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 局长人选受关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49:32
【星岛网讯】据消息人士8日透露,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获准成立,规格为正部级,不日即将宣布。局长人选目前尚未确定,有估计可能由国家监察部部长兼任。不过,据透露,首任局长也有可能由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出任。

  去年和今年,干以胜两次在新闻发布会上与中外记者见面,其应答从容,给中外记者留下了很好的印象,而且他还参与了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案的查处,在社会上也有不错的口碑。

  香港《大公报》报道,据称,自李至伦患胰腺癌辞世后,中央仍未任命新的监察部部长,现任监察部常务副部长有可能升任监察部部长,因此亦有可能出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

  据透露,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和国际上的反腐败成功经验,其职责是进行预防腐败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共有78980名党政干部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而受到处分,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81.2%,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仅有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3.6%。

  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司法制裁的党政干部只占少数,但是违纪违规已濒临犯罪边缘的党政干部却人数众多,如不加快建立预防体制,他们都可能滑向腐败的深渊。如何挽救众多濒临犯罪边缘的干部,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目前在党内,中纪委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都有预防腐败的职能;在国家机关中,也有专门从事预防腐败工作的机构,如检察系统在2000年8月起就成立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但该机构侧重的是案件查办后的“个案预防”,这些预防腐败的机构都不能完全胜任当前预防腐败的要求。

  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动议已有一年多时间,今年2月13日,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首次向外界透露,为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今年3月份,国家预防腐败局“三定”方案通过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据透露,在国家预防局成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星岛网讯】据消息人士8日透露,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获准成立,规格为正部级,不日即将宣布。局长人选目前尚未确定,有估计可能由国家监察部部长兼任。不过,据透露,首任局长也有可能由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出任。

  去年和今年,干以胜两次在新闻发布会上与中外记者见面,其应答从容,给中外记者留下了很好的印象,而且他还参与了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案的查处,在社会上也有不错的口碑。

  香港《大公报》报道,据称,自李至伦患胰腺癌辞世后,中央仍未任命新的监察部部长,现任监察部常务副部长有可能升任监察部部长,因此亦有可能出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

  据透露,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和国际上的反腐败成功经验,其职责是进行预防腐败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共有78980名党政干部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而受到处分,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81.2%,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仅有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3.6%。

  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司法制裁的党政干部只占少数,但是违纪违规已濒临犯罪边缘的党政干部却人数众多,如不加快建立预防体制,他们都可能滑向腐败的深渊。如何挽救众多濒临犯罪边缘的干部,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目前在党内,中纪委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都有预防腐败的职能;在国家机关中,也有专门从事预防腐败工作的机构,如检察系统在2000年8月起就成立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但该机构侧重的是案件查办后的“个案预防”,这些预防腐败的机构都不能完全胜任当前预防腐败的要求。

  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动议已有一年多时间,今年2月13日,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首次向外界透露,为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今年3月份,国家预防腐败局“三定”方案通过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据透露,在国家预防局成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
再成立个预防国家预防腐败局腐败局好了
不是有个反贪污贿赂局吗
看效果吧,不予评论
差不多是个中央级垂直单位才有一丝作用。。。。。。。:L :L :L
不如用D外爱国人士!:D
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司法制裁的党政干部只占少数

看到这句话,上帝笑了。看到多了一个粮食局,农民哭了。:D
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司法制裁的党政干部只占少数

看到这句话,上帝笑了。看到多了一个粮食局,农民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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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哭了好不好?
相对城镇居民而言,农民是本届政府受益者,农业税都免了……
到是城镇居民,苦的很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可以了,成立再多的局,都不解决问题;只有一个职能---安排人。
原帖由 fayeqee 于 2007-6-8 13:54 发表
再成立个预防国家预防腐败局腐败局好了

这个提议好.
会不会以后这样的单位会越来越多
按照侦办间谍的标准去查办就完了,从国安分出一个机构就足够了。
我毛遂自荐
不置可否
有个能监督D的部门才能完事,要不只是循环,谁也管不了谁。
又多了几万公务员,想进去的抓紧找门路。基本进去后5年内都是不小的官!
再成立一个 腐败善后局

这样:预防+处理+善后,完全一条龙服务,多么完美河蟹
前国家药监总局局长郑筱萸日前已被押往公安部秦城监狱,但据消息人士透露,在法官宣判死刑的一刻,曾主动交代了三百多万元的郑筱萸两眼一闭,双腿发软,就要瘫在地上,幸而两旁法警扶住。

  有分析认为,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近年来,法院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惯例:“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轻处罚的模式。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北京一中院一位法官6月8日说:“郑筱萸已经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了”。郑筱萸请求北京高院“免其一死”的理由有三:一是自己在中纪委“双规”期间,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300多万元受贿款,符合“坦白从宽”政策;二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属于“认罪服法”;三是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此前,5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犯罪数额649万元)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9日的开庭其实就是宣判。”一位参加了开庭的人士说,“宣判的时候,所有人员都要起立,当审判长念到‘判处死刑’后,稍微停顿了一下,但接下来没有‘缓期二年执行’,这时的郑筱萸两眼一闭,双腿发软,就要瘫在地上了。因为事先有所准备,旁边的两个法警眼疾手快,扶住郑筱萸,并给他戴上了手铐,以防不测。”

  “对郑筱萸立案时,玩忽职守方面的证据比较扎实,受贿方面掌握的数额在100多万元。”一位专案组人员说,“郑筱萸归案后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

  据悉,郑筱萸被“双规”后,开始陆续交代问题。“通过办案人员的谈话教育,加上郑筱萸多年的耳闻目睹,他十分清楚,中纪委‘双规’省部级干部的‘起点涉案数额’是50万元。没有确凿的证据,中纪委是不会对他‘动手’的,而被中纪委‘双规’的省部级干部,至今还没有一个是冤枉的。所以经过权衡,郑筱萸开始主动交代问题。”这位专案组人员说,“有300多万元受贿款是郑筱萸坦白交代出来的,当时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

  “郑筱萸坦白交代问题后,希望得到从宽处理。”一位知情人称,在秦城监狱时,郑筱萸曾与一位工作人员谈起自己的量刑问题,郑筱萸的预期是无期徒刑,死缓也能接受。

  “显然,郑筱萸也想到了这条从轻处罚的模式。所以,北京一中院判处其死刑,大大出乎其意料,自然没有心理准备,在法庭上失态了。”一位知情人说。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许多人拍手称快,但也有不少人感到意外,贪污受贿数额以千万计甚至数千万计的省部级高官尚且没有被判处死刑,何以受贿600多万的郑筱萸就被判处死刑,况且,郑筱萸也有坦白交代受贿300多万元的从轻处罚情节。

  有分析认为,“坦白交代”也并非贪官的“免死牌”,量刑的情节包括主观恶性程度、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的严重后果、赃款赃物挥霍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等。

  《民主与法制时报》发表李克杰的评论文章称,作者认为,这种误解的产生,既有普通公众对法律具体规定认识模糊的因素,也有北京一中院对判决说理不清的原因。按照《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并非以数额为唯一标准,数额之外还有其它许多情节应予考虑,“坦白交代”也并非贪官的“免死牌”。事实上,坦白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对于受贿罪,法院在量刑时,受贿的数额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不同数额区间大体决定量刑的幅度区间。而在一个特定的量刑幅度区间内,到底是选择较高的刑期还是较低的刑期,是选择较严厉的刑罚方式还是选择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则由数额结合其它相关情节来确定。这些情节包括主观恶性程度、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的严重后果、赃款赃物挥霍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等。从郑筱萸的受贿数额看,量刑应该是在死刑(包括死缓)这一档。

  文章说,但郑筱萸被判处死刑,除了受贿数额外,还有一个极其关键的因素,就是犯罪情节。也就是说,郑筱萸的犯罪数额和其它情节结合起来,达到了判处死刑的程度。首先,从数额上来看,刑法规定,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而郑筱萸受贿数额是649万元,完全达到了被判处死刑的数额标准。其次,从情节上看,《刑法》规定,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关键就要看郑筱萸犯罪情节是如何“特别严重”的。法院认定,郑筱萸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说,无论从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还是犯罪社会危害性,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判处其死刑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