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条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09:43
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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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26日


韩智力

    “古董”法规  该清理了

    2007年“两会”前后,一条消息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

    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王翔提出“铁路撞死人最多赔300元不合理”的建议;

    3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法制工作机构下发通知,明确了清理“过期法规”的有关问题;

    3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确认清理时间表,把对这一新闻的关注推至最高点。“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总计1.3万余件行政法规规章,将被逐一清查。”这位官员表示。

    他还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彻底、力度最大的一次清理,旨在从制度层面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清障”。清理工作将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结果会向社会公布。

    这确实是一件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大事情。一个极端的例子诠释了过期法规对人们的伤害:33岁的邓凤在命丧火车轮下后,只得到了15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150元的丧葬费。

    在这次清理之初,本报推出“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它们大都是1987年前制定的,距今20年有余。其中有些是整个法规明显落后于时代,甚至还有着“文革”的烙印;另一些则是部分条款未能与时俱进,侵害现代公民的权利。所谓“不破不立”,我们期待着,把这些“古董规章”送进博物馆后,能有一批符合当代民生的新法尽快出台。     

    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条款!

    □法伊莎  黎诚  采访/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颁布日期】1958年1月9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点评】目前,全国每年有几亿人流动,下了火车、飞机就去登记。现在是信息时代,拿身份证一刷,不就什么都清楚了?(何兵)

    2.《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79年7月16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具体条款】第六条  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点评】应该看是谁的过错,有没有构成侵权损害,而不是看伤者可怜不可怜;赔偿标准同样谬误——根据民法相关原则,应该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杨小君)

    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颁布日期】1951年4月24日

    【颁布单位】原政务院

    【具体条款】第六条  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

    【点评】  如果按照铁道部的逻辑,国家旅游局是不是也可以推出旅游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劳动部也可以推出劳动意外伤害保险?即使没有购买这个保险,乘客购买了车票,你就应该保证他的旅途安全。不能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把这个风险转移给消费者。(郝演苏)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颁布日期】1987年1月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三十四条  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当邮政企业政企分开以后,邮政和客户是合同关系。客户在支付邮资费用后,邮政企业在法律上就该承担安全有效的邮递业务。如果投递邮件的人能证明信其价值,企业应该给予相应赔偿。(杨小君)

    5.关于贯彻《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76年11月13日

    【颁布单位】原四川省革委会

    【具体条款】第二条:设置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必须经过批准,领得证书,方准使用。市、地、州所属单位的,由市、地、州革命委员会批准;省属单位的,由有关委、组、局批准;国务院在川单位的经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司、局批准。

    【点评】无线电业务发展如此迅速,“文革”时期的规定还不废止?

    (杨小君)  




    6.《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83年6月04日

    【颁布单位】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具体条款】第三条  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点评】这也是个有时代烙印的条款,涉嫌变相拒绝农民入城。如果农民和城镇居民相爱,要结婚买房子,怎么办?(何兵)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颁布日期】1995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点评】乙肝、丙肝“小三阳”并不传播,这个条例的表述对人容易造成误导,并产生歧视。(卓小群)

    8.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颁布日期】1957年8月28日

    【颁布单位】原内务部

    【具体条款】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

    【点评】就批复本身来说,错判应该由法院来承担责任而不是民政部门;不存在什么大不大的损失,只要是遭受损失、提出诉讼,就应该赔偿。(沈岿)

    9.《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颁布日期】1960年7月1日

    【颁布单位】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具体条款】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点评】保障范围太小了。目前出现了很多新行业——比如服务业同样存在降温问题,但出台相关规定就因此没有政策依据。(韩智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

    【颁布单位】原劳动部

    【具体条款】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点评】纸面虽然有效,实际已不可行。尤其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后,这部1953年的法规是中国劳动领域最高龄的法规,早已不合时宜。
  

来源:南方周末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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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26日


韩智力

    “古董”法规  该清理了

    2007年“两会”前后,一条消息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

    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王翔提出“铁路撞死人最多赔300元不合理”的建议;

    3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法制工作机构下发通知,明确了清理“过期法规”的有关问题;

    3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确认清理时间表,把对这一新闻的关注推至最高点。“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总计1.3万余件行政法规规章,将被逐一清查。”这位官员表示。

    他还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彻底、力度最大的一次清理,旨在从制度层面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清障”。清理工作将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结果会向社会公布。

    这确实是一件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大事情。一个极端的例子诠释了过期法规对人们的伤害:33岁的邓凤在命丧火车轮下后,只得到了15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150元的丧葬费。

    在这次清理之初,本报推出“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它们大都是1987年前制定的,距今20年有余。其中有些是整个法规明显落后于时代,甚至还有着“文革”的烙印;另一些则是部分条款未能与时俱进,侵害现代公民的权利。所谓“不破不立”,我们期待着,把这些“古董规章”送进博物馆后,能有一批符合当代民生的新法尽快出台。     

    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条款!

    □法伊莎  黎诚  采访/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颁布日期】1958年1月9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点评】目前,全国每年有几亿人流动,下了火车、飞机就去登记。现在是信息时代,拿身份证一刷,不就什么都清楚了?(何兵)

    2.《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79年7月16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具体条款】第六条  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点评】应该看是谁的过错,有没有构成侵权损害,而不是看伤者可怜不可怜;赔偿标准同样谬误——根据民法相关原则,应该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杨小君)

    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颁布日期】1951年4月24日

    【颁布单位】原政务院

    【具体条款】第六条  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

    【点评】  如果按照铁道部的逻辑,国家旅游局是不是也可以推出旅游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劳动部也可以推出劳动意外伤害保险?即使没有购买这个保险,乘客购买了车票,你就应该保证他的旅途安全。不能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把这个风险转移给消费者。(郝演苏)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颁布日期】1987年1月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三十四条  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当邮政企业政企分开以后,邮政和客户是合同关系。客户在支付邮资费用后,邮政企业在法律上就该承担安全有效的邮递业务。如果投递邮件的人能证明信其价值,企业应该给予相应赔偿。(杨小君)

    5.关于贯彻《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76年11月13日

    【颁布单位】原四川省革委会

    【具体条款】第二条:设置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必须经过批准,领得证书,方准使用。市、地、州所属单位的,由市、地、州革命委员会批准;省属单位的,由有关委、组、局批准;国务院在川单位的经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司、局批准。

    【点评】无线电业务发展如此迅速,“文革”时期的规定还不废止?

    (杨小君)  




    6.《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83年6月04日

    【颁布单位】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具体条款】第三条  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点评】这也是个有时代烙印的条款,涉嫌变相拒绝农民入城。如果农民和城镇居民相爱,要结婚买房子,怎么办?(何兵)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颁布日期】1995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点评】乙肝、丙肝“小三阳”并不传播,这个条例的表述对人容易造成误导,并产生歧视。(卓小群)

    8.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颁布日期】1957年8月28日

    【颁布单位】原内务部

    【具体条款】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

    【点评】就批复本身来说,错判应该由法院来承担责任而不是民政部门;不存在什么大不大的损失,只要是遭受损失、提出诉讼,就应该赔偿。(沈岿)

    9.《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颁布日期】1960年7月1日

    【颁布单位】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具体条款】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点评】保障范围太小了。目前出现了很多新行业——比如服务业同样存在降温问题,但出台相关规定就因此没有政策依据。(韩智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

    【颁布单位】原劳动部

    【具体条款】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点评】纸面虽然有效,实际已不可行。尤其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后,这部1953年的法规是中国劳动领域最高龄的法规,早已不合时宜。
  

来源:南方周末
过期法规“在岗”数十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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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26日


黎诚 法伊莎 采访整理

    问题一:过期法规有何危害?

    杨小君:很多地方还在用旧的概念进行管理,就会影响政府形象。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法规提到的还是食品卫生,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就无法涵盖。

    问题二:为何有如此多的过期法规?

    杨小君:这有可能源于部门之间权力之争、利益之争。有两个最重要的权利,一个是审批许可权,一个是处罚权。地方、部门通过立法,使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问题三:为什么这些法规在2000年清理的时候,没有被“除掉”?

    何兵:工作量非常大。中国的法规浩如烟海,数以万计。一一核对,谈何容易。

    杨小君:部门、地方立法都有一个思维倾向,只注重立,而不注重清理和改。很多类似法规虽以国务院名义出台,但是是由下面部门制定的。虽然国务院也会对此进行审查,但只把握大原则。这种法规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仍然有效,只有个案发生,弊端才会暴露出来。

    韩智力:法律的制度交替,肯定是有些再造,有些继承的过程,不会产生安全的断代。比如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出台的,2000年仍然在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也就是说当时处于立法的空白期,不能直接将旧法清理掉。

    问题四:这给公众权益造成了什么伤害?

    韩智力:赔偿或者补偿标准比较低。

    沈岿:会出现执法过程不一致。执法人员有可能适用会伤害当事人利益的法规,导致公民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问题五:用什么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何兵:我们目前的清理机制有问题。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对部门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

    杨小君:允许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迫使它修改。当一些个案发生后,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案件提起针对其认为不合理条文的修改。

    卓小群:我参加过多年卫生部立法工作,立法是一门遗憾的艺术。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