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不签字,就要找法官签字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28:43
刚才看经济半小时的节目,讲那个签字的事,采访了一个耶鲁毕业的医生,按他的说法,如果急需手术,而患者无法签字,而家属又拒绝签字的时候,如果医生认为有必要手术,这时候就会请求当地的法官来决定是否手术。
看起来,不同的是,当时的那个北京医院是向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请示,而那个医师的祖国是向当地的法官请示。

采访中,记者没有问,如果当地法官不同意手术的时候,医生到底该怎么办。

说实话,我觉得把决定权交给法官更离谱刚才看经济半小时的节目,讲那个签字的事,采访了一个耶鲁毕业的医生,按他的说法,如果急需手术,而患者无法签字,而家属又拒绝签字的时候,如果医生认为有必要手术,这时候就会请求当地的法官来决定是否手术。
看起来,不同的是,当时的那个北京医院是向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请示,而那个医师的祖国是向当地的法官请示。

采访中,记者没有问,如果当地法官不同意手术的时候,医生到底该怎么办。

说实话,我觉得把决定权交给法官更离谱
法官会衡量当事人家属的精神状态是否足以保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老美这样的案例很多,有些还打上最高法院.
等找到负责的法官,然后签字。

尸体都丑了

:L :L :L

原来感觉F22这人虽然右了些,水平还是有的。

现在的看法是连水平都没有了

;P ;P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03 发表
法官会衡量当事人家属的精神状态是否足以保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老美这样的案例很多,有些还打上最高法院.


在肖的案子里,医生检查肖的精神问题算不算呢?难道法官是依靠自己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精神异常??

我还是认为在中国,这种口子最好别开,否则死的人更多,况且,还有强行手术里的医疗后果认证问题
美国是判例法
中国是大陆法
这个医生也太书呆了.
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那么美国判例法的约束力何在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涉及另一系统的问题,则要互相尊重。
原帖由 dadasuancai 于 2007-11-30 22:13 发表
等找到负责的法官,然后签字。

尸体都丑了

:L :L :L

原来感觉F22这人虽然右了些,水平还是有的。

现在的看法是连水平都没有了

;P ;P


F22在某些事情上还是有水平的,大约立场不需要很明显的事情上
看是什么病.医院有专门的律师干这个,直接找到法官拿法庭命令.想快的话也很快.当然也是缓不济急,本来这种情况就很少,司法体系不是专为此而设计的.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推翻法官判决,又是一场法律战:L
还是健康的好.
]]
原帖由 mxyou 于 2007-11-30 22:16 发表


在肖的案子里,医生检查肖的精神问题算不算呢?难道法官是依靠自己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精神异常??

我还是认为在中国,这种口子最好别开,否则死的人更多,况且,还有强行手术里的医疗后果认证问题
只要法官下了判决,医院就不必承担后果,但好像手术失误本身所导致的责任不能免除,这跟航空器上的完全免责又不一样.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7-11-30 22:16 发表
美国是判例法
中国是大陆法
这个医生也太书呆了.


如果手术的结果会是母子平安,那个医生就不书呆了,当时的情况那个女的救活的可能已经很低了,在最好的可能都要死一个人,引起刑事责任的时候,就没可能那么灵活了,况且他灵活了,事后他的责任可不小,别忘了现在律师的能力。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7-11-30 22:20 发表

死右派
抢救病人都是按分钟来计算生命的.
假如我是旁人的话,就一棍子把那个恶心的男人给砸晕
然后以家属暂时失去行为能力为由----------
:L 似乎当时应该这么干.
不过三个小时的延误,在美国,足够在法庭拿到几个禁制令剥夺肖的权利了.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21 发表
只要法官下了判决,医院就不必承担后果,但好像手术失误本身所导致的责任不能免除,这跟航空器上的完全免责又不一样.


怎么来认定,还有这起案子当时要救那一个?
医院在这个案子里除非两个都能救活,否则逃不拖责任的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24 发表
:L 似乎当时应该这么干.
不过三个小时的延误,在美国,足够在法庭拿到几个禁制令剥夺肖的权利了.

事后在法庭上医院也一定败诉,因为两个都救活的可能几乎没有,两选一,可没那么容易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24 发表
:L 似乎当时应该这么干.
不过三个小时的延误,在美国,足够在法庭拿到几个禁制令剥夺肖的权利了.

三个小时的延误算什么
我发的贴里可是延误了五个小时.而且是好几个家属在场.我看法官怎么办.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429132
原帖由 mxyou 于 2007-11-30 22:23 发表


如果手术的结果会是母子平安,那个医生就不书呆了,当时的情况那个女的救活的可能已经很低了,在最好的可能都要死一个人,引起刑事责任的时候,就没可能那么灵活了,况且他灵活了,事后他的责任可不小,别忘了现 ...

我说的是楼主贴里的那个什么咽驴大学毕业的医生是书呆子,放空炮
似乎一般程序是着样的.
主治医生发现肖的精神有问题后可以叫来注册的精神科医生评估,然后医院的律师会把评估交给法官,法官以病人家属精神状态有问题下禁制令,医生动手开刀,肖要上诉也来不及了.
是不如来一棍子快捷:L
我说这是老美的作法.本国大概不行.
原帖由 mxyou 于 2007-11-30 22:25 发表


怎么来认定,还有这起案子当时要救那一个?
医院在这个案子里除非两个都能救活,否则逃不拖责任的
这个酌情权应在医生那儿,既然法官把权力给了医生,那先救谁就更不是家属能决定的了.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7-11-30 22:27 发表

三个小时的延误算什么
我发的贴里可是延误了五个小时.而且是好几个家属在场.我看法官怎么办.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429132

你的陈述太简单,法官无法决断.;P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7-11-30 22:27 发表

三个小时的延误算什么
我发的贴里可是延误了五个小时.而且是好几个家属在场.我看法官怎么办.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429132


你那个是纯粹讹钱,
在中国的民情里,这类事强制,闹出来的事情更大,弄不好还会死几个医生护士出来。(这类报道也不少的了)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7-11-30 22:28 发表

我说的是楼主贴里的那个什么咽驴大学毕业的医生是书呆子,放空炮

晕,误会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29 发表
似乎一般程序是着样的.
主治医生发现肖的精神有问题后可以叫来注册的精神科医生评估,然后医院的律师会把评估交给法官,法官以病人家属精神状态有问题下禁制令,医生动手开刀,肖要上诉也来不及了.
是不如来一棍 ...


事后检查没问题,手术死了一个(比较好的情况),打官司,我倒想知道这时会有多少人倒霉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31 发表
这个酌情权应在医生那儿,既然法官把权力给了医生,那先救谁就更不是家属能决定的了.


在当时说起来是两个都还有可能救活,只救了一个,当然是事故了
原帖由 mxyou 于 2007-11-30 22:36 发表


事后检查没问题,手术死了一个(比较好的情况),打官司,我倒想知道这时会有多少人倒霉
医生的判断就很重要了,不过,那么多医生一起犯错的可能性太低了吧?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38 发表
医生的判断就很重要了,不过,那么多医生一起犯错的可能性太低了吧?


两个一起救活也是有一定的可能的,当然救小孩的可能是最大的,事后医院也说了当时大人基本上是没活的可能的,手术就是为了救小孩。

但到了法庭上,你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据,很遗憾虽然按比例来说,在那种情况下能活的可能小,但不代表就一定不能活。
家属这个理由上哪儿打都输,不必替医院担心.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48 发表
家属这个理由上哪儿打都输,不必替医院担心.


事实上家属这个理由上那打都能赢,因为医院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中一个不能救,因为救一个的手术就是放弃另一个的手术。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2:29 发表
似乎一般程序是着样的.
主治医生发现肖的精神有问题后可以叫来注册的精神科医生评估,然后医院的律师会把评估交给法官,法官以病人家属精神状态有问题下禁制令,医生动手开刀,肖要上诉也来不及了.
是不如来一棍 ...


在这件事上,北京的那家医院也是对这个肖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显示精神正常,同时医院也向卫生主管部门做了请示。从过程上来看,唯一不同的是,一个是请示卫生主管部门,一个是请示法官。
从立场上来看,请示法官应该更客观,毕竟医院和卫生主管部门是一家的,主管部门可能出于怕事的原因,不让做手术;而从专业上来,请示卫生主管部门应该更合适,毕竟法官不是干这个的,可能连最普通的医疗知识都不具备。

“只要法官下了判决,医院就不必承担后果”
那后果该谁承担呢?
做决定没问题,关键的是责任。中国这件事,医院一方已经被女方家属告上法院了,因为是医院以及医院的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如果发生在洋医师的祖国,起诉谁呢?起诉当地法官吗?

总之这是个极端问题,碰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原帖由 mxyou 于 2007-11-30 22:56 发表


事实上家属这个理由上那打都能赢,因为医院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中一个不能救,因为救一个的手术就是放弃另一个的手术。
所以医院一个都不救是对的,说白了就是你自找的.这官司稳赢.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3:04 发表
所以医院一个都不救是对的,说白了就是你自找的.这官司稳赢.


所以医院才一直要关系人签字,想联系家属。

这事情可能是判道义上医院出些钱吧。

这类极端的事情13亿人中出1起,更改签字的法律后,13亿人天知道有多少人要倒霉,

为什么要为了1/13亿的国家人口来专门修改适合于12.99/13亿人的法律来适合1/13亿的国家人口呢?这算什么?
这个案子现在是N多人关注,因为不管怎么判,都会出现类似的案子来

个人认为好点的是,法庭上判败诉,而医院自己在道义上拿钱出来,不要法庭上判道义上拿钱,这样会灵活一些。
]]
真是悲哀,为什么要医院从道义上拿钱?

楼上各位为什么不从道义上拿钱?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要是医院道义上也不拿钱!我按章办事干嘛要赔?
关键在于钱,钱比中国人的命大,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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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ss 于 2007-11-30 23:57 发表
真是悲哀,为什么要医院从道义上拿钱?

楼上各位为什么不从道义上拿钱?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中国有句话叫死者为大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30 23:59 发表
我要是医院道义上也不拿钱!我按章办事干嘛要赔?

闹上法院,估计也是医院赔钱的多,因为法院到时会用原则而不是条文来判决医院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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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没任何责任
肖也没任何责任
可事情就是不对啊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