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贴个很搞笑的东西:《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48:11
人间的手已经伸到神佛世界了。活佛转世搞的跟生孩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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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人间的手已经伸到神佛世界了。活佛转世搞的跟生孩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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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很好,很好。。。
TG现在掌管了阴阳两界,连来生都管了,呵呵。
切,不过是延续自清乾隆时期对转世灵童的管理吧了
经政府批准后便可接替前世活佛权力。
多学习,不然会被挨砖的
任何时候,在中国,宗教问题都必须高度敏感,从来就是这样。。。
何况在西藏这样的地区?
]]
人和神的对话,都是借由人的口而出的,人的笔而记。
那么,到底是神的本意,还是人的伪托??

所以,文字好玩就好玩,没什么,要得是 根本。
很好,很强大~
"不得转世"是从世俗意义上不预承认的意思, 并不是说世俗政权能把管理能力延伸到人间国土以外.

能转世的人多了, 但由于大多数不对世俗政权发生影响, 也就完全无视了.
宗教本来就是虚无飘渺的。
完全合情合理 允许活佛存在 已经是面子了
学习~~~~~~~~~~~~~~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这条很要命:D
金瓶掣签本就是笑话.;P
没有金瓶掣签,是更大的笑话:D
如果你了解没有金瓶掣签以前的笑话,就不会认为金瓶掣签是笑话
这要真是找出两个转世小活佛出来那乐子可就大了 ;funk
这个,貌似清朝中叶开始就这么干了
否则,这乾隆年制作的金瓶用来干嘛?
插花么?
看来楼主大概不知道,现在西藏的大小活佛赛牛毛,如果有钱,任何人都可以买个活佛的头衔。
原帖由 fengshou 于 2007-8-2 18:09 发表
如果你了解没有金瓶掣签以前的笑话,就不会认为金瓶掣签是笑话

;P 请原谅我的偏见,事实上偶一直认为藏传佛教里活佛之类的玩意都是笑话.
原帖由 成都乱 于 2007-8-2 19:56 发表

;P 请原谅我的偏见,事实上偶一直认为藏传佛教里活佛之类的玩意都是笑话.

对于宗教,我们只有求同存异
没必要去琢磨为什么.
  当西藏人的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达到东部沿海地区以后,转世之类的东西就没市场了
此是清朝沿袭下来的成例.
兹事体大,不管不行.
原帖由 f22 于 2007-8-2 20:55 发表
此是清朝沿袭下来的成例.
兹事体大,不管不行.


但是用这种条例来管比较好玩。
原帖由 yaoyuan7310 于 2007-8-2 21:14 发表


但是用这种条例来管比较好玩。
无非是把大清的圣喻改成党八股.
没金瓶掣签前的活佛转世,基本堕落成足协下的"黑哨".
告诉大家一个小秘密,其实当年选11th班禅的时候,本来是选的我,只不过青海的某些人给很多上层宗教人士塞了黑钱,把我的名额给顶替了……;P ;P
这个玩笑不要让佛祖知道了,切记
原帖由 成都乱 于 2007-8-2 19:56 发表

;P 请原谅我的偏见,事实上偶一直认为藏传佛教里活佛之类的玩意都是笑话.

很多活佛确实是虔诚的信徒。
原帖由 f22 于 2007-8-2 21:21 发表
无非是把大清的圣喻改成党八股.
没金瓶掣签前的活佛转世,基本堕落成足协下的"黑哨".


不过这个条例写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所以是否要有“来生”要还要由人民政府批准一下,政府看谁不顺眼就不让他转世投胎了,呵呵。我不是反对这个条例,而是觉得这个条例里面的这一款比较好玩,估计有什么背景。
这要什么背景,估计是谁敢跟达赖走谁就等着绝后吧;P
原帖由 yaoyuan7310 于 2007-8-3 08:04 发表


不过这个条例写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所以是否要有“来生”要还要由人民政府批准一下,政府看谁不顺眼就不让他转世投胎了,呵呵。我不是反对这个条例,而是觉得这个条例里面的这 ...
这也是前清成例,有活佛造反,于是禁其转世.
活佛造反;造假买活佛;供养不足,与民争利的,什么没有??

在中国的宗教问题从来就是大事,以宗教之名,做的坏事,从XXX到 XX轮,大把大把的。。。

换了我,也一样。
原帖由 f22 于 2007-8-2 21:21 发表
无非是把大清的圣喻改成党八股.
没金瓶掣签前的活佛转世,基本堕落成足协下的"黑哨".


活佛在我大清,要听皇上的,在本朝,要听党的。;P

政教分离,在中国的意思和西方有所不同。
不干涉,不参与,不评价
原帖由 f22 于 2007-8-3 09:11 发表
这也是前清成例,有活佛造反,于是禁其转世.


知道了。
没有规定不乱套了?西藏一下弄出十个班禅来还了得?
楼主....活佛转世是必须经过中央批准的。....当然应当有响应的管理办法
那是大活佛,
中小活佛那是相当多的,都要中央 批,还不把X总忙S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