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从07年元旦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6:09: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电(记者朱大强)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准备工作已就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工作将正式展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死刑核准法定职责,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继续贯彻执行“严打”方针,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坚决杜绝冤错案件发生。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认真听取辩护人等各方意见,严格案件审核程序,努力提高复核工作效率,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强化责任,狠抓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提高死刑一、二审审判质量,建立有效的死刑案件信访机制。【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电(记者朱大强)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准备工作已就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工作将正式展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死刑核准法定职责,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继续贯彻执行“严打”方针,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坚决杜绝冤错案件发生。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认真听取辩护人等各方意见,严格案件审核程序,努力提高复核工作效率,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强化责任,狠抓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提高死刑一、二审审判质量,建立有效的死刑案件信访机制。
最高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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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电(记者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答记者问时说,最高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死刑复核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

  发言人说,坚持“少杀、慎杀”,就是要严格掌握和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被害方过错行为引起的等案件,应慎重死刑立即执行。

  在回答如何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问题时,发言人说,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死刑核准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