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新闻真的好激动-四川高院认定见义勇为撞死贼无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1:36:18
]]
这位人士表示,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是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即以后类似案件都按此标准来裁判,同时也是向社会昭示,司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从而向全社会倡导一种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道德风尚。

此举大快人心啊!!
比起去年看过一个案子(店主追小偷,小偷流血过多而死,最后一个法官说店主防卫过当),那个狗屁案子的法官真应该好好学习此案!
不然谁还会去见义勇为。
绝对支持!
不要说什么人权之类的,你没有犯法你有人权,你违法,那么你只有自首的权利!
对付歹徒就要狠...   看看广州飞车抢劫,昨天又一个姑娘头部着地不治 唉
原帖由 怀远 于 2006-9-2 00:02 发表
对付歹徒就要狠...   看看广州飞车抢劫,昨天又一个姑娘头部着地不治 唉

又?寒...
新闻里也说了,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免则,还是要分清楚
LZ最好不要用“我又看到了中国的希望!法律界还是有正义的人士!”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歧义,因为很多案子我们并没有搞清楚真实情况
]]
]]
支持正义无罪[em04] [em04] [em04]
绝对支持这个认定
强烈呼吁对在公共场合盗窃,抢劫的实行三拯出局制,第三次做案,不论大小,一律死刑,现在的法律对他们处罚太清了,用不了几天就又出来了
原帖由 freemajor 于 2006-9-2 01:32 发表

那么请看以下几个案例,然后你在看看你有多理智:
http://news.sohu.com/20060826/n245010479.shtml

http://news.163.com/05/0627/08/1N893B0O0001122E.html
http://news.sina.com.cn/o/2006-07-24/024095 ...


真他法官娘的搞笑,小偷来家里偷东西,主人拿棍子打小偷居然被定位犯罪,小偷偷东西倒是没任何追究的意思.

这是什么狗屁法官,感情这法官是想以后下岗了偷人家东西好不挨打吧,要么就是这小偷是他大舅子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判决的依据是,“没有证据证明是张德军撞上自诉人”,而不是什么“见义勇为”!!!!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这个案件不会作为判例,别的法院也不会将其引用。
原帖由 yh868 于 2006-9-2 07:39 发表


真他法官娘的搞笑,小偷来家里偷东西,主人拿棍子打小偷居然被定位犯罪,小偷偷东西倒是没任何追究的意思.

这是什么狗屁法官,感情这法官是想以后下岗了偷人家东西好不挨打吧,要么就是这小偷是他大舅子

在法理上这照的到依据的
就看法官怎么想了
要不然用电脑做判断?
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不是不可以,但是对其的要求都是严格的,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如果张德军在高速追逐中引发交通事故致使无辜群众伤亡呢?法律不可能补偿人的生命,所以法律才会对“自助救济”手段进行严格的限制?

在张德军案件中,法院原引“疑罪从无”的原则,而防卫过当的主要依据就是“疑罪从无”,从这里可以看出来,法律对防卫一方和侵害一方都是平等的。
to sixwing
你看,还有个司机追逃犯,逃犯自己撞死的,法官的判决就不一样!所以我很鄙视一些所谓的法律界人士,在张的案例中一样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张犯罪,当着你俺就不骂他们了,有那么一天他出门就被强被打别指望别人“见义勇为”帮他,所以这类人被打被杀也就别说社会冷漠了!
其他的事咱们也不要争论什么了,我就是那么一个观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时候,在逃跑的时候,我们应该鼓励公民去“正当防卫”(扭送公安机关),说什么保护罪犯的权益那是“屁话”,罪犯在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应该预料到他这样做后果的,所以公民在受到侵害时是可以有一定的“报复权”的,至于罪犯逃跑就不能追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你在看看美国扩大防卫权的报道,你就明白咱们以前我强调的:过去的人们认为是公平的法理在现在不一定适用,有时那是鼓励犯罪!
]]
原帖由 PLA8341 于 2006-9-1 23:46 发表
绝对支持!
不要说什么人权之类的,你没有犯法你有人权,你违法,那么你只有自首的权利!

支持
原帖由 9527周 于 2006-9-2 12:01 发表

支持


幼稚

交通违规也是违法行为
难道交通违规勒就没有人权了吗?如果警察侵犯了你的人权,你就不会这么说了?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6-9-2 11:57 发表

你要是误会嫌疑人了呢?你要是认错嫌疑人呢?
在超市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有人被误会为小偷,然后被伤害,难道超市也可以说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

就算是法律给了超市必要惩罚,难道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就不算 ...


呵呵,这么说下去,咱们又要回到那个老贴说的了!
我想,你还是乐意见到此类的判决和法院最后的指导性意见!现在的社会一定要弘扬正义的,要是象广州那样的砍手党,你还乐意和他们讲人权么?要我说看到他们有抢劫的动机就先下手为强,先砍了他们的手再说!和人渣讲什么人权,就像张那个案子,那个抢劫饭不是又2次抢劫了吗?在看看柳州的那个司机,为那些说司机有罪的人感到悲哀,他们比抢劫犯还可恨,说他们是垃圾也不为过(偏激了些,见谅)
幼稚

交通违规也是违法行为
难道交通违规勒就没有人权了吗?如果警察侵犯了你的人权,你就不会这么说了?
===幼稚,断章取义都到这个程度你什么毕业?!什么叫如果?警察侵犯你你可以告警察,但是你违反交通法难道还有逃跑的权利?警察抓捕难道有反抗的权利?抓捕中你逃跑受伤你还有得到逃跑“保险”金和免除所有刑事出发的权利?!
你继续混淆!别人举出的案例那个是主动去侵犯嫌疑人的?你自己违法去侵犯别人难道别人就不能阻止和抓捕你?这个是那门子法律?由于你违法的原因造成你自己的伤害还能怨人家阻止你违法的人?你火星来的吧!有人用刀子捅你你不能反抗,你反抗就是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需要赔偿?因为当他捅你一下的时候犯罪已经终止,没有证据表明他会捅第2下是吧!
绝对支持![em06]

以后抓到小偷,当街打死也没有关系。而且可以恢复明朝的历法,什么凌迟、剁碎一起上,看他还敢偷![em11]
你继续混淆!别人举出的案例那个是主动去侵犯嫌疑人的?你自己违法去侵犯别人难道别人就不能阻止和抓捕你?这个是那门子法律?由于你违法的原因造成你自己的伤害还能怨人家阻止你违法的人?你火星来的吧!有人用刀子捅你你不能反抗,你反抗就是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需要赔偿?因为当他捅你一下的时候犯罪已经终止,没有证据表明他会捅第2下是吧!


你所说的这个“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你是什么时候认定的?实在判决之前还是在判决之后?
如果实在判决之前,你有什么权力认定他违法?他当人有应该享有的权利!

违反交通法规后逃跑是错的,但是如果使用过激的手段,比如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或者财产权,这就是属于侵权。
看来你们地球也不需要有司法机关了,凭着你的自己的理解就可以判断案件的原因,以后有了案件你就去给判决就得了。
原帖由 freemajor 于 2006-9-2 12:12 发表


呵呵,这么说下去,咱们又要回到那个老贴说的了!
我想,你还是乐意见到此类的判决和法院最后的指导性意见!现在的社会一定要弘扬正义的,要是象广州那样的砍手党,你还乐意和他们讲人权么?要我说看到他们有 ...


难道只有暴力手段才是弘扬正义吗?你对正义的理解我可不敢苟同。

按照你的观点,我认为你现在就有暴力倾向,完全可能伤害到我,是不是我也应该对你先下手为强?

每一次你说这个问题都会回到原点,原因就是你是错的!
我不需要看见什么指导性的意见,只要你能解决了“先挑衅后防卫、事后报复和假象报复”和你的观点之间的冲突,我就认同你的观点。
如果仅仅是对这些受害人进行一些事后的补偿,那不能算成解决问题!
乱世需用重典`````要警惕"太平盛世"的麻痹思想啊``
]]
防卫过当不能太苛刻!

你对于我提出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和现行法律是完全不同的,你所谓的解决方法只是,事后的补偿和惩罚,而现行法律是对于这种行为的禁止。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以暴易暴?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大家都私下里自行解决不久得了?你有没有见过无辜的人被超市抓住受到伤害?我见过,我们还给受害人进行过司法援助,这些人难道就是你说的应该牺牲的吗?
当时那个超市的人和你的想法做法完全一样,他们就认为这是小偷,他们应该对他进行惩罚,可是后来证明超市抓错人了。这些受害者的利益难道因为你觉得会受到伤害就应该被牺牲?你有什么权力认定他们是少数,而你是多数?真应该让你在超市里面被抓一次,让你感受一下,看看你被牺牲了是不是还会这么高唱“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我家以前住的地方都是进城的干部,其中有一个邻居有着一个秘密,在动乱年代四人帮想知道这个秘密,就派人迫害他,有一次造反派把他从我们大院里压走,造反派让这个人去搬面粉,在他拖动面粉的时候,造反派诬陷他偷东西,召集在粮店劳动的学生打伤了这个人,后来造反派把这个人送到医院,说只要他说出秘密就给他治疗,这个人说这个秘密只能说给周总理听,最终他没有得到治疗死了。(这个人的一些事情还被拍成电视剧)虽然这件事情发生在动乱年代,但是那些打这个人的学生不也是你所说的“以暴制暴”吗?这个人就是应该牺牲的吗?

你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在法律上,实施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的人相对于不确定的普通人来说,这些普通人才是绝大多数!危害还公共安全罪就是最好的说明!
不要总拿绝大多数说事儿,你这个绝大多数是你自己想象出来的,根本没有依据。既不能证明,也不可能证明。
或者说,现在牺牲你换来一些无辜人的安全,难道不可以吗?你为什么就不能牺牲一次?
]]
!!在大街上罪犯的犯罪事实是很清楚的可以被界定的!而且人证很多,超市一个封闭的环境和这一样吗?


你怎么知道大街上的事实可以很清楚的被认定?如果有机会,你去看一看公诉机关怎么进行公诉,你就知道这个事实是不可能很清楚的被认定的!!


如果超市真是看到偷东西了,去追回自己得财务没有错,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抗甚至伤人为什么不可以“正当防卫”,这和街上或者说家里被偷被抢有着本质的区别!!


你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你自己都说是“犯罪嫌疑人”了,那对“嫌疑人”实施的手段叫做“正当防卫”吗?超市追打小偷和家人追打小偷有什么本质区别?那条法律上面有这个“本质区别”?

上面我说的那个“先挑衅后防卫”的问题你还没有用“公理正义、绝大多数人利益”来解决呢~~~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6-9-2 15:19 发表


你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你自己都说是“犯罪嫌疑人”了,那对“嫌疑人”实施的手段叫做“正当防卫”吗?超市追打小偷和家人追打小偷有什么本质区别?那条法律上面有这个“本质区别”?

上面我说的那个“先挑衅后防卫”的问题你还没有用“公理正义、绝大多数人利益”来解决呢~~~...


你看我说得很清楚了,超市有确切证据证明“嫌疑人”偷盗!他自然就可以去追,去扭送,在这点上当然和路上保护自己没区别!
你老在断章取义,我说的有本质区别是你举的超市那个例子和我说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所以我在原来的帖子和现在的帖子都反复提到一个概念“报复权”!不能因为歹徒打完我了,侵犯完我了,我就没有权利去实施“正当防卫”了,你个那种观念真的是很错误!你一再给我强调要证据,咱们在这点上根本没有冲突,只要证据确凿,我“正当防卫”的时间就不能象你说的那样,在“正在进行”的时间!你那种观点是鼓励犯罪!
按你的逻辑,就象上面有位网友说的,歹徒拿刀捅我,看来只有在刀捅入我身体了才能施行“正当防卫”,如果他收刀了,没有人能判断下一步歹徒是否出刀,所以我等歹徒收了刀在去打死歹徒我就是“防卫过当”!!!因为歹徒当时没有拿刀捅我!没有正在进行!
超市的行为和小偷入室盗窃防卫过当,歹徒抢劫防卫过当没有本质的不同,我不知道你是按照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的。
超市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中的假象防卫,但是中国法律中没有假象防卫这个罪名,所以应该按照超市的行为进行判定,是非法拘禁还是故意伤害等等。

歹徒拿刀捅我,看来只有在刀捅入我身体了才能施行“正当防卫”,如果他收刀了,没有人能判断下一步歹徒是否出刀,所以我等歹徒收了刀在去打死歹徒我就是“防卫过当”!!!因为歹徒当时没有拿刀捅我!没有正在进行


上面的人是笨蛋,当歹徒向你挥刀的时候,歹徒的行为就已经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这时的防卫行为当然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对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认定都不是依照结果,而是依照行为,即使歹徒没有刺中你他的行为也同样要触犯法律。早就说过了你最缺少的就是最基础的法律知识。

不能因为歹徒打完我了,侵犯完我了,我就没有权利去实施“正当防卫”了,你个那种观念真的是很错误!

查查字典看一看,“报复”和“正当防卫”是一个概念吗?你这种说法倒很像是小孩子之间打架,老师不让打了,你对老师说“他打完我了,我为什么不能打他?”

“报复权”这个概念从来没有过,也没有在哪个国家的,哪个时代的法律中出现过,希望你的新发明能够在将来某个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也让我们中国人自豪一下。

你的提到的正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不同点所反映的问题,但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优缺点,恨难说清谁好谁坏。现在的趋势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也许将来,法官的个人素质达到了一个高度(比如象美国那样),你的理想就能实现了。

另外指出一点法律不是维护公里正义的东西,美国南部那几个州能够通过扩大防卫权的法律,完全是因为枪业协会的运作,枪业协会可不是为了公里正义。
到此为止吧,已经多次指出你的错误了,你看不见那也就算了。
]]
你所说的这个“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你是什么时候认定的?实在判决之前还是在判决之后?
如果实在判决之前,你有什么权力认定他违法?他当人有应该享有的权利!

违反交通法规后逃跑是错的,但是如果使用过激的手段,比如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或者财产权,这就是属于侵权。
看来你们地球也不需要有司法机关了,凭着你的自己的理解就可以判断案件的原因,以后有了案件你就去给判决就得了。
====这个是你说的!
上面的人是笨蛋,当歹徒向你挥刀的时候,歹徒的行为就已经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这时的防卫行为当然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对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认定都不是依照结果,而是依照行为,即使歹徒没有刺中你他的行为也同样要触犯法律。早就说过了你最缺少的就是最基础的法律知识。
====这个也是你说的!
那么请问  
1, 当歹徒向你挥刀的时候,歹徒的行为就已经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这时的防卫行为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你是什么时候认定的?实在判决之前还是在判决之后?
2,当小偷在你眼前头东西你去阻止他逃跑你去追是否是非法行为?把他追这在地上自己摔交骨折是否侵犯小偷的人权?
3,着你这么说当有人在自己家杀人的时候警察知道也不能进去,因为没有搜查令,法院又没判决,所以要等到嫌疑人杀死你后开了门或者同意让警察进来警察才能进门否则是侵犯人权是不是?!

另,
你说   但是如果使用过激的手段,比如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或者财产权,这就是属于侵权。
==请问普通的敬礼挡车罚款之类的算过激的手段还是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或者财产权?你自己制造个莫须有的往上口想混淆么?!
你说   看来你们地球也不需要有司法机关了,凭着你的自己的理解就可以判断案件的原因,以后有了案件你就去给判决就得了。
请问你眼睛有毛病不?
别人都给的是实在的案例,而你却凭你想象给警察安这个侵权扣哪个过度,然后用书本来解释你的想象是多么正确,你以为你是上帝么?也请你给个警察过度使用权利而又没被追究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