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警车打出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条幅(组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0:02:20
凤凰资讯 > 社会 > 奇闻轶事  2007年05月31日
2007年5月30日,郑州中原西路郑州与荥阳交界处,荥阳市公安局豫龙镇派出所民警持枪值勤,在警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红色条幅震慑不法分子,夏季是飞车抢劫的作案高发期,警方为了震慑不法分子在快速路上提前布岗预防。但是此种做法也引起市民的不好评价,民警不去破案而在此守株待兔。
凤凰资讯 > 社会 > 奇闻轶事  2007年05月31日
2007年5月30日,郑州中原西路郑州与荥阳交界处,荥阳市公安局豫龙镇派出所民警持枪值勤,在警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红色条幅震慑不法分子,夏季是飞车抢劫的作案高发期,警方为了震慑不法分子在快速路上提前布岗预防。但是此种做法也引起市民的不好评价,民警不去破案而在此守株待兔。
"是此种做法也引起市民的不好评价,民警不去破案而在此守株待兔。"

好呀,等这位市民被抢了后,警方再去破案!
巡警要做的事情,是把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而刑警要干的事情,是等到证据出现就去锁人封铺。

所以,巡警要的是阻吓,刑警要的是诱捕,天壤之别。
看来劫匪还是太猖狂啊
感觉作用不会太大,这种抢的都是烂命一条
【河南商报】
5月30日,一张挂有“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标语的警车照片在网上引起争议。

  记者调查后核实,荥阳市公安局多数警车都挂有这样的标语。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说,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将劫匪当场击毙。而法律专家认为,警察无权判定罪犯生死,这样的“特色标语”,正暴露了警察法制观念的落后。

  荥阳警车挂出另类标语

  5月31日,一辆普通桑塔纳警车静静地停放在荥阳市公安局门口,一张宣传标语醒目地贴在后车窗上:“飞车抢劫当场击毙。”

  荥阳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张雨介绍,荥阳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车辆全部张贴着这样的标语,而下辖的14个派出所,至少有28辆警车悬挂着这样的标语。

  按照要求,轿车型警车一般张贴在警车的后车窗上,而面包车,则在车身一侧或两侧悬挂红色标语。

  “这样的标语就对犯罪分子有威慑作用。”张雨说,不管谁从警车旁边过,都能看得见、看得清标语上的内容。

  副局长说发现飞车贼可击毙

  “每年夏天都是双抢案的高发期,而这类案件很难侦破。”张雨说,早在今年3月,荥阳市公安局就酝酿出台举措打击这类犯罪。

  今年3月,荥阳市公安局出台规定,在市区各个出入市口、交通要道以及乡村案件高发地段,设置关卡和立体式警灯、流动字幕。措施出台,社会治安明显好了许多,但双抢案件仍时有发生。

  4月底,荥阳警车开始悬挂“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

  “在荥阳犯了事就别想出去。”张雨说,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拔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将劫匪当场击毙。
5月30日,有人把荥阳警方挂有“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标语的警车照片传到网上,立即引起巨大争议。新浪、搜狐各大网站纷纷转载。

  “太好了!早应这样做了。”网友天涯客说,“这些不法分子太可恶了,这下他们就不敢再像以前那么猖狂了。”

  但也有人对标语内容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网友“法言法语”说,使用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将犯罪分子击毙,出台这样的措施,不符合人道精神,比如,开枪击中嫌疑人手臂,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击毙”。

  标语打出后飞车劫案消失

  对于外界的议论,张雨坚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之规定,遇到放火、凶杀、强奸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也就是说,可以将其击毙。

  不过,张雨也表示,民警遇到飞车抢劫,要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并非要求全部击毙。

  “车身上张贴宣传标语,受条件限制,不可能将法律规定使用枪支的程序性规定全部写出来,那样太长,也失去了震慑的作用。”

  荥阳市公安局另一位民警表示:“宣传标语并没有错,只是不太规范。”

  张雨说,自从打出标语,荥阳再没发生一起飞车抢劫案。

  律师称警察无权判生死

  “犯罪嫌疑人罪是否致死,应由法院判决,而不能由警察‘当场击毙’。”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波说,依据《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规定,持枪人员使用枪支,除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只有警告无效,才能当场使用枪支。
“2006年,郑州特警支队配备威力强大的左轮手枪时,还专门配发了塑料子弹,目的就是让被击中者尽量少受伤害。”陈波说。

  “特色标语”暴露法制观念滞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标语代表相关部门的立场和态度,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威慑性,但标语常见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语言暴力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马新文说,荥阳警方“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是社会用语不规范的一种典型表现,作为警察来讲,打出这样的标语容易给社会、市民造成错觉,是警察法制观念滞后的表现。

  但此类事件受到广泛关注,也反映出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关部门应正视这个问题,就像使用文明用语一样规范警察用语。

  [各方观点]

  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拔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将劫匪当场击毙

  ——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

  开枪击中嫌疑人手臂,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击毙”。

  ——网友“法言法语”

  “宣传标语并没有错,只是不太规范。”

  ——荥阳市公安局一位民警

  自从打出标语,荥阳再没发生一起飞车抢劫案。

  ——张雨
“犯罪嫌疑人罪是否致死,应由法院判决,而不能由警察‘当场击毙’。”

  ——律师陈波

  “特色标语”是警察法制观念滞后的表现。

  ——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

  [相关链接]

  外地警方也曾有类似标语,看看结果是啥

  “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城市:深圳结果:向河南人道歉

  2005年3月8日,深圳龙岗公安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

  4月15日,河南籍公民李东照、任诚宇将龙岗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发现情况后,深圳市公安局和龙岗公安分局除责成龙新派出所立即拆除横幅外,还就此事进行了专门调查。

  5月2日,龙岗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龙新派出所社区民警擅自悬挂错误横幅一事的查处情况。龙岗公安分局发言人对悬挂带有区域歧视的横幅给河南群众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

  “飞车抢夺者拒捕当场击毙”城市:长沙结果:换下标语

  2006年6月,为打击利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从事飞车抢夺的团伙,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开始在辖区内悬挂“飞车抢夺者,拒捕当场击毙”的警告横幅。此举迅速得到长沙市多家公安分局的仿效。一时间,此内容的横幅几乎在长沙市内每条主要街道都可以看到。

  长沙警方此举在社会上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一个月后,“飞车抢夺者,拒捕当场击毙”横幅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条写着“行动起来,打击两抢一盗”字样的横幅。商报记者王红伟 实习生李小将 商报记者吴波/摄
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当场击毙是很正确的.难道要等到他们弄出人命才去破案追捕???那受害人的权利怎么保证??
有时候觉得尽管法律专家们说话很有道理
但同时也很傻B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6-2 11:36 发表
有时候觉得尽管法律专家们说话很有道理
但同时也很傻B

这些砖家都是整天呆在象牙塔里领干薪的白吃宝~社会实情他们根本不了解也不去了解~
最开始这种口号是在珠三角,据说效果不错,后来长沙一些地方也跟着学,对犯罪分子还是有一定威摄力的。
但是此种做法也引起市民的不好评价,民警不去破案而在此守株待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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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破案是刑警的事儿,民警就是守着不让出事的。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言语中包含了不适当的成分。
警方使用枪支的目的不是击毙嫌疑人,而是制止犯罪。
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服务社会,最大限度的减低伤亡和损失。死亡是他们的失职,即使他们是嫌疑人。
目的是威慑,对付犯罪重在预防
吓唬吓唬人还是不错,这些抢劫的很少是亡命徒,一般还是可以被吓住的,当然我不相信警察真敢开枪,对劫匪来说,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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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那个视频。。。人家都中了两枪了还能继续跑出30多公里。。。:L
我的看法:出现这种事就得早打,尽量避免追击。否则那么高的速度在大街上跑对群众的威胁不是一般的大。: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