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条块分割存在结构性缺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41:54
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条块分割存在结构性缺陷2011年06月07日法制日报蔡岩红
尽管目前我国海洋资源环境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海上执法力量,但以部门、行业管理为主的海洋管理政策体系仍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建议,应设立国家海洋委员会,通过建立陆海统筹和国家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形成政策合力,保障目前涉海政策和法律的有效执行。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的。

管理体制机制不顺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由于近年来沿海区域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给近海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近年来对影响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的海洋管理是陆地各种资源开发与管理部门职能向海洋的延伸,而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上是根据自然资源种类和行业部门来设置的,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将统一的海洋生态系统人为地分解为不同领域,由不同部门来监管,使得不同海洋自然资源或生态要素及其功能被分而治之,不能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进行综合管理。与此相对应,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管理实行单项和部门管理,各部门如海洋、交通、农业、石油、旅游等职责平行,缺乏综合协调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和手段,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为海洋管理的顽疾,致使跨行政区域、跨行政部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解决。

此外,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单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而制定的。一方面,这些单项法规过分强调所管理的某种海洋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而对其他产业部门及其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和需要考虑不足,造成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多,但行业性突出、缺乏统筹,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缺少统一的国家海洋政策;另一方面,许多法律制度在内容结构上均注重了普遍、共性、一般的环境保护问题,但缺乏针对不同区域的具体环境问题解决方案,不能适应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需要,特别是缺乏区域环境管理立法体系。

缺乏流域海洋统筹 监测数据信息不共享

我国目前从国家和地方角度在流域管理方面已制定了很多污染预防与控制规划,但是由于技术、经济及政策的原因,如水环境管理项目没有与资源管理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相衔接,没有融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导致这些规划基本上没有达到预期的水环境目标。

在制定和实施流域综合管理项目的同时,国家和省级层面也实施了许多海洋与海岸带综合管理项目,但都没有将流域和与流域相连的海域进行综合考虑。海洋管理与流域管理、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和地方行政管理不能很好地衔接,资源与环境管理不能有效地统一综合,缺少综合的流域—海洋管理战略规划。同时,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与经济之间还缺少必要的协调机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沿海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缺乏实质性的融合。

而我国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能完全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监管水平仍有待提高,监管力度也有待加强;在流域和近海地区,有多个监管部门在监测海域环境质量,各个部门监测标准不一,且数据不能共享。监控机构的重叠和部门的分割导致了资源浪费,也对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带来了难题。

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高层决策机构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实现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综合政策和措施。其基本思路是,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统筹海洋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坚持以生态系统为基础,陆海统筹、河海一体的基本原则;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跨越各部门之间的利益高层决策机构,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及部门之间的网络状对接与合力,激励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

专家建议,应设立国家海洋委员会。通过建立陆海统筹和国家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巩固和稳定齐抓共管的体制,形成政策合力,保障目前涉海政策和法律的有效执行。

此外,建立健全海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作为海洋管理的根本大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带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渤海区域环境管理法》。

加强长期、科学、陆海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和预测。相关涉海部门应协力做好流域—河口—海域一体化的监测和对接,构建大气、流域、海洋/海岸带一体化环境监测体系。建立以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海洋重大污染事件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建立海洋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http://news.qq.com/a/20110607/001400.htm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条块分割存在结构性缺陷2011年06月07日法制日报蔡岩红
尽管目前我国海洋资源环境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海上执法力量,但以部门、行业管理为主的海洋管理政策体系仍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建议,应设立国家海洋委员会,通过建立陆海统筹和国家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形成政策合力,保障目前涉海政策和法律的有效执行。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的。

管理体制机制不顺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由于近年来沿海区域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给近海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近年来对影响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的海洋管理是陆地各种资源开发与管理部门职能向海洋的延伸,而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上是根据自然资源种类和行业部门来设置的,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将统一的海洋生态系统人为地分解为不同领域,由不同部门来监管,使得不同海洋自然资源或生态要素及其功能被分而治之,不能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进行综合管理。与此相对应,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管理实行单项和部门管理,各部门如海洋、交通、农业、石油、旅游等职责平行,缺乏综合协调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和手段,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为海洋管理的顽疾,致使跨行政区域、跨行政部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解决。

此外,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单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而制定的。一方面,这些单项法规过分强调所管理的某种海洋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而对其他产业部门及其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和需要考虑不足,造成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多,但行业性突出、缺乏统筹,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缺少统一的国家海洋政策;另一方面,许多法律制度在内容结构上均注重了普遍、共性、一般的环境保护问题,但缺乏针对不同区域的具体环境问题解决方案,不能适应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需要,特别是缺乏区域环境管理立法体系。

缺乏流域海洋统筹 监测数据信息不共享

我国目前从国家和地方角度在流域管理方面已制定了很多污染预防与控制规划,但是由于技术、经济及政策的原因,如水环境管理项目没有与资源管理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相衔接,没有融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导致这些规划基本上没有达到预期的水环境目标。

在制定和实施流域综合管理项目的同时,国家和省级层面也实施了许多海洋与海岸带综合管理项目,但都没有将流域和与流域相连的海域进行综合考虑。海洋管理与流域管理、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和地方行政管理不能很好地衔接,资源与环境管理不能有效地统一综合,缺少综合的流域—海洋管理战略规划。同时,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与经济之间还缺少必要的协调机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沿海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缺乏实质性的融合。

而我国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能完全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监管水平仍有待提高,监管力度也有待加强;在流域和近海地区,有多个监管部门在监测海域环境质量,各个部门监测标准不一,且数据不能共享。监控机构的重叠和部门的分割导致了资源浪费,也对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带来了难题。

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高层决策机构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实现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综合政策和措施。其基本思路是,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统筹海洋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坚持以生态系统为基础,陆海统筹、河海一体的基本原则;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跨越各部门之间的利益高层决策机构,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及部门之间的网络状对接与合力,激励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

专家建议,应设立国家海洋委员会。通过建立陆海统筹和国家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巩固和稳定齐抓共管的体制,形成政策合力,保障目前涉海政策和法律的有效执行。

此外,建立健全海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作为海洋管理的根本大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带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渤海区域环境管理法》。

加强长期、科学、陆海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和预测。相关涉海部门应协力做好流域—河口—海域一体化的监测和对接,构建大气、流域、海洋/海岸带一体化环境监测体系。建立以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海洋重大污染事件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建立海洋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http://news.qq.com/a/20110607/0014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