制度等问题
  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标准。我国目前执行的海洋倾倒收费标准仍是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标准,至今已执行15年之久,倾倒费收费标准未进行过调整。随着海洋开发活动形式的增加,制定新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等排污收费标准,同时加大对海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地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弃物的海上倾倒或排放。“十一五”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郑淑英
     海洋是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空间。海洋环境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支撑条件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已成为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2006年是我国进入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回顾“十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情况,分析“十一五”海洋环境变化趋势,提出政策建议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十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回顾
    “十五”末的2005年,我国近海海域非清洁海域总面积13.928万平方公里,与“十五”初的2001年相比减少16.7%,5年中仅有两个年份海域污染面积减少,总体呈不稳定减缓趋势。
    “十五”期间,我国的四个海区中只有东海污染面积减少,2005年与2001年相比减少42%,其他三个海区污染面积均有不同程度增加:渤、黄、南海污染面积分别增加4.7%、37.98%和6.5%。
  虽然“十五”期间我国近海污染面积有所减少,但局部海域的污染程度却有所增加。全国海域的中、轻度污染面积有所增加,重度污染面积基本持平。全国海洋环境状况没有明显好转,污染扩大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渤海在我国的四个海区中污染状况最为严重。“十五”末,渤海重度和中度污染面积之和由“十五”初的2081平方公里增至4660平方公里,增幅为124%。长江口、珠江口、杭州湾邻近海域污染程度加重,监测海域生态系统均为不健康状况。
    “十五”期间我国近海海域累计发现赤潮453次,赤潮年发现率为89.4次/年,“九五”期间共发现赤潮77次,平均发现率为15.4次/年,是“九五”期间赤潮发现次数的5.52倍。以上情况表明“十五”期间我国近海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没有明显好转,局部海域污染加重。
造成近海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陆源污染物大量排海,超标排污现象普遍,是造成近海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据监测,陆源污染物持续增加已导致我国领海50%的海域受到污染。
  2005年由28条主要入海河流排入海洋的污染物总量1035.6万吨,其中长江532万吨,珠江201万吨,黄河69万吨,共计802万吨,占监测入海主要河流污染物入海总量的78%。由岸边排污口排海(含部分入海河流)污水总量300多亿吨;主要污染物1463万吨,其中COD 954万吨,占污染物总量的65%。2005年,国家海洋局对507个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超标排污口426个,占总监测排污口的84%;排污口邻近海域严重污染区占82%,中度和轻度污染面积占13%,共占排污口邻近海域的95%。53个重点排污口评价结果,其中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最大或较大的有30个,占排污口的56%,其中一半以上集中在渤海、珠江口和杭州湾,这是造成这几个局部海域污染加重的直接原因。
  除陆源污染外,海上排污及废物倾倒造成的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数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近海油气开发含油污水排海共计35447吨,废弃物海洋倾倒量为66304.2万立方米。由于严格执行国家海洋石油平台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倾倒区进行有力管理和监督,油气田周围海域环境质量基本符合功能区划的要求,倾倒区附近海域及底栖环境质量未有明显变化。
  大气污染对海洋的影响也在逐步加大。监测结果表明,“十五”期间全国重点海域大气沉降通量和污染物在气溶胶中的含量呈增长趋势。
“十一五”海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
  我国近海海洋环境质量变化主要取决于陆源污染物排海量。减少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海数量、提高岸边排污口污水排放质量是减轻海洋环境压力、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关键,其中长江、黄河、珠江三大入海河流水污染的治理最为关键。
  长江、珠江、黄河三流域共流经我国大陆的22个省和两个直辖市,沿江城市占据了中国城市总量的大部分,仅长江流域的城市在1995年就达216个,占当时全国城市总数的35%。目前全国化工企业共有2100多家,其中50%以上分布在长江、黄河两岸。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向这些流域排放,最终汇入大海,从这个意义上讲海洋是接纳陆地生产生活污水的最终汇集区。因此,如果解决不了陆上污水排放超标超量问题,海洋环境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举行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领域的三个转变与四项任务,要求在新形势下做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在温总理提出的四项任务中提到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生态保护、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等,这都将成为“十一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依据。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综合整治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继续对“三江、三河”进行重点整治,但对长江、黄河、珠江的治理没有作为重点治理流域,只将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的治理列入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程项目。“十一五”规划还规定了包括COD在内的主要污染物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实现这一硬性指标无疑对减少COD入海排放也会起一定的作用。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加强城市污染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这些无疑会对减少污染物排海总量起间接作用。
  但是,鉴于从“十一五”规划纲要到目标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包括部门、项目等具体指标分解与设定等需要一定时间,且从以往规划编制、批复到实施存在一定时间差;另外,规划目标的实现受着国家经济、技术水平、资金筹措能力等制约,同时环境管理基本是以行政区为单元的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环境信息与时间障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是实现规划目标需要考虑的问题。对岸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受水处理技术、设备及资金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减少岸边排放在短时期内难以要求过高。从上述情况分析,陆源污染物排海量在“十一五”期间应该会有所减少,从而使海洋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海洋环境质量受海洋开发活动的影响,更与岸边活动与入海河流的排污有关。为落实“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目标,依据温家宝总理的指示精神,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可考虑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一、加强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温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总闸门”。实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解决海洋环境问题、保护海洋生态健康的根本措施。在已有专项及重点项目基础上,继续开展如长江口、珠江口和渤海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为制定控制污染物总量排放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协调机制
  我国大陆海岸线长18000公里,沿岸陆域分属于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着明确的行政界限;海域分为渤、黄、东、南海四个海区,每个海区都有较明确的自然地理界限和水化气候特征,成为独立的海洋生态体系;沿岸海域分布着珊瑚礁、红树林、海滨湿地等多种生态系统,对海域的管理存在着行政与自然属性的矛盾,海洋环境问题与海洋开发问题一样是跨区域、跨行政部门的事情。建立重点海域环境协调机制,是解决重点海域环境问题的可行途径。
    三、建立重大海洋环境事故通报机制
  海上环境事故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一个突发性因素。如海洋油气开发、船舶碰撞等发生的溢油,海水富营养化引发的赤潮等,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二次海洋环境污染的重大事件。对这种环境事故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是减小污染的必要措施。但是由于行政管理,邻近海域基本以省区为管理单位,海上部门又归各产业部门管理,因此在省区间、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上存在一定障碍,使得污染事故不能及时得以通报相关部门及地区,导致处理时机延误等问题。目前,海上环境事故基本是靠新闻媒体传播,尚未建立一种常规性、业务性的通报制度。对于沿岸人口密集、产业密集的渤海、长江口、珠江口、杭州湾等海区,应建立区域海洋环境事故通报机制,将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四、研究和探讨海上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权交易制度等问题
  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标准。我国目前执行的海洋倾倒收费标准仍是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标准,至今已执行15年之久,倾倒费收费标准未进行过调整。随着海洋开发活动形式的增加,制定新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等排污收费标准,同时加大对海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地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弃物的海上倾倒或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