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4:13:37
<p>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p><p><a href="http://talk.163.com/06/0626/09/2KHL40M500301IJH.html">http://talk.163.com/06/0626/09/2KHL40M500301IJH.html</a></p><p>长平 </p><p>据新华网昨日消息,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报道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还规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 </p><p>众所周知,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从2003年5月开始酝酿的,诱因是“非典”事件中的信息不通和协调不畅。而在这个事件中,两位高官因为瞒报信息而下台,“信息公开”成为公共论坛中最为响亮的一个词,反映的正是民众对于及时的、透明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强烈呼吁。在随后的各种突发事件如矿难、空难、台风等灾难事故中,新闻媒体都起到了及时发布信息、遏制谣言流布以及揭露腐败行为等作用。各种事实表明,从中央到地方,从主流到民间,几乎没有人怀疑,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舆论监督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p><p>理所当然地,人们会以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舆论监督的作用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被继续下去。但现在这个草案中的规定却完全相反,等于取消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退步,令人十分不解。 </p><p>以近年来频繁发生、难以遏止的矿难为例,我们来看看,如果按照这个草案的规定,将可能发生怎样的情况。 </p><p>大家知道,由于利益纠葛和责任追究,矿难发生以后,煤矿老板常常和地方官员互相勾结,隐瞒死难矿工人数。2001年的南丹矿难、2004年的邯郸矿难和今年的左云矿难就是几个著名的例子。矿难瞒报丑闻往往都是经由以下几个步骤受到惩罚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查处,司法起诉。 </p><p>经过瞒报的大矿难,可能被定性为级别很低的小型突发事故,只需当地政府负责处理即可。根据这个草案规定,由当地政府履行统一领导的职责,统一发布事故消息和处置情况,统一管理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就是说,一切信息发布都在当地政府的掌控之中。而根据上述已经发生的矿难瞒报案例,当地政府往往就是瞒报的策划者和参与者。假如这时有媒体报道了他们的瞒报情况,这是不是违反规定的“擅自发布”呢?显然是了。按照这个草案规定,应该由当地政府及瞒报者对该媒体进行罚款处罚——是不是也太荒唐了? </p><p>当然,草案中也规定了,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该准确、及时地发布消息。但是,如果没有舆论监督,由谁来判定它是否准确、及时地发布消息了呢?群众举报又由谁来处理?由上级委派的一个机构、几个人悄悄地进行吗?又怎样防止进一步的官商勾结呢?当然,仅靠舆论监督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没有了舆论监督,腐败的成本和风险都会降低很多,发生的几率也要大得多。 </p><p>事实上,不仅不能由当地政府统一发布消息,甚至也不能由某些权威媒体垄断消息,那样同样会导致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记者受贿瞒报矿难事件,就是因为某新闻单位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垄断信息的权力。 </p><p>再看看国际案例。“9·11”恐怖袭击是近年来全球最大的突发事件,各大媒体都派出了大量的精兵强将予以现场报道。其中以《纽约时报》风头最劲,大打人海战术,不惜版面对该恐怖袭击的现场、原因和后果等等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成为当年普利策新闻奖的大赢家。 </p><p>这个草案中对于媒体报道的限制性规定,不仅可能导致突发事件中的荒唐现象发生,尤其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有关人士对于新闻媒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认识上的不足。公众舆论对于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大家都认为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但是在严肃的法律文件中却仍然被是非颠倒。而以法律形式确认政府部门对于新闻报道的行政管理,更是十分危险的做法。 </p><p></p><p><font color="#000080" size="2">来源: 南方报业</font></p><p>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p><p><a href="http://talk.163.com/06/0626/09/2KHL40M500301IJH.html">http://talk.163.com/06/0626/09/2KHL40M500301IJH.html</a></p><p>长平 </p><p>据新华网昨日消息,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报道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还规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 </p><p>众所周知,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从2003年5月开始酝酿的,诱因是“非典”事件中的信息不通和协调不畅。而在这个事件中,两位高官因为瞒报信息而下台,“信息公开”成为公共论坛中最为响亮的一个词,反映的正是民众对于及时的、透明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强烈呼吁。在随后的各种突发事件如矿难、空难、台风等灾难事故中,新闻媒体都起到了及时发布信息、遏制谣言流布以及揭露腐败行为等作用。各种事实表明,从中央到地方,从主流到民间,几乎没有人怀疑,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舆论监督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p><p>理所当然地,人们会以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舆论监督的作用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被继续下去。但现在这个草案中的规定却完全相反,等于取消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退步,令人十分不解。 </p><p>以近年来频繁发生、难以遏止的矿难为例,我们来看看,如果按照这个草案的规定,将可能发生怎样的情况。 </p><p>大家知道,由于利益纠葛和责任追究,矿难发生以后,煤矿老板常常和地方官员互相勾结,隐瞒死难矿工人数。2001年的南丹矿难、2004年的邯郸矿难和今年的左云矿难就是几个著名的例子。矿难瞒报丑闻往往都是经由以下几个步骤受到惩罚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查处,司法起诉。 </p><p>经过瞒报的大矿难,可能被定性为级别很低的小型突发事故,只需当地政府负责处理即可。根据这个草案规定,由当地政府履行统一领导的职责,统一发布事故消息和处置情况,统一管理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就是说,一切信息发布都在当地政府的掌控之中。而根据上述已经发生的矿难瞒报案例,当地政府往往就是瞒报的策划者和参与者。假如这时有媒体报道了他们的瞒报情况,这是不是违反规定的“擅自发布”呢?显然是了。按照这个草案规定,应该由当地政府及瞒报者对该媒体进行罚款处罚——是不是也太荒唐了? </p><p>当然,草案中也规定了,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该准确、及时地发布消息。但是,如果没有舆论监督,由谁来判定它是否准确、及时地发布消息了呢?群众举报又由谁来处理?由上级委派的一个机构、几个人悄悄地进行吗?又怎样防止进一步的官商勾结呢?当然,仅靠舆论监督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没有了舆论监督,腐败的成本和风险都会降低很多,发生的几率也要大得多。 </p><p>事实上,不仅不能由当地政府统一发布消息,甚至也不能由某些权威媒体垄断消息,那样同样会导致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记者受贿瞒报矿难事件,就是因为某新闻单位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垄断信息的权力。 </p><p>再看看国际案例。“9·11”恐怖袭击是近年来全球最大的突发事件,各大媒体都派出了大量的精兵强将予以现场报道。其中以《纽约时报》风头最劲,大打人海战术,不惜版面对该恐怖袭击的现场、原因和后果等等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成为当年普利策新闻奖的大赢家。 </p><p>这个草案中对于媒体报道的限制性规定,不仅可能导致突发事件中的荒唐现象发生,尤其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有关人士对于新闻媒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认识上的不足。公众舆论对于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大家都认为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但是在严肃的法律文件中却仍然被是非颠倒。而以法律形式确认政府部门对于新闻报道的行政管理,更是十分危险的做法。 </p><p></p><p><font color="#000080" size="2">来源: 南方报业</font></p>
<p>法律草案限制媒体报道突发事件 背离立法目的</p><p>社论Editorial-草根情怀民间声音 石勇</p><p><a href="http://gd.sohu.com/20060627/n243961276.shtml">http://gd.sohu.com/20060627/n243961276.shtml</a></p><p></p><p>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一条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按照这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从草案中看,根据突发事件的相关分级规定,不仅国务院,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都可能在突发事件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能,具有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对信息的垄断,在这种垄断中,新闻媒体不得偏离政府意志而“擅自报道”。 </p><p align="center"><a href="http://comment2.news.sohu.com/viewcomments.action?id=243961276"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ff"><strong>&gt;&gt;我要发表</strong></font></a></p><p>  作为法律草案,一条规定的考虑必须充分而有力,并且要考虑到有可能带来的种种可能情况,使正式形成的法律条文不与立法目的产生冲突。这条规定无疑旨在防止信息干扰和谣言传播,使事件的危害性至少不超出其危害的程度,比如不因某种不明疾病的危害而经新闻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上造成恐慌。</p><p>  然而,第一,它没有考虑到没有什么能够证明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就是唯一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从而必须“垄断”。如果政府的信息不全面或是错误的,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作出错误的判断,最终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p><p>  第二,它没有考虑到“天灾”中有“人祸”的因素。如果地方(省、市、县)政府是突发事件中的利害相关方,那么,这个时候地方政府的“上报”就极有可能就是瞒报虚报。这方面的担忧,并非没有先例,比如“官煤勾结”等。在这种情况下,草案中的这种规定恰恰变成地方腐败官僚掩盖黑幕、逃避舆论监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私家规矩”。</p><p>  第三,它对“规定”的显在或隐在主体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中何者才最具规范性没有明确的考虑。新闻媒体该遵守谁的规定?违反地方政府的“规定”行使舆论监督权来揭示真相,使突发事件不至于因隐瞒而爆炸性扩散,应不应该遭受“罚款”的惩罚?显而易见,这条规定若是成为正式律条,就很有可能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被方便地利用误用而扭曲,构成对立法初衷的否定。</p><p>  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中,后者对前者具有规范性,法律规则若是违反法律原则,就必须修改或删除。而如果法律草案中的规定不利于立法目的,则在逻辑上等于否定自身,就必须谨慎考虑,想到它进入正式法律文本的后果,在立法过程中作出某种必要的应对。 </p>
<p><strong>新闻媒体添乱,罚款</strong></p><p>金羊网 2006-06-26 08:21:54<!--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p><p><a href="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6-06/26/content_1152364.htm">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6-06/26/content_1152364.htm</a></p><p><strong>Web有网天天上-弱水三千只取一瓢</strong>
        </p><p></p><p></p><p></p><p>周行&nbsp; 孟非客 </p><p>新华网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p><p>评:统一口径,统一思想。还好,罚得不算多,也无关乌纱帽。另,有网友指此举有封锁消息之嫌。 </p><p>网易载,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贺力平建议将中部地区一些中西走向的山脉炸掉,缩小贫富差距。 </p><p>评:牟其中曾经提出炸掉喜马拉雅山引印度洋暖流入藏的想法。炸掉部分山脉未必完全不可行,这种改造自然的思路更值得讨论。 </p><p>关天茶舍《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法律思考》认为现行外语教育制度在多方面违反法律法规:比如,不懂外语者被剥夺受教育权、职称晋升权,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用外语教学或双语教学等涉嫌违法。作者认为,外语教育应该走基础化、专业化、自愿化的道路。 </p><p>评:从更高层面颠覆霸道、僵化的外语教育。我们给耽误了就算了,不能再耽误孩子啊,同志们。 </p><p>传媒江湖《警惕时评专栏写作从“公民表达”异化为“利益集团表达”》认为,时评专栏的操作流程为各利益集团影响力的施加,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p><p>评:自由主义新闻学的解决方式是“以偏见来制约偏见”,就是说要给各种“利益集团”以表达诉求的机会。 </p>
<p><strong>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strong></p><p>金羊网 2006-06-26 08:41:05<!--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p><p><strong>媒体违规发信息罚5万元</strong>
        </p><p></p><p>据新华社电 为应对频繁发生、破坏巨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国加快了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p>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国重新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p><p>这部法律草案最初以“紧急状态法”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终改为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名称提请审议。 </p><p>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p><p>草案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p><p><strong>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应对突发事件</strong>
        </p><p>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p><p>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p><p>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p><p>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p><p>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p><p>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p><p>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p><p><strong>设置“高压线”加大官员问责力度</strong>
        </p><p>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p>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p><p>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p><p>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p><p>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p><p>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p><p>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p><p><strong>媒体违规发布信息至少罚5万元</strong>
        </p><p>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p><p>草案还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p><p></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金陵/编制)</p>
<p>中国拟管制突发事件报道<br/>  引起国内外媒体关注 </p><p></p><p>● 叶鹏飞(北京特派员) </p><p>  中国政府准备立法加强管制包括外国媒体在内、对“突发事件”的采访活动,引发了国际舆论和中国媒体对于新闻自由的关注。 </p><p>  在刚结束的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提请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p><p>  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万新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p>  在7月3日一场给驻华国际媒体的小型新闻发布会上,草案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回答记者时表示,一旦通过,法律将适用于所有新闻机构,包括外国报纸、杂志以及广播机构。 </p><p>  有迹象显示,强化新闻管制已经成为官方的既定立场,中国官方媒体近日公布了一份由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撰写的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党对新闻的领导,是社会和经济体制稳定转型的需要”。 </p><p>  报告称,中国的文化和民主素质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准,片面地强调新闻自由可能会形成舆论上的混乱。 </p><p>  民间宪政学者张祖桦对本报说,从报告的内容分析,政治决策者的主要心态是“稳定压倒一切”,而不是推进政治改革。他说:“报告里面提出保持‘较为集中控制而又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为此就要控制舆论。” </p><p>  草案引起国际驻华媒体对于新闻自由的疑虑,担心未来在中国的采访工作将受到限制。在7月4日的外交部记者会上,多家国际媒体记者纷纷针对草案提问。 </p><p>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外交部不是主管部门,但是却认为草案的规定“与现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它的目的是在为记者采访突发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 </p><p>  不仅国际媒体对于管制新闻的做法表示质疑,中国媒体也对草案表达了反对意见。 </p><p>  受读者欢迎的《南方都市报》署名评论文章《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以2003年的沙斯事件为例子说:“事实表明,从中央到地方,从主流到民间,几乎没有人怀疑,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舆论监督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p><p>  深具影响力的《财经》杂志,也在其网络版的特稿,通过采访学者及相关人士表达了反对意见。 </p><p>草案起草专家不知这条规定 </p><p>  参加草案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对57条规定的出现表示吃惊,因为在专家讨论时并没有这条规定。 </p><p>  于安说,新闻权属于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限制这个权利需要慎重对待。草案中提到“违反规定”要受到处罚,但“规定”的制定者和限制理由如果含混不清,就会给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最终损害公民的知情权。 </p><p>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由于目前对于新闻报道并没有立法,草案中关于“违反规定”在实际中就会沦为政府说了算,或者即便有一些规定,规定本身的合宪性也是值得商榷的。 </p><p>  他说,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对这种权利的限制需要符合宪法。 </p><p>  中国全国人大还没有决定何时对草案做第二次审议。中国的法律草案至少需要经过三次审议之后才能获得通过。在7月3日的发布会上,汪永清表示如果一切顺利,《突发事件应对法》今年将正式公布。</p>
<table cellspacing="4" cellpadding="4" width="636" align="center" border="0"><tbody><center><tr><td class="f2" width="636" height="30"><p class="style7" align="center"><font color="#ff0000"><span id="title">《突发事件应对法》应保证新闻权</span>
                                                        </font></p></td></tr><tr><td class="f1" width="636"><p align="center"><span id="F_title"></span></p></td></tr><tr><td class="f1"><hr size="1"/></td></tr><tr><td class="f1" width="636"><b><span id="danwei"></span><span id="author">杜兆勇</span><span id="zhiwu"></span>
                                                </b><br/><b></b></td></tr></center><tr><td class="f1" align="center"><font color="#808080">光明观察刊发时间: <span id="submit_time">2006-7-6</span> http://guancha.gmw.cn </font></td></tr><tr><td class="f1"><div align="left"><span id="resume_content"></span><br/><br/></div></td></tr><tr><td class="f2" width="636"><div align="left"><span id="content"><p>新华社6月25日以《关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题透露,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至少罚5万元。《南方都市报》随即在6月26日以《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作出反应,舆论普遍认为此种立法意图显示了行政权对新闻权的侵犯。7月3日新华社发表《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问题答问》,对行政权与新闻权边界有所厘清。 </p><p>新闻只对真实负责,而不对其他负责。如果让新闻机关单独对行政或立法或司法机关负责,就等于取消了新闻机关,致使新闻机关丧失主体地位,故新闻机关或新闻人士均只对法律负责,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之通例。 </p><p>新闻是否会对突发事件或其他行为人的权利造成“伤害”?会。但这不是新闻的罪,尤其是负面新闻,总是会对造成负面现实的政府或个人形成压力或打击,恰是新闻应该发挥之舆情作用,是新闻权力特别行使的表现。只有胡编乱造或者侵害隐私、伤及名誉等等的新闻,才可能对公众或政府或他人造成伤害。这时,要证明新闻对权利主体造成伤害,可由法院直接受理之,无须在本法案中多此一举。若按照本法案的意思,似乎是说处于非常时期政府需要扩张权力应对,但仍应由上位法来决定之,比较妥当,而不能这样“法外立法”。即使不及于此,仍可设立特别权力委员会补救之,但至少应有行政、司法、立法、新闻四方权力机关共同组成联席会议便宜从事。况且还必须证明,此时正确行使新闻权已不可能或现实条件已不具备,意即整个新闻群体需要服从非常时期。但验之整个人类非常历史来看,此时恰是“家书抵万金”、“流言止于智者”与“大开言路”的时候,也是当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阳光法案”的根据。 </p><p>自由行使新闻权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须保证的,新闻基本权力先于法律而存在,其规范、权利、义务需要自我明确,不受行政、司法、立法权的干预,并与此三种权力互相平行,不相统属。本法案授予行政处罚新闻之大权,就像新闻立法有权处罚行政、司法、立法机关一样荒诞不经。 </p><p>新闻之基本权力永远不可以动摇,新闻机关受到处罚需要法定程序规定之。需要明确宣示本法案丝毫不影响新闻权之独立性,新闻权受到妨碍须给予救济之途径,并有获取公正待遇之机会。 </p><p>此法案在立法过程中,见出新闻权与其他权力博弈之情势,新闻权生存空间甚小,我国权力制衡之路还有许多瓶颈需要打破。权力规则来自于权力之外,需要认同共同信仰:即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的规律,此为共同游戏规则。谁在不断打破游戏规则,不承认游戏规则,也就是制造不稳定因素之乱源。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权力越集中,风险就越大,直至不可收拾。 </p><p>(杜兆勇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北大资源学院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p></span></div></td></tr></tbody></table>
<p>什么退步?胡扯</p><p>这是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要求!</p><p></p>
<p>战争、自然灾害算突发事件还可以,象矿难之类的也加以限制就过分了。</p>
<p>  这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官员因为瞒报下台。</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公子大白</i>在2006-8-16 15:49:00的发言:</b><br/><p>  这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官员因为瞒报下台。</p></div>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