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CCTV-12让我受到沉痛教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3: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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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过了~~~~~~~~
不是灌水--活该!
死人欠账。。
没看过,不过感觉楼主是在说反话.能不能把前因后果都说清楚一点.看的我现在是一头雾水.
哎~~~~说直白了要喝茶的。。
原帖由 YESorNO 于 2006-9-25 17:41 发表
23日CCTV-12的庭审现场节目标题是----------------大闹法院的后果

      不知道还有谁看了?

      有道是民不与官斗,虽然是非常古老的格言,但依然是真理啊!没有父母官,哪有我等草民的美好生活。感谢这 ...


  我来评述一下.........首先说明,这一期节目我没有看,所以希望楼主能够把事情的详细经过写清楚一下,看得一头雾水........我仅就楼主的部分言论坐下评述:

      “就判决来说在法院与法警对殴的人们被判冲击国家机关罪而非适用治安处罚法已是从重了”

  一般的是否算作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或者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要根据犯罪者的行径决定,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太清楚,但是根据搂主下面提供的踢办公室门、打人等等,毫无疑问严重干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所以被判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情合理,貌似没有什么冤枉的地方--在国外处理只会比这个更严重,在美国示威游行是不犯法的,但是如果你朝白宫里面扔一个酒瓶子,恭喜你,你将成为重点关照的人物,如果你不行的同某些基金组织在有关系的话,那么你将一辈子得不到安宁;如果仅仅是局限在法院,要知道在美国如果仅仅是向法官拍了桌子,都构成藐视法庭罪,有可能被判处几天到几个月不等的监禁。

     ”让人气愤的是一不在案发现场的女被告及律师依仗证据不足和部分小人的翻案,拒不认罪态度强硬。但法官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当庭讯问没有明确口供的情况下(事实清楚所以提问也很简单),果断采纳了一干人犯在公安的笔录,做出了正义判决。”

  这点似乎没有必要奇怪,因为口供本身当然是重要证据,但并非决定性证据--如果在其他事实证据确凿无疑、铁证如山的前提下,没有口供一样可以定罪,这种情况早都延续了几百年了。

     “该等人犯愚蠢地用自己的录像机录下了犯罪证据,他们居然胆敢脚踢法院办公室的门,还拍打另一门,各一次,另有叫骂、拍打法院车辆等恶行还有王法吗?!更恶劣的是袭击我法警,法庭出示的照片表明某些人的上肢有创可贴一片,约6、7平方厘米皮下淤血一处,似乎是两个人但节目没表述清楚。犯下如此罪行表明重判是合情合理的,否则如何面对被严重伤害了精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这种情况是合法的话,那叫做政变。

     让我特别受教育的是女检察官那正义的质问-----“你要告你们公司,向你们上级领导汇报了吗?谁批准了?”,让我对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深恶痛绝,毫无疑问在中国国情下非常有必要以坚定的行政作为抵制披着法制外衣的胡作非为。面对女检察官的质问,被告表现了无耻法盲的嘴脸,竟然回答:不需要批准,任何人都可以告

  说实话,这段话我看不懂,但是似乎又是关键问题,所以请楼主说明的清楚一些。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6-9-25 20:22 发表
没看过,不过感觉楼主是在说反话.能不能把前因后果都说清楚一点.看的我现在是一头雾水.



    前因后果看半天也是一肚疑问,不打算复述节目观点,没意义。 反正带录象机说明是有备而去的,但决不是为自己下狱准备的,而最后成了自己的罪证,被告哭都来不及。为什么会有备而去?
    虽然闹事常有,没听说过这么狠的处罚,背后的故事实在难料。10年啊, 没有打趴下被告的目的,至于吗?也许其实很简单,只是某大人严肃处理的一句话,现代严打而已。
     反正那些被告是有点刁民,但即便按检方指控罪行全部成立,冲击罪也是上纲,10/10/8更是狠。如无背景原因,怕不至于如此下场。
     没录下节目,有些细节的事不好很肯定的说,只说一点,让我腿打颤的是------法官以厅上质询结果没有实质内容为由,采信公安笔录!厅上质询结果没有实质内容,实际就是没有确认公安笔录,翻案了这就是实质内容,那么不是选择题,而是从新找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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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6-9-25 22:21 发表


  我来评述一下.........首先说明,这一期节目我没有看,所以希望楼主能够把事情的详细经过写清楚一下,看得一头雾水........我仅就楼主的部分言论坐下评述:

      “就判决来说在法院与法警对殴的人们 ...


简单概括一下:

第一段评述:法律上于国际接轨.
第二段评述:这就是中国国情.
第三段评述:不知与哪里接轨.好象是在引申政变合法性的性质概念.
第四段评述:这就是中国国情.
我服了小二,你厉害,连政变的罪名都扣上了。

政变是推翻政府,挨得上吗?  我现在可以倾向于本案没有背景问题,只不过小二这样的法官比较多罢了。

另外为了不被扣上反革命煽动,我还是请求斑竹删帖好了。 我害怕呀!

既然,政变都按上了。10年是否太重也不必讨论了,我同意小二打我两块创可贴加皮下淤血20 CM,只要求关他1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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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点神经过敏了。就算打的不是法官,打的是一般人,是大街上一个老大爷,是不是违法行为?打伤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何况根据中国的刑法,如何判决他一点都不冤枉,你见过哪个国家可以合法的闯到法院去打打闹闹,把人打伤了还不用负责任?除了非洲那些天天政变的国家还有什么地方?
任何国家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暴力冲击国家机关,有冤可以诉,但是搅闹法院,动手打人是不允许的
感觉好象是LZ家的人被判了
:D 我等着三年大旱,三伏飘雪的那一天:D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6-9-25 22:21 发表


  我来评述一下.........首先说明,这一期节目我没有看,所以希望楼主能够把事情的详细经过写清楚一下,看得一头雾水........我仅就楼主的部分言论坐下评述:

      “就判决来说在法院与法警对殴的人们 ...


看见这人就烦,没看你凭个P啊!吃饱了留你的鸟去!
原帖由 fordy 于 2006-9-26 11:22 发表
看见这人就烦,没看你凭个P啊!吃饱了留你的鸟去!


人家的评论是根据楼主的叙述,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如果资料不足请向楼主要或者自己去找。

你的言论纯粹是为了表现你对楼主的反感,和论题无关,是典型的灌水。记住,不要这么无聊。
12/13楼,  我讨论的是适用法律和量刑适当的问题,还有采信证据的问题。

打人与犯法是明显的,你们和我辩这个问题毫无意义。

14楼,不是我家人但是在同一法制环境下的人,今天是别人明天就是你。
该判,太重!
有一个报道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3/4690906.html
节目看了,就是觉得判的太清,那帮人太嚣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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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冲击国家机关是不对的,嚣张也是肯定的,法院的报复也是强烈的,感觉跟法律扯不上关系,就是法院的报复而已,谁让你敢在法院打闹,不想活了,定罪判刑奇高,简直令人匪疑所思。。
放在我们这儿,这事天天有,别说判刑,就是言语重些也咱这些机关的人也不敢放个P啊,咱全国优秀信访局长张云泉被信访群众把眼睛打得暴裂视力严重下降,也没听说打人的人有什么事嘛
乖乖的东,法官比黄金要贵重啊,兄弟们,法官可是咱国家的宝,万事莫伸手啊,要是伸手,嘿嘿~~您准备喝十几年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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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冲击政府行政机关,执勤的警卫可以直接开枪!
向警察扔酒瓶,最起码得招来一顿警棍!
如果手上有刀子,向警察有威胁的走过去,警告还不听的话……结局大概是会被打成马蜂窝……;P ;P
http://www.6rooms.com/watch/18725.html
转些案例的量刑情况
1、
【案例名称】 王庆三、王庆星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 案 号 】 (2005)东刑一终字第10号
事实:
2004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因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西现河村村民王志刚交通事故一事,被告人王庆三组织二十余人,以垦利县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不公和肇事司机未积极支付医疗费为由,将垦利县交警大队大门用“警心不公,还我公道”的一条横幅堵住,不准车辆、人员进出,直至当晚7时许离开。同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庆三又组织二十余人到县交警队堵住大门,不让车辆、人员进出,直至当日中午才离去。同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至次日上午,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因同一事由,组织近一百人到垦利县交警大队,堵住大门,占据交警大队接待室和大队长办公室,   将灵堂设在办公楼大厅内烧纸, 并指责、谩骂、殴打干警,围困该队大队长李明信近三十小时,致使垦利县交警大队工作陷入瘫痪。期间,还用“草菅人命,天理不公”的一条横幅拦截垦利县城中兴路达二十余小时,造成交通堵塞。同时,在9月13日下午组织部分人员冲击垦利县县委,将大门堵住,不让人员和车辆进出。

判决:王庆三有期徒刑五年、王庆星有期徒刑五年。

2、 中国法院网讯   
    2005年9月5日下午17时许,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漳平市桂林街道内溪西自然村吕某华等8名村民。吕某平、陈某冰等人在该村公路上煽动村民到漳平市公安局闹事,无理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当日17时45分,包括五名被告人在内的约三、四十名内溪西自然村村民强行冲入漳平市公安局,不听公安人员劝阻,围攻进行解释的公安人员,谩骂公安民警,致使公安局大门外道路长时间堵塞。
    日前,聚众冲击公安机关,无理要求释放被依法传唤的违法村民的吕某平、陈某冰等五人,被福建漳平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3、   据《江淮晨报》报道,被告人冉某系利辛县王人镇储寨行政村村民。今年3月,冉某受王人镇20余家非法制造、买卖“毒鼠强”犯罪案的被告人亲友委托,并签订委托书,每家兑款100元,由冉某带领被告人亲友先后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在押被告人买卖“毒鼠强”问题。
  3月11日,冉某得知利辛县法院将于3月12日下午对“毒鼠强”涉案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遂通知部分涉案被告人亲友200余人包乘4辆大客车到法院旁听。宣判刚结束,部分被告人亲友认为判刑过重,一哄而起,冲上审判台喧嚣、哭闹、谩骂。部分被告人亲友撞毁审判庭木门,冲到临时羁押室,撞击临时羁押室的门。在法院审判和办公区域肆意哄闹,拒不离开。部分被告人亲友则躺在囚车前,阻拦法警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

利辛县法院以被告人冉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4、楚天都市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2日22时许,江岸区车站街派出所民警在洪山区青菱乡侦查一赌博案时,在一大堤上拦停运送赌博人员的5辆车进行检查,参赌人员纷纷跳车逃跑,只有18名参赌人员被带回该所审查。一绰号“花子”的参赌人员脱逃后,发现和自己一起开跑的刘某未归,于是发动人找。原来,刘某在翻爬一院墙时坠落,头部撞在石头上,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

  非法赌博公司的老板郑文华当初承诺公司对参赌人员的安全负责。为转嫁赔偿,郑文华称死者系被民警打死。13日凌晨1时许,他纠集团伙成员,煽动死者亲友及一批不明真相的群众,抬着刘某的尸体,强行撞门冲入车站街派出所,打砸办公设备。一直闹到清晨6时许,致使18名参赌人员全部脱逃,7名民警遭打,其中5人轻伤。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日前一审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8名赌博团伙成员有期徒刑8个月至两年。

5、2005年12月7日晚8点左右,武平县湘店乡湘洋村村民刘洋新(系刘居宽、陈马招之子,林四妹之夫,刘梅英之兄)因参与赌博被武平县公安局湘店派出所民警抓获。8日凌晨2点左右,刘洋新由该村书记担保回家。当天晚上7点左右,林四妹发现刘洋新在其租住房自杀身亡。

    9日13时左右,5名被告人认为刘洋新是被派出所的人打死的,随后与本村其他多名群众把刘洋新尸体抬往设在乡政府院内的湘店派出所。因乡政府大门已关,林四妹便用斧头砍砸乡政府大门及旁边收发室窗户,后又用斧头砸开派出所办公室后窗,与刘梅英从砸开的窗户钻进去,打开乡政府大门,接着5被告人把刘洋新尸体抬至派出所办公桌上。陈马招、林四妹又冲上派出所二楼,踢开所长房间,拿起一床踏花被,覆盖在刘洋新尸体上,陈马招不顾民警制止,砍、砸、扔房间里的电视机、热水器等物品。之后,陈马招又到派出所一楼,砸坏所牌、民警去向牌、办公室牌及饮水机等物品。当晚11点左右,陈马招开始在派出所门口燃放鞭炮,口念咒骂民警的言词,一直到当晚24时左右才离去。

    10日7时左右,陈马招、林四妹拿了香、纸、蜡烛,把拿到停放尸体的办公室门口摆设灵堂,点蜡烛、烧纸钱、放鞭炮、咒骂民警。直到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拿到了湘店乡政府发给的困难补助款1万元后才将尸体运走,尸体在派出所停放达20多个小时。该案的发生,导致湘店乡政府、派出所等单位的工作连续几天处于瘫痪状态。

5名被告人陈马招、刘居宽、林四妹、刘梅英、刘居昌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到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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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贴案是以上限量刑,而上面案例有些过之,却连5年都没有就是说不是严重损失。

司法解释的严重损失指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然而如何程度叫无法进行?没有一个闹事是不满因而有阻挡目的的。

还有那个16岁女孩,确实可怜。我们看看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一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人均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所谓首要分子,即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如果该女确实如她说只是跟着人走,哪怕喊喊,没必要两年吧?


既然是大陆法系,要有严格的量刑细则和司法解释,显然这方面做得很不够,于是严格死板的东西反而是最“灵活”的。
还是北美好
反正都成马蜂窝了,一个和一群,有什么区别?
原帖由 南宫逸云 于 2006-9-27 13:25 发表
在北美,冲击政府行政机关,执勤的警卫可以直接开枪!
向警察扔酒瓶,最起码得招来一顿警棍!
如果手上有刀子,向警察有威胁的走过去,警告还不听的话……结局大概是会被打成马蜂窝……;P ;P
http://www.6roo ...


是啊,你进了人家院子都可以开枪呢!你觉得在中国可以通过这样的法吗?

这就是国情,但是真要符合国情会危害某些人利益,就要抬出国际接轨了。
原帖由 YESorNO 于 2006-9-27 14:02 发表


是啊,你进了人家院子都可以开枪呢!你觉得在中国可以通过这样的法吗?

这就是国情,但是真要符合国情会危害某些人利益,就要抬出国际接轨了。


是啊,所以在中国就应该可以在法庭上随便闹事,随便殴打法警是吧?
楼主跑到别人家里,被打了一巴掌,不服气,叫道:“某某人也闯进来,为什么只是被训斥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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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尼姑的头和尚摸的,我为什么不能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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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的
偶有个妹妹,知道我对她同事有好感。一天,她们俩上班时,她很唐突的对她同事说了,于是----------------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6-9-27 14:24 发表
楼主跑到别人家里,被打了一巴掌,不服气,叫道:“某某人也闯进来,为什么只是被训斥一顿?”
————
*Q:“尼姑的头和尚摸的,我为什么不能摸?”


什么事都是有度的, 定性还要定量。 量变到一定程度就质变了。
让我特别受教育的是女检察官那正义的质问-----“你要告你们公司,向你们上级领导汇报了吗?谁批准了?”,  

我非常敬仰这样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法律也敢做判决
法院?疯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