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发布突发事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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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田雨、邹声文)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解读”文章更是“千人千面”:“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介绍,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也应报道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还有人认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要不要采用罚款的手段,尤其是规定只给予罚款的处罚是否妥当,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草案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草案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经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田雨、邹声文)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解读”文章更是“千人千面”:“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介绍,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也应报道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还有人认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要不要采用罚款的手段,尤其是规定只给予罚款的处罚是否妥当,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草案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草案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经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如发生严重突发事件! 国务院将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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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5日


艾福梅 田雨

    "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这是24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的内容。

    去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一审稿第43条曾规定,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及时调整税目税率,实行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等调控措施;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和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启动支付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保障措施;暂停部分或者全部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交易和兑付、期货交易,暂停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限制给付保险金,限额提取现金等限制措施;采取限制货币汇兑、资金跨境收付和转移等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外汇管制措施。"

    对此,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可以采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手段和市场调控措施加以解决,不必另行采取特别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在草案二审稿中作出相应修改。
  

来源:新华网
算是进步了,好事啊!:victory:
那不是废话吗?
都严重事件了,政府还不管?
有什么针对性问题么??:o
【星岛网讯】官方新华社的报道称,24日提交中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此前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事实上,近年来包括SARS、禽流感以及矿难等突发事件都是在媒体报道后,当局才重视起来的。

  来自官方新华社的报道说,首次审议时曾引起国内外极大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当天进入二审阶段。引发关注的条文包括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

  报道称,在经过激烈的讨论后,草案删除了针对新闻媒体的相关罚款规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者,代之以新的处罚性条款。此外,该草案还删除了“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此次新华社的报道说,二审后的草案文本没有提到罚款和媒体报道的问题。此前,有中国法律界人士指出,“造成严重后果”是模糊的说法,等于是让地方政府拥有解释权。

  2006年6月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该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当地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英国广播公司报道说,不过,该法规草案公布后,引起中外媒体与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一些媒体在该法规草案公布后解读说,“今后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该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中国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曾在记者会上澄清说,这项法规并不是要阻止独立报道。他说,罚款是针对媒体的信息和传言报道了虚假情况,误导了公众,引起了不必要的恐慌。他还表示,这一条例也应适用于外国新闻机构。他强调,这条法例的第一使命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而不是针对媒体,更没有限制媒体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意图,“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媒体可以揭发。”

  法律界人士认为,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茂林表示,一些法律界人士对谎报或传播虚假突发事件信息者进行罚款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报道说,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

  此外,此次草案还增加了三条原则性规定,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2007年06月25日20:09  来源:人民网


  编者按: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作的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继续审议的草案又有新修改,涉及信息发布和新闻管理等五个方面。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五方面修改

  ●关于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的关系

  原草案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这一规定涉及突发事件与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的关系问题。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两种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不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应另行制定紧急状态法,本法可不涉及;有的认为,本法应对草案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作出规定,以防止在紧急状态法未制定前存在法律空白。

  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草案规定的四类突发事件与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性质完全不同,处理的机制、办法也不相同,要严格加以区分。宣布紧急状态是大事,要慎之又慎。从现实情况看,本法就应对草案所列四类突发事件作出规定,是迫切需要的。这四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则情况复杂,需要采取的特别措施也不一样,现在尚无实践经验,难以作出统一规定。至于处置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动乱、暴乱、严重骚乱等三种政治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戒严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移入“附则”作为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这样规定,能够为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关于草案的几条原则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几条原则性的规定:一是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二是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关于各级政府统一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机制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行的若干单行法律对处置特定领域突发事件作了规定,但未对各级政府统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机制作出规定,本法应在总结这些单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就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统一高效机制作出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一是,为了明确应急管理的统一行政指挥,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二是,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统一信息平台,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储存、汇集、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三是,为了完善应急的统一物资储备,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四是,为了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队伍,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并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五是,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的风险补偿机制,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关于严重影响国民经济事件的处置

  原草案对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可以采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手段和市场调控措施加以解决,不必另行采取特别措施。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关于信息发布和新闻管理

  原草案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并将草案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处置更要规范政府行为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应急处置的统一高效机制

  去年6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审议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的若干单行法律对处置特定领域突发事件作了规定,但未对各级政府统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机制作出规定,本法应在总结这些单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就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统一高效机制作出规定。

  为了明确应急管理的统一行政指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统一信息平台,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储存、汇集、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为了完善应急的统一物资储备,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为了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队伍,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选择应对措施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

  “应对突发事件时更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立法思想,在这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根据这一立法思想,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即政府采取措施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要选择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政府就是违法。

  据此,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国家将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这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增加了三条原则性规定。

  新增加的规定之一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根据这一原则,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责令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

  此外,去年6月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为了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行为进行规范,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提请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去年6月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五十七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不同解读,甚至有人理解为:“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据介绍,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也应报道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还有人认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要不要采用罚款的手段,尤其是规定只给予罚款的处罚是否妥当,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五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经修改后,提请二次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其他新视点

  ● 应对突发事件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应对突发事件时更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立法思想,在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根据这一立法思想,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即政府采取措施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要选择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政府就是违法。

  据此,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决定

   24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紧急状态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有何关系、有何区别?

  草案一审稿在第2条第2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不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应另行制定紧急状态法,本法可不涉及;有的认为,本法应对草案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作出规定,以防止在紧急状态法未制定前存在法律空白。

  法律委研究认为,草案规定的四类突发事件与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性质完全不同,处理的机制、办法也不相同,要严格加以区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是大事,要慎之又慎。从现实情况看,本法就应对草案所列四类突发事件作出规定,是迫切需要的。这四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则情况复杂,需要采取的特别措施也不一样,现在尚无实践经验,难以作出统一规定。至于处置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动乱、暴乱、严重骚乱等三种政治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戒严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草案二审稿把一审稿中第2条第2款移入“附则”作为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样规定,能够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http://news.qq.com/a/20070626/000213.htm

2007年06月26日05:21   中国青年报    评论42条
陈杰人

  6月24日,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传出一个让人高兴的消息:在有关各方的反对意见声中,二次送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禁止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消息”的内容规定。此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媒体在这方面能起到重要的正面作用,禁止媒体发布这些消息,不利于媒体对谎报瞒报行为开展舆论监督。
  
  关注此事的人们也许还记得,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拟议规定当时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反对者认为,这是对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行使舆论监督权方面的极不合理限制。比如,所谓“违反规定”中的“规定”二字语焉不详,作为处罚主体的“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甚至可能是乡一级政府。如果这种束缚性规定最终被上升为法律条文,媒体将无法独立报道突发事件,甚至沦为某些刻意瞒报者的应声虫。
  
  其实,媒体对突发事件的积极、独立报道,其作用已在过去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仅以2003年SARS疫情为例,在某些官员刻意瞒报和消极延报的情况下,正是因为有良心和责任心的媒体勇于报道真相,才使更多人幸免于难。不难想象,如果按照前述法律草案的规定,那么媒体即便是出于良心和社会责任感而报道真相,也会受重罚。
  
  笔者能够理解起草前述草案内容者的心态。一些媒体的不实报道或者炒作性报道,有制造恐慌的嫌疑或者危险,所以,有必要限制媒体报道突发性消息,甚至将媒体的所有相关报道纳入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统一号令之下。殊不知,这种矫枉过正式的限制,防范了媒体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却又牺牲了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独立性这一更大的基本宪政权利。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稿中删除了上述对媒体的不合理限制,体现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民间意见和公民权利的进一步重视,更表明我国立法工作正在向更高的民主和科学水平迈进。就着这一进步,更多民众希望,立法机关在规范媒体行为方面,会采取更谨慎、更科学、更民主的态度。

  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的进程中,尤其是当遇到不良突发事件时,政府、民众和媒体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因为各自所处地位的不同,有时难免有所冲突。就媒体这方而言,它既应当承担政府决策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的发布任务,又应当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还应当以对民众负责的精神,向民众独立提供有关真相的信息,同时监督政府官员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不合理行为。

  当然,自由与责任是相对的,媒体在突发事件中拥有了更多的报道自由,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不管是政府还是民众,抑或是媒体,都有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利益立场不同,而发生不良行为,但这不应当成为限制媒体发挥正常作用的理由,否则就是因噎废食之举。要知道,在防范媒体的不良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方面,我国在民法、行政法和其他管理条例中已经有了足够多的规定,它们足以让媒体自律并为其不良行为承担后果。

  世界范围内的实践早已证明,在一个有序、和谐的社会中,媒体的存在并非基于其自身利益,而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媒体的限制,尤其是一些多余的甚至不合理的限制,后果就是危害公共利益。
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对于大众和媒体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其价值的核心就在于,允许媒体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是对公众知情权与媒体信息发布权的尊重,其中关于“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也应报道真实情况”的规定,显然是对以往发布消息方式的明显改进。
  
  信息透明公开,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我们可以看到的至少有两个明显的好处。
  
  以往,突发事件后,相关部门总是费时费力地四处奔走,加班加点,防止消息的外泄。事件处理后,又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辟谣。很显然,辟谣是件很艰难的事情。澄清真相,还要追究查办造谣生事者,也给司法部门无端增加了工作量。而即时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显然更容易杜绝谣言的发生,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不用你去堵,不用你去澄清和解释,更加省时省力。这是其一。
  
  突发性事件,往往因其影响面大,而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也大,甚至很多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消息的闭塞不公开,结果就是导致群众的各种猜测,甚至大面积的恐慌和混乱。群众的恐慌和混乱,无疑会使政府在问题的处理上雪上加霜,使政府处于更加被动的地步,增加了事件处理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行政成本。而即时公开信息,则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工作的被动性。此为其二。
  
  面对突发事件,即时向公众公布事实真相和政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有利于杜绝谣言的产生和不法分子的趁火打劫,有利于安定民心和善后处理的正常有序开展。很显然,放宽对媒体的限制,也就是给自己解除了不必要的限制。给媒体适度的权利和自由,也给政府自身的工作带来了更多方便,这才是应对突发事件应有的正确姿态。
  
  (作者系广州军区文化教员)
  如果不让媒体抓紧时间报到,则人民和中央没有耳目,地方政府为所欲为。最后这个内容被删除,还是中央监控地方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