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和谐权”的语言学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48:32
           对“和谐权”的语言学质疑
                思宁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专家徐显明教授发表了“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的高论。思宁根据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解释以及汉语词义、词组知识,从语言学角度提出质疑。
  首先,“和谐”的词性与“自由”、“生存”、“发展”不和谐。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以下关键词的解释部分均根据该词典),“和谐”是形容词,指“配合得适当”的意思。
  按照徐显明教授的人权发展阶段论,前三个阶段分别是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可见,徐显明教授把“自由”、“生存”、“发展”、“和谐”视为可以并列地分别修饰“权”的同类词。
  但是,这里使用的“自由”、“生存”、“发展”、“和谐”并不是同类词。
  “自由”是名词、形容词。在“人身自由”“自由平等”含义,也就是“自由权”含义中的“自由”是名词。“生存”和“发展”都是动词。“和谐”与“自由”、“生存”、“发展”三个词的词性不和谐。
  其次,“和谐”的词义不能搭配“权”。
  “配合得适当”,顾名思义,“配合”来自双方或者多方。和谐社会的“和谐”是指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就人与人的和谐来说,双数或者多数(群体)才有和谐不和谐的问题,单独的个人没有这种和谐不和谐的问题。
  “权”是“权利”的意思。从人权角度分析,“权利”只能是公民这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公民与别人的“配合”权。“权利”是人自身拥有的权利,不是与他人“配合”中才有的权利。比如,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是公民自身拥有的。公民不“配合”别人要求选谁不选谁的外界压力,才算拥有选举权。如果被别人施加要求“配合”的压力,不能自由地表达,那权利就被侵犯了,或者说就没有了。
  “权利”的行使应当是公民这个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干预公民这个人自由意志的外在的“配合”要求,恰恰是对人权的侵犯。所以,“和谐”的词义不能与“权”搭配。
  再次,“和谐权”这个词组与“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不和谐。
  “和谐”的词性与“自由”、“生存”、“发展”不和谐,“和谐”的词义又不能搭配“权”。这样生造出来的“和谐权”这个词组,是“形容词+名词”结构。而“自由权”是“名词+名词”结构、“生存权”是“动词+名词”结构、“发展权”也是“动词+名词”结构。使用“和谐权”这个词组是以“和谐”来形容人权,缺乏名词的确定性和动词的能动性,把人权“形”“容”化了,变成外在的东西。把人权变成外在的东西,就可能否定其内在的本质。
  “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的行使都是公民这个人内在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别人不“配合”,甚至认定不“适当”,人依然拥有这些权利。按照天赋人权论,这些人权是天赋的,不管别人配合不配合,它们都存在。即使按照法定人权论,人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也不管别人配合不配合,规定有人权就该有人权。
  显然,否定了人权内在性的“形”“容”化的“和谐权”与承认人权内在性的“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是不和谐的,甚至是对立的。因此,所谓“和谐权”,不能与“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和谐地构成连续的人权发展阶段。况且,“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是否三个阶段,也有人提出质疑。
  从语言学分析的角度,就可以发现,徐显明教授缺乏学术研究应有的和谐地表达汉语的能力。一个在基本概念、主要名词和词组的运用上思维混乱的人,怎么可能提出和建立令人信服的人权理论呢?
  顺便带一句,语言学分析还可以发现,“和谐权”高论本身隐含着反人权的“毒素”。当然,点出这一点,已经超出本文的任务了,就此打住。
                       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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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m/sining对“和谐权”的语言学质疑
                思宁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专家徐显明教授发表了“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的高论。思宁根据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解释以及汉语词义、词组知识,从语言学角度提出质疑。
  首先,“和谐”的词性与“自由”、“生存”、“发展”不和谐。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以下关键词的解释部分均根据该词典),“和谐”是形容词,指“配合得适当”的意思。
  按照徐显明教授的人权发展阶段论,前三个阶段分别是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可见,徐显明教授把“自由”、“生存”、“发展”、“和谐”视为可以并列地分别修饰“权”的同类词。
  但是,这里使用的“自由”、“生存”、“发展”、“和谐”并不是同类词。
  “自由”是名词、形容词。在“人身自由”“自由平等”含义,也就是“自由权”含义中的“自由”是名词。“生存”和“发展”都是动词。“和谐”与“自由”、“生存”、“发展”三个词的词性不和谐。
  其次,“和谐”的词义不能搭配“权”。
  “配合得适当”,顾名思义,“配合”来自双方或者多方。和谐社会的“和谐”是指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就人与人的和谐来说,双数或者多数(群体)才有和谐不和谐的问题,单独的个人没有这种和谐不和谐的问题。
  “权”是“权利”的意思。从人权角度分析,“权利”只能是公民这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公民与别人的“配合”权。“权利”是人自身拥有的权利,不是与他人“配合”中才有的权利。比如,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是公民自身拥有的。公民不“配合”别人要求选谁不选谁的外界压力,才算拥有选举权。如果被别人施加要求“配合”的压力,不能自由地表达,那权利就被侵犯了,或者说就没有了。
  “权利”的行使应当是公民这个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干预公民这个人自由意志的外在的“配合”要求,恰恰是对人权的侵犯。所以,“和谐”的词义不能与“权”搭配。
  再次,“和谐权”这个词组与“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不和谐。
  “和谐”的词性与“自由”、“生存”、“发展”不和谐,“和谐”的词义又不能搭配“权”。这样生造出来的“和谐权”这个词组,是“形容词+名词”结构。而“自由权”是“名词+名词”结构、“生存权”是“动词+名词”结构、“发展权”也是“动词+名词”结构。使用“和谐权”这个词组是以“和谐”来形容人权,缺乏名词的确定性和动词的能动性,把人权“形”“容”化了,变成外在的东西。把人权变成外在的东西,就可能否定其内在的本质。
  “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的行使都是公民这个人内在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别人不“配合”,甚至认定不“适当”,人依然拥有这些权利。按照天赋人权论,这些人权是天赋的,不管别人配合不配合,它们都存在。即使按照法定人权论,人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也不管别人配合不配合,规定有人权就该有人权。
  显然,否定了人权内在性的“形”“容”化的“和谐权”与承认人权内在性的“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是不和谐的,甚至是对立的。因此,所谓“和谐权”,不能与“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和谐地构成连续的人权发展阶段。况且,“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是否三个阶段,也有人提出质疑。
  从语言学分析的角度,就可以发现,徐显明教授缺乏学术研究应有的和谐地表达汉语的能力。一个在基本概念、主要名词和词组的运用上思维混乱的人,怎么可能提出和建立令人信服的人权理论呢?
  顺便带一句,语言学分析还可以发现,“和谐权”高论本身隐含着反人权的“毒素”。当然,点出这一点,已经超出本文的任务了,就此打住。
                       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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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思宁转战到此:)

欢迎一下:)
  怎么说你们这些人好呢,没事去茅厕呆呆也比想这些好啊
老家伙想升官了而已。不用吊他。这个所谓第四人权不会成为官方的提法。
人家就是官方的官,而且是有权立法的官,所以,不能排除可能。
老家伙跳出来显示一下,看我多么多么地理解和谐社会啊...中央党校的教师都看不过,说完全是煞笔说法.
曾庆红不是简单角色.这么白痴的东西才看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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