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劫是否当场击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30:12
http://v.ku6.com/show/Ridnih0WQXbhQFX0.html
手枪打轮胎。作用不大吧??http://v.ku6.com/show/Ridnih0WQXbhQFX0.html
手枪打轮胎。作用不大吧??
废话,你打人也不见得打的着。
打人都打不着,打轮胎就一定能打中?
现在的真空胎。打中也不会泄气?
用电击枪打,撞死是他自己的事不怨别人!
好像现在电击枪射程也能有个1、2十米了!
打击飞车党的利器是传统的"勾链枪",被勾到的飞车党多数有"飞升的体验":D


实话说,“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口号是不适宜的,确实也不该出自执法单位口中,只不过在我们这个国度,把口号喊得越恐怖,越有威慑力,似乎有点乱世用重典的味道,而且一般来说抢劫者的素质都不高,这些字眼更能触动他们。
与其喊狠口号,我觉得不如加大执法力度,干出实效,比喊口号更有用。光肯干也不够,客观器材的增强和允许适当开枪都值得,国外警察很注重各种高效能器械的使用,而我国警察骑摩托反抢劫实在太危险,就是不值得推荐的做法,有待改进或者尽量避免。培养一名合格,忠于职守的警察,并且尽量避免他们的伤亡,就是对执法能力和威慑的最大保障。

实话说,“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口号是不适宜的,确实也不该出自执法单位口中,只不过在我们这个国度,把口号喊得越恐怖,越有威慑力,似乎有点乱世用重典的味道,而且一般来说抢劫者的素质都不高,这些字眼更能触动他们。
与其喊狠口号,我觉得不如加大执法力度,干出实效,比喊口号更有用。光肯干也不够,客观器材的增强和允许适当开枪都值得,国外警察很注重各种高效能器械的使用,而我国警察骑摩托反抢劫实在太危险,就是不值得推荐的做法,有待改进或者尽量避免。培养一名合格,忠于职守的警察,并且尽量避免他们的伤亡,就是对执法能力和威慑的最大保障。
这是抢夺,不是抢劫
joytony 发表于 2009-5-9 00:20
对。。。。。拦路的土匪是破坏交通秩序,不是抢:D
楼主有什么想法?
广东这边的做法是,全面禁止摩托车上路。

其实飞车抢夺党的圣地应该是广东的廉江了。那里有大规模的技术普及“学校”


抢夺 抢劫 神奇啊 客观上极大地纵容了犯罪行为

抢夺 抢劫 神奇啊 客观上极大地纵容了犯罪行为
飞车抢劫还“暴力拘捕”的,应该开枪。 就像闯入住家,叫你freeze还不停步的,哪怕往前只迈一小步,也是自取灭亡。。。[:a4:]
9# hukehao111


抬杠?!为何要区分抢夺和抢劫?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抢劫的成功率和成本要更低,但抢劫暴力程度更高,对受害人的伤害可能更大!所以抢劫罪比抢夺罪重,不区分的话,是对可能受害人的漠视。
renbuzhu 发表于 2009-5-9 09:25


如果抢劫罪和抢劫杀人罪一样重,你是不是觉得很解恨?那我问你,歹徒抢劫后杀人的可能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对于受害者来说,又意味着什么?记住,抢劫后杀人,可以大大降低歹徒被抓捕的可能性!抢夺抢劫同理,自己想去。
我看拘捕的就干掉

飞车抢劫危害极大

特别是那些砍手党

建议警方使用鱼叉,射中以后绑在车后面拖到医院去
有即时危险的当然可以开枪
问题是这个标语本身没有这个意思,也就不是法律语言,更不是法律法规。既然不是法律法规,那么警察就不能按照这个标语来执法,那么对犯罪有多大的震慑力?对警察放心执法又有多少支持?

9# hukehao111


抬杠?!为何要区分抢夺和抢劫?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抢劫的成功率和成本要更低,但抢劫暴力程度更高,对受害人的伤害可能更大!所以抢劫罪比抢夺罪重,不区分的话,是对可能受害人的漠视。
joytony 发表于 2009-5-9 14:54

飞车抢劫可是有拖人党和砍手党啊,暴力程度就低了?。。。还有,抢劫成功,受害人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是不是也算抢夺呢?你也说了,是可能更大,飞车抢劫也可能会很大啊。而且,定罪不应该按犯罪者的成功率和成本而定吧,按这个说法,刺杀国家领导人的成本高,成功率低,是不是应该说刺杀定罪比一般的刑事案件轻?定罪这种事情,本身就不应该用可能,大概这些字眼。就像那个植树法,每人每年种5-8棵树,本身就不严谨
9# hukehao111


抬杠?!为何要区分抢夺和抢劫?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抢劫的成功率和成本要更低,但抢劫暴力程度更高,对受害人的伤害可能更大!所以抢劫罪比抢夺罪重,不区分的话,是对可能受害人的漠视。
joytony 发表于 2009-5-9 14:54

飞车抢劫可是有拖人党和砍手党啊,暴力程度就低了?。。。还有,抢劫成功,受害人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是不是也算抢夺呢?你也说了,是可能更大,飞车抢劫也可能会很大啊。而且,定罪不应该按犯罪者的成功率和成本而定吧,按这个说法,刺杀国家领导人的成本高,成功率低,是不是应该说刺杀定罪比一般的刑事案件轻?定罪这种事情,本身就不应该用可能,大概这些字眼。就像那个植树法,每人每年种5-8棵树,本身就不严谨
飞扬咖啡狗 发表于 2009-5-9 15:37

建议使用那种日本渔船使用的捕鲸叉,威力大、射程远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为前提。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5〕8号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hukehao111 发表于 2009-5-9 18:56
兄弟你别抬杠了,你说的那种情形,就是抢夺的时候严重伤害受害人人身,我记得就是直接转化为抢劫了,比如飞车抢夺的时候受害人死拽住东西不放,被拖行了,这时候就是以抢劫定罪而不是抢夺。抢夺和抢劫是需要区分的,谁也没说抢夺不是犯罪啊,但是抢夺是否转化为抢劫,这个事控辩双方的事情。
飞车抢这个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抢的过程中拖死人.逃的过程中撞死人都会存在,相对于持械抢劫.如被抢人没反抗,潜在的危害性远比飞车抢潜在的危害性小.
最起码大部分的抢劫都选在偏僻人少的地方悄悄的干,飞车抢夺都是在闹市公然进行,对社会造成的恐慌要大的多,影响极坏。
支持直接击毙。
这种行为不但可能导致附带的交通事故,且其危害主体为不特定的人群,并且此种行为的普遍性存在严重降低了市民的安全感,建议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现在有一部分人就是信奉丛林法则,信奉暴力最强者得食。对于这些人,就是要让他们明白,执法机关,政权,这个社会的委托管理人才永远是最强者。不要让他们以为自己够狠就能成功。如果让少数这样的人成功 ,就会在社会上,特别是对年轻一代,起到一个很不好的示范作用。在这种人的耳朵边上叨叨几年,比不上他们老大的当面一拳,更能让他们警醒。我们要做的就是让他们知道,他们老大的拳头,根本不是最硬的。想吃饭?老老实实工作去!
明月清风 发表于 2009-5-10 13:39
:handshake
上个图应景......

摄于惠东海边山路~~
F.jpg
如果真把飞车抢夺的人击毙了(例如一竹竿扫下来摔死了), 那要负什么责任吗?
我没有看完这些视频。可是我想在案件发生时。可以开枪示警。。在无可的情况下可以开枪。。
我看完了。可是有一句话我不理解。那就是什么叫依法开枪。难道是在开枪时还的请示上级。还是打报告。这样行吗。总归一句话。那就体制问题
口号喊的再响也不如简单有效的实际行动
唉,这种问题还有反对的.
直接击毙!
击毙了以后可以说瞄准轮胎打的,但子弹不长眼!
还饶毛的是抢夺还是抢劫啊!
LZ
我们的教员曾经说过
迫使交通工具停下来的最好方法是打人,其次是发动机,最愚蠢的做法是打轮胎!
至于飞车抢劫是否当场击毙
我们的教员还说过
当脑残分子违法的时候,操作标准为你有权也有义务使用你所认为恰当的武器来处理,包括在无警告的前提下直接开枪击毙,理由是当脑残体违法的时候他已经丧失任何权利,只有他立即终止违法并且主动投降以及被我方控制才重新享有权利,至于所谓的砖家野兽之流,他们根本不懂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兄弟你用错词了 那叫飞车抢夺 不叫抢劫
毙了回去再写报告,本来就是干不要命的行当你还留他命来做什.


我觉得对于抢劫犯还是要执行老邓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建立完善的救助和失业援助机构,二加强执法(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的非重典不可啊[:a10:])

我觉得对于抢劫犯还是要执行老邓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建立完善的救助和失业援助机构,二加强执法(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的非重典不可啊[: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