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公比没有司法祸害更深 (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1:59:28
文章提交者:HANGHAI0031
司法不公比没有司法祸害更深


司法不公有时比没有司法,所造成的祸害还要深远。因司法不公带有更大的欺骗成份,而欺骗又是比死亡让人类感到更可怕和厌恶的,而司法不公又往往是无可挽回的不公, 因而这种不公同样比死亡更恐惧。所以司法不公往往会比没有司法造出更大的仇口,欧洲最早有司法,亚洲很迟才有司法,但二次的世界大战的发源地都在欧洲而不在亚洲,而且都在欧洲的德国为起火点。德国人是最注重勇敢二字的,"在一个尚武的国家,人们尊重武力、勇敢和刚毅,所以真正丑恶可厌的犯罪就是那些从欺诈、狡猾、奸计,也就是说,从懦怯产生出来的犯罪。"(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集233页)

欧洲有最尚武的国家德国,也有最尚法的国家法国和英国,但当出现司法不公时,就会出现最大的欺骗冲突,尚武国家无法容忍司法不公就会发难,就会选择司法以外的方式来复司法不公的仇,而欺骗对于勇武者来讲是更厌恶的,因欺骗代表懦怯,于是勇武者只能弃欺骗而选择社会排斥和暴力的方式来复仇,于是种族排斥和战争便容易在这些地方爆发。日本也是一个尚武的国家,日本侵略中国是否也与这种尚武与尚法的冲突有关还有待考究,因中国当时正处于刚刚引入司法的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废除了很多国际不平等条约,是否有司法不公需要再查证核实,初始阶段有也不出奇,因当时中国连宪法都未制订完善,军队也未统一,法律人才也奇缺。

    所以,一个国家之中如果司法复仇正当防卫过度(司法不公),其祸害是极其深远的,司法公义就好上加好良性循环,司法不公就差上加差恶性循环,而一切都首先取决于宪法的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制订。至于一个世界之中,与一个国家之中的情形是相同的,没有国际司法或有而不公,都会使复仇扩大化并最终导致战争。国际联盟的情形就是如此,联合国就有较大的进步了。其实所讲的进步,都是指宪法或联合国宪章迈向公平公正公开的进步。

    如果不讲公平公正公开,就千万不要订宪法讲法律讲司法,因订了讲了反而有反效果,比不订不讲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治者如不想放弃自己的特殊既得利益,希望能永远凌架于法律之上,就不要制订白纸黑字的宪法、就不要设立司法,起码不会使自己处于不诚不义的境地。

    中国历代皇帝就是不想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他们从没有制订宪 法,更没有制订民 法和刑 法,他们摆明就是追求不公平不公正和不预先公开的战争暴力,并没有欺骗被治者,他们有不义但并没有不诚,他们反而能得到较长的统治时期,社会生产力虽然严重束搏而没有多大进化,分配和再分配也极不公平,但社会却较安宁(害怕被诛九族的安宁),欺诈行为也没有泛滥。这亦说明人治专制的社会要得到不公下的安宁,是必须要以诛九族等重刑联系在一起的。专制的新加坡等富裕国家,其刑罚都是很重的。

     所以,如果不以平等权利为原则,不以司法公义为原则,那么有宪法不如无宪法,有法律不如无法律,有司法不如无司法。以上的看法从历史的角度看,是有一定道理的。

    美国的内战,同样是宪法性质的独立宣言和不久后制订的宪法前后有出入,与当时的现实不符(出现欺骗黑人)才引发的,其伤亡率也是非常惨烈的。可想人类从不较公义的道德审判、迈向较公义的司法审判、再迈向更公义的民主司法审判所付出的代价是非常之大的,民主法治是经历过千难万险才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当中受尚武力量和既得利益力量的层层顽强抵抗,但权利平等最终也战胜了权利不平等,民主最终也战胜了专制。专制人治和专制法治最终也不得不走向民主法治才能生存或生存得更好。文章提交者:HANGHAI0031
司法不公比没有司法祸害更深


司法不公有时比没有司法,所造成的祸害还要深远。因司法不公带有更大的欺骗成份,而欺骗又是比死亡让人类感到更可怕和厌恶的,而司法不公又往往是无可挽回的不公, 因而这种不公同样比死亡更恐惧。所以司法不公往往会比没有司法造出更大的仇口,欧洲最早有司法,亚洲很迟才有司法,但二次的世界大战的发源地都在欧洲而不在亚洲,而且都在欧洲的德国为起火点。德国人是最注重勇敢二字的,"在一个尚武的国家,人们尊重武力、勇敢和刚毅,所以真正丑恶可厌的犯罪就是那些从欺诈、狡猾、奸计,也就是说,从懦怯产生出来的犯罪。"(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集233页)

欧洲有最尚武的国家德国,也有最尚法的国家法国和英国,但当出现司法不公时,就会出现最大的欺骗冲突,尚武国家无法容忍司法不公就会发难,就会选择司法以外的方式来复司法不公的仇,而欺骗对于勇武者来讲是更厌恶的,因欺骗代表懦怯,于是勇武者只能弃欺骗而选择社会排斥和暴力的方式来复仇,于是种族排斥和战争便容易在这些地方爆发。日本也是一个尚武的国家,日本侵略中国是否也与这种尚武与尚法的冲突有关还有待考究,因中国当时正处于刚刚引入司法的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废除了很多国际不平等条约,是否有司法不公需要再查证核实,初始阶段有也不出奇,因当时中国连宪法都未制订完善,军队也未统一,法律人才也奇缺。

    所以,一个国家之中如果司法复仇正当防卫过度(司法不公),其祸害是极其深远的,司法公义就好上加好良性循环,司法不公就差上加差恶性循环,而一切都首先取决于宪法的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制订。至于一个世界之中,与一个国家之中的情形是相同的,没有国际司法或有而不公,都会使复仇扩大化并最终导致战争。国际联盟的情形就是如此,联合国就有较大的进步了。其实所讲的进步,都是指宪法或联合国宪章迈向公平公正公开的进步。

    如果不讲公平公正公开,就千万不要订宪法讲法律讲司法,因订了讲了反而有反效果,比不订不讲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治者如不想放弃自己的特殊既得利益,希望能永远凌架于法律之上,就不要制订白纸黑字的宪法、就不要设立司法,起码不会使自己处于不诚不义的境地。

    中国历代皇帝就是不想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他们从没有制订宪 法,更没有制订民 法和刑 法,他们摆明就是追求不公平不公正和不预先公开的战争暴力,并没有欺骗被治者,他们有不义但并没有不诚,他们反而能得到较长的统治时期,社会生产力虽然严重束搏而没有多大进化,分配和再分配也极不公平,但社会却较安宁(害怕被诛九族的安宁),欺诈行为也没有泛滥。这亦说明人治专制的社会要得到不公下的安宁,是必须要以诛九族等重刑联系在一起的。专制的新加坡等富裕国家,其刑罚都是很重的。

     所以,如果不以平等权利为原则,不以司法公义为原则,那么有宪法不如无宪法,有法律不如无法律,有司法不如无司法。以上的看法从历史的角度看,是有一定道理的。

    美国的内战,同样是宪法性质的独立宣言和不久后制订的宪法前后有出入,与当时的现实不符(出现欺骗黑人)才引发的,其伤亡率也是非常惨烈的。可想人类从不较公义的道德审判、迈向较公义的司法审判、再迈向更公义的民主司法审判所付出的代价是非常之大的,民主法治是经历过千难万险才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当中受尚武力量和既得利益力量的层层顽强抵抗,但权利平等最终也战胜了权利不平等,民主最终也战胜了专制。专制人治和专制法治最终也不得不走向民主法治才能生存或生存得更好。
民主法治是人类群居的需要(转)

    民主法治是人类群居的需要,古希腊是人类最早尝试民主的,但当时人类群居并不广泛(只有极小的约10万人以下的城邦),再加没有完善的法治和司法公义去保障民主的公义性,所以民主很快就失败而式微。直到一二千年后,当欧洲工业化带来了人类广泛地群居于大中城市时(众多城市巳超过一二百万人口),现代的民主法治思想才在欧洲大城市里的知识分子中再次形成,最早提出现代民主法治构想的是欧洲的城市贵族和宗教狂热者,而不是当时散居生活于农村的美国人(更正确的称呼是英殖民时期的二等公民或原住民) 。

    但这种先进的政治思想因既得利益而无法在欧洲实践,才由受迫害的英国清教徒带入了当时乃是英殖民地的美国,并成功首先付诸实践,其凝聚力和竞争力即时显效才使美国争得独立。民主法治造就的司法公义使新生美国在后来的工业化带来高速城市化下巧打巧着地刚好适用,从而避免了欧洲高度工业化带来高速城市化后出现的那些大灾难--战争。

    如果欧洲在巳有最好的法治基础上再首先实现自己发明的民主,从而营造出最强的司法公义,当今的世界霸主将会依然在欧洲而不会出现在美洲,是有法治而没有彻底民主使欧洲走向了衰败。因法治只有与民主结合, 权利(机会) 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有这一基础,才能做到司法公义的最大化。

    法治加民主这种思想是为适应城市化大量司法公义诉求而提出来的,是由农业社会的散居过渡到工业社会的集居的必然进化,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没有司法公义,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机会)都是假的。(转)

    因此,凡是要城市化,就必须要实行民主加法治,越早实行就越有利。美国在城市化之前就实行了民主法治,它从一立国就处于最有利的地位了。虽然按现在的眼光看还并不完善,但却是当时最民主法治的了,它就避免了较为专制的欧洲法治所带来的共二次的以欧洲做主战场的世界大战大灾难。正是美国的民主法治司法公义一直都走在世界的最前列,才使美国不断处于最有利的最强的公平竞争地位,外资和人才的不断流入更强化了这种竞争地位。

    一切的先进政治理念都反映在平等的权利(机会)上,而一切的平等权利(机会)又都要司法公义来实现。没有司法公义,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机会)都是假的,在最后的审判关头一切的平等权利(机会)都会被扭曲成为不平等。

    法治之所以要加多一个民主上去,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司法更公义,而且这种公义是被所有人认同的公义,以及保证使分配和再分配更显得公平。
为什么论司法公义而不论司法公正呢?因为司法公义是比司法公正更进一步的,司法公义是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三公原则,而司法公正只得一公原则。所以论司法公义更具现实性和超前性。

    第一节    司法复仇最有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本来在狭义的四种复仇方式(社会排斥、暴力、欺骗和司法)中,司法复仇是最有可能做到难以正当防卫过度的,即最有可能避免司法不公的。因所受的惩罚都是有法律为依据的,并且是唯一间接的,有约在先的,而起诉、审判和判决又是可以公开的。不象社会排斥、暴力和欺骗复仇那样是直接复仇,两个仇家之间根本不可能预先定约, 也不可能预先公开。只是"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不断加码升级,使仇恨越做越大、越复越大、而且都难以公平公正公开。

司法复仇是被认为不公平对待的一方诉诸另一方,以求司法这个中间人主持公义,为自己复不公平对待之仇,最终也是为了求取公义。而公义包含三个层次:公平公正公开。

司法公义是比司法公正更进一步的,进步的地方就在公正的基础上再加上公平和公开。

    但当司法被控辩双方的某一方收买或操控时,最终是求取不到公义的,这时就会出现司法复仇的正当防卫过度(或称为司法不公)。本来无罪的,却判有罪了;本来有罪的,却判无罪了;本来该轻判的,却重判了;本来该重判的,却轻判了; 本来公开的,却被隐瞒了。司法始终偏袒司法关系实力宏厚的一方,弱者永远都得不到公义。弱者要求取公义只能走消极的道路或暴力抗争的道路,社会便不得安宁。
就是这样,司法要公正!
没有司法永远不会有司法公正!
文件大于法!!![em11][em11][em11]
很不情愿的下个论断:文章的作者不懂法律。
司法不公这个概念本身有问题。因为即使在那些法制比较健全的法治国家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做到司法绝对公正,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持公正也很难。这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天然冲突,是热力学第二定律在法学领域的表现。换句话说,司法不公是广泛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
而以所谓司法不公来否定法律更是滑天下之大稽,没有规则和有规则但执行不力完全是两回事。具体区别在哪里,相关论著汗牛充栋,我就不说了。
另外,从逻辑上说,倒推的做法并不符合逻辑,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区别也很大。不能因为美国现在富强就倒推他的民主法治就一定比别的国家好。仅就民主而言,共和制度不一定就比议会制强(当然也不一定差),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议会制到更像是民主的真谛。如果把美国的经济成功都归功于政治成功似乎有点本末倒置了。至于美国经济为什么成功,似乎只有作者这样的天才才会果断的判定是因为美国够民主够法治。
此外,文章作者只知道讲宪法,而对民、商、刑、行政等诸多法律部门毫不涉及也说明他将宪政制度和法治完全混淆了,宪政是法治的核心但并不能取代法治。司法复仇的概念不知道是不是社会学里或者是作者自造的,在法学领域,叫做司法救济。
文章通篇充满着公理式的论断,就是不给证明过程,如何令人信服呢?
另外指出一点,美国内战不是因为司法不公引起的,而是因为北方新兴资产阶级和南方奴隶主的利益发生冲突而造成的。
这个文章的作者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
还有,说中国皇帝不定宪法尚可勉强说的过去,但说不定刑法民法就纯属胡说了。说明这位老兄不但不懂法制史,连小说都没看过。且不说吕刑、法经这些春秋战国时就有的成文法典。大明律、大清律这种古装电视剧里频繁出现的词作者也不知道吗
另外,同意sixwing的观点,并补充一下,美国的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就没有包括黑人,谈不上欺骗。黑人的权利是后来通过宪法修正案加进去的。
说说空话、发发牢骚谁不会啊。能做点实事,说点实话才难得。
法律规定了人人平等,但美国现实中呢?
谁叫现在什么单位都要搞创收啊,自己的公务员的养不活,中国特色!
包青天在,司法就公正!
原帖由 chao_yang18 于 2006-9-1 15:15 发表
包青天在,司法就公正!


打龙袍也是司法公正吗?
很少有公正的司法
举个例子吧,比如说法院是你家开的,在审理非相关的第三者的案子时,或许可以做到公正,可如果是你家人 亲戚 抑或朋友和别人打官司,你估计你家的法院会有多公正?
所以说司法要尽可能的独立于社会各利益阶层,没有了利益瓜葛,想必公平公正也就被难做到了
弱弱的问下LZ和白凤鸣什么关系?
原帖由 PLA8341 于 2006-9-6 19:17 发表
弱弱的问下LZ和白凤鸣什么关系?


嘛意思?
这个当然
原帖由 galehoo 于 2006-9-6 16:11 发表
举个例子吧,比如说法院是你家开的,在审理非相关的第三者的案子时,或许可以做到公正,可如果是你家人 亲戚 抑或朋友和别人打官司,你估计你家的法院会有多公正?
所以说司法要尽可能的独立于社会各利益阶层,没 ...


本末倒置

你说的这种情况只有在“没有司法”的时候才会出现
从中国宋代(之前有没有我不敢肯定)就已经有“回避制度”,就算是法律允许你家开法院,在回避制度下,也会换一家法院审理你家人的案件的。
[em17] [em17] [em17] [em17] [em17]
这个帖子又起来了。呵呵
谁说师法不公了   师法一直就是为“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