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死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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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21:36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坚定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理顺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各自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落实“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审判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据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共1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等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司法解释的最大不同,是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

  “此项改革,是基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进一步增大的现实情况。”这位发言人表示,旨在通过死刑复核裁判,更为有力、有效地指导地方法院严格依法履行各自审判职责,坚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真正做到万无一失;有利于督促各地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尽量妥善、及时解决在当地,防止矛盾激化,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确保裁判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司法解释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规定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在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保留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特定情形下改判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复核案件审理质量,及时作出复核裁判,依法惩罚犯罪,争取案件审判更好的社会效果。”这位发言人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21:36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坚定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理顺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各自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落实“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审判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据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共1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等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司法解释的最大不同,是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

  “此项改革,是基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进一步增大的现实情况。”这位发言人表示,旨在通过死刑复核裁判,更为有力、有效地指导地方法院严格依法履行各自审判职责,坚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真正做到万无一失;有利于督促各地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尽量妥善、及时解决在当地,防止矛盾激化,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确保裁判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司法解释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规定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在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保留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特定情形下改判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复核案件审理质量,及时作出复核裁判,依法惩罚犯罪,争取案件审判更好的社会效果。”这位发言人说。
又见“原则上”三个字:@
最高法: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严重的分子  
2007年03月01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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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三月一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姜兴长说,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工作已经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通过死刑复核裁判,更为有力、有效地指导地方法院严格依法履行各自审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真正做到万无一失;有利于督促各地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尽量妥善、及时解决在当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他说,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第一年,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稳妥实施。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

  姜兴长强调,要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一是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二是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三是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案件情况,凡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的,就依法判处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