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未婚妈妈替女征养父母 律师称不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23:24
南昌未婚妈妈替女征养父母 律师称不合法
2007年02月13日 16:58

本人30岁,单身母亲,有一个一岁零九个月的女儿,健康可爱相貌佳,为女儿成长发展考虑,迫于无奈,欲寻好心的人收为养女,我只要求保持联系,一年可以探望两次。联系电话:0791-28XXX65。

前不久这则奇怪的“广告”出现在南昌市某报信息版上。这则广告的发布者究竟是谁,广告的真实性等等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征婚启事

征婚征来一段“孽缘”

记者拨打了广告上的联系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声自称夏婷。

夏婷告诉记者,她和原男友小刘的相识源于一则征婚启事。

2003年,夏婷26岁,眼看着身边的好友一个个都步入婚姻的殿堂,她也开始心急起来。于是,她在南昌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在众多联系人当中,夏婷和小刘互生好感,两人越聊越投机……

2004年年初,两人第一次见面。当时小刘在南昌市进贤县一所民办学校教书,而夏婷在南昌市区,距离成为两个人交往的障碍。夏婷说,她当时建议小刘辞掉工作,在市区开办补习班。

在夏婷的劝说下,小刘来到城里住进夏婷家。接下来的日子里,夏婷和小刘两人张罗着开始招生,开办补习班。一个暑假计算下来,学生交的补习费相比小刘以前的工资还要高些,两个人都很高兴,觉得按照这样下去,在南昌不怕养不活自己。

9月份,夏婷突然怀孕,开始有了妊娠反映,加上学生陆续返校,小刘开始抱怨,觉得不该辞掉原本安定的工作,两人开始有了争吵,夏婷一气之下就搬到姐姐家里住了半个月。

破镜难圆

单身母亲生下爱女

夏婷说,半个月后回到家中后,小刘突然拿出400元钱出现在面前,要她去做人流,两人为此大吵一架。随后,小刘失踪,手机号也换了。情急之下,夏婷就将小刘以前的通话记录全部打印出来,对着上面所有的联系方式逐一发短信,才联系上小刘。

原来,小刘通过朋友介绍,到南昌一所学校教书。当天,夏婷挺着大肚子和妈妈一起来到学校。小刘当时竟称孩子不是他的。过后又好言好语劝夏婷与自己和好,随后还打电话慰问。国庆长假期间,夏婷在家等着小刘接她出去玩,结果又是失望。当夏婷找到学校时,小刘又一次让她打掉孩子。

夏婷说,她当时死心了,一个人去了医院,原本打算打掉这个孩子,最终还是打了退堂鼓。

2005年春天,女儿来到人间。

狠心男子

欲一万元“买断”女儿

女儿两个月大的时候,家里的人都劝她把孩子送回给小刘。于是,夏婷抱着孩子和妈妈再次找到学校。面对孩子的哭闹小刘看都不看一眼,还将女儿满月的照片扔在地上。小刘说,一万元把孩子买断,如果夏婷不要孩子,夏婷就要给他1万元,相反,他给夏婷一万元。

“我的女儿当时只有2个月大,我怎么舍得扔下不管呢。”因此,尽管家里的人极力反对,她还是坚持把孩子留下来。

夏婷说,她身体一直不好,没有固定工作,所以只能和父母住在一起,哺乳期内,家里吃什么自己就吃什么,从来没有因为她是产妇而加餐,没有营养的饭菜让孩子经常没有奶喝,而外面的奶粉又买不起。

“没有办法,就花了100元钱买一个磨豆浆的机子,每天在喂奶之前喝杯豆浆,吃一个煎蛋,孩子就这样吃了自己一年多的母乳”,她说。

无奈之举

登广告为女征养父母

夏婷的母亲比较迷信,认为女儿在娘家坐月子不吉利,就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租了间房,房子很简陋,风经常会从门窗的缝隙吹进来。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保养,夏婷经常关节痛。

夏婷说,怀孕至今,只有母亲一人支持自己。但是母亲最近做了胆结石手术,身体也不如以前。

“孩子一天天长大,虽然可爱,但却没‘名分’,家人都不乐意,”夏婷说,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只是偶尔做做临时工,大部分时间闲在家里,在家里很没有地位,“加上周围邻居总是白眼看,能给孩子的温暖也不多”。

思量再三,夏婷不想女儿在这种环境中生长,周围朋友也劝她把孩子过继给他人,随后在她的默许下,朋友便帮她在省城一家报纸上刊登了这条“替女征寻养父母”的信息。

难舍亲情

拒绝好心领养人

夏婷说,“征养消息”见报后,先后有2个人与她联系过,但因为亲情难舍,都被她拒绝了。

第一个和她联系的人称不久会带着孩子移居广东,被她一口回绝。

第二个打电话的人虽然在南昌,家境也不错,但是不能让她看望女儿,也被她拒绝了。夏婷还说,其实女儿2个月大的时候,一个进贤县的农民就希望能领养自己的女儿,当时就想抱回家,但自己没同意,直到现在,那个人还经常打电话询问。

各方观点

为女寻养父母引起争议

不值得提倡

“孩子最好还是在父母身边成长,这样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11日下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江西省妇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男女双方都应勇敢地承担责任,“毕竟孩子是无辜的”。这位工作人员说,夏婷为女登广告寻养父母虽然是无奈之举,但也不是很好的方法,不值得提倡。

“对夏婷不光只是同情,”这位工作人员说,更应该从这件事上进行思考,单纯就此事而言,男女双方未婚同居后怀孕生子,本身就反映出一些年轻人对婚姻没有正确的认知态度,“游戏婚姻,这样不光是对自己和对方更是对下一代的不负责任。”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明美则认为夏婷的做法不妥,她有权利作出选择,但对于其行为很难作出社会学的评价。因为个人的不慎重行为酿成的后果,作为一个成年人是该有勇气承担的。面对当前的困境,她征集养父母的行为是不是能达到效果还很难说,但对她的行为既不赞成也不谴责。而对于孩子的父亲,他认为其不负责的行为对孩子、家庭、社会都造成影响很冲击,“他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不合理也不合法

“作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父母,不能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本报“公益律师”、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律师认为,夏婷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王新民表示,虽然男方和女方未曾办理结婚手续,两人之间没有夫妻义务和权利,所生孩子也为非婚生子女,但孩子却享有亲生父母对其的监护抚养权利。若父母放弃抚养则可能涉嫌遗弃,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可以以孩子的身份对其父母进行起诉。对于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父子、母子关系是不能解除的,除非特殊情况如父母有精神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职责转移,这是他们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在《婚姻法》里有明确的条款。”

王律师认为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对孩子尽父亲的职责,要付抚养费、教育费,逃避这种责任是不道德更是违法的。孩子的母亲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情节严重的话,孩子的父亲甚至要负刑事责任。

另外,夏婷未婚生子及同居行为本来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他们的冲动行为本来就不对,现在征寻养父母的做法和想法也是不对的。“不论现状多么艰苦,只要她有劳动力就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抚养孩子,目前民政部门,各级慈善组织,以及社会保障都为那些生活困难的群体提供多种帮助,给他们提供多种渠道,全力维护他们的日常生活。”

女性应学会自我保护

“对目前未婚妈妈引发的话题,我们普遍还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江西省心理康复中心一位张姓心理咨询师介绍,在她接触到的未婚妈妈当中,大多数人都将她们的怀孕解释成一个“意外”而一旦怀孕,不管你要不要这个孩子,势必都会造成对女方的心理负担。“我见过有的未婚妈妈生活艰难,对孩子连打带骂,后悔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也有一些选择了放弃孩子的女性,会做梦梦到未出世的孩子前来责备自己,甚至因此精神抑郁。”

此外,作为心理咨询师,她也对目前很多年轻男女对两性关系的轻率态度表示担忧。“社会开放如果被滥用,那后果只会是伤己伤人。尤其是生理状况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女性受到身心伤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更需要自爱、自重。”( 蒋琳殷 刘刚)

来源:新法制报
南昌未婚妈妈替女征养父母 律师称不合法
2007年02月13日 16:58

本人30岁,单身母亲,有一个一岁零九个月的女儿,健康可爱相貌佳,为女儿成长发展考虑,迫于无奈,欲寻好心的人收为养女,我只要求保持联系,一年可以探望两次。联系电话:0791-28XXX65。

前不久这则奇怪的“广告”出现在南昌市某报信息版上。这则广告的发布者究竟是谁,广告的真实性等等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征婚启事

征婚征来一段“孽缘”

记者拨打了广告上的联系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声自称夏婷。

夏婷告诉记者,她和原男友小刘的相识源于一则征婚启事。

2003年,夏婷26岁,眼看着身边的好友一个个都步入婚姻的殿堂,她也开始心急起来。于是,她在南昌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在众多联系人当中,夏婷和小刘互生好感,两人越聊越投机……

2004年年初,两人第一次见面。当时小刘在南昌市进贤县一所民办学校教书,而夏婷在南昌市区,距离成为两个人交往的障碍。夏婷说,她当时建议小刘辞掉工作,在市区开办补习班。

在夏婷的劝说下,小刘来到城里住进夏婷家。接下来的日子里,夏婷和小刘两人张罗着开始招生,开办补习班。一个暑假计算下来,学生交的补习费相比小刘以前的工资还要高些,两个人都很高兴,觉得按照这样下去,在南昌不怕养不活自己。

9月份,夏婷突然怀孕,开始有了妊娠反映,加上学生陆续返校,小刘开始抱怨,觉得不该辞掉原本安定的工作,两人开始有了争吵,夏婷一气之下就搬到姐姐家里住了半个月。

破镜难圆

单身母亲生下爱女

夏婷说,半个月后回到家中后,小刘突然拿出400元钱出现在面前,要她去做人流,两人为此大吵一架。随后,小刘失踪,手机号也换了。情急之下,夏婷就将小刘以前的通话记录全部打印出来,对着上面所有的联系方式逐一发短信,才联系上小刘。

原来,小刘通过朋友介绍,到南昌一所学校教书。当天,夏婷挺着大肚子和妈妈一起来到学校。小刘当时竟称孩子不是他的。过后又好言好语劝夏婷与自己和好,随后还打电话慰问。国庆长假期间,夏婷在家等着小刘接她出去玩,结果又是失望。当夏婷找到学校时,小刘又一次让她打掉孩子。

夏婷说,她当时死心了,一个人去了医院,原本打算打掉这个孩子,最终还是打了退堂鼓。

2005年春天,女儿来到人间。

狠心男子

欲一万元“买断”女儿

女儿两个月大的时候,家里的人都劝她把孩子送回给小刘。于是,夏婷抱着孩子和妈妈再次找到学校。面对孩子的哭闹小刘看都不看一眼,还将女儿满月的照片扔在地上。小刘说,一万元把孩子买断,如果夏婷不要孩子,夏婷就要给他1万元,相反,他给夏婷一万元。

“我的女儿当时只有2个月大,我怎么舍得扔下不管呢。”因此,尽管家里的人极力反对,她还是坚持把孩子留下来。

夏婷说,她身体一直不好,没有固定工作,所以只能和父母住在一起,哺乳期内,家里吃什么自己就吃什么,从来没有因为她是产妇而加餐,没有营养的饭菜让孩子经常没有奶喝,而外面的奶粉又买不起。

“没有办法,就花了100元钱买一个磨豆浆的机子,每天在喂奶之前喝杯豆浆,吃一个煎蛋,孩子就这样吃了自己一年多的母乳”,她说。

无奈之举

登广告为女征养父母

夏婷的母亲比较迷信,认为女儿在娘家坐月子不吉利,就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租了间房,房子很简陋,风经常会从门窗的缝隙吹进来。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保养,夏婷经常关节痛。

夏婷说,怀孕至今,只有母亲一人支持自己。但是母亲最近做了胆结石手术,身体也不如以前。

“孩子一天天长大,虽然可爱,但却没‘名分’,家人都不乐意,”夏婷说,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只是偶尔做做临时工,大部分时间闲在家里,在家里很没有地位,“加上周围邻居总是白眼看,能给孩子的温暖也不多”。

思量再三,夏婷不想女儿在这种环境中生长,周围朋友也劝她把孩子过继给他人,随后在她的默许下,朋友便帮她在省城一家报纸上刊登了这条“替女征寻养父母”的信息。

难舍亲情

拒绝好心领养人

夏婷说,“征养消息”见报后,先后有2个人与她联系过,但因为亲情难舍,都被她拒绝了。

第一个和她联系的人称不久会带着孩子移居广东,被她一口回绝。

第二个打电话的人虽然在南昌,家境也不错,但是不能让她看望女儿,也被她拒绝了。夏婷还说,其实女儿2个月大的时候,一个进贤县的农民就希望能领养自己的女儿,当时就想抱回家,但自己没同意,直到现在,那个人还经常打电话询问。

各方观点

为女寻养父母引起争议

不值得提倡

“孩子最好还是在父母身边成长,这样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11日下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江西省妇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男女双方都应勇敢地承担责任,“毕竟孩子是无辜的”。这位工作人员说,夏婷为女登广告寻养父母虽然是无奈之举,但也不是很好的方法,不值得提倡。

“对夏婷不光只是同情,”这位工作人员说,更应该从这件事上进行思考,单纯就此事而言,男女双方未婚同居后怀孕生子,本身就反映出一些年轻人对婚姻没有正确的认知态度,“游戏婚姻,这样不光是对自己和对方更是对下一代的不负责任。”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明美则认为夏婷的做法不妥,她有权利作出选择,但对于其行为很难作出社会学的评价。因为个人的不慎重行为酿成的后果,作为一个成年人是该有勇气承担的。面对当前的困境,她征集养父母的行为是不是能达到效果还很难说,但对她的行为既不赞成也不谴责。而对于孩子的父亲,他认为其不负责的行为对孩子、家庭、社会都造成影响很冲击,“他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不合理也不合法

“作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父母,不能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本报“公益律师”、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律师认为,夏婷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王新民表示,虽然男方和女方未曾办理结婚手续,两人之间没有夫妻义务和权利,所生孩子也为非婚生子女,但孩子却享有亲生父母对其的监护抚养权利。若父母放弃抚养则可能涉嫌遗弃,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可以以孩子的身份对其父母进行起诉。对于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父子、母子关系是不能解除的,除非特殊情况如父母有精神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职责转移,这是他们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在《婚姻法》里有明确的条款。”

王律师认为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对孩子尽父亲的职责,要付抚养费、教育费,逃避这种责任是不道德更是违法的。孩子的母亲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情节严重的话,孩子的父亲甚至要负刑事责任。

另外,夏婷未婚生子及同居行为本来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他们的冲动行为本来就不对,现在征寻养父母的做法和想法也是不对的。“不论现状多么艰苦,只要她有劳动力就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抚养孩子,目前民政部门,各级慈善组织,以及社会保障都为那些生活困难的群体提供多种帮助,给他们提供多种渠道,全力维护他们的日常生活。”

女性应学会自我保护

“对目前未婚妈妈引发的话题,我们普遍还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江西省心理康复中心一位张姓心理咨询师介绍,在她接触到的未婚妈妈当中,大多数人都将她们的怀孕解释成一个“意外”而一旦怀孕,不管你要不要这个孩子,势必都会造成对女方的心理负担。“我见过有的未婚妈妈生活艰难,对孩子连打带骂,后悔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也有一些选择了放弃孩子的女性,会做梦梦到未出世的孩子前来责备自己,甚至因此精神抑郁。”

此外,作为心理咨询师,她也对目前很多年轻男女对两性关系的轻率态度表示担忧。“社会开放如果被滥用,那后果只会是伤己伤人。尤其是生理状况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女性受到身心伤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更需要自爱、自重。”( 蒋琳殷 刘刚)

来源:新法制报
对于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父子、母子关系是不能解除的,除非特殊情况如父母有精神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职责转移,这是他们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在《婚姻法》里有明确的条款。”


那跟那啊,实际上涉及的是生父母送养行为,即民法上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2...
3 生身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注意此处是"无力抚养",而非"父母有精神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2...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该狗屁律师的观点还有如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松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父母有精神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职责转移,"不是屁话嘛?:L :L ;fu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