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认定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 引发各界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1:13:02
http://news.sohu.com/20060901/n245114779.shtml


2月28日,庭审前,众多媒体记者在采访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新华社记者 陈燮 摄


支持张德军的市民将张举起(资料图)




  典型案例:张德军: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
  编者按

  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一见义勇为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这一消息不啻于一个重磅炸弹,又一次点燃了对“见义勇为是否担责”这一问题的争论。
  四川省高院为何要发布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四川省高院相关人士和法律专家,了解到判例发布的内情和公布判例的法治意义。http://news.sohu.com/20060901/n245114779.shtml


2月28日,庭审前,众多媒体记者在采访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新华社记者 陈燮 摄


支持张德军的市民将张举起(资料图)




  典型案例:张德军: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
  编者按

  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一见义勇为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这一消息不啻于一个重磅炸弹,又一次点燃了对“见义勇为是否担责”这一问题的争论。
  四川省高院为何要发布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四川省高院相关人士和法律专家,了解到判例发布的内情和公布判例的法治意义。
  四川高院详解典型案例发布内情

  “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8月31日,各大网站上的这则新闻吸引了众多网民的眼球,点击率飙升。
  
  消息来源于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在“裁判摘要”中明确,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四川省高院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是在去年备受瞩目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
  
  2004年8月14日下午6点左右,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抢夺李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至成都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
  
  去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的家属要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去年底,成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张德军等人追赶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张最终被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院发布这一典型案例的初衷和依据是什么?可能会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高院的相关人士。
  
  “张德军见义勇为一案,被宣告无罪,同时判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四川省高院有关人士说。
  
  “而且,张德军追赶胡远辉和罗军,是为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弘扬正气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任何一个正直、善良的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张德军的追赶行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也没有实施主动伤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张德军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产生的伤害后果及损失,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这位人士表示,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是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即以后类似案件都按此标准来裁判,同时也是向社会昭示,司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从而向全社会倡导一种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道德风尚。
  
  “但这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见义勇为公民都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位人士强调说,见义勇为不负责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为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检、法等部门。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伤害,见义勇为公民将不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如果见义勇为公民在制止、扭送过程中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如违法使用手铐、警械等捆绑嫌犯,致使其窒息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没逃跑,公民却持棍棒将其打死打伤,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也一样受法律保护”。
  
  
  法制网成都8月31日电
  见义勇为不担责有前提条件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任何公民是可以立即扭送的。但这种扭送或者见义勇为要分不同情况:
  
  一是应该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如果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见义勇为者做出一些比较严厉的举动是可以的,如果一般轻微的违法犯罪,就不应该做出特别激烈的举动,比如小偷得手后已经逃跑,行为人为了抓住小偷从楼上扔下砖头砸,即使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但这种行为还是不妥当的;
  
  二是,见义勇为的人不能积极或者故意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损害;
  
  再有,见义勇为者在抓捕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抗,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人身上的侵害,那么,此时见义勇为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由此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伤害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见义勇为的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授予的权力,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依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告诉记者:“相信大多数见义勇为者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是故意加以伤害的,但是并不排除见义勇为者存在过失,这样依然可以构成过失伤害罪等。”
  
  另一方面,阻却犯罪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及受害人同意等。但即使像正当防卫这样的事由,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定的阻却犯罪的正当事由,因而见义勇为够不够成阻却犯罪事由应该分情况。
  
  如果小偷偷东西,路人看见了,便用刀伤了小偷,此时路人的行为明显过当,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它不构成也没有转化成阻却犯罪事由。
  
  “另外,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则应看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看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等。”邓云林说。
  
  “至于公民的扭送权利需要进一步的界定。由于公民不可能具有司法机关强制性的职能,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本身是职务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而公民能否抓捕犯罪嫌疑人、能否用武力来制服犯罪嫌疑人,还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对公民见义勇为、扭送的权利进行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
张德军案引发的观点交锋
  
  正方:从主观上看,张德军是见义勇为制止犯罪,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客观上张在追赶过程中采取的防卫方式也是恰当的,张既无故意伤害,也不构成过失伤害。
  
  反方:我国现行法律赋予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私力救济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得超过这个界限,即使从情理上看是合理的、正义的行为。
  
  正方:法律遵循因果关系,若歹徒死伤这一后果是自身操作不当引起,张德军追赶只是一个条件,条件与结果间无因果关系,张德军就不负任何责任。
  
  反方:见义勇为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张德军不应该以暴制暴,采取不恰当的短距离逼堵方式酿成悲剧。
  
  
  法制网记者 张晓东 法制网通讯员 郑茹
多讨论,然后这个社会将更加冷漠。
  一些脑子有SHI狗屁专家早就应该被撞死了.
原帖由 去也无踪 于 2006-9-1 18:54 发表
多讨论,然后这个社会将更加冷漠。


支持你的观点,这个社会还是需要正义的,给正义加了个前提,设定了很多框框,有正义感的人累了,要估这使用正义不能突破这个框框[em09] [em09] [em09]
专家?
切!
大部分没有被抢劫过~
大部分家里的女人没有被强健过吧~
那个所谓的砖家叫兽应该被抢劫一下,我们在旁边看笑话,以后他又会说人情冷漠了!---这种人真的应该被雷打死!他们比罪犯还要可恶!
终于有结果了…………不这么判TG就等于再砸自己的脚……哪个还去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还要保护犯罪分子才见鬼了…………[em04] [em04] [em04]
好像那个被撞伤的伤好后又去抢了。
看到这个新闻真的好激动!
刚刚和一个网友辩论过此问题!事实证明了谁对谁错!我又看到了中国的希望!法律界还是有正义的人士!
记得电视上说的。撞伤后安装了假腿,结果出庭时因又抢动而被打,弄丢了,是不是真的?
  真的,伤腿的第二次参与抢劫了
这就是没有严惩的后果,[em15] [em15] [em15]
  根源在于社会没有正义感,缺乏对犯罪分子的攻击意识。
  
  争议,体现了我们社会的堕落!
支持这样的判决!
一定要对见义勇为的行动加以保护,制止犯罪,人人有责
那个所谓的砖家叫兽应该被抢劫一下,我们在旁边看笑话,以后他又会说人情冷漠了!---这种人真的应该被雷打死!他们比罪犯还要可恶!
什么屁专家,都是站着说话不要腰痛的!让他给抢一次,让她女儿给强健一下试试!让别人在边上看!看他有什么反应!
本人认为见义勇为撞死贼就是不应该 负有法律责任。那些所谓的叫兽专粗都是基于所 谓的人权来解释,就是因为人权看看现在社会上犯罪多么猖绡。
垃圾专家的嘴脸
原帖由 公子大白 于 2006-9-2 08:45 发表
  根源在于社会没有正义感,缺乏对犯罪分子的攻击意识。
  
  争议,体现了我们社会的堕落!


强烈支持~
小二人呢
  最高法院应该做出司法解释,认定逃跑是犯罪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从而得出追击逃跑中的犯罪嫌疑人合法的结论。
四川高院已经认定逃跑是犯罪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从而得出追击逃跑中的犯罪嫌疑人合法的,并将该案的判决作为典型示范,今后类似的案件依照此案判决,恭喜大家.[em04] [em04] [em04]
见义勇为无罪,支持!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是正义的!
我也期待小二的高见。
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犯罪后的逃遁同样属于犯罪过程范畴。

否则二战中盟军就只能打到德国边境了[em04]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6-9-8 11:45 发表
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犯罪后的逃遁同样属于犯罪过程范畴。

否则二战中盟军就只能打到德国边境了


可笑的就是我们国内有些所谓的砖家叫兽认为,犯罪的过程不包括逃跑,在罪犯伤了人之后,就是犯罪行为的完毕,逃逸时去扭送逃犯就是防卫过当!论坛上还有人一直和我争论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