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杀手案”中的政府责任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36:46
在民众生命受到威胁时,对有关信息政府应选择保密还是公开?


11月3日,残杀67人的杨新海被抓获;7日后,残杀17名少年的黄勇亦落网。


两名凶手作恶持续二至三年,均在当地民间引起长时间的惊恐。但事后对一些环节的追述后才发现,尤其在黄勇案中,受到生命威胁的民众未能从政府及警方得到只言片语的警示。而这些警示,或许可以挽救更多的生命。


“从我刚进入公安局那天起,就被告知,没有侦破的案件不能对外公布。”一位警察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不破不报”,是多数情况下警方对公众采取的态度。但学界的看法和民众的要求却与此不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郝宏奎教授明确表示:“治安问题、犯罪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民群众应该享有知情权。”


对于知情权的定义,中国人民大学政府管理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张成福教授解释:“从理论上讲,公民有权获知跟自己有关的,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一切信息,政府有义务向公民通报与其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的信息。”


那么,公安机关是基于何种考虑而不公布正在侦破中的案件的信息呢?有论者认为,无非三个原因:顾面子,怕引起公众对警方破案能力的怀疑;怕对犯罪分子打草惊蛇;怕惊动公众,引起社会恐慌。而本质上,地方官员认为出了案子属于负面信息,有损于或至少不利于“政府形象”。


亦有熟悉中国警方运作的学者认为,在案件信息披露问题上,警方会认为披露信息会影响破案,这种思路是以破案率为参照,而不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为最大目标。无可置疑,破案率和公民安全之间有直接联系,但如果单纯以破案率为目的,就可能带来最终目标的错位。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知情权既然是一种权利,信息公布之后结果好坏就应由民众自己来决定和承担,政府不能干预,即‘掌握权力的人不能剥夺没有权力的人的权利’。”


郝宏奎亦表示:“公众占有这些信息,有利于实施有针对性的个人预防或家庭预防防范措施;同时可以借此引起公众、舆论乃至党委政府对治安和犯罪问题的动态关注,更好地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到打击、防范、控制犯罪的活动中来。”


郝宏奎对本刊记者具体分析说,在侦破过程中,如犯罪手段中的一些反侦查手段就必须保密,否则,许多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就会竞相模仿;但关于其实施犯罪的侵害方式比如诈骗手法、扒窃手法、抢夺手法、入室方式等方面的信息就没有必要保密,相反,这些信息是公众进行个体预防、家庭预防、识别犯罪、检举犯罪必须掌握的基本信息,必须为公众了解,向公众发布。


一个可资借鉴的例证是,2002年下半年,就是杨、黄二人疯狂作案的同时,美国华盛顿地区遭遇了一次类似于杨、黄两案的“连环枪手危机”,警方几乎同步公布的信息包括:被害人的情况、凶手留下的信件内容、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破案采用的高科技手段等。


在此期间,张成福教授作为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研究员,在华盛顿从事研究工作。


他回忆道,当时一个女孩在睡觉时被掳走,当地政府定期召开发布会,由州长、警察局长亲自向市民通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联邦政府官员亦出面发表讲话,表现出高度负责的态度。


张成福表示,即使两国国情和体制没有相应的可比性,但从政府的作为角度看,“连环杀人案”反映了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的问题,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感、行政责任感、道义责任感都应受到质问。“我们不要求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亲自破案,但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却是他们的天职。”


张成福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在美国连环枪手案中,正是由于民众的积极配合,才最终将凶手绳之以法。美国一名卡车司机根据警方提供的线索报警,警方迅速将两名疑犯抓获。这起连环枪手案在警方与民众的互动合作下短短20多天就迅速告破。


“提供公共安全由公安机关单兵作战是不能完成的,应在整个社会建立防控网络。建立以警察机关为中心,结合政府(主要指公安)、企业、社会(主要指社区)、公民本身的网络系统,是整个世界的治安管理趋势。”张成福说。在民众生命受到威胁时,对有关信息政府应选择保密还是公开?


11月3日,残杀67人的杨新海被抓获;7日后,残杀17名少年的黄勇亦落网。


两名凶手作恶持续二至三年,均在当地民间引起长时间的惊恐。但事后对一些环节的追述后才发现,尤其在黄勇案中,受到生命威胁的民众未能从政府及警方得到只言片语的警示。而这些警示,或许可以挽救更多的生命。


“从我刚进入公安局那天起,就被告知,没有侦破的案件不能对外公布。”一位警察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不破不报”,是多数情况下警方对公众采取的态度。但学界的看法和民众的要求却与此不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郝宏奎教授明确表示:“治安问题、犯罪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民群众应该享有知情权。”


对于知情权的定义,中国人民大学政府管理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张成福教授解释:“从理论上讲,公民有权获知跟自己有关的,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一切信息,政府有义务向公民通报与其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的信息。”


那么,公安机关是基于何种考虑而不公布正在侦破中的案件的信息呢?有论者认为,无非三个原因:顾面子,怕引起公众对警方破案能力的怀疑;怕对犯罪分子打草惊蛇;怕惊动公众,引起社会恐慌。而本质上,地方官员认为出了案子属于负面信息,有损于或至少不利于“政府形象”。


亦有熟悉中国警方运作的学者认为,在案件信息披露问题上,警方会认为披露信息会影响破案,这种思路是以破案率为参照,而不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为最大目标。无可置疑,破案率和公民安全之间有直接联系,但如果单纯以破案率为目的,就可能带来最终目标的错位。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知情权既然是一种权利,信息公布之后结果好坏就应由民众自己来决定和承担,政府不能干预,即‘掌握权力的人不能剥夺没有权力的人的权利’。”


郝宏奎亦表示:“公众占有这些信息,有利于实施有针对性的个人预防或家庭预防防范措施;同时可以借此引起公众、舆论乃至党委政府对治安和犯罪问题的动态关注,更好地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到打击、防范、控制犯罪的活动中来。”


郝宏奎对本刊记者具体分析说,在侦破过程中,如犯罪手段中的一些反侦查手段就必须保密,否则,许多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就会竞相模仿;但关于其实施犯罪的侵害方式比如诈骗手法、扒窃手法、抢夺手法、入室方式等方面的信息就没有必要保密,相反,这些信息是公众进行个体预防、家庭预防、识别犯罪、检举犯罪必须掌握的基本信息,必须为公众了解,向公众发布。


一个可资借鉴的例证是,2002年下半年,就是杨、黄二人疯狂作案的同时,美国华盛顿地区遭遇了一次类似于杨、黄两案的“连环枪手危机”,警方几乎同步公布的信息包括:被害人的情况、凶手留下的信件内容、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破案采用的高科技手段等。


在此期间,张成福教授作为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研究员,在华盛顿从事研究工作。


他回忆道,当时一个女孩在睡觉时被掳走,当地政府定期召开发布会,由州长、警察局长亲自向市民通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联邦政府官员亦出面发表讲话,表现出高度负责的态度。


张成福表示,即使两国国情和体制没有相应的可比性,但从政府的作为角度看,“连环杀人案”反映了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的问题,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感、行政责任感、道义责任感都应受到质问。“我们不要求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亲自破案,但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却是他们的天职。”


张成福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在美国连环枪手案中,正是由于民众的积极配合,才最终将凶手绳之以法。美国一名卡车司机根据警方提供的线索报警,警方迅速将两名疑犯抓获。这起连环枪手案在警方与民众的互动合作下短短20多天就迅速告破。


“提供公共安全由公安机关单兵作战是不能完成的,应在整个社会建立防控网络。建立以警察机关为中心,结合政府(主要指公安)、企业、社会(主要指社区)、公民本身的网络系统,是整个世界的治安管理趋势。”张成福说。
政府应该及时告知公民小心防范才是,合法公民拥有对所面临的人身安全危险情况的知情权!
如果怕影响破案率就不公布消息,那只能说明公安警察无能!
在欧美国家,就是公民丢了一只狗一只猫,警察也帮这给找回来,
我们到好,以前是只要不出人命就没有管的,现在是出了人命也没人管
什麽世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