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佛转世也要事前报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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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5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5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L 大哥:在吃東西呢,看你的資料差點嗆死了:L .........
这个,貌似清朝中叶开始就这么干了
否则,这乾隆年制作的金瓶用来干嘛?
插花么?
清朝好像就要中央政府认定了
谁给介绍下详情
活佛应该只是一个称呼和头衔吧
就和某某处长,厅长差不多
估计达赖快那什么了,所以搞出这么个东西来
原帖由 咖啡碱 于 2007-8-2 20:10 发表
清朝好像就要中央政府认定了
谁给介绍下详情

清朝乾隆时期,为了避免徇情指认的弊端,对册封的呼图克图的转世,履行“金瓶”(本巴)掣签。将活佛转世的认定权掌握在中央手中,由中央直接审批和册封。为此清高宗降旨专门制作了两个金瓶,一个置北京雍和宫,一个置拉萨大昭寺。清王朝册封的呼图克图活佛,名册档案存理藩院。凡呼图克图去世后,要按宗教程序寻找“灵通”,甘、青、川、藏地区呼图克图的转世“灵通”,在大昭寺掣签认定。驻京和蒙古地区的呼图克图的转世“灵通”,则在北京雍和宫掣签认定。初选的“灵通”在两个以上,有时只有一个。首先须将家世、姓名、生辰、族别、籍贯报送拉萨或北京审定,应在拉萨掣签的由驻藏办事大臣、中央特派代表、摄政王及各大呼图克图参加;应在北京掣签的由驻京呼图克图、掌印扎萨克大喇嘛和理藩院官员主持。现在,则由西藏自治区政府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等参与主持。掣签是,将候选“灵通”的姓名、生辰、籍贯用汉、满、藏三种文字书写在象牙签上,由“灵童”家人跪看签上的名字、年岁有无差误,祛彼疑心,再由主持人逐一审阅,当面以黄纸妥包,放入金瓶内,摇转后封盖,僧众诵经祈祷,然后在公众前开启瓶盖,用手旋转,掣签一枚,向家人和公众宣布灵童名字,并让大家当面查验,最后由主持人分别用汉藏两种文字将掣签情况及掣定灵童的名字报中央政府,请求批准继位。掣签时如只有一个“灵童”,须放入一只空签,若掣出空签,则需另寻“灵童”,重新掣签,直到寻访转世灵童成功。

     “金瓶掣签”制度形成后,掣签大权一直掌握在中央政府官员手中,掣签认定的转世活佛,尤其是达赖、班禅等大活佛的转世认定后,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方能举行剃度和坐床仪式,承袭前世活佛的一切权力,否则即视为非法,这已成为定制。民国时期实行同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用此制,如第五世嘉木样转世灵童,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都是经过严格寻访、金瓶掣签、经国务院批准后方被确认。

各地没有封号的活佛去世后,按照宗教程序寻找“灵童”,认定时有掣签的,也有大活佛与部落头人协商认定的,还有用“食团问卜”等实际是简易掣签方式认定的,经政府批准后便可接替前世活佛权力。
当然要报批了 ,就像十一世班禅,达赖搞了一个(确吉尼玛),中央认可了一个(确吉杰布),到现在媒体提到班禅也只有确吉杰布没有确吉尼玛
确吉尼玛??

伪的就不要提了。:o
这很奇怪么?自古中国的宗教团体就是要受到中央政府管制册封的。“天地君亲师”之外都是怪力乱神,把这里当成欧洲了?
活佛转世都被朝廷废止过两三次,更何况报批了

lz,学习历史文化知识是很重要的呀

佛学史上的著名典故没听说过么

- 沙门不敬王者

- 不依国主,法门难立

和尚都看的很明白,你在这里大惊小怪什么:D
原帖由 小猪做fan 于 2007-8-2 22:44 发表
当然要报批了 ,就像十一世班禅,达赖搞了一个(确吉尼玛),中央认可了一个(确吉杰布),到现在媒体提到班禅也只有确吉杰布没有确吉尼玛


这事作的有点窝心。本来是确吉尼玛,但达赖在中央政府宣布之前认可了,搞成班禅是达赖确定的局面了。中央最后只好金瓶掣签定另一个,当时还有一个候选人,不出名。但按藏转佛教,都是活佛。
佛家讲得是缘。上天最后还是定了确吉杰布。这也是他前丗的缘。
活佛转世一直的要中央政府批准的。达赖和班禅都是清朝的中央政府册封的,后来的转世都得到了包括民国中央政府在内的确认。清朝还废掉过有争议的达赖。蒙古活佛葛尔丹也是被清政府废掉的活佛之一
为了巩固宗喀巴的宗教改革的成果,重新弘扬佛法,以便促进藏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格鲁派采用活佛转世的方式是明智的。首先它从形式上排除了地方贵族政治势力的干预,阻止了地方割据的发展,统一了地方势力。其次,活佛作为人形的“神”,可以使得宗教领袖迅速神圣化,以提高其威信,政教的领导层因此得到稳定。再次,对宗喀巴弟子的追认保持了正统继承的连续性。总之,就这样就把佛教教义与西藏社会的政治现实结合起来,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统治制度。



在达赖活佛体系确立不久后,很快又出现新的问题。四世达赖云丹嘉措突然去世,而五世达赖的转世尚未得到承认,此时群龙无首,出现了严重的政治权力真空,还很薄弱的格鲁派的地位岌岌可危。当时该派实际领导人罗桑.却吉坚赞(一五六七至一六六二)力挽狂澜,四处奔走,谋求各方面的支持,终于恢复了五世达赖罗桑嘉措的政治地位,成功地解决了政治和宗教领导层真空的危机。当时控制西藏的蒙古和硕特部的首领固始汗为了嘉奖罗桑.却吉坚赞功绩,在一六四五年赠他名号为“班禅博克多”,意思是智勇双全的英雄大学者,因而就有了班禅这一称号。罗桑却吉坚赞去世之后,五世达赖为报答他的恩情,亲自为他选定转世灵童,从此格鲁派内又建立了班禅活佛转世体系。这个体系也向前追认了三个班禅,并以宗喀巴另一弟子克珠杰为第一世班禅,而罗桑?却吉坚赞本人则是四世班禅。



一七一三年清朝康熙皇帝正式册封五世班禅罗桑益喜为“班禅额尔德尼”,(“额尔德尼”是满语“珍宝”之意),这就是班禅活佛体系确立的经过。按藏传佛教的解释,达赖是观音菩萨的化身,而班禅是无量光佛的转世。



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体系确立后,西藏、青海和蒙古的各地黄教组织纷纷仿效,相继出现了不少的大小活佛体系,在清廷入册的大佛就多达二百八十个。此后,不仅黄教地方教派的领袖,就连寺庙中的主持和高僧也可以进行活佛承传转世,一些大寺院中往往有二、三十个活佛,大小活佛之多不胜枚举,甚至可以用钱买来活佛的地位。

活佛制度中还有世俗的一面,它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制,设设有自己的机构“拉让”,即管理活佛私有财产及私人事务,在这个机构中包括有管家、秘书、后勤、警卫等职务设置。活佛还拥有自己的财物、人户、牧场以及皇帝赐封的庄园;还要从事买卖,抵押、借贷,布施等各种经济活动。



“拉让”机构是独立活佛所属的寺庙之外的,与政教事务之间各行其道,互不干预,“拉让”的产业由活佛委任专人管理,活佛生前对“拉让”的产业具有主宰和支配权力,死后则由下一代活佛继承。一些势力雄厚的“拉让”往往对地方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相当的影响。



达赖和班禅两活佛体系的确立,都经通过清廷的正式册封和认定,这不仅仅是一种仪式,实质上也体现了清朝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行使的权力。乾隆皇帝所制定的“金瓶掣签”方法,是两大活佛转世确认过程的重要部分,清代政府也从未放弃过对西藏大活佛的管理,例如十八世纪末,噶玛噶举的红帽系十世活佛却朱嘉措勾结外族作乱,为清廷派兵击败身亡后,随即下令禁止其继续转世,这一活佛体系从此便断绝了。以后还有不少由清廷直接下令废立大活佛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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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这调规定怎么满足啊?转世系统本来就是封建迷信的东西,如何真实?
原帖由 cy1222 于 2007-8-2 23:51 发表
“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这调规定怎么满足啊?转世系统本来就是封建迷信的东西,如何真实?


很好理解就是历史上已经被中央政府确认可以转世的活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