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西藏政策的内涵与西藏经济的东向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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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元王朝相比,明王朝对西藏的政策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一、明朝取消了元朝在宫廷中以西藏宗教领袖为“帝师”的制度。因而,在明朝,元朝那种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宗教团体在中原政体中享有巨大政治影响和政治宗教特权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二、明朝放弃了元朝在西藏所实行的那种独宠和单纯扶持某一教派政治势力以作为自己统治和管理西藏的代理人的做法。相反,明朝在西藏实行了一种“多封众建”的政策,即对西藏的各主要教派和地方势力首领均予以分封,并通过分封以及世袭、替职和进贡等形式使它们各自均直通于中央,从而与明朝建立直接的政治隶属关系。因此,明朝虽不象元朝那样是通过对西藏地方政权的直接扶持和支撑来行使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朝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所保持的政治联系却要比元朝相对广泛得多。  
  三、假如说,元朝对西藏统治的确立和维持很大程度上还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和随时可施加的军事威胁为后盾,那么,明朝的情况则截然不同,明朝以非武力,而主要是以经济手段来联系和制约西藏,并以此作为维系同西藏政治关系的基础。  
  由上述三点我们不难看出,明朝的西藏政策与元朝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或许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一些国外藏学家得出了明朝未曾在西藏行使统治权的结论。这一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对此,王森先生在《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一书中已作过专门论述。①不过,有一点必须承认,即明朝西藏政策比之元朝所发生的上述变化,确实意味着明朝在西藏实施主权的方式已经与元朝有所不同。那么,具体而言,明朝是如何来实现它对西藏统治主权的?明朝治藏政策是怎样形成并得以实施的?它的政治内涵如何?它在客观上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说明和理解明朝与西藏的关系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一  
  明朝的西藏政策中,最突出的一点,乃是通过政治上的“分封”形式来确立明朝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之间的政治臣属关系的。这一政策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在大明洪武初年,明太祖为安抚应招前来归附朝贡的藏区各僧俗首领,逐授予他们以各种官职和封号。如故元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获得河州卫指挥同知官职;故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获得炽盛佛宝国师封号;帕竹第悉章阳沙加获灌顶国师封号;八思巴后裔公哥坚藏卜获圆知妙觉弘教大国师封号;僧人答力麻八刺获灌顶国师封号。同时,明太祖还先后对前来归附和请官的大批西藏故元官员授予了新的官职,这些官职大抵有:乌思藏或朵甘思都指挥司同知、指挥佥事、宣慰司使、巡检司巡检、招讨司官、万户、正副十户、百户等等。不过,明洪武年间,明朝对西藏各僧俗首领的赐封显然还带有较大随意性。这着重表现于两点。其一,当时明朝对西藏各僧俗首领的赐封,有相当数量是应西藏僧俗首领的要求而进行的。如大明洪武六年和洪武七年,明朝前后两次大规模授官职,均是应故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的要求和荐举。答力麻卜刺与公哥坚藏卜的受封,亦是两人主动“请师号”的结果②。其二,从明洪武年间明朝所授官职和封号的名称来看,不仅多而杂,而且较为混乱,其中有不少只是沿用元朝的封号和官职罢了。这之中因人设官的情况自然也有不少。故《明史·西域传》载:“初,太祖的西番地广,人犷悍,欲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故来者辄授官。”  
  明太祖所以对西藏僧俗首领这样大量授官封号,大致基于两个主要目的:  
  一是意在安抚。明初,西藏各僧俗势力无疑是将明朝作为元的继承者看待,因此,他们竭力向明朝请官请封,不仅是沿袭元朝以来与中原王朝之间的传统做法,而且这对他们来说也是在西藏取得稳固与合法地位以及争取自身实力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和政治需要,这正是西藏各僧俗势力在明初频频向明请求封号官职的原因。而明太祖在这方面大力满足他们的需要,采取“来者辄受官”政策,这在政治上对西藏各僧俗势力乃是极人的安抚。  
  其二,明朝在政治上同样需要通过对西藏僧俗首领的授官封号以及由此而确立的朝贡关系来体现其对西藏的统治主权。明朝对接受封号与官职的西藏各僧俗首领明确要求他们承担其政治责任,即“为官者,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为僧者,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③  
  大明洪武年间,明太祖所实行的不断对前来朝贡、归附的西藏僧俗首领授官封号的政策,尽管已经初步具有“多封众建”的倾向,但必须指出的是,明洪武时期的分封由于其随意性较大,以及对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特点尚缺乏深入了解,故其分封政策明显地存在两大弱点。首先,在明朝对西藏僧俗首领分封的职官和僧号两大系统中,基本上是以职官系统为主而以借号系统为辅。也就是说,明太祖时期,对西藏僧俗首领的分封主要是授以官职,如明洪武六年和洪武七年,明朝前后两次对西藏授官职即多达百余人,而对西藏僧人首领赐封封号者则极少,整个明期洪武朝,明朝封给西藏僧人首领以封号者仅有数人,他们是炽盛佛宝国师喃加巴藏卜、灌顶国师章阳沙加,圆知妙觉弘教大国师公哥坚藏卜、灌顶国师答力麻八刺。明太祖对西藏僧俗首领主要授予官职而不是封给僧人首领以封号的做法,可能包含了削弱其宗教影响并以汉区方式来强调西藏对明朝的政治隶属地位的意图,但这一做法与西藏政教合一以及由教派为主而形成政治势力的情况显然存在较大距离,不利于明朝对西藏的施政。其次,在明洪武年间,明朝赐封西藏僧人首领的封号等级普遍偏低,最高者仅为“大国师”和“灌顶国师”,这一方面是因为明太祖取消了元以来的“帝师”封号,另一方面也与其分封着重以授官职为主有关。这种对西藏僧人首领封号等级偏低的状况,同样不利于明朝对西藏宗教势力的政治凝聚。因此,虽然明太祖的分封政策可能已有“分其势而杀其力”之意图,但这一意图在明朝洪武时期显然并未得到充分的实现。  
  明朝对西藏的分封政策最终趋于完善和定型是在明成祖永乐年间。经过开国三十多年来与西藏各僧俗势力在政治上的频繁联系和交往,明朝统治者对西藏特殊的政教合一制度和宗教领袖在政治上的举足轻重地位逐渐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这一背景无疑使继明太祖之后而即位的明成祖对西藏的分封产生了一种更积极、更富针对性的政策构思。在这一新的政策构思基础上,明成祖对洪武朝时期的西藏分封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首先,明成祖即位的当年,即派遣宦官侯显前往乌斯藏、迎请自己做皇子时就已闻其名的噶玛噶举派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  
  大明永乐四年,明成祖又遣使带着玉印、诰命,到西藏封帕竹第五任执政者札巴坚赞为准顶国师阐化王,并赐银五百两及锦绮茶叶等。  
  同年,在向帕竹派出封王使的十天后,明成祖又遣使到灵藏(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邓柯一带、一说在道孚一带)、馆觉(在今西藏昌都地区贡觉县),分别将两地的宗教领袖封为灵藏灌顶国师和馆觉灌顶国师。
  大明永乐五年二月,明成祖封应邀来京的哈立麻(噶玛)派黑帽系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为“大宝法王”。同年,又加封馆觉灌顶国师为护教王,加封灵藏灌顶国师为赞善王。  
  大明永乐八年,明廷又派宦官到后藏迎请萨迦派嫡系拉康方丈僧人昆泽思巴。永乐十一年昆泽思巴到京,受到隆重接待,明成祖封其为“大乘法王”、并赐诰印。同年,明成祖又封必力工瓦(止贡)僧人为“必力工瓦阐教工”,封萨迦派都却方丈僧人为“思达藏辅教王”。  
  此外,在大明永乐六年,明成祖还曾遣使到前藏延请新兴的黄教即格鲁派创始人、德高望重的学者宗喀巴进京,但宗喀巴婉言辞谢。大明永乐十二年,明廷再次遣使迎请,宗喀巴遂派弟子释迦也失代表他赴京,次年,明成祖封释迦也失为“西天佛子大国师”。从大国师前所加的名号看,其地位应比一般灌顶国师、大国师要高,但比大宝法王和大乘法王要低。这可能因为他只是宗喀巴弟子的缘故。十九年后,即明宣德九年,释迦也失再次到京,明宣宗遂册封他为“至善大慈法王”。  
  由上可见,从大明永乐四年册封帕竹札巴坚赞为“阐化王”开始,到大明永乐十三年封释迦也失为“西天佛子大国师”为止,在短短九年时间里,明成祖即以极高的效率对西藏各宗教势力和教派领袖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先后分封了两大法王(大慈法王的最后受封虽是在明宣德年问、但其始封却在永乐时期)、五大教王。同时,在法王、教王之外、明成祖还陆续将一大批西藏僧人封为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大国师、国师、禅师等。明朝永乐年间的这种大规模分封行动,在西藏各地掀起了一般受封热潮。一时间,西藏各地大大小小的僧俗上层纷纷来觐请封或遣使来京,而明成祖几乎来者不拒,辄子封号和官职。从《明实录》的记载看,在大明永乐年以后,西藏来京者主要是入贡或请袭封之事,新请封号的情况已极少,这说明在大明永乐年间,明朝对藏区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从上到下各级首领的分封已基本完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明成祖对洪武朝时期的西藏分封政策进行了很大调整。调整的内容大致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调整分封重点和对象。即将洪武朝时期以授职官为主的分封改为着重授予教派领袖以封号的分封。也就是说,在分封对象上把西藏宗教教派领袖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从而改变了洪武时期在分封上突出职官系统而忽视僧人作用的弊端。明成祖在分封重点和对象上的这一调整,显然意在利用西藏宗教领袖的影响来巩固和保持明朝对西藏的主权地位。这一做法与西藏政教合一的特点相吻合。  
  第二、提高分封规格和等级。针对洪武朝时期对藏族僧人分封规格偏低情况,明成祖大幅度提高了对僧人的分封规格,在所封僧人名号中,以“法王”为最高等级、“教王”次之,以下依次为“灌顶国师”、“大国师”、“国师”’、“禅师”等等,从而建立起了一套新的较完善的僧人封号等级制度。值得强调的是,明成祖首次对西藏各教派首领实行的普遍封王做法,不仅是对洪武时期西藏政策的重要变革,而且也??重大发展。这一做法显然有助于加强明朝对西藏各教派势力的政治凝聚。  
  第三、充分注意了分封的地区性和代表性。明成祖时期受封的三大法王和五大教王,其各自的教派如下:  
  大宝法王:噶玛派;大乘法王:萨迦派;大慈法王:格鲁派;阐化王:帕竹派;赞善王:灵藏派;护教王:萨迦派;阐教王:止贡派;辅教王:达仓派。
  其中,噶玛派、帕竹派和止贡派是噶举派的分派,达仓派、灵藏派是萨迦派的分派。由此可见,在明成祖分封的三大法王和三大教王中,基本上无一遣漏地囊括了西藏从东部到西部最有实力的几大派系,即后藏的萨迦,前藏的帕竹和止贡、在前藏部分地区和西康大部分地区拥有相当影响的噶玛噶举;以及在帕竹地方政权扶植下异军突起的格鲁派。  
  从分封的地区性来看,大宝法王的势力范围在西藏东部的昌都地区,大乘法王在后藏,即最西,大慈法王在前藏,居二者之中,这样的分封布局,体现了明成祖精湛的政策构思。日本藏学家佐藤长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曾言到“最早的三大法王其势力范围各自占有东部、中部和西部西藏。明朝一向熟知在此三大地域中最大宗派为准,其设置了三大法王,于其间的小空间配置了五名教王,当是依据当时西藏的现实、了解了全部情况后的决策。当我们知道这些教王的封爵几乎都在永乐时代授予时,对于明成祖关于西藏的政策推行得如何妥当,更加感叹不止了。”④永乐时代这种充分依据西藏各教派实力大小和各地区代表性而进行的分封,使明朝与西藏之间建立起了更广泛的政治领属关系。
  明成祖对洪武朝时期西藏分封政策的调整,无疑使这一政策更趋完善和成熟。但是,对明朝统治者来说,分封作为对西藏体现和行使其主权的一项基本政策,仅止于分封显然是不够的。为了进一步强调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隶属关系,明朝统治者在分封的同时,又建立了一套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朝贡制度。朝贡制度主要针对受封者制定,大体可分为三大类:  
  1.“例贡”。即各受封首领按照明朝的规定,定期进行的朝贡。例贡的宗旨是让西藏受封的各僧俗首领以定期向明朝廷进贡“方物”形式来表示其政治上对明朝的隶属关系,这种朝贡实际上成为西藏受封的各实力派首领对明朝中央承担的一项特殊政治义务。例贡通常三年一次,但在大明永乐和宣德年间,也出现了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甚至一年两贡的情况。  
  2.袭职朝贡。明朝规定,除三大法王的名号可由师、徒或转世者继承,不必听候中央诏命外,其余五王和灌顶国师等,其职号的承袭、替代都必须由承袭者遣使或亲自入朝申请承袭,上缴原颁印信、诰敕,旨准后方颁赐新的印信、诰敕,至此完成袭职手续。重要首领,特别是诸王的承袭一般均由朝廷遣专使往封。这种袭职朝贡,成为明朝制约和管理西藏各僧俗首领的重要手段。  
  3.谢恩、贺庆朝贡。当受封者在得到朝廷特殊恩惠(如赏赐隆厚、准予袭职等)之后.也要入朝进贡以示感谢。如弘治八年,大乘法王陆竹坚参巴藏卜,灌顶国师藏卜领占各遣人朝贡,“谢恩袭职”。此外,遇有朝廷庆贺大典,如皇帝万寿圣节、皇太子千秋节等,西藏各受封首领也前往朝贡,表示庆贺。如宣德元年,大乘法王昆泽思巴遣国师班丹扎思巴、净觉慈济大国师班丹扎夫“贡马及方物,贺万寿圣节”。  
  很明显,明朝对西藏各教派首领的分封并未徒具形式,原因就在于明朝对各受封首领规定的一套严密的例贡和袭职朝贡制度使其以分封来体现的对西藏的政治隶属关系得到了具体的实现。因此,对明朝统治者来说,作为分封基础的朝贡制度实际上成为明朝维系和加强与西藏的政治隶属关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途径。  
二  
  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朝如何来保证朝贡制度的顺利实施?即明朝以什么措施来确保西藏大大小小的各受封首领能按照规定源源不断地前来朝贡?  
  我们知道,明朝与西藏的情况和元朝和比有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使明朝在对西藏的施政上至少存在两个不利因素。首先,明朝统治者与西藏教派势力之间缺乏象元朝那样的紧密宗教联系。虽然在表面上,明朝统治者(尤其以明成祖为代表)同样优待西藏宗教首领,但这并非象元朝统治者那样是出自宗教上对藏传佛教的崇信和皈依,而更主要是基于一种政策上的考虑。正如佐藤长先生指出的那样:“明成祖完全不认为宗教在个人生活上有需要,他所以优待哈立麻,决非出于纯粹的宗教信仰,无疑是由一种政策的立场而出发的”⑤。实际上这不仅是明成祖,也可以说是整个明朝统治者对西藏宗教的基本态度。由于明朝统治者并不真正崇信和皈依藏传佛教,这不但导致他们取消了元朝那种在宫廷中以西藏宗教领袖为帝师的制度,也使他们与西藏教派势力之间不可能有象元朝那样的特殊宗教联系。从而决定了明朝对西藏的施政已经不可能以其同西藏教派势力的宗教联系为基础。其次,明朝既不象元朝那样是通过对西藏地方政权的直接扶持和支撑来行使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同时明朝对西藏权威地位的确立和维系也不是象元朝那样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和随时可施加的军事威慑力为后盾。明朝虽然也在西北驻军布防,但主要目的是为对付北方的蒙古并阻隔蒙古与西藏的联系,北方蒙古始终是明朝的最大威胁和主要劲敌,双方之间战争频繁。在这种情况下,明朝要以任何武力方式或强制性手段来作为对西藏施政的基础也已属不可能。所以,明朝唯一的选择是以怀柔和安抚的手段来推行其西藏政策。这一点,在明朝推行朝贡制度方面得到了最充分、最集中的反映。
  对于明王朝来说,保证西藏各受封的实力派首领按规定前来朝贡,既是维系分封的重要政治手段,也是实现明朝与西藏政治隶属关系的主要途径和标志。因此,朝贡制度对于明王朝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明朝全部西藏政策的核心。而明朝在推行朝贡制度方面无疑采取了一种极明智而又实际的作法,这就是对前来朝贡者回赐大量财物,优予市贡之利,以经济手段来加强对西藏各实力派首领的政治凝聚。  
  这一作法始于明初,当时,明太祖为了安抚前来归降入贡的西藏各大小僧俗首领,除授其官职外,还给予厚赏。到明成祖时,由于对西藏采取积极经略态度并大肆分封和优宠西藏宗教首领,对西藏朝贡者的赏赐也日益丰厚。如大明永乐中大宝法王哈立麻入朝,成祖先后赏赐七次,其中仅金、银两项每次约以百、千两计,此外还有大量金银器皿、丝绸彩缎、钞锭等。明朝的赏赐一般分为正赏和贡品价赏两种。正赏是根据朝贡者身份和地位高低而给予的赏赐,正赏数额明朝前期无明确规定,大明成化以后,对一般喇嘛僧人进贡者的正赏数额作了如下规定:“喇嘛僧人等从四川起送到京每人彩缎一表里,纻丝衣一套、俱本色。留边听赏同。其彩缎一表里,折阔生绢四匹,纻丝衣一套,内二件本色、衣一件折生绢三匹。俱赏钞五十锭、折靴袜钞五十锭、食茶六十斤。从洮河起送来者,到京每人折衣彩缎一表里,后加一表里,纻丝并绫贴里衣二件。留边听赏同。其彩缎一表里折生绢四匹。俱食茶五十斤、靴袜钞五十锭”。但诸王的正赏远不受此数额限制,尤其是请王亲自入贡者,赏赐往往非常隆厚。贡品价赏则是给贡者所进贡品的酬值,大多根据贡物品质高低、数额大小相应给赐。如对进贡马匹均一律给价,宣德前所进马匹不论等第高下都同一给价、大明宣德元年始规定:“中马一,给钞二百五十锭,纻丝一匹;下马一,钞二百锭,纻丝一匹;下下马一,钞八十锭,纻丝一匹;有疾瘦小不堪者,每一马钞六十锭,绢二匹”⑦。明朝赏赐的对象包括遣主、使者和随行人员三部分。使者和随行人员的赏赐在朝贡时颁给,遣主的赏赐则由使者带回。对于地区较高的遣主,如诸王等,朝廷还往往派专使赍物回赐之。除实物赏赐外,来京使者一般还有赏宴,留边听赏人员的食宿也由当地官府供给。此外,西藏朝贡使团在内地的往返,均由明朝政府沿途驿传提供食宿,“水路递运船,陆路脚力”,并配有伴送人员为其办理登记,过关手续等。  
  一般而言,明朝的回赐往往三倍于贡物之值⑧,如果加上对朝贡使团每位使者和随行人员的层层赏赐以及承担他们在内地的护送、马匹、车辆、船只和全部食宿等,其实际支付费用要高得多。明朝这种优予贡利的作法,对西藏各大小地方首领显然具有极大吸引力。从大明永乐年起,西藏僧人即渐渐突破明朝规定的三年一贡的入贡期限、开始频繁入贡。如大明永乐七年,乌思藏必力工瓦国师端竹监藏即两次遣使朝贡,大宝法王从永乐七年至十年,每年皆遣使入贡。由于所有前往朝贡人员均能得到赏赐,而明朝前期对朝贡人数并无明确限制,故导致了西藏朝贡人数和使团规模的逐年剧增。大明宣德、正统年间,一般为三、四十人,景泰年间增至二、三百人,到天顺年间则猛增至二、三千人。可以想象,当多达两、三千人的朝贡使团每年浩浩荡荡地穿梭于西藏与明朝京城之间,其景象是何等壮观。史载“前后终绎不绝,赏赐不赀”。这无疑给明朝带来很大财政负担。所以,从大明成化以后,明朝在与西藏关系上最感棘手的问题已远不是如何招来西藏朝贡者,相反而是如何限制西藏各首领的朝贡次数和人数。  
  大明成化六年,明朝作出四项规定。第一,乌恩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皆三年一贡;第二,每王遣使百人,多不过百五十人;第三,国师以下不得径自遣人入朝;第四,朝贡时各王须将僧人姓名及所贡方物各具印信番文,以凭验入,以杜混冒。⑨  
  上述限制措施显然并未完全得到执行。为此在大明隆庆六年明朝不得不再次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第一,将国师、禅师、都指挥使等的袭职朝贡一律并入年例贡内,袭职后不许再差人谢恩进贡。第二,规定未及三年不许来贡,“不愿者不强”,凡贡不如期及年例外多贡者,参作下次例贡之数。第三,鉴于使团规模日渐扩大的局面,不得不在限制赴京人数基础上相对放宽诸王贡使数额,规定阐教、阐化、辅教三王,大乘大宝二王“俱三年一贡,每贡各一千人,内五百人全赏,在京题给,五百人减赏,本省给与。于全赏内起送八人赴京,余留边听赏。护教王三年一贡,每贡七百七十五人,内三百八十七人全赏,三百八十八人减赏,全赏内起送六人赴京,余留边听赏”⑩。  
  不过,除了在大明万历以后明朝对西藏朝贡次数和人数的限制真正有所成效外,在从永乐朝到隆庆朝的长达一百五十余年中,西藏各首领的朝贡无论在次数和人数上都保持了相当的规模。  
  大明成化八年,礼部奏当年岷、兆等卫奏送各族番人共四千二百余人,除给马值不计外,凡赏彩缎八千五百四十二表里,生绢八千五百二十匹,钞二十九万八千三百锭。这里还主要是从西北来的藏族,并不完全是乌思藏的朝贡者。  
  大明成化二十一年,阐化工遣使四百六十二人入朝。同年,大宝法王、牛耳寨(阐化王下属官)派来谢恩、请求袭替或新招抚的头人使人共一千四百七十人。  
  大明弘治十二年,乌思藏及长沙西宣慰使司各遣人来贡,贡使达二千八百余人。  
  大明正德五年,大乘法王遣使达八百人。  
  大明嘉靖四年,乌思藏、长河西、长宁安抚司贡使过额者达九百四十三人。  
  大明嘉靖十二年,乌恩藏及朵甘贡使达千余人。  
  大明嘉靖十五年,辅教、阐教王和大乘法王及长河西等处军民宣慰使司各进贡,贡使竟多达四千一百七十余人。  
 与元王朝相比,明王朝对西藏的政策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一、明朝取消了元朝在宫廷中以西藏宗教领袖为“帝师”的制度。因而,在明朝,元朝那种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宗教团体在中原政体中享有巨大政治影响和政治宗教特权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二、明朝放弃了元朝在西藏所实行的那种独宠和单纯扶持某一教派政治势力以作为自己统治和管理西藏的代理人的做法。相反,明朝在西藏实行了一种“多封众建”的政策,即对西藏的各主要教派和地方势力首领均予以分封,并通过分封以及世袭、替职和进贡等形式使它们各自均直通于中央,从而与明朝建立直接的政治隶属关系。因此,明朝虽不象元朝那样是通过对西藏地方政权的直接扶持和支撑来行使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朝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所保持的政治联系却要比元朝相对广泛得多。  
  三、假如说,元朝对西藏统治的确立和维持很大程度上还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和随时可施加的军事威胁为后盾,那么,明朝的情况则截然不同,明朝以非武力,而主要是以经济手段来联系和制约西藏,并以此作为维系同西藏政治关系的基础。  
  由上述三点我们不难看出,明朝的西藏政策与元朝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或许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一些国外藏学家得出了明朝未曾在西藏行使统治权的结论。这一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对此,王森先生在《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一书中已作过专门论述。①不过,有一点必须承认,即明朝西藏政策比之元朝所发生的上述变化,确实意味着明朝在西藏实施主权的方式已经与元朝有所不同。那么,具体而言,明朝是如何来实现它对西藏统治主权的?明朝治藏政策是怎样形成并得以实施的?它的政治内涵如何?它在客观上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说明和理解明朝与西藏的关系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一  
  明朝的西藏政策中,最突出的一点,乃是通过政治上的“分封”形式来确立明朝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之间的政治臣属关系的。这一政策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在大明洪武初年,明太祖为安抚应招前来归附朝贡的藏区各僧俗首领,逐授予他们以各种官职和封号。如故元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获得河州卫指挥同知官职;故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获得炽盛佛宝国师封号;帕竹第悉章阳沙加获灌顶国师封号;八思巴后裔公哥坚藏卜获圆知妙觉弘教大国师封号;僧人答力麻八刺获灌顶国师封号。同时,明太祖还先后对前来归附和请官的大批西藏故元官员授予了新的官职,这些官职大抵有:乌思藏或朵甘思都指挥司同知、指挥佥事、宣慰司使、巡检司巡检、招讨司官、万户、正副十户、百户等等。不过,明洪武年间,明朝对西藏各僧俗首领的赐封显然还带有较大随意性。这着重表现于两点。其一,当时明朝对西藏各僧俗首领的赐封,有相当数量是应西藏僧俗首领的要求而进行的。如大明洪武六年和洪武七年,明朝前后两次大规模授官职,均是应故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的要求和荐举。答力麻卜刺与公哥坚藏卜的受封,亦是两人主动“请师号”的结果②。其二,从明洪武年间明朝所授官职和封号的名称来看,不仅多而杂,而且较为混乱,其中有不少只是沿用元朝的封号和官职罢了。这之中因人设官的情况自然也有不少。故《明史·西域传》载:“初,太祖的西番地广,人犷悍,欲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故来者辄授官。”  
  明太祖所以对西藏僧俗首领这样大量授官封号,大致基于两个主要目的:  
  一是意在安抚。明初,西藏各僧俗势力无疑是将明朝作为元的继承者看待,因此,他们竭力向明朝请官请封,不仅是沿袭元朝以来与中原王朝之间的传统做法,而且这对他们来说也是在西藏取得稳固与合法地位以及争取自身实力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和政治需要,这正是西藏各僧俗势力在明初频频向明请求封号官职的原因。而明太祖在这方面大力满足他们的需要,采取“来者辄受官”政策,这在政治上对西藏各僧俗势力乃是极人的安抚。  
  其二,明朝在政治上同样需要通过对西藏僧俗首领的授官封号以及由此而确立的朝贡关系来体现其对西藏的统治主权。明朝对接受封号与官职的西藏各僧俗首领明确要求他们承担其政治责任,即“为官者,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为僧者,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③  
  大明洪武年间,明太祖所实行的不断对前来朝贡、归附的西藏僧俗首领授官封号的政策,尽管已经初步具有“多封众建”的倾向,但必须指出的是,明洪武时期的分封由于其随意性较大,以及对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特点尚缺乏深入了解,故其分封政策明显地存在两大弱点。首先,在明朝对西藏僧俗首领分封的职官和僧号两大系统中,基本上是以职官系统为主而以借号系统为辅。也就是说,明太祖时期,对西藏僧俗首领的分封主要是授以官职,如明洪武六年和洪武七年,明朝前后两次对西藏授官职即多达百余人,而对西藏僧人首领赐封封号者则极少,整个明期洪武朝,明朝封给西藏僧人首领以封号者仅有数人,他们是炽盛佛宝国师喃加巴藏卜、灌顶国师章阳沙加,圆知妙觉弘教大国师公哥坚藏卜、灌顶国师答力麻八刺。明太祖对西藏僧俗首领主要授予官职而不是封给僧人首领以封号的做法,可能包含了削弱其宗教影响并以汉区方式来强调西藏对明朝的政治隶属地位的意图,但这一做法与西藏政教合一以及由教派为主而形成政治势力的情况显然存在较大距离,不利于明朝对西藏的施政。其次,在明洪武年间,明朝赐封西藏僧人首领的封号等级普遍偏低,最高者仅为“大国师”和“灌顶国师”,这一方面是因为明太祖取消了元以来的“帝师”封号,另一方面也与其分封着重以授官职为主有关。这种对西藏僧人首领封号等级偏低的状况,同样不利于明朝对西藏宗教势力的政治凝聚。因此,虽然明太祖的分封政策可能已有“分其势而杀其力”之意图,但这一意图在明朝洪武时期显然并未得到充分的实现。  
  明朝对西藏的分封政策最终趋于完善和定型是在明成祖永乐年间。经过开国三十多年来与西藏各僧俗势力在政治上的频繁联系和交往,明朝统治者对西藏特殊的政教合一制度和宗教领袖在政治上的举足轻重地位逐渐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这一背景无疑使继明太祖之后而即位的明成祖对西藏的分封产生了一种更积极、更富针对性的政策构思。在这一新的政策构思基础上,明成祖对洪武朝时期的西藏分封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首先,明成祖即位的当年,即派遣宦官侯显前往乌斯藏、迎请自己做皇子时就已闻其名的噶玛噶举派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  
  大明永乐四年,明成祖又遣使带着玉印、诰命,到西藏封帕竹第五任执政者札巴坚赞为准顶国师阐化王,并赐银五百两及锦绮茶叶等。  
  同年,在向帕竹派出封王使的十天后,明成祖又遣使到灵藏(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邓柯一带、一说在道孚一带)、馆觉(在今西藏昌都地区贡觉县),分别将两地的宗教领袖封为灵藏灌顶国师和馆觉灌顶国师。
  大明永乐五年二月,明成祖封应邀来京的哈立麻(噶玛)派黑帽系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为“大宝法王”。同年,又加封馆觉灌顶国师为护教王,加封灵藏灌顶国师为赞善王。  
  大明永乐八年,明廷又派宦官到后藏迎请萨迦派嫡系拉康方丈僧人昆泽思巴。永乐十一年昆泽思巴到京,受到隆重接待,明成祖封其为“大乘法王”、并赐诰印。同年,明成祖又封必力工瓦(止贡)僧人为“必力工瓦阐教工”,封萨迦派都却方丈僧人为“思达藏辅教王”。  
  此外,在大明永乐六年,明成祖还曾遣使到前藏延请新兴的黄教即格鲁派创始人、德高望重的学者宗喀巴进京,但宗喀巴婉言辞谢。大明永乐十二年,明廷再次遣使迎请,宗喀巴遂派弟子释迦也失代表他赴京,次年,明成祖封释迦也失为“西天佛子大国师”。从大国师前所加的名号看,其地位应比一般灌顶国师、大国师要高,但比大宝法王和大乘法王要低。这可能因为他只是宗喀巴弟子的缘故。十九年后,即明宣德九年,释迦也失再次到京,明宣宗遂册封他为“至善大慈法王”。  
  由上可见,从大明永乐四年册封帕竹札巴坚赞为“阐化王”开始,到大明永乐十三年封释迦也失为“西天佛子大国师”为止,在短短九年时间里,明成祖即以极高的效率对西藏各宗教势力和教派领袖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先后分封了两大法王(大慈法王的最后受封虽是在明宣德年问、但其始封却在永乐时期)、五大教王。同时,在法王、教王之外、明成祖还陆续将一大批西藏僧人封为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大国师、国师、禅师等。明朝永乐年间的这种大规模分封行动,在西藏各地掀起了一般受封热潮。一时间,西藏各地大大小小的僧俗上层纷纷来觐请封或遣使来京,而明成祖几乎来者不拒,辄子封号和官职。从《明实录》的记载看,在大明永乐年以后,西藏来京者主要是入贡或请袭封之事,新请封号的情况已极少,这说明在大明永乐年间,明朝对藏区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从上到下各级首领的分封已基本完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明成祖对洪武朝时期的西藏分封政策进行了很大调整。调整的内容大致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调整分封重点和对象。即将洪武朝时期以授职官为主的分封改为着重授予教派领袖以封号的分封。也就是说,在分封对象上把西藏宗教教派领袖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从而改变了洪武时期在分封上突出职官系统而忽视僧人作用的弊端。明成祖在分封重点和对象上的这一调整,显然意在利用西藏宗教领袖的影响来巩固和保持明朝对西藏的主权地位。这一做法与西藏政教合一的特点相吻合。  
  第二、提高分封规格和等级。针对洪武朝时期对藏族僧人分封规格偏低情况,明成祖大幅度提高了对僧人的分封规格,在所封僧人名号中,以“法王”为最高等级、“教王”次之,以下依次为“灌顶国师”、“大国师”、“国师”’、“禅师”等等,从而建立起了一套新的较完善的僧人封号等级制度。值得强调的是,明成祖首次对西藏各教派首领实行的普遍封王做法,不仅是对洪武时期西藏政策的重要变革,而且也??重大发展。这一做法显然有助于加强明朝对西藏各教派势力的政治凝聚。  
  第三、充分注意了分封的地区性和代表性。明成祖时期受封的三大法王和五大教王,其各自的教派如下:  
  大宝法王:噶玛派;大乘法王:萨迦派;大慈法王:格鲁派;阐化王:帕竹派;赞善王:灵藏派;护教王:萨迦派;阐教王:止贡派;辅教王:达仓派。
  其中,噶玛派、帕竹派和止贡派是噶举派的分派,达仓派、灵藏派是萨迦派的分派。由此可见,在明成祖分封的三大法王和三大教王中,基本上无一遣漏地囊括了西藏从东部到西部最有实力的几大派系,即后藏的萨迦,前藏的帕竹和止贡、在前藏部分地区和西康大部分地区拥有相当影响的噶玛噶举;以及在帕竹地方政权扶植下异军突起的格鲁派。  
  从分封的地区性来看,大宝法王的势力范围在西藏东部的昌都地区,大乘法王在后藏,即最西,大慈法王在前藏,居二者之中,这样的分封布局,体现了明成祖精湛的政策构思。日本藏学家佐藤长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曾言到“最早的三大法王其势力范围各自占有东部、中部和西部西藏。明朝一向熟知在此三大地域中最大宗派为准,其设置了三大法王,于其间的小空间配置了五名教王,当是依据当时西藏的现实、了解了全部情况后的决策。当我们知道这些教王的封爵几乎都在永乐时代授予时,对于明成祖关于西藏的政策推行得如何妥当,更加感叹不止了。”④永乐时代这种充分依据西藏各教派实力大小和各地区代表性而进行的分封,使明朝与西藏之间建立起了更广泛的政治领属关系。
  明成祖对洪武朝时期西藏分封政策的调整,无疑使这一政策更趋完善和成熟。但是,对明朝统治者来说,分封作为对西藏体现和行使其主权的一项基本政策,仅止于分封显然是不够的。为了进一步强调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隶属关系,明朝统治者在分封的同时,又建立了一套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朝贡制度。朝贡制度主要针对受封者制定,大体可分为三大类:  
  1.“例贡”。即各受封首领按照明朝的规定,定期进行的朝贡。例贡的宗旨是让西藏受封的各僧俗首领以定期向明朝廷进贡“方物”形式来表示其政治上对明朝的隶属关系,这种朝贡实际上成为西藏受封的各实力派首领对明朝中央承担的一项特殊政治义务。例贡通常三年一次,但在大明永乐和宣德年间,也出现了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甚至一年两贡的情况。  
  2.袭职朝贡。明朝规定,除三大法王的名号可由师、徒或转世者继承,不必听候中央诏命外,其余五王和灌顶国师等,其职号的承袭、替代都必须由承袭者遣使或亲自入朝申请承袭,上缴原颁印信、诰敕,旨准后方颁赐新的印信、诰敕,至此完成袭职手续。重要首领,特别是诸王的承袭一般均由朝廷遣专使往封。这种袭职朝贡,成为明朝制约和管理西藏各僧俗首领的重要手段。  
  3.谢恩、贺庆朝贡。当受封者在得到朝廷特殊恩惠(如赏赐隆厚、准予袭职等)之后.也要入朝进贡以示感谢。如弘治八年,大乘法王陆竹坚参巴藏卜,灌顶国师藏卜领占各遣人朝贡,“谢恩袭职”。此外,遇有朝廷庆贺大典,如皇帝万寿圣节、皇太子千秋节等,西藏各受封首领也前往朝贡,表示庆贺。如宣德元年,大乘法王昆泽思巴遣国师班丹扎思巴、净觉慈济大国师班丹扎夫“贡马及方物,贺万寿圣节”。  
  很明显,明朝对西藏各教派首领的分封并未徒具形式,原因就在于明朝对各受封首领规定的一套严密的例贡和袭职朝贡制度使其以分封来体现的对西藏的政治隶属关系得到了具体的实现。因此,对明朝统治者来说,作为分封基础的朝贡制度实际上成为明朝维系和加强与西藏的政治隶属关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途径。  
二  
  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朝如何来保证朝贡制度的顺利实施?即明朝以什么措施来确保西藏大大小小的各受封首领能按照规定源源不断地前来朝贡?  
  我们知道,明朝与西藏的情况和元朝和比有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使明朝在对西藏的施政上至少存在两个不利因素。首先,明朝统治者与西藏教派势力之间缺乏象元朝那样的紧密宗教联系。虽然在表面上,明朝统治者(尤其以明成祖为代表)同样优待西藏宗教首领,但这并非象元朝统治者那样是出自宗教上对藏传佛教的崇信和皈依,而更主要是基于一种政策上的考虑。正如佐藤长先生指出的那样:“明成祖完全不认为宗教在个人生活上有需要,他所以优待哈立麻,决非出于纯粹的宗教信仰,无疑是由一种政策的立场而出发的”⑤。实际上这不仅是明成祖,也可以说是整个明朝统治者对西藏宗教的基本态度。由于明朝统治者并不真正崇信和皈依藏传佛教,这不但导致他们取消了元朝那种在宫廷中以西藏宗教领袖为帝师的制度,也使他们与西藏教派势力之间不可能有象元朝那样的特殊宗教联系。从而决定了明朝对西藏的施政已经不可能以其同西藏教派势力的宗教联系为基础。其次,明朝既不象元朝那样是通过对西藏地方政权的直接扶持和支撑来行使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同时明朝对西藏权威地位的确立和维系也不是象元朝那样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和随时可施加的军事威慑力为后盾。明朝虽然也在西北驻军布防,但主要目的是为对付北方的蒙古并阻隔蒙古与西藏的联系,北方蒙古始终是明朝的最大威胁和主要劲敌,双方之间战争频繁。在这种情况下,明朝要以任何武力方式或强制性手段来作为对西藏施政的基础也已属不可能。所以,明朝唯一的选择是以怀柔和安抚的手段来推行其西藏政策。这一点,在明朝推行朝贡制度方面得到了最充分、最集中的反映。
  对于明王朝来说,保证西藏各受封的实力派首领按规定前来朝贡,既是维系分封的重要政治手段,也是实现明朝与西藏政治隶属关系的主要途径和标志。因此,朝贡制度对于明王朝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明朝全部西藏政策的核心。而明朝在推行朝贡制度方面无疑采取了一种极明智而又实际的作法,这就是对前来朝贡者回赐大量财物,优予市贡之利,以经济手段来加强对西藏各实力派首领的政治凝聚。  
  这一作法始于明初,当时,明太祖为了安抚前来归降入贡的西藏各大小僧俗首领,除授其官职外,还给予厚赏。到明成祖时,由于对西藏采取积极经略态度并大肆分封和优宠西藏宗教首领,对西藏朝贡者的赏赐也日益丰厚。如大明永乐中大宝法王哈立麻入朝,成祖先后赏赐七次,其中仅金、银两项每次约以百、千两计,此外还有大量金银器皿、丝绸彩缎、钞锭等。明朝的赏赐一般分为正赏和贡品价赏两种。正赏是根据朝贡者身份和地位高低而给予的赏赐,正赏数额明朝前期无明确规定,大明成化以后,对一般喇嘛僧人进贡者的正赏数额作了如下规定:“喇嘛僧人等从四川起送到京每人彩缎一表里,纻丝衣一套、俱本色。留边听赏同。其彩缎一表里,折阔生绢四匹,纻丝衣一套,内二件本色、衣一件折生绢三匹。俱赏钞五十锭、折靴袜钞五十锭、食茶六十斤。从洮河起送来者,到京每人折衣彩缎一表里,后加一表里,纻丝并绫贴里衣二件。留边听赏同。其彩缎一表里折生绢四匹。俱食茶五十斤、靴袜钞五十锭”。但诸王的正赏远不受此数额限制,尤其是请王亲自入贡者,赏赐往往非常隆厚。贡品价赏则是给贡者所进贡品的酬值,大多根据贡物品质高低、数额大小相应给赐。如对进贡马匹均一律给价,宣德前所进马匹不论等第高下都同一给价、大明宣德元年始规定:“中马一,给钞二百五十锭,纻丝一匹;下马一,钞二百锭,纻丝一匹;下下马一,钞八十锭,纻丝一匹;有疾瘦小不堪者,每一马钞六十锭,绢二匹”⑦。明朝赏赐的对象包括遣主、使者和随行人员三部分。使者和随行人员的赏赐在朝贡时颁给,遣主的赏赐则由使者带回。对于地区较高的遣主,如诸王等,朝廷还往往派专使赍物回赐之。除实物赏赐外,来京使者一般还有赏宴,留边听赏人员的食宿也由当地官府供给。此外,西藏朝贡使团在内地的往返,均由明朝政府沿途驿传提供食宿,“水路递运船,陆路脚力”,并配有伴送人员为其办理登记,过关手续等。  
  一般而言,明朝的回赐往往三倍于贡物之值⑧,如果加上对朝贡使团每位使者和随行人员的层层赏赐以及承担他们在内地的护送、马匹、车辆、船只和全部食宿等,其实际支付费用要高得多。明朝这种优予贡利的作法,对西藏各大小地方首领显然具有极大吸引力。从大明永乐年起,西藏僧人即渐渐突破明朝规定的三年一贡的入贡期限、开始频繁入贡。如大明永乐七年,乌思藏必力工瓦国师端竹监藏即两次遣使朝贡,大宝法王从永乐七年至十年,每年皆遣使入贡。由于所有前往朝贡人员均能得到赏赐,而明朝前期对朝贡人数并无明确限制,故导致了西藏朝贡人数和使团规模的逐年剧增。大明宣德、正统年间,一般为三、四十人,景泰年间增至二、三百人,到天顺年间则猛增至二、三千人。可以想象,当多达两、三千人的朝贡使团每年浩浩荡荡地穿梭于西藏与明朝京城之间,其景象是何等壮观。史载“前后终绎不绝,赏赐不赀”。这无疑给明朝带来很大财政负担。所以,从大明成化以后,明朝在与西藏关系上最感棘手的问题已远不是如何招来西藏朝贡者,相反而是如何限制西藏各首领的朝贡次数和人数。  
  大明成化六年,明朝作出四项规定。第一,乌恩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皆三年一贡;第二,每王遣使百人,多不过百五十人;第三,国师以下不得径自遣人入朝;第四,朝贡时各王须将僧人姓名及所贡方物各具印信番文,以凭验入,以杜混冒。⑨  
  上述限制措施显然并未完全得到执行。为此在大明隆庆六年明朝不得不再次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第一,将国师、禅师、都指挥使等的袭职朝贡一律并入年例贡内,袭职后不许再差人谢恩进贡。第二,规定未及三年不许来贡,“不愿者不强”,凡贡不如期及年例外多贡者,参作下次例贡之数。第三,鉴于使团规模日渐扩大的局面,不得不在限制赴京人数基础上相对放宽诸王贡使数额,规定阐教、阐化、辅教三王,大乘大宝二王“俱三年一贡,每贡各一千人,内五百人全赏,在京题给,五百人减赏,本省给与。于全赏内起送八人赴京,余留边听赏。护教王三年一贡,每贡七百七十五人,内三百八十七人全赏,三百八十八人减赏,全赏内起送六人赴京,余留边听赏”⑩。  
  不过,除了在大明万历以后明朝对西藏朝贡次数和人数的限制真正有所成效外,在从永乐朝到隆庆朝的长达一百五十余年中,西藏各首领的朝贡无论在次数和人数上都保持了相当的规模。  
  大明成化八年,礼部奏当年岷、兆等卫奏送各族番人共四千二百余人,除给马值不计外,凡赏彩缎八千五百四十二表里,生绢八千五百二十匹,钞二十九万八千三百锭。这里还主要是从西北来的藏族,并不完全是乌思藏的朝贡者。  
  大明成化二十一年,阐化工遣使四百六十二人入朝。同年,大宝法王、牛耳寨(阐化王下属官)派来谢恩、请求袭替或新招抚的头人使人共一千四百七十人。  
  大明弘治十二年,乌思藏及长沙西宣慰使司各遣人来贡,贡使达二千八百余人。  
  大明正德五年,大乘法王遣使达八百人。  
  大明嘉靖四年,乌思藏、长河西、长宁安抚司贡使过额者达九百四十三人。  
  大明嘉靖十二年,乌恩藏及朵甘贡使达千余人。  
  大明嘉靖十五年,辅教、阐教王和大乘法王及长河西等处军民宣慰使司各进贡,贡使竟多达四千一百七十余人。  
这些来自西藏的庞大朝贡使团,与其说是为了表达对明朝的政治隶属,不如说他们是在政治旗帜下派遣的经济使团更为恰当。因为他们朝贡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赏赐从明朝手中获得巨额财富,而且还往往在内地直接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例如,虽然并非所有朝贡使者都被准许赴京,但无论赴京者和留在边境人员均能得到赏物,而且京城领赏后朝廷允许开市三天至五天做买卖[11]。此外,使者在内地还可半公开从官吏或商人处买到东西,在边境等候的大多数人更是在口岸从事相当规模的贸易。一些使者还往往用自己携入的金、银在归途上同官员、军人和民间商人交易,以得到更多的茶叶、药材、铜铁器和瓷器。僧人使者为了修寺,则购买金箔、颜料、木器、供器、乐器等。[12]如洪武时就有不少西藏贡使贡毕回还之时,大量购买茶叶等物带回,有一次使团竟带走茶叶一万几千斤之多,朝廷知道后并不追究。许多西藏贡使还将朝廷赐物易换所需之物带回,宣德九年,阐化工使臣癿藏等“以朝廷赐物易茶”;成化十五年,辅教王使臣沙加里吉等乞准以赐物在湖广荆州市茶。由此看来,明代这些规模庞大、络绎不绝的西藏朝贡使团事实上也是物资采购团,他们的每一次朝贡,不但能从明朝政府那里获得丰厚的赏赐财物,而且也直接从内地购得大量物资带回。

  假如说,西藏各僧俗首领向明朝的朝贡主要是一种以政治形式而进行的经济行为,那么,对于明朝统治者来说情形则全然不同。明朝所以对西藏朝贡使团优予市贡之利,有意让大量财富流入西藏,目的是旨在通过西藏在经济上的内向来促使其政治上的内向,以维系和加强西藏对明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因此,西藏的朝贡对于明朝来说,其意义远不在经济方面而在政治方面,在于由朝贡所体现的政治隶属关系。

  明朝这种以经济手段来作为对西藏施政的基础的政策,可概括为三级连环式政策,即这一政策分别由“分封”、“朝贡”和“优予贡利”这三个相互衔接的环节所组成,在这三个环节中,分封作为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最高形式,是以朝贡为基础并通过朝贡来得到具体实现的;而朝贡作为维系分封和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重要途径,又是以优予贡利为基础来获得了保障和实施。也就是说,优予贡利成为朝贡的基础,朝贡又成为分封的基础,而分封则最终成为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最高形式,三者一环套一环,成为一个严密的三级连环式的政策体系。



  毫无疑问,明朝的这一三级连环政策获得了极大成功。正如《明史·西域传》所描述的那样:“初、太祖以西番地广、人犷悍,欲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故来者辄授宫。又以其地皆肉食,倚中国茶为命,故设茶课司于天全六番,令以市马,而入贡者又优以茶布。诸番变贡市之利,且欲保世官,不敢为变。迨成祖,益封法王及大国师、西天佛子等,俾转相化导,以共尊中国,以故西垂宴然,终明世无番冠之患”。不过,明朝的这一政策除了保证明朝与西藏之间形成牢固的政治隶属关系以及二者之间长达二百余年的和平相处、相安无事局面外,它还产生了另一个极为重要的结果,这就是导致了西藏经济的东向性发展。

  由于明朝对藏政策的突出特点乃是以经济手段为基础来实现对西藏的施政,因此,优予市贡之利遂成为明朝对西藏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国策产生的直接后果是通过优予市贡之利使大量物资流入西藏,而西藏各地方首领为了获得这些物资则每年派出庞大的朝贡使团频繁地往来于西藏与明朝京城之间。为此,终明一代,经济联系遂成为西藏与明朝之间最根本、最广泛和最主要的联系。这一联系的广泛和密切程度,不但表现在西藏朝贡的频度,使团的庞大规模以及他们所得到的巨额物资上,同时也直接表现在他们获得物资的内容和品种上。从史籍记载看,西藏朝贡使团带给明朝的贡物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马匹,一类是宗教物品,如佛舍利、佛像等,另一类则是西藏的土特产品,如氆氇、铁哩麻、足里麻、硼砂、犀角、酥油、牦牛毛、盔甲等。在这三类物品中,除了马匹对明朝具有实用价值外,其余两类均为奢侈品,实用价值不大,而明朝的回赐则恰好相反,明朝对西藏朝贡者的赏赐品主要是茶叶、绸缎、生绢、棉麻织品、袈裟等,这几大宗均是藏区生活必需品,其中尤以茶叶为甚。明朝赏赐给西藏朝贡者的茶叶数额极为巨大。如正德十三年,应阐化王使臣请求,朝廷一次赏与乌思藏朝贡僧人及在京僧人的食茶就多达八万九千九百斤。除了这些巨额赏赐之外,明朝还采取了另一个重要的经济措施,即将川陕出产的茶叶收购后运至西北几个州和四川雅安的藏汉交界处的茶马司存贮,由政府出面经营同藏族部落交换马匹,并严禁私茶出境。明朝采用了这一措施固然有出于防御漠北蒙古、迫切需要战马的需要,但另一个重要动机却是为了“以茶驭番”。关于“以茶驭番”政策,明都御史杨一清在上疏中曾作如下表述:“且金城以西,绵亘数千里,以马为科差,以茶为酬价,使之远夷(为)臣民,不敢背叛。如不得茶,则病且死,以是羁縻之,实贤于数万甲兵,此制西番以控北夷之上策也”。[13]洪武三十年,明太祖本人在谈到由政府垄断茶叶经营问题时说:“……巡禁私茶之出境者,朕岂为利哉,制驭夷狄,不得不然也”[14]明太祖这段话可谓道出了明朝茶马互市政策的实质,即非单纯为谋利,而是要因以为制。由此可见,明朝对于茶叶在藏族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是深为了解的,而明朝之所以选择茶叶作为对西藏朝贡者的主要赏赐品并在藏汉边境开设茶马互市,目的正是要让明朝与西藏的经济联系对西藏具有某种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从而达到政治上制约西藏的目的。事实也正是如此,由于明朝用以赏赐西藏朝贡者和与藏区互市的茶叶、绸缎、生绢、棉麻织品等几大宗均是为藏区所不出产的生活必需品,因此,与明朝保持以朝贡和互市为形式的经济联系对于西藏来说就具有极大的不可抗拒性。当万历中,明朝以“番人混冒,方物滥恶”一度革除乌思藏大宝法王、大乘法王、护教王等的朝贡时,“各藏主皆以不得贡为辱,呶呶告辨(辩),实滋疑畏”[15]。竭力要求恢复之。这充分说明在明代,保持与中原地区的经济联系和交往已日益成为藏区的一种本能需要,同时,它也说明西藏的经济已形成一种东向性发展的趋势。这一东向性发展趋势,不仅表现在明代,明朝统治下的中原地区成为了西藏物资和财富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也表现于西藏经济已在结构上(产品结构)与中原地区建立了紧密的依存关系。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明代,西藏的朝贡者主要是以诸王为首的各宗教首领和其下属僧人集团,因此,明朝对西藏朝贡者的赏赐财物实际上大量地流入了西藏各寺庙之中,成为寺庙重要的经济来源并大大促进了寺庙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寺庙实力。当时,藏区不少新建寺庙均是用明朝的赏赐来修建的。如黄教拉萨三大寺之一的色拉寺就是释迦也失用从明朝带回的赏赐所建。有明一代,明朝将大量财富流入西藏所导致的西藏寺庙经济的普遍发展和宗教力量的增强,无疑为十六世纪西藏统一的政教合一政体的最终确立奠定了经济和社会的基础。

  应该承认,从表面上看,明朝同西藏的关系较之于元朝似乎要松散得多。明朝从未用武力干涉西藏的内部事务。同时,明朝既未在西藏派驻官员,也未在西藏驻扎过军队。这充分说明与元朝相比,明朝对西藏的政策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明朝除了用分封和朝贡来实现它与西藏的政治隶属关系外,对于西藏的内部事务则大体采取了一种较为洒脱的听其自治自理的态度。明朝唯一对西藏境内事务发布的行政命令,是永乐五年特令阐化王与护教王,赞善王及藏区各地首领恢复从前后藏到河州的沿途驿站。永乐十二年又派宦官杨三保入藏。“令阐化、护教、赞善三王及川卜、川藏等共修驿站、诸未复者尽复之”[16]所谓恢复驿站,除了驿站设施的修复外,同时也要令沿途藏区籍民供应徭役。明朝关于修复藏区驿站的命令显然得到了西藏各王和地方首领的忠实执行,史载其后“道路毕通,使臣往还数万里,无虞寇盗”[17]。奇怪的是,虽然明朝对西藏的政策具有非强制性特点,但恰恰是明朝与西藏这种表面上较为松散的关系却使得西藏在与明朝的关系上更趋主动、更为积极。有明一代,西藏对明朝的朝贡可谓趋之若骛,而且使团规模之庞大也是空前绝后的。为了保持与明朝的经济联系,西藏各首领珍视保存中央颁发的册封文诰和勘合,遵守承袭手续和年节逞递贺表制度,忠实履行明朝对他们规定的一切政治义务。他们深知保持住明朝所封世职和地位,遵命唯谨,乃是从明朝获取市贡之利的必要前提。由此可见,明朝以经济手段为基础的对藏政策的确是行之有效的。这一政策所产生的最直接、最显著的结果,即是促使了西藏经济的东向性发展,从而在经济上导致了西藏文明重心的进一步东移。

[责任编辑 侯跃生]

  注释:

  ①⑧参见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P236~23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②《明实录》卷91、洪武七年七月已卯条。

  ③《明实录》卷79、洪武六年二月癸酉条。

  ④[日]佐藤长《明代西藏八大教王考(下)》邓锐龄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88年期。

  ⑤[日]佐藤长《元末明初西藏的形势》,载《明代满蒙史研究》,京都,1963年。

  ⑥《明会典》卷111《礼部》69,《给赐》2。

  ⑦《明实录》卷22、宣德元年十一月庚子条。

  ⑨《明实录》卷78、成化**月乙丑条。

  ⑩《明会典》卷108《礼部》66《朝贡》4。

  [11]《明会典·朝定》。

  [12]吴均《从<西番馆来文>看明朝对藏区的管理》引岷川大崇教寺禅师桑儿结坚参进贡表文,《藏族学术讨论会讨文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

  [13]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的抚慰番夷安靖地方疏》,《明经州文编》。

  [14]《明实录》卷251。

  [15]《明实录》卷456,万历三十七年四月丙寅条。

  [16][17]《明史、西域传》卷331。
好文。
明成祖确实是雄才大略,一代英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