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媒体的庭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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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媒体的庭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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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11-2 15:41:43 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作者:周培勤 阅读202次
   
2003年7月,美国NBA篮球明星科比被指控强奸了一名19岁的女子。此案一发,立即引起了美国媒体强烈的兴趣。受理此案的科罗拉多州义各尔市记者云集,使这个只有数千人的安静小镇变得热闹非凡。尽管面对媒体的一再请求,审理此案的法官还是在9月初断然宣布,案件审理的预备听证会将禁止记者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美国媒体普遍预测,这一禁令在几个月之后的正式审理中估计也不会放开。法官的这一决定再次引发了美国各界对于媒体庭审报道的讨论k k一个近百年来一直悬而未决的讨论。虽然中美的新闻与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解读这一讨论还是可以对我们有所启示的。

历史回顾

可能是因为“黄色新闻”的泛滥,早期的美国法庭对于大众传媒是比较戒备的。按照美国法律,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审理,文字记者可以凭借这一法律条文进入法庭,法庭也没有办法阻止旁听的记者离开法庭之后撰写报道。但法庭还是设法阻止更多形式的记者采访,很多地方规定记者不得携带任何设备,包括打字机、录音机、照相机和摄像机。1917年,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建议州内各法院不要允许记者携带照相机进入法庭采访。1925年,芝加哥法律协会45名法官一致通过决议,禁止法庭上使用照相机。但是,同年,一名田纳西州的法官不仅允许摄影记者进入法庭采访,还欢迎电台记者到法庭作现场报道。①

1955年12月6日,美国观众第一次通过电视收看到了直播的庭审——这是得克萨斯州维口市的一家电视台直播的一起杀人案件的审理。为了避免直播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这家电视台在直播之前征得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和陪审团的同意,也征得了被指控的嫌疑人的同意。在首次直播庭审之后,维口地区律师协会对收看了直播的61名律师进行了调查,其中59人认为电视台的摄像机对案件审理影响很小。但维口的成功实践并没有产生全国性的影响,美国法庭对记者的长期戒备依然存在。1965年,除了得克萨斯和科罗拉多两州之外,美国所有的州都明文禁止记者在法庭上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前,美国大多数法庭之所以禁止记者使用照相机和摄像机的主要理由是这些机器设备体积太大,操作起来有声响,对安静、肃穆的法庭是一种干扰,不利于维护法庭的尊严。随着新闻设备的现代化,照相机和摄像机变得越来越小巧和便于操作,记者可以在很安静的场合下使用这些设备而不发出引人注意的声响。在这种情况之下,美国新闻界在50年代再次要求允许记者拍摄、录制庭审实况。1956年,这一要求在科罗拉多州审理古罕穆一案时得到了满足。古罕穆被指控为了骗得母亲的人身保险,将炸药放在搭乘飞机的母亲的随身行李中,导致飞机在空中爆炸,44人遇难。为了充分采访案件的庭审,媒体联合起来请求法庭允许记者在法庭上使用照相机和摄像机,保证不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秩序。为了争取法庭的同意,媒介主动提出限制采访庭审的记者人数,主审官有权在任何时候切断摄像机的工作。审理此案的法官莫瑞批准了媒介的这些请求,他并且更进一步,成功地说服科罗拉多州的最高法院通过立法,规定今后法庭上能否使用照相机和摄像机由法官决定。科罗拉多州成为通过此项立法的全美第一州。

但到六十年代,对于记者在法庭上使用照相机和摄像机的问题讨论重点转移到了司法的角度,人们开始探讨图像采访对案件审理可能产生的社会、心理影响。新一轮的讨论开始于1962年的得克萨斯州的易思特案件。这是一起普通的经济案件,但因为犯罪嫌疑人易思特与肯尼迪总统私交甚密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强大的舆论要求之下,该案的审理允许各类记者采访。在法庭上,摄影记者和电视台记者自由行动,随意拍摄,主审法官面前就放置了3个话筒,法庭的地板上各种电线、电缆交错铺排,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在这一审理中,易思特被判有罪,但易思特不服上诉。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得克萨斯州法院的判决,易思特被宣判无罪。最高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电视直播审判侵犯了易思特作为被告应享有的正常的审判程序。②

进入七十年代,电视业的发展日益规范,逐渐成为主流媒体,赢得了一定声誉,也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在这样的有利背景之下,美国媒体,尤其是电视台,重新开始向司法部门提出拍摄、录制庭审的要求。这一讨论在佛罗里达州取得了突破,该州在1977年开始了一个为期一年的试验项目:允许电视台转播庭审,只要主审法官同意。对扎莫拉案件的审理是这次试验的重点。据报道,在此案开庭审理的第一天就有60名记者到庭采访。主审法官贝克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认为,案件审理是成功的,事实证明记者和法官的工作是能很好配合的。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佛罗里达州法院对这个项目进行了两次问卷调查,一次是听取该州所有法官的意见,一次是听取参加了扎莫拉审理的有关人士的意见。两次调查都显示,人们认为电视台的转播对庭审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在八九十年代,继佛罗里达之后,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先后开展了让摄影、摄像记者进入法庭采访的试验。经过这一试验阶段,在40多个州,照相机、摄像机不再被法庭排斥;但在有些州,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仍然相当激烈,纽约州就是一个典型。经过长期的讨论,1987年12月1日纽约州也开始了为期18个月的试验,有条件地让照相机、摄像机进入法庭采访。这一试验在纽约州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支持和反对的力量势均力敌,难以决断试验的结果。在各方妥协之下,1989年5月31日,在为期18个月的试验就要到期的最后一天,纽约州长签署了一项新的法令,将试验再延期两年。但到1991年6月1日,在续签的两年试验期满之后,纽约州最终还是没有通过法令保证记者在采访庭审时有权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事实上,媒介在这一争论中的失败不仅仅发生在一些州的法庭,美国最高法院是反对派的最强有力的代表。1996年,最高法院法官之一斯沃特在对国会一个委员会就此争论发表意见时作了非常强硬的表态:除非“从我的身躯上踏过去”,电视永远也不能进入美国最高法院。已故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伯格也曾经表示了类似的反对意见,认为“电视是世界上最具有破坏性的东西”,在他的任期内不要期望进入法庭。

这些强烈的反对意见反映了采访庭审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它不仅涉及到采访的一些技术设备的问题,它还与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媒介的社会责任、媒介的商业特性等复杂的问题紧紧相连,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可以回答这个复杂的讨论。

新闻自由还是司法公正?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保证新闻自由,这也是支持记者(包括摄影记者和摄像记者)采访庭审的主要法律根据。在关于采访庭审的讨论中,支持者认为,新闻采访是自由的,既然法庭是对公众开放的,法官就不能禁止记者进入法庭进行采访。支持派认为,广泛报道庭审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一,这是普法教育的良机。媒体,作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成为很好的普及法律知识的渠道,尤其是电视。几乎所有的美国家庭都有电视,很多家庭有两三台,美国家庭中电视打开的时间是平均每天7小时。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许多机构都曾作过社会调查,发现大量公民对司法问题所知甚少,很多人不知道贫穷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得到律师服务,更不知道上诉的基本程序。转播庭审可以提供大量的关于案件审理的真实的情况,尤其可以给文化层次不高的人提供一个了解法律知识的机会。

第二,有利于加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参与积极性。大多数美国人并没有什么机会去旁听庭审或作为当事人直接参加庭审,他们对法庭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介。通过这个间接的方式,公民了解司法系统是如何运作的,他们也可以藉此了解这个系统是否需要完善,媒介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帮助公民实现管理国家的愿望。

第三,有助于通过舆论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派并不否认电视转播会影响法官、律师等人的工作,但他们认为这种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庭审通过媒体的公开可以促使法官更好地审理案件,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工作在公众的监督之下。社会学的研究是支持这一论点的,因为人在被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会作出更多的努力,争取表现得更出色。

第四,可以对犯罪起到遏制作用。1977年,佛罗里达州法院直播了对扎莫拉杀人案的审理,扎莫拉的代理律师鲁宾在审判结束之后收到了数百份美国各地青少年的来信,很多人在信中表示,看了转播的庭审之后他们对于犯罪问题有了更多的认识,在今后生活中遇到问题的时候会三思而行,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③

但是,美国司法界对采访庭审一直持很谨慎的态度,即使目前大多数州允许图像记者进入法庭采访,法律仍规定,主审法官有权对图像记者采访庭审下禁令。与支持派一样,反对派也有他们的宪法依据,那就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确保司法公正。反对派认为,过度的庭审采访会妨碍这一权利的实现。美国最高法院在推翻得州法庭对易思特的有罪认定时声明,电视台的摄像机出现在法庭上会严重影响律师、法官、证人和陪审团的工作,法庭有可能因此成为一个舞台,所有参加审理工作的人员都会被迫面对观众表演;由于有太多记者在场扰乱了正常的审理秩序,易思特在得州法庭没有得到公正审判。

概括而言,美国司法界担心记者采访庭审(尤其是图像记者的采访)可能会负面影响陪审团成员、证人、主审法官、律师等,从而潜在地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对陪审团成员而言,因为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他们在进入案件的审理之前可能就已经看了过多的有关报道,在这些报道的影响之下,他们已经在心目中形成了一定的观点,而这些观点会妨碍他们在审判时倾听各方面的陈述。同时,公开报道就无法保证陪审团成员的匿名权,他们会感受到压力。

对证人而言,他们出庭作证的效果可能会受到伤害,有些证人可能会因为有记者在场而感到紧张,有些证人干脆就会因此拒绝出庭作证。1991年的一个问卷调查证实了这一推测。500名随意抽样的人在回答“如果你是一起案件的受害人,你又知道案件的审理将被录制成新闻,你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时,45%的人表示出庭的可能性会减小,43%的人表示他们还是会出庭的,只有10%的人表示更愿意出庭作证了。

对主审法官而言,电视直播无疑将使他们面临空前的压力,法官将要分出一部分精力管理媒体报道。另外,直播审判也有可能成为法官用以竞选连任的“政治武器”。

对律师而言,他们在考虑如何在法庭上有力陈辞的同时还要考虑如何通过媒体赢得舆论支持。受理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辩护律师就说,我们实际上是在打两场官司,一场是在法庭面对法官,一场是通过采访法庭的记者面对舆论。④

为了减少受媒体报道的影响,在有些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要求陪审团成员、证人等尽量不看报纸、电视,不听收音机,不上网看新闻,甚至有时会将陪审团成员与外界隔离起来。但一个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要避免媒介是很难的,舆论的力量总是难以估量的。舆论的影响对司法公正是好是坏呢?美国司法界有人认为,舆论形成的基础主要是通过媒介报道,而媒介报道的出发点是新闻价值,这与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他们是从司法的角度看待案件的。因此,媒体消费者了解到的案件和司法人员眼中的案件可能出入很大,舆论可能是在一个并不可靠的消息来源基础上产生的。

很明显的是,美国司法界对庭审报道的主要限制是针对图像记者而不是文字记者。简单来说原因有二:一是“眼见为实”的传统观念使图像新闻在庭审报道方面影响更大;二是图像新闻也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就庭审报道而言,选择特定的角度和特定的时刻进行拍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看上去非常体面、自信、无辜,也有可能看上去很颓废、疲惫、粗鲁,而这些图像的效果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引导大众舆论。

教育还是娱乐?

报纸、电台、电视台在争取更多采访法庭的机会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它们的教育功能。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媒体有商业操作,而娱乐受众是吸引更多广告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们不禁要问:媒体采访法庭到底是为了教育还是娱乐?

美国法庭电视台(Court TV)是一家具有广泛影响的以报道法庭为主的电视台,创建于1991年7月1日。目前该台由时代华纳公司、美国律师媒体、全国广播公司等几家著名公司共同拥有,是目前美国法庭报道的权威媒体,对许多报纸、电台、电视台报道法庭有着广泛的影响。该台每天24小时、每周7天不间断地播报法庭新闻、转播各种庭审。法庭电视台的创始人布瑞尔(耶鲁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一再强调法庭电视台的教育功能,他说办这个电视台的目的是“帮助人们了解重要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对他们的生活可能会有深刻的影响k k这决不仅仅是为了娱乐”。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布瑞尔引用了一个1989年的统计数据,那就是54%的美国成年人电视观众知道“人民法庭”(一个虚拟法庭的电视娱乐节目)的法官,但只有9%的人知道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名字。⑤布瑞尔认为现在是利用电视的强大影响开展真正的法律知识教育的时候了。布瑞尔还强调,法庭电视台在讨论选题的时候从来不允许提出收视率这个商业化的问题。

但是,相当多的人士,包括很多媒介从业人员,都直言不讳媒介的很大目的是追逐商业利益。在法庭电视台开播仅两天,《纽约时报》的评论员就提醒大家:“法庭电视台潜在的危险是它可能一味注重收视率,节目将利用观众的收视心理而不是教育启发他们。”⑥斯蒙诺夫(FOX电视台的一名制片人)虽然积极要求法庭允许记者采访,但他也承认:“我们是记者而不是教育工作者,……我们做的是新闻商业这个行当。”传播学界著名学者格伯纳涵化理论的奠基人k k也对转播庭审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电视直播并没有提高观众的法律知识,相反,电视加上了很多声像效果和戏剧化的娱乐特征,更加歪曲了观众的法庭知识。商业电视台转播庭审时不断插播的广告更是直接反映了媒体的商业目的,使真实的庭审看上去更像是正在进行的体育比赛。

不可否认,美国电视台转播庭审有着强烈的娱乐化倾向。这一点可以从案件的选择上看出来,大部分被转播的案件都是情节离奇、充满血腥暴力。以法庭电视台为例,从1991年7月创办到1992年2月的半年时间内,该台转播的各种庭审一共76次,一半以上是暴力案件,其中30次是与凶杀有关的,14次是与强奸、警察暴行等相关。媒体过分关注暴力案件对受众的影响可能是很深刻的,因为受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大众传媒,偏重于报道暴力案件的大众传媒为受众构建的是一个充满暴力的世界。这一推断在格伯纳的涵化理论研究中被一再证实,他的研究表明,电视看得越多的观众越是认为这个世界是充满暴力的、丑陋的、恶劣的。

事实上,美国媒体在案件报道的娱乐化倾向是近年来法庭限制采访的主要原因,司法界不愿意在电视上看到的是一个如同马戏团表演一样的庭审,而法庭尊严荡然无存。应该说到八十年代,经过多年的努力,美国新闻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采访庭审的权利。到九十年代初,除了2个州之外,美国其他所有的州都正式或试验性地允许摄影、摄像记者采访法庭。但这样的新闻和司法融洽相处的时间并不长,1995年媒体对辛普森案件的报道极大地打击了司法界对媒体的信心,法庭对记者采访的政策再次紧缩。

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运动员,其前妻和她的男朋友在加州被谋杀,辛普森被指控是嫌疑人。这起案件包含了凶杀、婚恋、种族关系(辛普森是黑人,前妻是白人)、明星等可以成为娱乐新闻的一连串因素,受到了空前的关注,在美国称为“世纪审判”。研究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学者格尔登伯德说,大概有1200名记者采访了这个案件的审理。为了争夺受众,很多媒体争抢新闻,很多不实消息和一面之辞也被广为报道。没有足够的采访对象,记者们就互相采访,媒体报道一片混乱。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媒体的表现和主审法官的表现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加州州长在案件宣判之后几小时就建议加州法庭在今后的庭审中禁止电视台采访。新闻界也意识到,因为这起案件的报道使人失望,新闻界在与司法界关于庭审报道的争执中的地位退后了至少10年。⑦在随后的对辛普森的民事诉讼审理中,记者只能与普通人一样进入法庭,不能携带任何器材,连报纸的速写漫画家也被禁止在法庭上画速写。法官还发布了禁言令,禁止律师、当事人、证人、法庭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不但是这起案件,在随后的很多引人注目的案件审理中,法官都采取了对媒体相对封闭的态度。

目前,美国媒体对娱乐化法庭报道的一个比较有效的回击就是由非商业性电视台来进行庭审报道,这个做法在华盛顿州首先开展,得到了肯定。华盛顿州的前立法议员贺柯在1995年成立了一个TVW有线电视台——一家非营利的电视台,由华盛顿州议会提供经费,也接受个人、公司和各种基金会的无偿捐款。TVW主要是转播该州的一些立法讨论、公共事务、集会、纪念活动等。没有广告,免费收看,目的是使政府管理事务更多地被人了解。华盛顿州的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主动要求TVW转播他们的一些庭审活动,并帮助这家电视台争取到了转播庭审的有关立法。与商业电视台相比,TVW转播的庭审涉及的案件比较广泛,的确有启迪教育意义。在成立的第一年,该台转播了40起案件的审理,包括:如果雇员协助被劫持人质从事了违反公司规定的活动,雇员是否应该被解雇;对青少年和有精神障碍的嫌疑人如何审理;反歧视法的执行等等。因为不是商业台,该台在转播庭审时就没有商业广告的打断,编辑也比较严谨,对案件本身很少指指点点。TVW电视台的做法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密西根州已经开始效仿。但相对于商业电视台而言,这些非营利电视台没有将太多的注意力放在赢得观众上,很多时候观众是很难抵挡商业电视台的高投入制作节目的吸引力的。因此,商业电视台还是在美国占有绝对多数的观众,而非营利电视台的庭审报道还远没有成为主流。

从多年的情况看来,美国媒介与法庭的争论一直还没有定论,媒介与司法部门在这个问题的实践上也是“走两步、退一步”,但总的趋势是法庭逐渐向媒介有条件公开,未来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的表现,取决于媒介是否能在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中实现平衡,是否能在商业目标和教育功能中实现平衡。

注释:

①芭贝:《法庭上的图像采访: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辩论》(1987)

②伯依得:《摄像机到法庭k k易斯特对得克萨斯案和佛罗里达的为期一年试验》(1978),刊于《迈阿密大学法律评论》第32期

③普拉特:《电视在法庭:合理的采访权?》(1981),刊于《传播与法律》第3卷第1期

④高登法博:《要不要电视:电视、司法和法庭》(1998)

⑤萨乐:《批判的目光:美国司法体系在电视审判时代》(1994)

⑥古德曼:《有线电视直播的司法运作》(1991),刊于纽约时报1991年7月3日第17版

⑦格伯纳:《摄像机在法庭:“辛普森秀”逆转潮流》(1995),刊于《广播和电子传媒学刊》第39期

(美国阿拉巴马大学传播学博士 周培勤)解读美国媒体的庭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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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11-2 15:41:43 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作者:周培勤 阅读202次
   
2003年7月,美国NBA篮球明星科比被指控强奸了一名19岁的女子。此案一发,立即引起了美国媒体强烈的兴趣。受理此案的科罗拉多州义各尔市记者云集,使这个只有数千人的安静小镇变得热闹非凡。尽管面对媒体的一再请求,审理此案的法官还是在9月初断然宣布,案件审理的预备听证会将禁止记者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美国媒体普遍预测,这一禁令在几个月之后的正式审理中估计也不会放开。法官的这一决定再次引发了美国各界对于媒体庭审报道的讨论k k一个近百年来一直悬而未决的讨论。虽然中美的新闻与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解读这一讨论还是可以对我们有所启示的。

历史回顾

可能是因为“黄色新闻”的泛滥,早期的美国法庭对于大众传媒是比较戒备的。按照美国法律,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审理,文字记者可以凭借这一法律条文进入法庭,法庭也没有办法阻止旁听的记者离开法庭之后撰写报道。但法庭还是设法阻止更多形式的记者采访,很多地方规定记者不得携带任何设备,包括打字机、录音机、照相机和摄像机。1917年,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建议州内各法院不要允许记者携带照相机进入法庭采访。1925年,芝加哥法律协会45名法官一致通过决议,禁止法庭上使用照相机。但是,同年,一名田纳西州的法官不仅允许摄影记者进入法庭采访,还欢迎电台记者到法庭作现场报道。①

1955年12月6日,美国观众第一次通过电视收看到了直播的庭审——这是得克萨斯州维口市的一家电视台直播的一起杀人案件的审理。为了避免直播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这家电视台在直播之前征得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和陪审团的同意,也征得了被指控的嫌疑人的同意。在首次直播庭审之后,维口地区律师协会对收看了直播的61名律师进行了调查,其中59人认为电视台的摄像机对案件审理影响很小。但维口的成功实践并没有产生全国性的影响,美国法庭对记者的长期戒备依然存在。1965年,除了得克萨斯和科罗拉多两州之外,美国所有的州都明文禁止记者在法庭上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前,美国大多数法庭之所以禁止记者使用照相机和摄像机的主要理由是这些机器设备体积太大,操作起来有声响,对安静、肃穆的法庭是一种干扰,不利于维护法庭的尊严。随着新闻设备的现代化,照相机和摄像机变得越来越小巧和便于操作,记者可以在很安静的场合下使用这些设备而不发出引人注意的声响。在这种情况之下,美国新闻界在50年代再次要求允许记者拍摄、录制庭审实况。1956年,这一要求在科罗拉多州审理古罕穆一案时得到了满足。古罕穆被指控为了骗得母亲的人身保险,将炸药放在搭乘飞机的母亲的随身行李中,导致飞机在空中爆炸,44人遇难。为了充分采访案件的庭审,媒体联合起来请求法庭允许记者在法庭上使用照相机和摄像机,保证不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秩序。为了争取法庭的同意,媒介主动提出限制采访庭审的记者人数,主审官有权在任何时候切断摄像机的工作。审理此案的法官莫瑞批准了媒介的这些请求,他并且更进一步,成功地说服科罗拉多州的最高法院通过立法,规定今后法庭上能否使用照相机和摄像机由法官决定。科罗拉多州成为通过此项立法的全美第一州。

但到六十年代,对于记者在法庭上使用照相机和摄像机的问题讨论重点转移到了司法的角度,人们开始探讨图像采访对案件审理可能产生的社会、心理影响。新一轮的讨论开始于1962年的得克萨斯州的易思特案件。这是一起普通的经济案件,但因为犯罪嫌疑人易思特与肯尼迪总统私交甚密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强大的舆论要求之下,该案的审理允许各类记者采访。在法庭上,摄影记者和电视台记者自由行动,随意拍摄,主审法官面前就放置了3个话筒,法庭的地板上各种电线、电缆交错铺排,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在这一审理中,易思特被判有罪,但易思特不服上诉。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得克萨斯州法院的判决,易思特被宣判无罪。最高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电视直播审判侵犯了易思特作为被告应享有的正常的审判程序。②

进入七十年代,电视业的发展日益规范,逐渐成为主流媒体,赢得了一定声誉,也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在这样的有利背景之下,美国媒体,尤其是电视台,重新开始向司法部门提出拍摄、录制庭审的要求。这一讨论在佛罗里达州取得了突破,该州在1977年开始了一个为期一年的试验项目:允许电视台转播庭审,只要主审法官同意。对扎莫拉案件的审理是这次试验的重点。据报道,在此案开庭审理的第一天就有60名记者到庭采访。主审法官贝克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认为,案件审理是成功的,事实证明记者和法官的工作是能很好配合的。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佛罗里达州法院对这个项目进行了两次问卷调查,一次是听取该州所有法官的意见,一次是听取参加了扎莫拉审理的有关人士的意见。两次调查都显示,人们认为电视台的转播对庭审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在八九十年代,继佛罗里达之后,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先后开展了让摄影、摄像记者进入法庭采访的试验。经过这一试验阶段,在40多个州,照相机、摄像机不再被法庭排斥;但在有些州,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仍然相当激烈,纽约州就是一个典型。经过长期的讨论,1987年12月1日纽约州也开始了为期18个月的试验,有条件地让照相机、摄像机进入法庭采访。这一试验在纽约州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支持和反对的力量势均力敌,难以决断试验的结果。在各方妥协之下,1989年5月31日,在为期18个月的试验就要到期的最后一天,纽约州长签署了一项新的法令,将试验再延期两年。但到1991年6月1日,在续签的两年试验期满之后,纽约州最终还是没有通过法令保证记者在采访庭审时有权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事实上,媒介在这一争论中的失败不仅仅发生在一些州的法庭,美国最高法院是反对派的最强有力的代表。1996年,最高法院法官之一斯沃特在对国会一个委员会就此争论发表意见时作了非常强硬的表态:除非“从我的身躯上踏过去”,电视永远也不能进入美国最高法院。已故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伯格也曾经表示了类似的反对意见,认为“电视是世界上最具有破坏性的东西”,在他的任期内不要期望进入法庭。

这些强烈的反对意见反映了采访庭审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它不仅涉及到采访的一些技术设备的问题,它还与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媒介的社会责任、媒介的商业特性等复杂的问题紧紧相连,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可以回答这个复杂的讨论。

新闻自由还是司法公正?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保证新闻自由,这也是支持记者(包括摄影记者和摄像记者)采访庭审的主要法律根据。在关于采访庭审的讨论中,支持者认为,新闻采访是自由的,既然法庭是对公众开放的,法官就不能禁止记者进入法庭进行采访。支持派认为,广泛报道庭审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一,这是普法教育的良机。媒体,作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成为很好的普及法律知识的渠道,尤其是电视。几乎所有的美国家庭都有电视,很多家庭有两三台,美国家庭中电视打开的时间是平均每天7小时。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许多机构都曾作过社会调查,发现大量公民对司法问题所知甚少,很多人不知道贫穷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得到律师服务,更不知道上诉的基本程序。转播庭审可以提供大量的关于案件审理的真实的情况,尤其可以给文化层次不高的人提供一个了解法律知识的机会。

第二,有利于加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参与积极性。大多数美国人并没有什么机会去旁听庭审或作为当事人直接参加庭审,他们对法庭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介。通过这个间接的方式,公民了解司法系统是如何运作的,他们也可以藉此了解这个系统是否需要完善,媒介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帮助公民实现管理国家的愿望。

第三,有助于通过舆论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派并不否认电视转播会影响法官、律师等人的工作,但他们认为这种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庭审通过媒体的公开可以促使法官更好地审理案件,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工作在公众的监督之下。社会学的研究是支持这一论点的,因为人在被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会作出更多的努力,争取表现得更出色。

第四,可以对犯罪起到遏制作用。1977年,佛罗里达州法院直播了对扎莫拉杀人案的审理,扎莫拉的代理律师鲁宾在审判结束之后收到了数百份美国各地青少年的来信,很多人在信中表示,看了转播的庭审之后他们对于犯罪问题有了更多的认识,在今后生活中遇到问题的时候会三思而行,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③

但是,美国司法界对采访庭审一直持很谨慎的态度,即使目前大多数州允许图像记者进入法庭采访,法律仍规定,主审法官有权对图像记者采访庭审下禁令。与支持派一样,反对派也有他们的宪法依据,那就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确保司法公正。反对派认为,过度的庭审采访会妨碍这一权利的实现。美国最高法院在推翻得州法庭对易思特的有罪认定时声明,电视台的摄像机出现在法庭上会严重影响律师、法官、证人和陪审团的工作,法庭有可能因此成为一个舞台,所有参加审理工作的人员都会被迫面对观众表演;由于有太多记者在场扰乱了正常的审理秩序,易思特在得州法庭没有得到公正审判。

概括而言,美国司法界担心记者采访庭审(尤其是图像记者的采访)可能会负面影响陪审团成员、证人、主审法官、律师等,从而潜在地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对陪审团成员而言,因为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他们在进入案件的审理之前可能就已经看了过多的有关报道,在这些报道的影响之下,他们已经在心目中形成了一定的观点,而这些观点会妨碍他们在审判时倾听各方面的陈述。同时,公开报道就无法保证陪审团成员的匿名权,他们会感受到压力。

对证人而言,他们出庭作证的效果可能会受到伤害,有些证人可能会因为有记者在场而感到紧张,有些证人干脆就会因此拒绝出庭作证。1991年的一个问卷调查证实了这一推测。500名随意抽样的人在回答“如果你是一起案件的受害人,你又知道案件的审理将被录制成新闻,你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时,45%的人表示出庭的可能性会减小,43%的人表示他们还是会出庭的,只有10%的人表示更愿意出庭作证了。

对主审法官而言,电视直播无疑将使他们面临空前的压力,法官将要分出一部分精力管理媒体报道。另外,直播审判也有可能成为法官用以竞选连任的“政治武器”。

对律师而言,他们在考虑如何在法庭上有力陈辞的同时还要考虑如何通过媒体赢得舆论支持。受理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辩护律师就说,我们实际上是在打两场官司,一场是在法庭面对法官,一场是通过采访法庭的记者面对舆论。④

为了减少受媒体报道的影响,在有些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要求陪审团成员、证人等尽量不看报纸、电视,不听收音机,不上网看新闻,甚至有时会将陪审团成员与外界隔离起来。但一个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要避免媒介是很难的,舆论的力量总是难以估量的。舆论的影响对司法公正是好是坏呢?美国司法界有人认为,舆论形成的基础主要是通过媒介报道,而媒介报道的出发点是新闻价值,这与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他们是从司法的角度看待案件的。因此,媒体消费者了解到的案件和司法人员眼中的案件可能出入很大,舆论可能是在一个并不可靠的消息来源基础上产生的。

很明显的是,美国司法界对庭审报道的主要限制是针对图像记者而不是文字记者。简单来说原因有二:一是“眼见为实”的传统观念使图像新闻在庭审报道方面影响更大;二是图像新闻也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就庭审报道而言,选择特定的角度和特定的时刻进行拍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看上去非常体面、自信、无辜,也有可能看上去很颓废、疲惫、粗鲁,而这些图像的效果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引导大众舆论。

教育还是娱乐?

报纸、电台、电视台在争取更多采访法庭的机会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它们的教育功能。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媒体有商业操作,而娱乐受众是吸引更多广告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们不禁要问:媒体采访法庭到底是为了教育还是娱乐?

美国法庭电视台(Court TV)是一家具有广泛影响的以报道法庭为主的电视台,创建于1991年7月1日。目前该台由时代华纳公司、美国律师媒体、全国广播公司等几家著名公司共同拥有,是目前美国法庭报道的权威媒体,对许多报纸、电台、电视台报道法庭有着广泛的影响。该台每天24小时、每周7天不间断地播报法庭新闻、转播各种庭审。法庭电视台的创始人布瑞尔(耶鲁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一再强调法庭电视台的教育功能,他说办这个电视台的目的是“帮助人们了解重要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对他们的生活可能会有深刻的影响k k这决不仅仅是为了娱乐”。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布瑞尔引用了一个1989年的统计数据,那就是54%的美国成年人电视观众知道“人民法庭”(一个虚拟法庭的电视娱乐节目)的法官,但只有9%的人知道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名字。⑤布瑞尔认为现在是利用电视的强大影响开展真正的法律知识教育的时候了。布瑞尔还强调,法庭电视台在讨论选题的时候从来不允许提出收视率这个商业化的问题。

但是,相当多的人士,包括很多媒介从业人员,都直言不讳媒介的很大目的是追逐商业利益。在法庭电视台开播仅两天,《纽约时报》的评论员就提醒大家:“法庭电视台潜在的危险是它可能一味注重收视率,节目将利用观众的收视心理而不是教育启发他们。”⑥斯蒙诺夫(FOX电视台的一名制片人)虽然积极要求法庭允许记者采访,但他也承认:“我们是记者而不是教育工作者,……我们做的是新闻商业这个行当。”传播学界著名学者格伯纳涵化理论的奠基人k k也对转播庭审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电视直播并没有提高观众的法律知识,相反,电视加上了很多声像效果和戏剧化的娱乐特征,更加歪曲了观众的法庭知识。商业电视台转播庭审时不断插播的广告更是直接反映了媒体的商业目的,使真实的庭审看上去更像是正在进行的体育比赛。

不可否认,美国电视台转播庭审有着强烈的娱乐化倾向。这一点可以从案件的选择上看出来,大部分被转播的案件都是情节离奇、充满血腥暴力。以法庭电视台为例,从1991年7月创办到1992年2月的半年时间内,该台转播的各种庭审一共76次,一半以上是暴力案件,其中30次是与凶杀有关的,14次是与强奸、警察暴行等相关。媒体过分关注暴力案件对受众的影响可能是很深刻的,因为受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大众传媒,偏重于报道暴力案件的大众传媒为受众构建的是一个充满暴力的世界。这一推断在格伯纳的涵化理论研究中被一再证实,他的研究表明,电视看得越多的观众越是认为这个世界是充满暴力的、丑陋的、恶劣的。

事实上,美国媒体在案件报道的娱乐化倾向是近年来法庭限制采访的主要原因,司法界不愿意在电视上看到的是一个如同马戏团表演一样的庭审,而法庭尊严荡然无存。应该说到八十年代,经过多年的努力,美国新闻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采访庭审的权利。到九十年代初,除了2个州之外,美国其他所有的州都正式或试验性地允许摄影、摄像记者采访法庭。但这样的新闻和司法融洽相处的时间并不长,1995年媒体对辛普森案件的报道极大地打击了司法界对媒体的信心,法庭对记者采访的政策再次紧缩。

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运动员,其前妻和她的男朋友在加州被谋杀,辛普森被指控是嫌疑人。这起案件包含了凶杀、婚恋、种族关系(辛普森是黑人,前妻是白人)、明星等可以成为娱乐新闻的一连串因素,受到了空前的关注,在美国称为“世纪审判”。研究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学者格尔登伯德说,大概有1200名记者采访了这个案件的审理。为了争夺受众,很多媒体争抢新闻,很多不实消息和一面之辞也被广为报道。没有足够的采访对象,记者们就互相采访,媒体报道一片混乱。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媒体的表现和主审法官的表现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加州州长在案件宣判之后几小时就建议加州法庭在今后的庭审中禁止电视台采访。新闻界也意识到,因为这起案件的报道使人失望,新闻界在与司法界关于庭审报道的争执中的地位退后了至少10年。⑦在随后的对辛普森的民事诉讼审理中,记者只能与普通人一样进入法庭,不能携带任何器材,连报纸的速写漫画家也被禁止在法庭上画速写。法官还发布了禁言令,禁止律师、当事人、证人、法庭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不但是这起案件,在随后的很多引人注目的案件审理中,法官都采取了对媒体相对封闭的态度。

目前,美国媒体对娱乐化法庭报道的一个比较有效的回击就是由非商业性电视台来进行庭审报道,这个做法在华盛顿州首先开展,得到了肯定。华盛顿州的前立法议员贺柯在1995年成立了一个TVW有线电视台——一家非营利的电视台,由华盛顿州议会提供经费,也接受个人、公司和各种基金会的无偿捐款。TVW主要是转播该州的一些立法讨论、公共事务、集会、纪念活动等。没有广告,免费收看,目的是使政府管理事务更多地被人了解。华盛顿州的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主动要求TVW转播他们的一些庭审活动,并帮助这家电视台争取到了转播庭审的有关立法。与商业电视台相比,TVW转播的庭审涉及的案件比较广泛,的确有启迪教育意义。在成立的第一年,该台转播了40起案件的审理,包括:如果雇员协助被劫持人质从事了违反公司规定的活动,雇员是否应该被解雇;对青少年和有精神障碍的嫌疑人如何审理;反歧视法的执行等等。因为不是商业台,该台在转播庭审时就没有商业广告的打断,编辑也比较严谨,对案件本身很少指指点点。TVW电视台的做法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密西根州已经开始效仿。但相对于商业电视台而言,这些非营利电视台没有将太多的注意力放在赢得观众上,很多时候观众是很难抵挡商业电视台的高投入制作节目的吸引力的。因此,商业电视台还是在美国占有绝对多数的观众,而非营利电视台的庭审报道还远没有成为主流。

从多年的情况看来,美国媒介与法庭的争论一直还没有定论,媒介与司法部门在这个问题的实践上也是“走两步、退一步”,但总的趋势是法庭逐渐向媒介有条件公开,未来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的表现,取决于媒介是否能在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中实现平衡,是否能在商业目标和教育功能中实现平衡。

注释:

①芭贝:《法庭上的图像采访: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辩论》(1987)

②伯依得:《摄像机到法庭k k易斯特对得克萨斯案和佛罗里达的为期一年试验》(1978),刊于《迈阿密大学法律评论》第32期

③普拉特:《电视在法庭:合理的采访权?》(1981),刊于《传播与法律》第3卷第1期

④高登法博:《要不要电视:电视、司法和法庭》(1998)

⑤萨乐:《批判的目光:美国司法体系在电视审判时代》(1994)

⑥古德曼:《有线电视直播的司法运作》(1991),刊于纽约时报1991年7月3日第17版

⑦格伯纳:《摄像机在法庭:“辛普森秀”逆转潮流》(1995),刊于《广播和电子传媒学刊》第39期

(美国阿拉巴马大学传播学博士 周培勤)
要沉了,没人看啊,

偶是不是象党的喉舌啊,  呵呵
偶也不是驴党的支持者,而是共党的铁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