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出钱雇人助威 “摆造型”现象值得警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7 03:44:56
聚众犯罪出钱雇人助威 “摆造型”现象值得警惕

聚众犯罪的组织者为扩大声势,出钱雇人为自己实施犯罪“呐喊助威”,少则50元一人,多则200元一人,有时甚至一次性能雇到七八十人,这就是“摆造型”(云南对上述行为的俗称)。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批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案时发现,“摆造型”行为有滋生蔓延之势,检察官提醒应对该现象高度重视。

  “摆造型”聚众斗殴

  7月上旬,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因生意纠纷,犯罪嫌疑人郑才勇的司机被某公司的职工殴打,郑才勇知道此事后请一个外号叫“东北老七”的人邀人“摆造型”。“东北老七”为郑才勇邀约了七八十人跟随其到某公司进行报复。打斗中,该公司一名职工被刀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无独有偶,同日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也审查起诉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犯罪嫌疑人“建宏”(在逃)因帮“赖林”(在逃)“摆造型”的费用没有拿到,就邀约犯罪嫌疑人杨贤智等30余人,到某饭店与“赖林”及其邀约的20余人聚众斗殴。斗殴中,一名男子被打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摆造型”成谋生手段

  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2006年底至今年4月,“摆造型”犯罪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联系,不少社会闲散人员把参与“摆造型”作为一种“谋生”手段。“摆造型”的报酬也有了相对稳定的“行业惯例”:在现场站一下,为犯罪组织者壮大声势、呐喊助威的,每人每天可得报酬100元;动手实施具体行为的,每人每天就可得到200元甚至更多的报酬。

  处罚“摆造型”面临困难

  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尹晓宁在接受采访时说,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摆造型”情况是一种犯罪新动向,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行为扩大了破坏力,增强了群众的畏惧感。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这么多人肆无忌惮地犯罪,群众对此既感到害怕,又会埋怨政府打击不力,从而丧失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同时尹晓宁认为,对“摆造型”行为如何处罚,也面临着困难。以上两起聚众斗殴案件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但由于参与人数众多且现场相当混乱,是谁实施了伤害和杀人行为难以查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只好按聚众斗殴定性处理,造成的死亡后果只能作为加重情节处理。

  尹晓宁建议,对“摆造型”行为,立法上应予以高度重视,至少应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对如何处罚“摆造型”犯罪组织者作出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摆造型”案件时,应及时出警、固定证据,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摆造型”人员,必须加大治安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并充分调动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刘德安 王翠云 韩纯盈)

来源:检察日报聚众犯罪出钱雇人助威 “摆造型”现象值得警惕

聚众犯罪的组织者为扩大声势,出钱雇人为自己实施犯罪“呐喊助威”,少则50元一人,多则200元一人,有时甚至一次性能雇到七八十人,这就是“摆造型”(云南对上述行为的俗称)。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批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案时发现,“摆造型”行为有滋生蔓延之势,检察官提醒应对该现象高度重视。

  “摆造型”聚众斗殴

  7月上旬,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因生意纠纷,犯罪嫌疑人郑才勇的司机被某公司的职工殴打,郑才勇知道此事后请一个外号叫“东北老七”的人邀人“摆造型”。“东北老七”为郑才勇邀约了七八十人跟随其到某公司进行报复。打斗中,该公司一名职工被刀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无独有偶,同日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也审查起诉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犯罪嫌疑人“建宏”(在逃)因帮“赖林”(在逃)“摆造型”的费用没有拿到,就邀约犯罪嫌疑人杨贤智等30余人,到某饭店与“赖林”及其邀约的20余人聚众斗殴。斗殴中,一名男子被打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摆造型”成谋生手段

  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2006年底至今年4月,“摆造型”犯罪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联系,不少社会闲散人员把参与“摆造型”作为一种“谋生”手段。“摆造型”的报酬也有了相对稳定的“行业惯例”:在现场站一下,为犯罪组织者壮大声势、呐喊助威的,每人每天可得报酬100元;动手实施具体行为的,每人每天就可得到200元甚至更多的报酬。

  处罚“摆造型”面临困难

  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尹晓宁在接受采访时说,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摆造型”情况是一种犯罪新动向,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行为扩大了破坏力,增强了群众的畏惧感。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这么多人肆无忌惮地犯罪,群众对此既感到害怕,又会埋怨政府打击不力,从而丧失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同时尹晓宁认为,对“摆造型”行为如何处罚,也面临着困难。以上两起聚众斗殴案件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但由于参与人数众多且现场相当混乱,是谁实施了伤害和杀人行为难以查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只好按聚众斗殴定性处理,造成的死亡后果只能作为加重情节处理。

  尹晓宁建议,对“摆造型”行为,立法上应予以高度重视,至少应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对如何处罚“摆造型”犯罪组织者作出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摆造型”案件时,应及时出警、固定证据,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摆造型”人员,必须加大治安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并充分调动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刘德安 王翠云 韩纯盈)

来源:检察日报
  公安在处理上,确实缺乏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