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革命与自由主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09:34:43
终结革命:背弃承诺抑或重构价值
――解读20世纪中国工农运动
● 于建嵘  
   
(本文为于建嵘博士应燕园评论的邀请于2002年12月19日在北京大学所做的演讲全文,经作者本人审阅)
     
    感谢北大在线燕园评论的邀请。在我心目中,北京大学的演讲台是一块圣地。因为,一个多世纪以来,每当中国社会出现重大转折时,人们都可以在这里寻找到社会的正义和良心。今天,我站在这个神圣的演讲台上,就是想借助你们的良知和智慧来解读中国近百年的工农运动。尽管主流意识和既得利益集团在力图让人们忘记那用鲜血写成的历史,但我认为,重新提示曾经激励工农奋战的政治承诺应该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
    为此,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解读那不能忘却的历史。
     
    一、革命动员下的工农运动
     
    20世纪的中国工农运动,是在知识精英及其政党以革命为正当性动员下发生的社会运动。领导这场革命运动的共产党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民族国家,被动员起来的工农所得到的政治承诺是“解放”。
     
    20世纪中国工农运动的历史背景是以工业化为标志的社会转型。中国工业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在外力压迫下实现内部财富与资本相互转化的经济运动。而要实现这种转化的基本条件是建立对资源和劳动的剥夺体制。资源性剥夺主要在农村,对劳动的压迫则更多地表现在对雇用工人无节制的盘剥。而随着资本的积累,资本的社会作用也就日益突出,使传统处于社会中心的知识精英面临着边缘化的危险。这就为知识精英争夺社会发展话语权提供了动力和机会。因此,在当时民族问题、劳工问题及农村土地问题等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历史条件下,逐渐边缘化的知识精英将“革命”变成为了一种具有至高无上正当性的话语。邹容就在其名著《革命军》中高呼,“我中国今日不可不革命,我中国今日欲脱满洲人之羁缚,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独立,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与世界列强并雄,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长存于二十世纪新世界上,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为地球上名国、地球上主人翁,不可不革命”。这里的革命,就其基本规定性来说,就是一种反体制行为,是利用非制度化的手段改造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社会生存状况。它不仅具有政治目标的性质,而且具有行为道德方面的价值,并具有十分明确的手段意义。
     
    知识精英要进行反体制的“革命”,就必须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动员是一种社会过程,它通过“一连串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信条全部受到侵蚀或被放弃,人民转而选择新的社交格局和行为方式” 。或者“通过利益机制以及国家与政府作为一种社会中心的功能的发挥作用” ,来调动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转型的积极性。然而,中国知识精英所进行的革命动员则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性动员,是通过建立反体制的军事化组织,以直接的武装暴力方式来解决社会冲突和实现社会整合的社会行动。
     
    这种军事化的组织性动员是以知识精英政党化为基础的。美国学者艾尔文?古德纳将“政党”这种“先锋队”新型组织看成是社会动员的中介组织,并认为,如果没有这种中介组织,“知识分子就没有群众基础,因此也就没有权力。只要大多数人未受到知识分子的政治动员,他们就不能协调起来,就不能使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对旧政权的反抗合法化。没有知识分子和先锋队,可能会出现地方性的‘叛乱’军队,甚至土匪军队,并且可能会‘造反’,但不会出现发生在全国范围内成功实现大量财产转移的革命” 。当然,中国知识精英的政党化与西方政党的产生和发展是有所不同的。中国的政党并不是社会各阶级的产物,它始终是凌驾于一定的阶级之上进行革命动员的组织。
     
    影响到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的政党主要有两个,即国民党和共产党。从本质上来看,这两个政党都是崇尚革命的政治集团。虽然他们曾经有过黄金般的合作期,但最终由于在进行社会动员方式和手段上的分歧而分道扬镳。因为,国民党的主体是中上层知识精英,动员的对象是社会中上层权力阶层和资产者。它进行的是精英动员。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情形下,社会精英是无法实现对全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整合的。因此,国民党最终也就无法建立一个完整的民族国家。共产党的核心是中下层知识分子,动员的对象工农,进行的是底层动员,是利用工农的力量来实现其建立民族国家这一政治目标的。
    共产党要想将工农纳入到社会运动之中,并服从建立民族国家这一宏大的革命目标,就必须要寻找到能够动员工农的理论武器。以建立一个公平共产的社会为基本目标的马克思主义及其阶级斗争学说是最符合底层动员需要的。因此,在十月革命感号下,革命的共产党人也就按照列宁主义的基本要求,以求引导当时已广泛存在的以维权为目标的工人反抗运动向阶级斗争方向发展。为此,他们宣称自己是寻求工人阶级解放的政党。这种解放不仅仅是对工人作为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主要是将其理想化“解放全人类”这样宏大的目标。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的第二条所列的四点纲领就鲜明地提出,“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在同时通过的第一个决议案中,也将共产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以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党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 。
     
    在革命的实践中,知识精英对工人的革命输出具有世俗化的特征。他们以符合知识分子的合法身份进入工人社区,其中创办工人子弟学校和工人补习班是其最主要的方式。他们先以拜访学生家长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工人有一定结触后,就开设工人补习学校,并对工人进行以阶级斗争为基本内容的启蒙教育,发现他们当中的优秀分子,逐渐把他们训练和组织起来,“建立党的支部,组织工人俱乐部” 这类具有半政权化具有的“苏维埃的雏形 ”的组织 。正是通过这些有效的动员方式,共产党将产业工人纳入到革命组织之中。当然,这些在革命动员下产生的工人组织,并不是内生的政治社团,而是政党进行政治动员的工具。中国工人阶级在其形成过程之初就被一种外在的理论和需要所困惑。
     
    应该说,当时的工人运动,“就其本身性质来说,是为了争取出卖劳动力的有利条件而向厂主提出宣战,而不是向政府宣战;是经济斗争,而不是政治斗争。这种斗争是当时当地内外部环境所可能和必要的斗争” 。因此,被当时更为激进的共产党人称之为“生活改良的运动”,而且“又多专注在‘增加工资’和‘减少工作时间’两个问题上面”。显然,这与革命的目标是有距离的。时任中共湘区委员会书记的李维汉就对“开创了中国工人运动新纪元”安源工人“幼稚的地方”提出过批评。他说:“为改良工人生活条件,以直接的经济的利益为目的的工人运动,固然很紧要而且不可免。但工人运动若偏落在这一方面,是没有革命的意义的;而且工人底本身亦必然地要落在生活恐慌的循环圈中。”“然而,要使劳动运动带着政治斗争的色彩,必须劳动者都有明白的政治意识。故工人团体应当给工人以主义底基本知识。政治、经济底常识与革命底工具――策略”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也要求工人以“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实现劳农专政” 。
     
    然而,中国的产业工人大都是刚从小农生产者转化而来的。他们对于革命的体验与共产党人的理解是有很大区别的。被革命动员起来的工人成为双刃剑。对此,当时领导安源工人俱乐部的刘少奇有过很深的感受。他说:“我们工友有些因要求不遂,即行部分的罢工,以罢工是随便可以举行,或者以罢工来对待俱乐部,这是怎样的错误?望各工友切不可轻于动武,不要拿武器杀自己家里的人!” 实际上主张劳资调和的刘少奇并没有认识到这恰恰是革命动员的结果。因为,革命意义的“工人解放”并不是以恢复手工工业为目标的,它需要废除资本主义制度,让工人获得工厂的管理权和剩余的分配权。为此,就必须首先夺取政权。这就决定在具体的社会行动时,并不将工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保护对象,而是以破坏工矿的正常运转作为斗争的手段。工矿在这种无节制的斗争之下,资本的利益被否定,工矿失去了活力,工人也就走上了失业之路。失业的痛苦教育了工人,也促使工人出现分化。小部分被革命动员起来的失业工人参加了后来的工农暴动,成为了职业革命者;大部分工人开始意识到了“工人解放”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而无节制的工人运动是不可以带来实际性的经济利益的,因而普遍失去了革命热情,转为保守的现实主义。共产党对工人的革命动员也就在二十年代中后期以失败而宣告终结。
     
    共产党进行底层动员的另一个对象是农民阶级。事实上,共产党早期并没有认识到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在中共一大和二大通过的纲领和决议中都没有农民或土地革命相关的内容。第一次将农民问题列为党的任务是1922年11月中共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该计划所列的“农民问题”认识到:“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之基础,农民至少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最困苦者为居民中半数之无地的佃农,此种人数超过一万二千万被数层压迫的劳苦大群众(专指佃农),自然是工人阶级最有力的友军,为中国共产党所不应忽视的,中国共产党若离开了农民,便很难成功一个大的群众党。”并提出“应在农村组织佃农协会”“组织农民消费协社”等 政治目标。到1923年中共三大时,对中国农民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当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草案》指出:“农民当中国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占非常重要地位,国民革命不得农民参与,也很难成功” ,并通过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农民问题决议案》,“认为有必要结合小农佃户及雇工以反抗宰制中国的帝国主义者,打倒军阀及贪官污吏,反抗地痞劣绅,以保护农民之利益,而促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必要” 。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把握和对农民在国民革命运动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发动和组织农民运动作为共产党人主要的政治目标确定了下来。
     
    但是,这个时期农民运动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农会。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告农民书》提出的政治性主张,就是要求“政府须承认由农民组织的农民协会代替非农民的劣绅所包办的农会”,并赋予“农民协会有会同乡村自治机关议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之权”“组织自卫军,并要求政府发给枪弹,以防土匪及兵灾”等等 。可以说,共产党最初领导的农民运动应该是“农会运动”。这场农会运动,从本质上来说,它并不是一场乡村社会自发的冲突,而是在体制内权力资源大量丧失,国家权威受到冲击并被政党权威所取代的情况下,作为军阀政权体制对立面的共产党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并控制的农村社会革命。在这个时期成立的农民协会,是一批共产党人利用乡村社会之外的意识形态力量借用工业化的组织方式而建立的新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这种以暴力和意识形态力量组织起来的农民革命组织,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所存在的皇权(政权)、族权和绅权的平衡结构,在政权和族权受到冲击和否定的同时,地方权威让位于外来政治势力,形成了以共产党组织和革命军为依托的新的权力结构。然而,这种新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虽然利用阶级权力文化取代了宗族权力文化,通过阶级的区分将政权和族权彻底否定,共产党人也占据了农村社区的领导权,但由于并没有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所以,也就不能最终彻底地将改变乡村社会形态。“农会运动”也就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面对这样的失败,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及时地调整策略,将“耕者有其田”作为“农民解放”的基本内容,鲜明地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显然,这一革命动员令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也就极大地鼓动了农民对旧体制的反抗。当毛泽东将“农会运动”向“农民暴动”转变时,也就得到了农民的广泛响应。正是在这种现实主义动员目标的鼓动下,农民选择了共产党,并用枪杆子帮助共产党打倒了以社会上中层利益为代表的国民政府,建立了一个以革命为标志和合法性的民族国家。
     
    二、被异化的革命胜利成果
     
    共产党夺取了国家政权实现了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这一革命目标。但是革命时期的政治承诺和战争式的动员方式制约着执政者的制度性选择。工农的“解放”与国家建设和发展之间形成了新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仍然坚持革命理想和延袭了战争动员方式的毛泽东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并展开了一场自我毁灭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中国革命的成功是以暴力方式夺取国家政权为标志的。但是,夺取政权并不意味着革命的终结。这在于,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不只是“一种统治方式对另一种统治方式的替代”,而应该包括共产党夺取政权和获得权力后所“发动的结构变迁”。因此,“很难将49年的解放视为革命的终结,因为其后还发生了大规模的革命性变迁: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几近全国耕地面积43%的土地被再分配,作为阶级的地主和富农也同时被消灭;随后发生从53年到57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国有化了几乎全部的城市私有财产,集体化了几乎全部的农村私有财产;以及在大跃进失败后的短暂的革命退潮后,出现在66年到76年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个运动的目的是全力铲除旧传统,建立一种全新的革命文化”。 事实上,共产党早就公开宣称:“对于工人阶级说来,取得政权只是革命的开始,而不是革命的终结”。
     
    问题是,为什么会发生这一系列的革命性变迁?以及在这一系列的结构性的变迁过程中工人和农民获得了什么?
    尽管共产党是知识精英以工人阶级名义组织起来的政治集团,但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又是依靠农民阶级的力量来夺取政权的。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有一个如何处理以革命为合法性的共产党与工人阶级及农民阶级的关系问题。1949年3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时,作为中共工人运动的领袖刘少奇有过这样的讲话:“工人是必须依靠的。但工人是否可靠呢?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最可靠的。这是一般说的。具体地说,则还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工作,使工人阶级完全可靠。如我们疏忽,不做工作就去依靠,那是靠不住的” 。可见,象刘少奇这些共产党高层领导并没有将共产党真正与工人阶级等同起来。尽管如此,由于受革命动员时期意识形态和政治承诺的刚性制约,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为了获得政权的合法性,最终还是选择了工人阶级作为其统治的基础,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界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工人阶级一旦成为了新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的统治基础及“领导阶级”,就需要有一个在意识形态上进一步神圣化的过程,也就得赋予“解放”了的工人以相应的政治的经济地位。因此,建国后,作为“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政治上,工人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有所改变,通过阶级成份的划分,确立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身份,工人作为一种政治符号赋予了新的含义,并通过将工人阶级“泛化”来对政治统治的合理性进行解释;在经济上,通过救助失业人员,废除具有封建色彩的用工制度形成新的劳资关系,并逐渐建立统一调配的劳动规范,初步实现了劳动力非市场化。在组织上,通过对传统工人组织的清洗,逐渐实现了工人组织的国家政治结构化。
     
    如果按照共产党最初的承诺,解放初期工人阶级的这种“解放”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在1956年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关怀下合法地存在着。而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在,劳资之间的冲突也就必然会发生。面对这些冲突,出现了以刘少奇为代表的调和派的整合主张,“剥削有功论”也有一定时期获得了肯定。但是,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资本家为获得超额利益而与共产党政权之间产生了冲突,迫使共产党的高层坚定了以革命的方式剥夺和消灭资产阶级的决心。因此,以革命运动的方式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建立了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体制。正是在国有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单位制为基础的“身份制”。这种身份制具有经济利益的等级序列化、劳动关系非契约的行政配置、强制性的人身依附及超稳定的刚性结构这些特别。它一方面让工人因此获得了“国家的工人”这种身份,得到了国家某些庇护。另一方面使工人失去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工人被结构化成了国家工厂里的“镙丝钉”。而且在等级管理为基础的工厂制度的面前,生产工人与管理者之间地位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随着国家机器的扩张,一个超规模的社会管理阶层即官僚阶层就具有了完全的形态和独立的地位。这样,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在事实上与工厂的管理者及国家管理者之间都存在显著的等级差别,工人在这种身份的等级序列中仍然处于最底层。作为政治符号的“工人”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工人”之间的角色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显现出来了。而共产党内以刘少奇为代表的“走资派”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革命派”对如何解决此类冲突产生了分歧。在毛泽东看来,工人阶级与官僚机器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矛看,只有将革命延续下来,进行继续革命,工人才能最终得到解放。“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这种“继续革命”思想的社会化结果。在这场“大革命”中,“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 成为了最响亮的口号,它赋予了工人阶级无比的神圣性,工人被彻底意识形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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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革命:背弃承诺抑或重构价值
――解读20世纪中国工农运动
● 于建嵘  
   
(本文为于建嵘博士应燕园评论的邀请于2002年12月19日在北京大学所做的演讲全文,经作者本人审阅)
     
    感谢北大在线燕园评论的邀请。在我心目中,北京大学的演讲台是一块圣地。因为,一个多世纪以来,每当中国社会出现重大转折时,人们都可以在这里寻找到社会的正义和良心。今天,我站在这个神圣的演讲台上,就是想借助你们的良知和智慧来解读中国近百年的工农运动。尽管主流意识和既得利益集团在力图让人们忘记那用鲜血写成的历史,但我认为,重新提示曾经激励工农奋战的政治承诺应该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
    为此,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解读那不能忘却的历史。
     
    一、革命动员下的工农运动
     
    20世纪的中国工农运动,是在知识精英及其政党以革命为正当性动员下发生的社会运动。领导这场革命运动的共产党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民族国家,被动员起来的工农所得到的政治承诺是“解放”。
     
    20世纪中国工农运动的历史背景是以工业化为标志的社会转型。中国工业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在外力压迫下实现内部财富与资本相互转化的经济运动。而要实现这种转化的基本条件是建立对资源和劳动的剥夺体制。资源性剥夺主要在农村,对劳动的压迫则更多地表现在对雇用工人无节制的盘剥。而随着资本的积累,资本的社会作用也就日益突出,使传统处于社会中心的知识精英面临着边缘化的危险。这就为知识精英争夺社会发展话语权提供了动力和机会。因此,在当时民族问题、劳工问题及农村土地问题等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历史条件下,逐渐边缘化的知识精英将“革命”变成为了一种具有至高无上正当性的话语。邹容就在其名著《革命军》中高呼,“我中国今日不可不革命,我中国今日欲脱满洲人之羁缚,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独立,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与世界列强并雄,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长存于二十世纪新世界上,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为地球上名国、地球上主人翁,不可不革命”。这里的革命,就其基本规定性来说,就是一种反体制行为,是利用非制度化的手段改造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社会生存状况。它不仅具有政治目标的性质,而且具有行为道德方面的价值,并具有十分明确的手段意义。
     
    知识精英要进行反体制的“革命”,就必须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动员是一种社会过程,它通过“一连串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信条全部受到侵蚀或被放弃,人民转而选择新的社交格局和行为方式” 。或者“通过利益机制以及国家与政府作为一种社会中心的功能的发挥作用” ,来调动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转型的积极性。然而,中国知识精英所进行的革命动员则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性动员,是通过建立反体制的军事化组织,以直接的武装暴力方式来解决社会冲突和实现社会整合的社会行动。
     
    这种军事化的组织性动员是以知识精英政党化为基础的。美国学者艾尔文?古德纳将“政党”这种“先锋队”新型组织看成是社会动员的中介组织,并认为,如果没有这种中介组织,“知识分子就没有群众基础,因此也就没有权力。只要大多数人未受到知识分子的政治动员,他们就不能协调起来,就不能使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对旧政权的反抗合法化。没有知识分子和先锋队,可能会出现地方性的‘叛乱’军队,甚至土匪军队,并且可能会‘造反’,但不会出现发生在全国范围内成功实现大量财产转移的革命” 。当然,中国知识精英的政党化与西方政党的产生和发展是有所不同的。中国的政党并不是社会各阶级的产物,它始终是凌驾于一定的阶级之上进行革命动员的组织。
     
    影响到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的政党主要有两个,即国民党和共产党。从本质上来看,这两个政党都是崇尚革命的政治集团。虽然他们曾经有过黄金般的合作期,但最终由于在进行社会动员方式和手段上的分歧而分道扬镳。因为,国民党的主体是中上层知识精英,动员的对象是社会中上层权力阶层和资产者。它进行的是精英动员。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情形下,社会精英是无法实现对全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整合的。因此,国民党最终也就无法建立一个完整的民族国家。共产党的核心是中下层知识分子,动员的对象工农,进行的是底层动员,是利用工农的力量来实现其建立民族国家这一政治目标的。
    共产党要想将工农纳入到社会运动之中,并服从建立民族国家这一宏大的革命目标,就必须要寻找到能够动员工农的理论武器。以建立一个公平共产的社会为基本目标的马克思主义及其阶级斗争学说是最符合底层动员需要的。因此,在十月革命感号下,革命的共产党人也就按照列宁主义的基本要求,以求引导当时已广泛存在的以维权为目标的工人反抗运动向阶级斗争方向发展。为此,他们宣称自己是寻求工人阶级解放的政党。这种解放不仅仅是对工人作为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主要是将其理想化“解放全人类”这样宏大的目标。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的第二条所列的四点纲领就鲜明地提出,“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在同时通过的第一个决议案中,也将共产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以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党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 。
     
    在革命的实践中,知识精英对工人的革命输出具有世俗化的特征。他们以符合知识分子的合法身份进入工人社区,其中创办工人子弟学校和工人补习班是其最主要的方式。他们先以拜访学生家长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工人有一定结触后,就开设工人补习学校,并对工人进行以阶级斗争为基本内容的启蒙教育,发现他们当中的优秀分子,逐渐把他们训练和组织起来,“建立党的支部,组织工人俱乐部” 这类具有半政权化具有的“苏维埃的雏形 ”的组织 。正是通过这些有效的动员方式,共产党将产业工人纳入到革命组织之中。当然,这些在革命动员下产生的工人组织,并不是内生的政治社团,而是政党进行政治动员的工具。中国工人阶级在其形成过程之初就被一种外在的理论和需要所困惑。
     
    应该说,当时的工人运动,“就其本身性质来说,是为了争取出卖劳动力的有利条件而向厂主提出宣战,而不是向政府宣战;是经济斗争,而不是政治斗争。这种斗争是当时当地内外部环境所可能和必要的斗争” 。因此,被当时更为激进的共产党人称之为“生活改良的运动”,而且“又多专注在‘增加工资’和‘减少工作时间’两个问题上面”。显然,这与革命的目标是有距离的。时任中共湘区委员会书记的李维汉就对“开创了中国工人运动新纪元”安源工人“幼稚的地方”提出过批评。他说:“为改良工人生活条件,以直接的经济的利益为目的的工人运动,固然很紧要而且不可免。但工人运动若偏落在这一方面,是没有革命的意义的;而且工人底本身亦必然地要落在生活恐慌的循环圈中。”“然而,要使劳动运动带着政治斗争的色彩,必须劳动者都有明白的政治意识。故工人团体应当给工人以主义底基本知识。政治、经济底常识与革命底工具――策略”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也要求工人以“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实现劳农专政” 。
     
    然而,中国的产业工人大都是刚从小农生产者转化而来的。他们对于革命的体验与共产党人的理解是有很大区别的。被革命动员起来的工人成为双刃剑。对此,当时领导安源工人俱乐部的刘少奇有过很深的感受。他说:“我们工友有些因要求不遂,即行部分的罢工,以罢工是随便可以举行,或者以罢工来对待俱乐部,这是怎样的错误?望各工友切不可轻于动武,不要拿武器杀自己家里的人!” 实际上主张劳资调和的刘少奇并没有认识到这恰恰是革命动员的结果。因为,革命意义的“工人解放”并不是以恢复手工工业为目标的,它需要废除资本主义制度,让工人获得工厂的管理权和剩余的分配权。为此,就必须首先夺取政权。这就决定在具体的社会行动时,并不将工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保护对象,而是以破坏工矿的正常运转作为斗争的手段。工矿在这种无节制的斗争之下,资本的利益被否定,工矿失去了活力,工人也就走上了失业之路。失业的痛苦教育了工人,也促使工人出现分化。小部分被革命动员起来的失业工人参加了后来的工农暴动,成为了职业革命者;大部分工人开始意识到了“工人解放”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而无节制的工人运动是不可以带来实际性的经济利益的,因而普遍失去了革命热情,转为保守的现实主义。共产党对工人的革命动员也就在二十年代中后期以失败而宣告终结。
     
    共产党进行底层动员的另一个对象是农民阶级。事实上,共产党早期并没有认识到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在中共一大和二大通过的纲领和决议中都没有农民或土地革命相关的内容。第一次将农民问题列为党的任务是1922年11月中共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该计划所列的“农民问题”认识到:“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之基础,农民至少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最困苦者为居民中半数之无地的佃农,此种人数超过一万二千万被数层压迫的劳苦大群众(专指佃农),自然是工人阶级最有力的友军,为中国共产党所不应忽视的,中国共产党若离开了农民,便很难成功一个大的群众党。”并提出“应在农村组织佃农协会”“组织农民消费协社”等 政治目标。到1923年中共三大时,对中国农民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当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草案》指出:“农民当中国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占非常重要地位,国民革命不得农民参与,也很难成功” ,并通过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农民问题决议案》,“认为有必要结合小农佃户及雇工以反抗宰制中国的帝国主义者,打倒军阀及贪官污吏,反抗地痞劣绅,以保护农民之利益,而促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必要” 。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把握和对农民在国民革命运动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发动和组织农民运动作为共产党人主要的政治目标确定了下来。
     
    但是,这个时期农民运动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农会。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告农民书》提出的政治性主张,就是要求“政府须承认由农民组织的农民协会代替非农民的劣绅所包办的农会”,并赋予“农民协会有会同乡村自治机关议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之权”“组织自卫军,并要求政府发给枪弹,以防土匪及兵灾”等等 。可以说,共产党最初领导的农民运动应该是“农会运动”。这场农会运动,从本质上来说,它并不是一场乡村社会自发的冲突,而是在体制内权力资源大量丧失,国家权威受到冲击并被政党权威所取代的情况下,作为军阀政权体制对立面的共产党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并控制的农村社会革命。在这个时期成立的农民协会,是一批共产党人利用乡村社会之外的意识形态力量借用工业化的组织方式而建立的新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这种以暴力和意识形态力量组织起来的农民革命组织,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所存在的皇权(政权)、族权和绅权的平衡结构,在政权和族权受到冲击和否定的同时,地方权威让位于外来政治势力,形成了以共产党组织和革命军为依托的新的权力结构。然而,这种新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虽然利用阶级权力文化取代了宗族权力文化,通过阶级的区分将政权和族权彻底否定,共产党人也占据了农村社区的领导权,但由于并没有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所以,也就不能最终彻底地将改变乡村社会形态。“农会运动”也就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面对这样的失败,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及时地调整策略,将“耕者有其田”作为“农民解放”的基本内容,鲜明地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显然,这一革命动员令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也就极大地鼓动了农民对旧体制的反抗。当毛泽东将“农会运动”向“农民暴动”转变时,也就得到了农民的广泛响应。正是在这种现实主义动员目标的鼓动下,农民选择了共产党,并用枪杆子帮助共产党打倒了以社会上中层利益为代表的国民政府,建立了一个以革命为标志和合法性的民族国家。
     
    二、被异化的革命胜利成果
     
    共产党夺取了国家政权实现了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这一革命目标。但是革命时期的政治承诺和战争式的动员方式制约着执政者的制度性选择。工农的“解放”与国家建设和发展之间形成了新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仍然坚持革命理想和延袭了战争动员方式的毛泽东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并展开了一场自我毁灭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中国革命的成功是以暴力方式夺取国家政权为标志的。但是,夺取政权并不意味着革命的终结。这在于,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不只是“一种统治方式对另一种统治方式的替代”,而应该包括共产党夺取政权和获得权力后所“发动的结构变迁”。因此,“很难将49年的解放视为革命的终结,因为其后还发生了大规模的革命性变迁: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几近全国耕地面积43%的土地被再分配,作为阶级的地主和富农也同时被消灭;随后发生从53年到57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国有化了几乎全部的城市私有财产,集体化了几乎全部的农村私有财产;以及在大跃进失败后的短暂的革命退潮后,出现在66年到76年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个运动的目的是全力铲除旧传统,建立一种全新的革命文化”。 事实上,共产党早就公开宣称:“对于工人阶级说来,取得政权只是革命的开始,而不是革命的终结”。
     
    问题是,为什么会发生这一系列的革命性变迁?以及在这一系列的结构性的变迁过程中工人和农民获得了什么?
    尽管共产党是知识精英以工人阶级名义组织起来的政治集团,但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又是依靠农民阶级的力量来夺取政权的。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有一个如何处理以革命为合法性的共产党与工人阶级及农民阶级的关系问题。1949年3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时,作为中共工人运动的领袖刘少奇有过这样的讲话:“工人是必须依靠的。但工人是否可靠呢?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最可靠的。这是一般说的。具体地说,则还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工作,使工人阶级完全可靠。如我们疏忽,不做工作就去依靠,那是靠不住的” 。可见,象刘少奇这些共产党高层领导并没有将共产党真正与工人阶级等同起来。尽管如此,由于受革命动员时期意识形态和政治承诺的刚性制约,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为了获得政权的合法性,最终还是选择了工人阶级作为其统治的基础,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界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工人阶级一旦成为了新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的统治基础及“领导阶级”,就需要有一个在意识形态上进一步神圣化的过程,也就得赋予“解放”了的工人以相应的政治的经济地位。因此,建国后,作为“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政治上,工人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有所改变,通过阶级成份的划分,确立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身份,工人作为一种政治符号赋予了新的含义,并通过将工人阶级“泛化”来对政治统治的合理性进行解释;在经济上,通过救助失业人员,废除具有封建色彩的用工制度形成新的劳资关系,并逐渐建立统一调配的劳动规范,初步实现了劳动力非市场化。在组织上,通过对传统工人组织的清洗,逐渐实现了工人组织的国家政治结构化。
     
    如果按照共产党最初的承诺,解放初期工人阶级的这种“解放”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在1956年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关怀下合法地存在着。而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在,劳资之间的冲突也就必然会发生。面对这些冲突,出现了以刘少奇为代表的调和派的整合主张,“剥削有功论”也有一定时期获得了肯定。但是,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资本家为获得超额利益而与共产党政权之间产生了冲突,迫使共产党的高层坚定了以革命的方式剥夺和消灭资产阶级的决心。因此,以革命运动的方式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建立了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体制。正是在国有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单位制为基础的“身份制”。这种身份制具有经济利益的等级序列化、劳动关系非契约的行政配置、强制性的人身依附及超稳定的刚性结构这些特别。它一方面让工人因此获得了“国家的工人”这种身份,得到了国家某些庇护。另一方面使工人失去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工人被结构化成了国家工厂里的“镙丝钉”。而且在等级管理为基础的工厂制度的面前,生产工人与管理者之间地位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随着国家机器的扩张,一个超规模的社会管理阶层即官僚阶层就具有了完全的形态和独立的地位。这样,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在事实上与工厂的管理者及国家管理者之间都存在显著的等级差别,工人在这种身份的等级序列中仍然处于最底层。作为政治符号的“工人”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工人”之间的角色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显现出来了。而共产党内以刘少奇为代表的“走资派”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革命派”对如何解决此类冲突产生了分歧。在毛泽东看来,工人阶级与官僚机器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矛看,只有将革命延续下来,进行继续革命,工人才能最终得到解放。“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这种“继续革命”思想的社会化结果。在这场“大革命”中,“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 成为了最响亮的口号,它赋予了工人阶级无比的神圣性,工人被彻底意识形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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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人阶级所获得的政治经济地位相比较,农民虽然以枪杆子支持了共产党夺取政权,但由于受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的制约,只获得了“同盟军”的地位。为了安抚农民这一“同盟军”并从乡村社会获得更有力的支持,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共产党开始履行自己“耕者有其田”的承诺。经过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探索和实践,到新的民族国家成立之时,共产党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符合土地改革政策和办法。因此,随着夺取国家政权的进程,推行以“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为基本路线的土地改革也就在全国各地展开。为了推进这一具有革命性的土地改革,共产党还恢复了农民协会,并在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中将农民协会界定为“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这些农会组织实际上是新的社会动员的的工具,它“保证土地改革具有持久活力的必备条件”并“在农村形成了新的权力中心” 。但是,以土地改革为基本目标和任务的农民协会,只能代表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而对于毛泽东来说,其革命理想绝不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的,也不可能让农民协会成为一股独立于国家行政控制之外的政治力量的。因此,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那些曾经充当过重要角色的农民协会,也就悄然地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
     
    更为重要的是,在革命的共产党人看来,土地革命和改革虽然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实现了土地农民所有制,但并没有创造一套防止乡村社会因人地紧张以及土地趋向集中等情况下所带来的再度两极分化的机制。而且,农村土地改革仅仅是在乡村这种封闭的传统社会中进行的,没有得到城市和工业的支援,也就不可能创建使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转变的机制。因而,共产党和毛泽东把土地改革仅仅看作是“民权革命”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农民土地所有制仅仅是一定时期出于革命和现实需要而确定的暂时性目标,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要进行土地制度的集体化和国有化改造 。这种改造就是以革命运动的形式推进农村合作化运动。1955年10月,在中共中央七届六中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题为《农业合作化问题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的讲话,在批判右倾机会主义的政治口号下,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强令各地整齐划一,必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模式完成农业合作化。到1957年底,全国97%的农户自愿或被迫加入了高级社 ,接着就是全面推行人民公社运动。在这一系列“运动”之中,建构了通过“集体化”走向共产主义的动员性话语体制,农民在意识形态和国家机器的双重强制下失去了刚分到手的土地,那张有人民政府大印的土地证变成了没有任何权利意义的废纸。不仅如此,国家还通过了统购统销制和城乡二元分离的户籍制度建立了对农民的强制性剥夺体制,数亿被“集体化”了的农民在失去最基本的人身自由状况下经受着代表城市利益的国家无情的剥夺。而这些强制性管理和剥夺却因“革命”赋予了绝对的合法性。
     
    然而,以“继续革命”为依据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少部分掌握社会发展话语权的“革命知识分子”通过“无情打击”使广大知识精英边缘化;对城乡二元分离的强制性剥夺体制将农民变成了不能享受基本国民待遇的“现代农奴”;绝对“平均主义”使意识形态化了的工人阶级的经济生活并没有真正改善。“继续革命”的正当性最终由农民因饥饿而向人民公社体制发起进攻惨遭否决。
     
    三、革命终结后的政治遗产
     
    统治者和知识精英在发展主义旗帜下终结了革命。然后,由于对社会公平体制缺乏必要的关注,经济的增长并未使社会所有阶层受益。权力与资本和知识的联盟垄断了全社会主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工人和农民社会边缘化程度加剧,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具有不可逆转的排斥性体制。此时,革命动员时的历史性承诺就成为了一种政治遗产,不仅制约着统治者的选择,而且有可能被处于社会边缘化状况的工人和农民作为新的革命武器。
     
    改革开放意味着革命的终结。自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革命的话语被逐渐淡化,经济建设获得了绝对的正当性。在“发展就是硬道理”的口号下,执政者成功地完成了革命话语向改革话语的转换。到了新世纪的中共十六大就在其《党章》中明确宣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共产党终于在执政了半个多世纪后才公开明确地表示要从“革命党”变成“执政党”了。这就非常清楚地向社会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掌握政权的共产党要终结革命了。
     
    事实上,知识精英早就希望告别革命。著名思想家李泽厚和刘再复在其名著《告别革命》中就将革命视为20世纪中国许多苦难的重要根源之一。在革命的合法性受到前所未有怀疑的时候,知识精英进行了寻找新的社会价值的努力。于是,新权威主义、自由主义、新右派纷纷出场。无论他们之间的理论建构有多少不同,否定“革命”的态度却是一致的。思想家的这些观点还得到了经济学家的支持。德尔芬?内托的“蛋糕论”及S?西蒙的“积累优先论”为中国改革家们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说明。于是,一种与拉美“精英意识形态”相似的“发展主义”获得了主流地位。这种“发展主义”企图通过发展来解决中国的一切社会问题。它主张推动经济增长和现代化,但同时要避免在社会结构、价值观和权力分配等方面的变革,或者至少要把这类改革减少到最少限度。在他们看来,民主和社会公正会伴随着强劲的经济增长自动出现 。这些“发展主义”盛行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革命”彻底失去了正当性。
     
    革命就这样终结了。在发展主义旗帜下,中国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甚至到了新世纪被称为世界经济的“一枝独秀”。然而,就是在这样的“经济繁荣”的“太平盛世”,人们惊讶地看到,由于对社会公平制度缺乏应有的关注,中国出现了一个将工农边缘化的排斥性体制。
     
    如果我们能超越意识形态视野,就会发现,这个排斥性体制已经具有了初步的社会形态:
     
    其一,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实现了联盟,在“合法”地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成果的同时,在共同的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对现行体制具有基本的认同感,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边界的社会统治集团。(1)权力主体利用国家权威通过财税体制强化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并主导着其的分配。他们由于垄断了国家的权力资源,而在经济上成为了最主要的获利者。党政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从1978年的661元上升到2000年的10048元,增长了15.20倍,而同期采掘、机器制造等行业的产业工人年平均工资从1978年的652元上升到2000年的7870元,只增长了11.96倍,前者是后者的1.28倍。而且,这些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享有远远超过工资收入的劳保福利及公款消费。而那些代表国家直接掌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企业管理者,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仅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力“合法”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内部人”控制等方式将国有财产非法地转为己有。(2)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出现了一个权力资本化时期,社会财富通过非公平的体制转移,使一部分人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成为了新生代资产者。加上通过劳动或其它方式实现资本积累的资产者,到2001年全国共有460.8万私营企业主。他们是目前中国经济活动中最具有活力也最能获利的社会群体。(3)在“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的口号下,知识精英也获得了社会财富的部分支配权。他们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从1978年670元升到2000年13729元,增长了19.73倍,是四大行业产业工人的1.74倍。而且,他们还可以通过诸如课题费等方式获得大量的经济资源。(4)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之间的转换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他们之间已经具有了身份转换的通道,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他们之间的同盟。
     
    其二,在强大的权力和资本压迫下,广大工人和农民因为贫穷被排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1)社会分配不公越来越严重,贫富之间的差距已超过世界公认的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91年的0.282发展到1995年0.388,1996年则上升0.424,到1998年以后一直在0.456以上。其中2000年达到了0.458,10年上升了1.6倍。而随着社会财富的都市化,加剧了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的差距。(2)产业工人地位全面下降,绝对贫困人口增加,劳动环境日益恶化,劳资冲突加剧。90年代中期工矿企业所进行的“减员增效”改革,使3540万国有企业工人和1835万集体所有制工人失去工作岗位,实际下岗的工人应该在3200万以上 。由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许多下岗失业工人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出现了近千万的绝对贫困工人;由于没有建立必要而刚性的劳动保护制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企业和资本家的无情侵犯,拖久职工工资的情况十分严重,2000年全国共有79116个企业不同程度拖欠了1393多万职工的319亿元工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成倍的增长,国家劳动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1994年的19098起,到2001年则是154621起,7年增长了7倍;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润,不顾工人的死活,特大恶性事故常有发生,工人伤亡事故也从90年代起直线上升,到1998年千人死亡率达到了0.262。(3)农民在改革开放初期所获得的成果已经被各种苛捐杂税和强大的市场所吞没。农民居民收入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快速增长到90年代中期后已经停滞不前,到2000年农民纯收入增长只有2.1%;而农民负担却在逐年加重,特别是中部地区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的5%标准,有的地方达到了15%以上;农民的流动受到各种限制,农民工不仅受到更为深重的剥削还普遍受到人格歧视。(4)被知识精英遗弃的工农处于无意识和无组织状况,其生存条件和正当利益得不到组织性表达,出现了工农的“失语症”并表现为群体无组织的“散沙状”。
     
    第三,这种二元社会的排斥性体制具有刚性稳定,社会核心层对边缘群体表现出排斥效应,使社会结构显现出明显的断裂带。处于强势的社会核心集团边界封闭功能强大,而处于弱势的边缘群体则不具有整体向核心集团溶入的能力。而且,这种状况并不会因经济发展而得到改善。恰恰相反的则是,经济的发展只会为强势的核心集团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加强其边界的排斥能力。也就是说,一旦这种排斥体制的边界形成,处于强势核心集团之外的社会成员要想进入则需要非常高的成本,表现为一种排斥性效应。这就决定,在事实上工农的社会地位进一步边缘化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毫无疑问,这种排斥性体制具有巨大的政治风险。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这些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随着改革合法性的丧失而发生大规模的社会乱动,以动摇社会发展的基础。许多具有社会话语权的知识精英认为,由于中国现阶段已经实现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的联盟,加上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足以防止一切社会动乱。显然,这种观点并不了解中国社会冲突发展的一般逻辑。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出现的政治危机甚至导致政权解体,大都是由于政治合法性失去后,局部性社会动乱得以发生,并引发全局性的政治危机。自“改革”和“发展”作为新价值话语后,虽然已曾经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同,可是如果广大工农长期不能从“改革”和“发展”中获益,并让他们认识到了正是这种“改革”和“发展”造成了自己边缘化地位的话,“发展主义”这面大旗不仅会失去动员能力,而且会激起工农全面反抗。这种反抗并不只停留在消极的抵制上,还会更多地表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行动。事实上,目前处于排斥性体制边缘的工农出现了局部性的抗争活动已具有了政治性冲突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工人抗争在规模和影响上以东北工业基地为主,农民抗争则以中部地区的湖南、湖北和江西为主;工人抗争一般采取阻塞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为主,农民抗争则采取暴力手段直接攻击县以下的乡镇党政机关;工人抗争时的主要口号是“要工作、要生活”,农民提出的口号主要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村务公开,民主治村”;工人抗争在规模上出现了跨企业和行业的联合,农民抗争出现了全县性的联动,上万人甚至几万人的事件已不足以为怪;工人抗争出现了以下岗职工(包括党员干部和工会干部)为主体的动员力量,农民抗争由则主要以在乡退伍军人为动员的骨干。虽然这些事件大都以政府的退让或武力镇压而得到平息,但是,如果一个政权需要利用国家暴力机器来镇压广大工农的反抗时,这就说明社会稳定的基础已经动摇了。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说,社会主义“只不过是通过等级制度的路线审慎地改革社会,并强加一种强制性的‘精神力量’,以此‘终结革命’的一种尝试”。然而,“终结革命”并不是割裂历史或忘记历史。中国社会发展的现状表明,革命动员时的历史承诺实际上成为了一份不能回避的政治遗产。这种政治遗产对于成为了执政党以及全社会而言,可以说是一种沉重的历史负担也可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如果将其视为一种历史负担,我们就会看到,革命年代的政治承诺与发展主义价值观及现行的政策性选择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为了保持自己历史道统及其合法性,执政党在大力提升资本家的地位同时还不得不宣称“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此类“皇帝的新衣”,在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却因无法解决亿万工农的基本生活而导致社会稳定基础动摇。然而,如果将这些革命承诺视为执政党的财富,又可以获得工农大众对其合法性的广泛认同,并为全面扼制正在强化的排斥性体制提供力量。当然,这需要执政者表现出真正的政治智慧和勇气,重构工农“解放”的社会价值。这些价值应该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我们是否宣称“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是同盟军”此类主张,是否宣称如何代表他们的利益,都应该通过建立必要的社会制度,并让工农成立自己的利益代表组织,以此来保卫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维护他们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促进全社会各阶层的协调发展。
     
    结语
     
    20世纪由知识精英动员起来的工农运动已经成为了历史。在当政者和知识精英的共同努力下,革命话语失去了社会动员的意义。当发展和稳定成为时代主旋律时,革命动员时一切政治承诺的严肃涵义都被消解了,革命最终在政治行为和社会意识中都被宣告终结。工人阶级也将由意识形态的“领导阶级” 回归到了现实生活的雇佣劳动者,并由此深刻地认识到了其边缘化的地位。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阶级,改革初期生活得到改善的喜悦也早已失去,且被苛捐杂税盘剥得要铤而走险了。而导致工农边缘化的排斥性体制正在通过吸取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获得更加强大的诉异力。这些都说明,中国社会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时刻。因为,如果在追求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建立以社会各阶层均衡发展的公平体制来防止占人口绝对大多数的工农的边缘化,不能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来保护工农的基本权益,不能在新的价值和意义上解放工农,那么,要“告别革命”就只能是一种愿望。
     
     
    注:本演讲最初的表达是2002年9月27日和11月19日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所进行的两次同主题的演讲。感谢参加这些演讲会的学者和香港高校的师生们,因为没有他们的提问和讨论就不可能有现在这样的表达。这些学者主要有:诺贝尔奖获得者杨振宁博士,以及熊景明、金观涛、陈方正、刘青峰、关信基、王绍光、余振、吴国光、裴敏欣、萧功秦、李连江、陈峰、刘挚、李扬、温锐、王岳平、田成有、王红缨等。当然,这里的一切错误均由我独立负责。
在中共中央修宪小组专家座谈会的发言

● 江平  
   

    中央决定修改宪法,并提出了有关修改的几点指导性意见,现就宪法修改问题谈几点个人意见:
     
    第一, 关于宪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宪法不宜修改频繁,现在似乎形成了一个规律,就是一届新的党代表大会开完就要修改宪法。这样就会形成每五年修改一次宪法。宪法修改是个严肃的问题,必须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更强调对公民权益保护时,修改方有意义。否则仅把党纲党章修改的精神用之于宪法的修改,是不严肃的。
    关于“三个代表”写进宪法需要慎重。“三个代表”是对共产党提出的,显然无法写进宪法具体条文中去,在序言中写进去未尝不可,但不能非常生硬,更不能不伦不类。把“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列,要考虑宪法用语如何打引号,把“三个代表”全称用上又很难。我认为修改宪法应当把“三个代表”的精神考虑进去,而不是光写这四个字,例如有的同志提到宪法第一条的修改。其实三个代表恰恰体现了我们国家和社会在传统阶级斗争方面的转变,现在已经不是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时代,也不是一个阶级专另一个阶级政的时代,而宪法仍然提“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专政的含义绝不是对犯罪分子专政,否则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可以说是专政的国家。专政是阶级对阶级的专政,显然它与“三个代表”的精神不一致。我们的宪法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下起草的,它必然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精神,二十多年的变化,我们应该把过时的政治基础加以修改。当然这涉及到国体问题,不会这一次就修改,但当我们提“三个代表”时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全部宪法内容符合“三个代表”,而不仅仅是把这四个字写进序言。对老百姓说序言是宣示性的东西,而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宪法条文中的东西。“三个代表”是全民性的,而专政不是全民性的,宪法应当是全民性的。
     
    第二, 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修改由执政党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不是不可以的,过去也是这样作的。这次也是这样,先由中共中央成立宪法修改领导小组,有办公室人员,现在又多方听取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执政党拿出一个宪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这样的一种程序也有不足之处,显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是被动的,它们在讨论宪法修正稿时往往变成被动式的通过,中共中央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改文本过去都是一字未动的予以通过。代表和委员们再提些意见,已经没什么意义了。党通过的宪法修正稿如再有变动还要再经党中央讨论,在有些人看来已经是“多此一举”了。似乎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原封不动地通过才能体现党的领导及其正确。但这样一来,全国人大的作用就会流于形式。我认为最好的方式是执政党(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全国人大讨论认为需要修宪并成立修宪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方面人员组成。由全国人大的修宪机构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这样作的好处在于树立宪法在全国人民中的地位,更表明宪法的修改也应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第三,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
     
    这个问题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宪法修改中给予更明确的表述应是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如何改。老百姓对这个问题很关心,我认为他们关心的是三个问题
     
    一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国在对待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普遍存在的;
    二是如何给予补偿?现有法律中对征收给以补偿的写法不一,有的是“相应补偿”,有的是“适当补偿”,而国际投资保护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民法典草案用“合理补偿”。我认为必须确立不能通过征收的办法或多或少地剥夺公民的财产,必须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三是各级政府制订的拆迁或征地的补偿办法老百姓认为不公平合理怎么办?依现行法律老百姓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使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纠正。我国在参加WTO时已经承诺境外投资者和交易者对我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与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相违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撤销这些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就应该把司法审查写进宪法修改中去。
     
    第四, 关于宪法监督机制
     
    现在大家都承认有不少违宪的情况发生,大家也都认为宪法实施中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宪法规定内容应该扩大多少,而是在于现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违宪的问题无法得到纠正。立法法规定,凡属于人身限制的问题均应以法律形式颁布,也就是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无权规定的,而我们的劳动教养的条例在立法法生效几年仍然没有改变。这次孙志刚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法院甚至判了主犯死刑,但根本问题不是判死刑能解决的。三个博士的建议就涉及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和各地方人大对收容遣送范围扩大的规定应属违宪的。但我们没有一个专门审查和监督违宪机构。这个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了。(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撤销了1982年的规定)
    十年多前起草监督法时其中就有宪法委员会的规定,十年多后仍是无声无息。虽然现有法律明确对法律实施监督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必须有一个常设机构来实施这一职能。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议会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
     
    第五, 关于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问题
     
    宪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也就是人权的问题。这部宪法是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时制订的,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就是政治上的阶级斗争为纲,经济上的指令性计划为纲。这些年来宪法的修改在计划经济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但阶级斗争的痕迹在宪法上仍有表现,以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为例,现今全国信仰宗教的人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团结他们呢?宪法第51条本来就已经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宪法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又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这样的规定会使人感到宪法不是在保障信仰自由、而是在告诫人们宗教危险。
     
    非典给我们带来一些血的教训,人们都认为要在宪法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享有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看政府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当然政务公开不意味着一切都必须公开,但这个原则必须确立。现在应制订政务公开法,在这个法中要把政府的哪些信息必须公开规定明确,同时规定政府及其负责官员对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如公民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都应当有所反映,以防止滥用司法权。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前校长
怎样才能使宪法得到尊重

● 杨小凯  
   

    中国学界正在讨论维护宪法尊严和尊重宪法的问题。不过,我想在此提个问题: 怎样才能使宪法得到尊重?宪法要有权威才能得到尊重,而宪法权威来自被治者的同意。因此所有成功的好宪法都规定了最严格的被治者的批准程序,一般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宪法要有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序。10年可换一次的宪法,不经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有些国家为了使宪法修改不至于草率,宪法规定,提议修改宪法的政府在任内不得实行公民投票,而实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内不得推行修改的宪法。因此修改宪法至少需三届政府的时间。
     
    举例来说,当今日本宪法是二战之后美军占领日本期间帮日本起草的宪法,其经过议会各在朝在野党派及公众通过自由媒体的长期充分辩论,再由超过三分之二公民投票通过而具备合法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不存在这种权威,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在何种程序下该宪法可经由被治者以一定程序完成宪法的批准过程。因为没有这种经过公民的认可这一最基本的程序,所以在合法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没有权威。对这种没有经过被治者认可的一部宪法,如果中国人竟然尊重它,那就代表了中国人民缺乏最根本的「宪政教养」。
     
    宪法权威存在的第二个条件是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时,必须要有执政者的反对派参加。宪法这个做为国家最根本的法律,不能只代表执政者的意见,还必须通过非执政者代表,特别是反对者以及少数派的同意,宪法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能被施行的条件。因此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特别是反对派,都愿意参加,宪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出现过两部宪法。第一部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是 1946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国民大会议决通过, 1947 年元月一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批准程序太草率,也是内战发生的原因之一。但中华民国宪法在制订的过程中,是由非国民党人主持,中国共产党并参与其中。亦即,中华民国宪法制订的过程符合宪政制订的程序。不过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并没有获得当时中国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的同意与支持。因此,中华民国宪法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然而,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之后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一个比中华民国宪法更有合法性问题的法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任何公民批准宪法的程序。其次,中共在建政之后,甚至不断的消灭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种政治势力,让所有反对共产党的势力消失,仅存在与中国共产党友好的政党。所以,相较于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并没有任何反对势力的参与。
     
    到今天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没有获得反对势力的认可,中国政府也仍然继续消灭反对势力。例如,中国政府继续拘捕中国民主党向政府注册的人士。这种举措,严重违背了自由民主制度下政党自动注册的基本政治权利。另外,如果将还在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台湾地区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没有得到台湾几个主要政党,如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以及亲民党的同意与支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获得反对者同意的这个合法性条件是不存在的。
     
    英国对北爱尔兰和平进程的处理是一个值得借镜的例子。爱尔兰新教与天主教的斗争是一场数百年来的争斗。这场斗争也造就了今日爱尔兰与北爱尔兰的分裂,以及自 1960 年之后数以千计的人员死伤。在北爱尔兰,信仰天主教的族群为少数派,信仰新教的族群为多数派,占人口90%以上。英国尊重北爱尔兰人民的自治权,主张由北爱尔兰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解决北爱前途问题。但以天主教为首的反对派拒绝参加公民投票。然而,在经历北爱共和军二十年来的武装斗争过程中,英国政府从未片面召开北爱和平进程会议和单方举行公民投票。直到 1998 年天主教徒与新教徒真正愿意坐下来和谈,英国政府才真正召开北爱和平会议,北爱才真正开启了和平的曙光。至今,虽然离北爱问题的解决还有长路要走,但敌对各方共同参加宪政过程,北爱共和军终于交出武器,为北爱的和平带来希望。
     
    再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的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固然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游戏规则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
     
    英美这种包容少数派,包容反对派的宪政传统,是宪法权威的基础, 它造就了英美的兴盛与发展。这种对中国人来说尤其具有启示意义。
     
    第三、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拥有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游戏规则。做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应该保障某些政党或集团拥有优于其它政治团体获取政权的权力。人类宪政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限制王权以及反对专制独裁的历史。而宪政发展的过程,反映在现实的政治发展上,就是允许反对党的存在,必须让反对党与执政党有公平的机会争取执政权。然而,很不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竟是以成文宪法的方式,将一党专政制度化。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将一党专政明文写在宪法之中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这种宪政发展的创新源自苏联,它以强调普选制,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否定分权制衡,政党自由,及宪政的私人财产权基础,而将一党专政制度化。这使宪法不再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制度化工具,而使宪法成为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工具。在东欧俄国人民纷纷放弃这种宪法时,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宪法怎么可能有权威?相较而言,中国共产党也参与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反而保证所有政党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四、宪法必须明载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宪政的发展,其实也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历史。例如在最早的宪法雏形 -- 英国的大宪章 (Magna Carta) 中,大宪章就规定了没有代表的地方就不必缴纳税金,如果国王想收税就必须经过纳税者的同意。大宪章也限制政府对自由民只能根据法律进行逮捕、关押、驱赶等处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也就是说,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被限制的一定的范围内。美国宪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比如政府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
     
    然而,西方宪政学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个实现无限政府的纲领。该宪法并未明确规范政府的权力范畴。国家可以依其需要,例如以国家安全的理由限制人民的言论、通讯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国家也可以依其需要侵犯人民的私有财产。人民的集会,言论自由是由政府给予,因此也可被政府拿回。
     
    第五、宪政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实行分权制衡。政府最高的权力机构中,具有平行、互相不隶属的权力。由于对权力的不信任,所以要分权制衡。在欧美宪政制度发展健全的国家例如美国,他们是将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互不隶属。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见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第七十七条说明原选举人民代表之单位可以罢免人民代表外,并无任何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具有行政权 (宪法第九十二条)、 立法权 (宪法第五十八条) 以及司法权 (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三条) 等。也就是说,三种权力集于一身, 结果是,人民代表大会并无任何宪政机构可以限制或制衡其运作。
     
    这种缺乏分权制衡的一元化宪政设计在宪政发展的历史中是极端危险的政府制度设计,其本质为一种民粹式的反宪政发展,人们通常称之为宪政怪兽。其肇始于法国大革命中的国民议会,结果导致在法国革命中出现专制屠杀的历史悲剧。这一悲剧后来在俄国重演。缺乏分权制衡的这种设计也将导致政府中执政者的权力与责任无法区分,因此无法对执政者的执政成败进行监督。前苏联、或是一九四九年以来的中国,不断发生的政府发动的各种政治运动、社会运动,导致数以千万生命的牺牲正是其结果。中国如不改变这种没有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仍然将为中国人民以及中国的宪政发展埋下极不稳定的定时炸弹。例如,当类似1989年动乱事件发生时,若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集,类似法国大革命中的国民议会专政就可能发生。
     
    第六,宪政必须防止政教合一。很多国家的宪法容许人民和政府用相当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阻止政教合一。美国1960年前历届总统都是新教徒,新教一般最反对专制,美国新教徒总统在这一新教国家通过法律实现政教分离,禁止公立学校教授神学。第一届天主教总统肯尼迪上台前,朝野各方要求他保证政教分离,将他的宗教意识形态与施政分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将政教合一制度化。这在所有实行宪政的国家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制度不可能对其它宗教意识形态公正,这种将政教合一制度化的宪法也不可能获得被治者的广泛同意, 因此它也不可能获得权威。
     
    最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也没有一个大国所必需的地方自治制度设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类似美国参院保证各省利益可得到平等代表的制度。美国每州在参院都有平等的两席,因此可成为人数少的州对付大州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一党专政,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不是各地人民选举,因此也没有真正的地方自治。所以人民和各省都不会出自内心尊重宪法, 他们中认为自己被不公对待的族群一有机会就会追求类似苏联解体的局面。
     
    总结而论,上述各个方面是一部成熟宪法获得权威和尊重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我们就不应该奢谈尊重一部没有权威的宪法,而应该讨论如何创造条件使宪法获得权威。这些讨论将导致各方之间的宪政讨价还价(constitutional negotiation)。而宪政讨价还价是宪政的真正开端。中国由于历史上各派互相迫害积累的问题,启动宪政还会象南非一样面对各派之间的政治和解(political reconciliation)问题。如果大家不小心谨慎对待这些复杂的问题,而高谈阔论民主宪政,失控的局面的确可能发生。
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前景
――纪念现行宪法颁行二十周年
● 杨光  
   

    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
     ――毛泽东论《中华民国宪法》
    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
    我们(中共高层)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
     ――毛泽东论5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中国的宪法为什么缺乏权威?
     
    按各国宪制通例,一国的宪法应该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但是,中国的特色总是“宪法无用论”。原因在于:
     
    1、宪法立、改、废的渠道畅通无阻。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宪法随着每一次政局变化而俱变,宪随人改、宪随党改、宪随军改、宪随政改,直至今天,竟然没有一次可以例外。新领袖上台、新思想确立、新政策启用,都成为宪法或废立、或修改的理由。宪法的唯一命运就是等待着被超越、被违反和被更改,缺乏必要的确定性。
     
    2、宪法实施的道路条条不通。由于宪法文义的内在矛盾、宪法与现实政治之间的外在矛盾,由于没有对“合宪”的司法审查和对“违宪”的宪法诉讼,使宪法的实施没有监督、没有保障。文革时期党政部门和激进团体普遍和持续的违宪行为并不是特例,普遍和持续的违宪在今天仍是常态,如中共纪检委的侦查权、双规权,公安机关的劳教、收审决定权,显然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中共政法委的职能与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赋予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显然有实质冲突,长期以来各级党委对一府两院不是进行“政治领导”而是对人、对事进行具体的、事务性的领导,党的领导人不仅通过发文件、听汇报、作指示、写批示来实施领导,也常常亲自上阵、为民做主,一府两院“对党负责、向党汇报”是有审查、有追纠、有责任、有后果的,是一种强约束体系,而“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往往是走形式、走过场,人大自己也照样得对党负责、向党汇报。对此,人大、党委和一府两院均有违宪之嫌。
    3、以上两点已经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成为空中楼阁了,但这还不是宪法无用论的主要原因,使宪法丧失权威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通过其自身、通过某些宪法原则或条文,已经把最高的效力权威明确无误的、百分之百的让渡给了另一个权威(某领袖、某主义的代言人群体、某宪法之前已靠暴力取得权力的组织)。而这“另一个权威”正是凌驾于宪法之上、超越于宪制框架、与宪政体系不相容的,这“另一个权威”不依宪法的程序而产生,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或任命不得有损于这个权威,是否实施宪法、如何实施宪法也必须以这个先于宪法和高于宪法的权威的意志为依据。我们姑且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
     
    二、中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及其内在矛盾
     
    中国现行宪法的体系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组成。我们先假定成文宪法典即一九八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居于现行宪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我们能够轻易地发现,这个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宪法第五条)面临很大的难题。
     
    1、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是不和谐的。仅举二例:例一、宪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以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平等权利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第五、六、九、十二、十三条却对军人、妇女、归侨、少数民族、农民的代表权的“权重”作了不同的规定,给予军人、妇女、归侨、少数民族以优惠,给予农民以歧视(如《选举法》第十二条“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规定),而优惠或歧视并无宪法上的法定理由;例二、宪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条文上看,人大的法定权力比奉行议会至上的西方国家的议会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由于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层级选举(见上述《选举法》),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与选区、选民已经非常疏离,“负责”和“监督”断然无法落实到选区和选民,成为无用的空文,但更为关键的是,人大代表们履行代表职务的机会很少,人大会期短暂、议题繁杂,代表们只能把这个“业余”职责当成荣誉来对付,而人大常委会作为事实上的常设议会(代理人大日常事务),人大主席团作为事实上的人大核心(提供所有重要职务的候选人),却没有公开、民主的选举程序、产生办法,在一部《选举法》和几部《组织法》中往往对无权的人员和机构实行民主,恰恰把最重要的掌权的成员和机构的民主性忽略了,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2、宪法惯例与宪法典严重冲突。与变动不居的成文宪法典相比,中国的宪法惯例倒是相对稳定的,尽管学界仍有人对宪法惯例持否定或忽视的态度。宪法惯例具有刚性特征,并且比宪法典本身受到更为广泛的遵行,因此它更象是真正意义上的不成文宪法(借用吴思的概念,可称之为宪法性的“潜规则”),但不幸的是,中国的宪法惯例同样也是宪法结构体系中的不和谐因子,对宪法典的正确实施有绝对的阻碍作用。举三例以说明:例一、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同级的一府两院的首长,但惯例却是县长属于“市管干部”、地级市的市长则属于“省管干部”,一府两院的首长及相同行政级别的全部官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历史中从来没有真正由同级人大产生过,习惯上一直是上级委派、异地调动,人大的作用只能被准确地称之为“橡皮图章”;例二、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但是,惯例却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绝对领导”和直接领导,这一惯例是中共军队建设理论的主要原则,并且被誉为“不变的军魂”,它使得宪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纯属多余,除了造成国家机构的增设之外毫无意义;例三、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惯例是对异议言论、非官方出版、抗议性集会、政治性结社、非官方游行和示威进行十分严厉的管制(除惯例外,还有一部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精神也极不和谐),自由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公民本来依宪法应有结合成组织的权利,但“有组织、有预谋”这个词组一旦被扣在某些公民头上,必有可怕的结果产生,历史已有明证。
     
    3、宪法解释使宪法的文义失去确定性和稳定性。宪法第六十七条将宪法的解释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鉴于许多宪法原则、宪法条文含混不清、歧义丛生,人大要么制定宪法性的法律以明确化,要么人大常委会就必须加以明确的解释。但惯例和事实是,真正适格的宪法解释者和事实上的宪法解释者(包括裁判者)只能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因为宪法最重要的内容与一系列的政治术语有关,如“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工人阶级”、“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民主集中制”、“中央的统一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等,如果不能界定这些政治术语,宪法的序言和总纲就是天书、就无法准确地予以解读,更遑论宪法的实行。以上这些宪法上的概念并没有确定的法律含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三个代表”就已经成为新时期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正处于体制创造的阶段,这些概念在其实质的意义上,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唯一公认的理论创新源泉),其它的任何人或组织(包括全国人大)没有对上述概念进行解释的权威,任何其他的解释也必将在党的文件、决议和理论创新面前自动失效。面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宪法的核心内容必然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的惯常状态之中。
     
    4、如果再把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承认的国际惯例也纳入中国现行宪法的体系结构之中,不和谐、相矛盾的地方就更多。
     
    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必须建立在宪政基础上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五大用语)、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共十六大用语),但法治的核心是“宪法之治”,法治的实质是“良法之治”,并不仅仅是“依法治国”,而所谓“政治文明”,如果离开了现代意义的宪政体制,也无从谈起。
     
    之所以说法治不仅仅是依法治国,是因为从广义的“法”来理解,其实任何有秩序的国家体制都不可能“无法治国”或“违法治国”(如果有,那一定是国家体制尚未形成或正在崩溃的时期的局部现象),中国封建时代的行政机关和各级官僚仍然是按照朝廷法度、典章规制办事,他们绝没有“违法治国”的特权,所不同的只是这个“法”的来源和“法”的性质从根本上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而已。我们将中国的传统统治方式称之为“人治”,并不是因为它排斥法的作用而仅仅依靠官员的道德和才能来实现统治目的,或者一般官员的权力都要大于法的权威,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封建时代无德无能的官员多如牛毛,朝廷不可能让官员们有随心所欲的统治权,够资格以权代法、以言废法的人永远只有极个别,除非那个法是本来就没打算执行的虚伪之法,这与如今的情况也是相似的。依“法”治国、照章办事仍是封建王朝必须维护的常规,而所谓“人治”的特点只在于,“法”的立改废由皇权而不是民选的立法机构来决定,“法”的权威来源于专制的权威,立“法”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法”永远是皇朝权力的附属品。如果我们今天“依法治国”的“法”仍然来源于一个主义、一个领导集体、一个领袖、一个党派,仍然要受“红头文件”、“重要思想”、“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的指引,那就不能说我们的依法治国有政治文明方面的任何现代意义,当然也绝不是真正的法治。
     
    法治和政治文明的基础,首先是要有一部良好的宪法,有一部不仅仅在形式上处于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有一套运转有序的宪政体制,使得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是后于宪法的结果而不是先于宪法的前提,所有的公共权力产生于既定的宪法并受制于宪法而不容许有任何例外,最关键的是,宪法之外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命令,无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执政党作出的,如果它要得到执行,只有在与宪法的精神、原则、条文、程序相一致时才能成为现实。狄骥在其名著《宪法学教程》中这样描述作为宪法的“法”:“‘法’允许作为立法者的国家制定某些法律,并禁止它制定另一些法律。国家受‘法’约束还意味着,国家制定一条法律后,只要该法律存在,国家就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约束;国家可以更改、废除法律,但只要‘法’存在,国家就必须遵守;国家的行政人员、司法人员与立法者应执行该法律并在该法律的法定范围内工作。”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 (1803年)一案中说:“毫无疑问,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建立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这样的一个政府理论必将使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宪法或者是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非普通立法所能改变;或者与普通立法处于同样地位,立法机关想改变就改变,二者必居其―。不是宪法控制着普通立法行为,就是立法机关可以随意改变它。如果前者是正确的,那么一个违宪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后者是正确的话,那么从人民的立场上看,他们想要限制的权力从本质上仍然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宪法必须按照它的条款规定对它创建的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在内)加以限制,否则又何必制定宪法呢?!”
     
    什么样的宪法是一部良好的宪法,这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但何为不良好的宪法,中国人应有切身体验。从根本上说,中国的宪法如果不解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所涉及法律问题,不在党的领导意志、领导权威、指导思想与宪法的最高权威之间做出明确的划分,不在党的领导权限、领导方式、领导体制与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和体制之间做出明确的划分,中国的宪法就很难成为一部良好的宪法。
     
    关于现代意义的、符合政治文明的法治,我们有几个基本的结论:第一、无民主必无法治;第二、无宪政必无法治;第三、以绝对真理代言人之名垄断权力的国家必无法治;第四、以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手段来行使权力的国家必无法治;第五、基本人权无保障的国家必无法治;第六、现行法律之中存在阶级特权、党派特权、个人特权的国家必无法治;第七、军人可以以非民主手段干政的国家必无法治。
     
    再也没有比把选举的结果预先确定以后才诉诸选举的政治民主更虚伪的民主,再也没有比把绝对真理预先确定以后才倡导的思想自由更加无用的自由,再也没有比把经济成份的比例预先确定以后才给予的经济权利更不可靠的权利!
     
    以人类三百年来的宪政历史看,别国的宪政经验固不可照搬,却足资借鉴,别国宪政失败的教训尤应让国人警醒,德国纳粹政权的产生壮大、日本军国主义的横行无忌、苏联斯大林时期的血腥镇压,值得我们慎思之、明辨之。
     
    四、现行宪法的修改意见
     
    现行宪法已经经过三次修改,每次修改的背景都是中国共产党从实践上或理论上已经突破了宪法的规范,而不得不做事后的宪法追认,相当于补办法律手续。三次修改主要涉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包括多种所有制、土地转让、市场经济等重大原则问题,也包括“国营”改“国有”的名词转换,这表明正处于剧烈变革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很难用宪法条文来预先规范。让人难解的是,完全是叙述性而没有规范性的宪法序言也经过了两次修改,主要原因在于党的理论创新有了重大成就,涉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次不同的认定和给“邓小平理论”以宪法地位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部分基本没有什么实质变动,只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款,延长了县级人大的任期两年,这也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相对应。
    现行宪法是否还需要修改?我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从执政党的立场看,理论有创新、实践有突破,这个进程不会停止;从宪政和法治的要求看,现行宪法差距甚大。是等超越宪法之后再事后修宪还是换一条修宪的思路,这是一个大问题。要避免再出现先违宪后改宪的情况,较好的办法是将宪法中那些属于预测性的(如中国各族人民将……)、结局性的(……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内容全部剔除,代之以科学、合理、法律化的表述。
     
    为什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宪法条文中最不稳定?表面的原因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对旧体制的突破最大,实质的原因在于宪法本身,它将结果变成了前提:如果中国公民和法人有基本的经济自由,公民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自主使用权、处分权、投资收益权,可以不受行政计划的干预,那么多种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就不需要靠宪法来预作规定,而只是公民行使其经济自由权利的一个自然的、必然的结果;既然是市场经济,公有的部分能不能占主体,那要靠市场竞争的结果来说话,也不适宜用宪法作未卜先知式的超前规范,难道等到私有经济的规模发展到快要赶上国有经济的时候,依照宪法,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经济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吗?
     
    关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规范也应该有更加科学合理的宪法表述,比如:如果宪法规定了选民有自由的选举权,那就不适宜再在选举法中规定必须有什么代表或者提高哪些代表的比例;如果说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就是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种体制的话,那么,也应该是通过宪法的程序来做出这种选择,而不是在宪法中把这个选择的结果预先公布,那还不如在宪法中把人大代表改为委任制、国家机构改为党委负责制更名实相符。
     
    诚然,一部良好的宪法只不过是宪政和法治的基础,有人说,以中国的法治落后的状况,修十部宪法也没有用。但是,如果宪法的文义是确切的,什么是合宪、什么是违宪是可以证明或可以证伪的,也是允许证明或证伪的,如果宪法本身包含有切实可行的实施保障制度,当立法机关有不当的立法、行政机关有违法的行政、司法机关有错误的司法时,公民和宪法授权的机关有运用宪法的渠道和程序去纠正它,那么,我相信,这样的宪法是有可能在人治的中国树立起法治的权威来的。至少它能成为公民社会的一面旗帜、一件武器,为民主、宪政和法治作坚强的后盾。
     
    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之际,让我们期待并祝福!
     
    (有网友对我提出“只看病,不开药”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谨此道歉。我也注意到很多真正的学者,当他们讲政治史、文化思想史、经济史讲到49年以后时,要么嘎然而止,要么睁着眼睛瞎说,大概是所谓语境的原因吧。)
     

来源:燕园评论首发(www.yypl.net)
燕园评论是北大办的,里面关于中国的未来有很多文章,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