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证历历 马永成与林德训不实支领机要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3:13:31
台湾主任检察官张熙怀昨日于“国务机要费”案开庭时,提出被告马永成与林德训犯罪事实,主要是前后任“总统府”秘书马永成与林德训,两人假借职务之便,不实支领,损害会计与审计的正确性。  

  中国时报报道,张熙怀指出,马永成从二000年五月二十日到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间,担任“总统”办公室主任,而林德训则从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接任马永成的职位。  

  他说,二00四年十一月时,吴淑珍知悉陈水扁为执行秘密外交,经费须由“国务机要费”支出,但因“非机密费”须有单据才能申请,她遂连续提供其表妹王春娟及种村碧君的发票。  

  两人交付发票三十一张,金额合计一千一百九十五万零四十四元,来源包括王及种村购买的SOGO太平洋崇光百货、一0一台北金融大楼及微风广场的礼券发票。  

  马永成及林德训取得这些发票,两人明知发票来源名实不符,仍假借职务权力及机会,交给不知情的“总统府”第三局出纳科陈镇慧,以经办人身分,在发票空白的买受人栏内盖上“总统府”条戳,登载不实的馈赠及招待支出。马永成及林德训两人再以经办单位主管及机关首长“代签人”的身分,在凭证用纸上批“可”,再转向会计人员请领“国务机要费”,使会计人员在不知情下,登载不实的支出事项,损害会计与审计正确性。  

  张熙怀说,马永成提出的十二张发票,领得四百八十万元,他依照陈水扁指示,混合当时“国务机要费”结余的机密费部分,交给秘书郭临伍,再转交诚泰基金会执行长李天送,支付某外国公关公司。  

  而被控伪造文书的马永成,于昨日庭审中,强调“国务机要费”具有机密费与特别费的性质,因涉外机密工作,要取得原始凭证有实质上的困难。他并强调,“所为皆是奉‘总统’之命行事,他没有理由去怀疑。”而马永成也是唯一承认犯罪事实的被告。检察官张熙怀因此肯定马永成承认起诉事实。  

  马永成说,依惯例“总统”有权使用、动支“国务机要费”,在申领时有关的核销程序及方式,一直有所变动,由于不够用,“总统”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国家”执行任务。  

  马永成表示,他任职主任期间,共有十二张发票核销,他虽然有批可请领“国务机要费”,但强调他并非最后审核的决定者,须由会计单位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若会计单位认为不妥,仍有权退回。  

  他强调,十二张发票分六次来申请,从未退回,所以他以为是合法的,而十二张发票共四百八十万元的经费,确实是花在若干涉外机密上,没有其他用途或流向。  

  马永成说,他对于检察官所载的事实无意见,但声称不知这样是伪造文书的行为,也无伪造文书的故意。他声称,作为部属,没有权力去怀疑“总统”是否有权执行职务的工作。台湾主任检察官张熙怀昨日于“国务机要费”案开庭时,提出被告马永成与林德训犯罪事实,主要是前后任“总统府”秘书马永成与林德训,两人假借职务之便,不实支领,损害会计与审计的正确性。  

  中国时报报道,张熙怀指出,马永成从二000年五月二十日到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间,担任“总统”办公室主任,而林德训则从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接任马永成的职位。  

  他说,二00四年十一月时,吴淑珍知悉陈水扁为执行秘密外交,经费须由“国务机要费”支出,但因“非机密费”须有单据才能申请,她遂连续提供其表妹王春娟及种村碧君的发票。  

  两人交付发票三十一张,金额合计一千一百九十五万零四十四元,来源包括王及种村购买的SOGO太平洋崇光百货、一0一台北金融大楼及微风广场的礼券发票。  

  马永成及林德训取得这些发票,两人明知发票来源名实不符,仍假借职务权力及机会,交给不知情的“总统府”第三局出纳科陈镇慧,以经办人身分,在发票空白的买受人栏内盖上“总统府”条戳,登载不实的馈赠及招待支出。马永成及林德训两人再以经办单位主管及机关首长“代签人”的身分,在凭证用纸上批“可”,再转向会计人员请领“国务机要费”,使会计人员在不知情下,登载不实的支出事项,损害会计与审计正确性。  

  张熙怀说,马永成提出的十二张发票,领得四百八十万元,他依照陈水扁指示,混合当时“国务机要费”结余的机密费部分,交给秘书郭临伍,再转交诚泰基金会执行长李天送,支付某外国公关公司。  

  而被控伪造文书的马永成,于昨日庭审中,强调“国务机要费”具有机密费与特别费的性质,因涉外机密工作,要取得原始凭证有实质上的困难。他并强调,“所为皆是奉‘总统’之命行事,他没有理由去怀疑。”而马永成也是唯一承认犯罪事实的被告。检察官张熙怀因此肯定马永成承认起诉事实。  

  马永成说,依惯例“总统”有权使用、动支“国务机要费”,在申领时有关的核销程序及方式,一直有所变动,由于不够用,“总统”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国家”执行任务。  

  马永成表示,他任职主任期间,共有十二张发票核销,他虽然有批可请领“国务机要费”,但强调他并非最后审核的决定者,须由会计单位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若会计单位认为不妥,仍有权退回。  

  他强调,十二张发票分六次来申请,从未退回,所以他以为是合法的,而十二张发票共四百八十万元的经费,确实是花在若干涉外机密上,没有其他用途或流向。  

  马永成说,他对于检察官所载的事实无意见,但声称不知这样是伪造文书的行为,也无伪造文书的故意。他声称,作为部属,没有权力去怀疑“总统”是否有权执行职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