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軍學界千人反《物權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7:29:15
【明報專訊】

       醞釀多年而尚未立法通過的《物權法(草案)》再遭截擊。內地718名各界人士日前聯署上書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和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指修訂後的《物權法(草案)》仍然違憲,破壞中國所有制基礎、為非法財產提供保護,他們強烈呼籲再加修正。帶頭聯署的北京大學教授鞏獻田昨日對本報表示,愈是有人急於讓這部法律出台,「我們愈是要警惕」。鞏獻田今年初上書吳邦國,令該草案本已列入3月人大政協「兩會」審議的議程被取消。

       公開信聯署者包括學者教授、退休高官、軍方將領及各界人士,其中有國家統計局前局長李成瑞、國家經委前副主任趙蔭華、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前書記劉實、北京軍區政治部前顧問魏巍、海軍裝備部前部長任秀生、海軍司令部作戰部前部長李盈久、鐵道兵前參謀長龍桂林等。上書對象為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各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各常委,並報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及中央政治局各常委。

指法例草案違憲

       公開信指出,全國人大常委不久前第6次審議物權法草案,但草案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違憲,包括公然廢棄憲法中「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一核心條文,廢棄「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規範私有財產的原則,為非法財產尋求保護提供方便﹔對國有財產所有權由誰行使規定不當,將導致國有財產流失﹔對追討非法財產不明確,使違法所得合法化。

       公開信強烈要求全國人大發揚民主,廣泛討論,集中正確意見,把各種不同意見統一到符合憲法精神上,呼籲盡快制定《國有財產法》和《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和公布法》,並希望全國人大常委作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正確抉擇,制定一部全面遵循和準確體現中國憲法的物權法。

不容心急宜警惕

       北大教授鞏獻田昨日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物權法草案今年3月「兩會」期間被擱置後,有人又急於在明年「兩會」再度提交通過,「他們愈是心急,我們愈是要警惕」。他自言從不反對保護私產,但堅決反對來路不正、不明的私產,「只有強調保護國有和集體財產,私產才能得到可靠保護」。他說,去年只有他一人上書反對,今年則有近千人聯署,反映了群眾對這部法律草案的不滿。【明報專訊】

       醞釀多年而尚未立法通過的《物權法(草案)》再遭截擊。內地718名各界人士日前聯署上書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和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指修訂後的《物權法(草案)》仍然違憲,破壞中國所有制基礎、為非法財產提供保護,他們強烈呼籲再加修正。帶頭聯署的北京大學教授鞏獻田昨日對本報表示,愈是有人急於讓這部法律出台,「我們愈是要警惕」。鞏獻田今年初上書吳邦國,令該草案本已列入3月人大政協「兩會」審議的議程被取消。

       公開信聯署者包括學者教授、退休高官、軍方將領及各界人士,其中有國家統計局前局長李成瑞、國家經委前副主任趙蔭華、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前書記劉實、北京軍區政治部前顧問魏巍、海軍裝備部前部長任秀生、海軍司令部作戰部前部長李盈久、鐵道兵前參謀長龍桂林等。上書對象為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各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各常委,並報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及中央政治局各常委。

指法例草案違憲

       公開信指出,全國人大常委不久前第6次審議物權法草案,但草案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違憲,包括公然廢棄憲法中「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一核心條文,廢棄「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規範私有財產的原則,為非法財產尋求保護提供方便﹔對國有財產所有權由誰行使規定不當,將導致國有財產流失﹔對追討非法財產不明確,使違法所得合法化。

       公開信強烈要求全國人大發揚民主,廣泛討論,集中正確意見,把各種不同意見統一到符合憲法精神上,呼籲盡快制定《國有財產法》和《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和公布法》,並希望全國人大常委作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正確抉擇,制定一部全面遵循和準確體現中國憲法的物權法。

不容心急宜警惕

       北大教授鞏獻田昨日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物權法草案今年3月「兩會」期間被擱置後,有人又急於在明年「兩會」再度提交通過,「他們愈是心急,我們愈是要警惕」。他自言從不反對保護私產,但堅決反對來路不正、不明的私產,「只有強調保護國有和集體財產,私產才能得到可靠保護」。他說,去年只有他一人上書反對,今年則有近千人聯署,反映了群眾對這部法律草案的不滿。
【明報專訊】

       「物權」即財產權,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西方,類似法例已很普遍,但在中國,直到上世紀90年代,學界才提出通過立法保護私有財產,雖然現時憲法中有保護私有財產條文,但仍需制定《物權法》來具體規定。

         由於過去50年來中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的共產體制,使得制定這部「保護私產」的法律步履維艱。在長近10年反覆醞釀後,2005年8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擬第4次審議該法草案,並決定提交今年3月人大政協「兩會」通過。

         不過,就在此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鞏獻田上書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並發表《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的公開信,適遇內地輿論熱議「國有資產流失」和「所有制」等問題,上書獲中共高層正面批示,人大常委會宣布擱置審議該草案,直至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再度審議這份草案。
【明報專訊】

         內地學術界對《物權法》的爭議,並非簡單的法律爭拗,其實是從去年開始的對改革反思的大辯論一部分,亦是辯論雙方主要的較量點。雖然今年以來中央高層多次明確表態,堅持改革方向不動搖,但卻似乎並未終止這場持續了一年多的大辯論。隨明年中共「十七大」召開的臨近,內地進入政治熱季,有關辯論可能更加激烈。

         對物權法的爭議,相信不會令這一重要法例的立法再進一步延宕,但這爭論的焦點,即對私人財產的和公共財產的保護是否矛盾?對當前的貧富不均問題該如何解決?對國有資產的流失應採取什麼對策?實質也是改革反思的大辯論的爭論焦點。

         正方的論點是:對公私財產平等保護是世界潮流,也符合憲法中有關保護私人財產的有關規定﹔當前的貧富不均是改革不到位所致,需要進一步改革﹔國資流失主要是政策執行中的失誤,而非政策本身所致。

         反方則認為﹕強調保護私產違反了憲法中的社會主義制度性質﹔國資流失是因改革本身的方向導致,現在推出物權法就是對侵吞公有財產現狀的確認。

         其實,這場爭論的實質仍然是十多年前姓社姓資爭論的延續,只是今天中國已經沒有像當年鄧小平那樣一言九鼎的人物可以制止爭論。今天內地的貧富差距較當年更懸殊,官員的貪污腐敗較當年更嚴重。民間的仇富情緒很濃厚,以至出現了要追查民營企業家第一桶金來歷的呼聲。

         無論是支持改革者,還是質疑改革者,都不約而同地將矛頭指向了目前最為民眾詬病的問題﹕看病難、讀書貴、樓價高企、貪污腐敗,但開出的藥方卻截然不同。可以說,30年來內地民意從來沒有如此分化過。

         回顧30年前,剛剛經歷了文革磨難的中國人民,對鄧小平推動的改革開放形成了最大共識。但在30年後的今天,體制改革對各階層的普惠優勢可謂已經釋放完畢,社會各階層對利益格局的分歧在所難免。這也是胡溫提出建立和諧社會,希望凝聚社會的新共識。當局現在除了強調公平正義,進一步補償利益受損階層,長遠看還是要建立各方利益公平博弈的遊戲規則,在制度創新方面有所突破。

秦勝
  我对这种串联很警惕……串联以后达不到目的就会求助于外国情报机关。历史上多次发生过。
盛殓着社会主义的棺材上,就缺这最后几枚钉子了
社会主义的概念是发展的,但重视公平与照顾弱势的核心价值不能放弃
这个法,17大之前是不会停止争论的。这么重大的法,涉及到国家政治性质的法,政治局不发话是不会有结果的。下一界政治局到底什么态度才关键。
其实拖上一两年才好,现在大动也动不了,小动没有意义,你小动一下,反而失去大动的时机和条件。
“全國人大常委不久前第6次審議物權法草案,但草案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違憲,包括公然廢棄憲法中「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一核心條文,廢棄「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規範私有財產的原則,為非法財產尋求保護提供方便﹔對國有財產所有權由誰行使規定不當,將導致國有財產流失﹔對追討非法財產不明確,使違法所得合法化。”

“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这个在15年内恐怕是动不了的,我看也不应该动。“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这一条如何得到一定的保障才是关键,或者说,如何界定两者的区别,并分别保护,这个妥协到底怎么做,这才是关键。
这些人连基本法学概念都没有。

法律是否通过是人大说了算,这种串联算个P。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6-12-13 15:43 发表
这些人连基本法学概念都没有。

法律是否通过是人大说了算,这种串联算个P。

集体向全国人大常设机构表示意见不可以吗?
“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这个在15年内恐怕是动不了的,我看也不应该动。“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这一条如何得到一定的保障才是关键,或者说,如何界定两者的区别,并分别保护,这个妥协到底怎么做,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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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其中的"合法"二字才是关键.
我倒觉得,这事的发生可以说是社会的一个进步;
中国前一段时期的改革,其实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改革阵痛论"等的幌子下,少数所谓的"改革者"随心所欲的胡作非为,完全漠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任何力量制约;
邓小平时期的改革能取得很大成功,我认为很大原因就是当时党内,国内有很多持不同看法的有影响有地位的老同志,他们的存在以及邓小平相对的稳健使改革能避免以激进的方式进行,也能避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措施被以改革的面目实施;对事物的看发有不同意见本来很正常,决策者应当听取不同意见,调节不同的利益.如果自以为正确,对不同意见横加打压,就会犯下不可挽回的大错;

非常可惜,当那些老干部们一个个退下后,"改革"被某些人不断的道德化:不管"改革"的实际内容,支持"改革"的就是好的,反对者就是保守,就是极左;例如马立诚写的<交锋>一书,那些对改革有不同意见的人全成了逆历史潮流的大奸大恶之辈;某些人用"文革"的方式推进改革;
当"改革"成为某些人捞取政治资本和个人利益的工具,由于缺乏对"改革"的制约力量,国家与人民的苦难来临了:教育.医疗.住房.......

现实教育了广大民众,现在越来越多人敢于对"改革"提出不同意见,这是好事,他能使我们这个国家少犯错误;:victory:
加上公有财产追溯权不就可以了吗?成交20年内可以追溯,贱卖公有资产,其资产及其衍生的收益都要没收。那么所有卖国有资产的交易就有一条非常高的红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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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很显然,立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不是社会关系的全部,所以提出“是否一切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统统都要进入市场去进行“公平竞争”呢?”这种问题,完全超越了该法调整的范围之外,就好像要让婚姻法负责解决劳动争议一样,属于吃果果的胡搅蛮缠,作者连起码的逻辑都不顾了。

厕所是排泄用的,有的人却问:难道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是排泄吗?——这种提问很好笑么?
还是围绕者善意取得制度来绕圈子
这个问题其实实在是很无聊
善意取得制度中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对赃物的特殊规定
如果被转移的财产是赃物
那么就不能适用这个制度


这个制度最大的用处实际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
好比说
你从商场里买了一个手机
结果这个时候.突然出现了一个人声称这个手机是他的
这个时候
如果你任凭他把你手机拿走
那你的损失找谁去要呢
找他
他是基于正常的所有权
找商场
商场已经把东西交给了你
这个时候
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
那么
买收人其实就是最大的不幸者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内容
更何况这个制度在90年前后已经被高法的司法解释确立
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也都按照这样的规定处理
现在却非要把这扣上违宪的帽子


真不知道到底谁才是代表人民的利益
关于占有的说法就更是胡扯
占有的对抗效力
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不能和本权对抗.
如果你能证明占有的财产是被他非法占有的
那当然就可以排除占有的效力
这又有什么问题呢


所谓占有的对抗效力
实际上说的是这么一回事
如果你占有了某个东西
那么其他人要说这个东西不是你的
就要另外拿出证据来

这个规定的意义就在于保护我们一般使用财产的安全
好比说
我们拿自己的手机上街
如果旁边人要说这个手机是他的
那么就得另外拿出证据来
如果他没有
那么我们仅凭我们对手机的占有就可以排除他的要求

这恰恰也是我们一般人生活的常识

也不知道谁在强奸民意,强奸生活
法律的规定有两个层面
一个是分配正义
一个是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确立一个基本的制度
然而这个制度毕竟是有缺陷的
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些特别的立法对这些缺陷进行特别的规定

好象我们的法律首先要确立人的基本权利
然后根据特殊情况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两个并没有任何矛盾

拿"物权法"来说
物权法确立的是一般的基本的经济制度
这个制度体现的一般层面上的普通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如果这个关系发生在特殊的领域范围内
那么我们才需要进行特殊的立法活动
比如说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

这里面说的"国有财产法"和"财产申报法"

把两个并不矛盾的东西对立起来
不知道这到底是讨论问题
还是在扣帽子

实在是非常之无聊
这不是扣帽子,如果这样就通过了,那不光是违宪的问题了!而是动摇了国家的根本,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国家的根本
是什么呢
另外
物权法中的东西
从规定层面上来说
与其说是创造
还不如说是把现存的基本交易秩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根本没有多少创新和变革的地方

如果说这样就动摇国本了
实在是言过其实
不好意思
有点喝高
有些话说的不太恰当
请多包涵:L
香港东方日报
17/12/2006

即 將 在 月 底 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進 行 第 七 次 審 議 的 《 物 權 法 草 案 》 , 再 次 引 起 海 內 外的 關 注 。 該 草 案 因 此 也 創 造 了 全 國 人 大 歷 史 上 單 部 法 律 草 案 審 議 次 數 之 最 。 各 界 對物 權 法 的 爭 議 , 並 非 學 術 之 爭 , 而 是 集 中 反 映 了 對 改 革 路 徑 的 思 辨 , 折 射 了 內 地 各階 層 政 治 力 量 的 消 長 。

圍 繞 物 權 法 主 要 有 兩 大 觀 點 , 反 對 者 指 , 物 權 法的 確 立 , 有 利 於 貪 官 污 吏 以 及 不 法 商 人 將 改 革 中 侵 吞 的 公 有 財 產 合 法 化 , 不 利 於 國有 資 產 保 護 。 近 日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授 鞏 獻 田 等 七 百 一 十 四 名 黨 政 軍 學 界 的 知 名 人 士 向 全 國 人 大 委 員 長 吳 邦 國 等 人 上 書 , 明 確 表 示 反 對 物 權 法 。

支 持 者 則 指 物 權 法 是 一 部 保 障 安 居 樂 業 的 法 , 是 一 部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 構 建 和 諧 社 會的 法 , 也 是 憲 法 對 公 民 合 法 的 私 有 財 產 不 受 侵 犯 這 條 規 定 的 具 體 化 , 有 利 於 安 定 人心 。 中 共 前 總 書 記 胡 耀 邦 的 兒 子 、 全 國 工 商 聯 副 主 席 胡 德 平 近 期 便 公 開 表 態 , 「 清算 商 人 的 原 罪 ( 原 始 積 累 階 段 的 罪 惡 ) , 就 是 清 算 改 革 」 。

兩 派 對 立 爭 改 革 主 導 權

兩 大 派 系 的 對 立 , 不 是 九 十 年 代 初 姓 社 姓 資爭 論 那 麼 簡 單 , 而 是 對 改 革 路 徑 的 爭 論 。 物 權 法 的 確 有 利 於 既 得 利 益 階 層 , 並 促 使改 革 的 路 徑 繼 續 向 既 得 利 益 階 層 方 向 傾 斜 , 窒 息 弱 勢 群 體 的 生 存 空 間 , 特 別 是 當 前看 病 難 、 讀 書 難 、 住 房 難 的 情 況 下 , 一 旦 處 理 失 當 , 很 容 易 激 發 民 變 。 反 對 派 藉 物權 法 發 難 , 實 際 上 並 不 是 反 對 改 革 , 而 是 要 求 胡 溫 在 改 革 路 徑 上 更 偏 重 於 基 層 , 讓更 多 人 享 受 改 革 成 果 , 而 不 能 讓 一 小 部 分 特 權 和 不 法 分 子 獨 享 。 但 經 過 二 十 多 年 的改 革 開 放 , 內 地 亦 湧 現 了 一 批 通 過 正 當 手 段 勤 勞 致 富 的 新 社 會 階 層 , 他 們 也 急 需 法律 保 護 自 己 的 私 人 財 產 , 他 們 的 正 當 要 求 同 樣 也 是 不 容 忽 視 。 中 共 近 期 出 台 的 加 強對 新 階 層 的 統 戰 決 定 , 也 就 是 眼 於 此 。

目 前 , 內 地 各 界 關 於 改 革 的 共 識 並 沒 有 破 裂 , 但 關 於 改 革 的 方 向 及 改 革 成 果 的 分 配卻 沒 能 達 成 共 識 , 這 也 是 各 階 層 利 益 博 弈 的 焦 點 所 在 , 胡 溫 提 出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 也就 是 為 了 重 新 凝 聚 共 識 , 但 在 目 前 各 階 層 缺 乏 對 話 協 調 機 制 與 平 台 的 情 況 下 , 中 共的 調 和 各 階 層 利 益 的 能 力 不 斷 受 到 挑 戰 , 這 也 是 考 驗 胡 溫 的 關 鍵 所 在 。

松 林
NENE纯粹是从法理角度讨论物权法的制定,但是这恐怕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
物权法本身就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但首先是一帮所谓的专家把它提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政治高度
其次又有一帮更变态的穴者把打成了社会主义的毒瘤

其实问题都是这伙无聊的家伙自己造出来的
自己抛出了问题
却他x的让全民买单

我C~~~~~:Q :Q
其实现在更可恶的是
所有的所谓专家都在讨论物权法的性质问题
但却没有人真正关注物权法本身的法理问题

比如物权法第111条同合同法51条之间的矛盾
比如物权法关于财产征收的漏洞

都tnnd在讨论姓社姓资的问题
无聊不无聊啊:@ :@
]]
刚睡起来
有些话说的太多了
不好意思:L :L
我是赞成派的,非法财产?物权法里哪条保护非法财产了?只要证明是非法所得,法律都不保护,哪个国家都是的。
这个理解好奇怪。
原帖由 f22 于 2006-12-17 15:18 发表
我是赞成派的,非法财产?物权法里哪条保护非法财产了?只要证明是非法所得,法律都不保护,哪个国家都是的。
这个理解好奇怪。

这就有点难了,从朱鎔基国退民进政策以来,“贱卖”都是合法的,但要追究,就很难了,都只能用“找茬”的方法清算,所以顾雏军要喊冤。
原帖由 nebraska 于 2006-12-17 14:27 发表
物权法本身就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但首先是一帮所谓的专家把它提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政治高度
其次又有一帮更变态的穴者把打成了社会主义的毒瘤

其实问题都是这伙无聊的家伙自己造出来的
自己抛出了问题
却 ...

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程序化、条文化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什么,就有很多说法了。
呵呵
法律有阶级性的东西
也有社会性的成分
忽视社会性而只注重阶级性的东西
不是法律
其实都不矛盾
物权法说白点
就是解决老百姓自己的财产问题
至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和转让
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特别法的方法保护

好比说
我们的宪法和一般法律都规定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未成年人更多的权利

如果要制定国有资产法
那么它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就是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涉及国有财产的,优先适用国有财产法
国有财产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物权法

就这么简单
不知道有什么可以争的
哎``其实串联也是民主的一种形式``
这样不上街打,砸,抢`我看还是可以认同``
要不然老邓说不要争论呢,他做的事不能争论也太多了.好多着呢.
尼尼也不要对媒体的报道生气——对于多数人来说被告知“你没有足够的知识讨论这个问题”是很傲慢的,尽管可能确实如此。
原帖由 yewenyewu 于 2006-12-17 17:14 发表

这就有点难了,从朱鎔基国退民进政策以来,“贱卖”都是合法的,但要追究,就很难了,都只能用“找茬”的方法清算,所以顾雏军要喊冤。
本来就是要“找茬”嘛,只要查出双方有什么私相授受不就得了,你想再来一次收归国有?
原帖由 f22 于 2006-12-18 17:24 发表
本来就是要“找茬”嘛,只要查出双方有什么私相授受不就得了,你想再来一次收归国有?

还真收购了,海尔收购美菱,海信收购科隆。青岛国资委下的双海,就这样清算了顾雏军,而顾雏军当时还在牢里接受调查。估计顾雏军得到的钱,还不够罚款没收上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