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推荐]如何看待国际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39:11
<p>  最近这两天,98年印尼华人被屠杀的事情又被扯了出来,本人无疑对华人的悲惨遭遇再评论什么,立场也表的很明白了,但是仍然有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国际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既然谈到了,那么就借这个机会好好的解释一下吧,作为给高考完来到超大的高中毕业生们的见面礼,也兼给某人扫一下盲。</p><p>  <strong>什么是国际法(国际公法)?</strong></p><p>  一般的,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通过国际交往逐渐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条约、规章、制度的规范性条文的总合。国际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国际行为者(就是国际人格者:可以在国际上在具体的交往中与国家具有对等关系的团体、组织、个人的拟人化)。比如《反导条约》,比如《日内瓦外交公约》,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主要有以下特点:</p><p>  第一、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只有国家与国家之间共同承认,共同预定,共同遵守才能成为国际法。比如一项条约,只有某国签署之后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否则对之便是无效的。</p><p>  第二、国际法的效力来源在与国家之间的信用。同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仅仅是约定与遵守,而没有一个可以使用暴力的强制机关来推行国际法,国际法庭仅仅可以对某国的行为作出裁判却不能给予任何惩罚,或者说国家对于国际法带来的不利后果更多的是自愿承受,所以国际法的效力是脆弱的。</p><p>  <strong>如何看待国际法?</strong></p><p>  我们上面说了,国际法的本质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国家之间的约定与信守。那么是否就可以说国际法没有用处呢?</p><p>  毫无疑问,这种国际法无用的看法是错误的,科学行为主义认为,国家在行为时撕毁参照周围环境做出最优选择的,国际法是国家完成国际行为,并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多数情况下,遵守国际法会带来比一般情况更多的收益。国家信用带来的国际形象的提升也是有颇多好处,俗话说“投桃报李”,在国家行为中同样适用。</p><p>  但是我们要看到:国际法的效力仍然是脆弱的,因为没有强制力的保证推行,国家在打破这种约定的时候,会承担更少的不利后果。当国家在评估这种行为的时候,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小于所能够获得的收益的话,那么国家会很乐于去违反国际法--因为没人可以剥夺他的收益。</p><p>  这样,对于站在我们的立场上入很看待国际法就清晰明确了:国际法是国家在维护自身利益时的重要选择之一,但决不是唯一选择,国际法有很大的作用,但决不是一根救命稻草--实力仍然是最主要的。</p><p>  <strong>几种错误观点:</strong></p><p>  一:国际法纯粹是国家力量的体现,有力量就可以不管国际法。</p><p>  首先我们要明白当今的国际形势,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国家的行为变得更为谨慎,因为国际社会的复杂联系,国家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时候会更加谨慎--或者通俗地说,现在的国家行为处于一个高成本、高收益的时代,如果成功收益巨大,一旦失败,后果严重。这种情况对于每一个大国都是同样的。</p><p>  不要替美国如何如何,如果美国真的可以只追求与力量的话,为什么每年还要用拖欠会费来迫使联合国支持自己的行为?为什么攻打伊拉克还要飞那么多事情准备一堆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搪塞联合国?为什么抓到基地组织的成员还要劳民伤财的在关塔那摩建设一座监狱?因为成本,美国的力量强大使得他可以藐视部分国际法,但是绝不是全部。</p><p>  或者这样说,力量的强大只是让国家在对国际法进行评估时的选择更为丰富一些,仅此而已。</p><p>  二:国际法是空虚的、无用的。</p><p>  上面我们已经提过,国际法本身是脆弱的信用在维系,但是国际法是各国之间所认可的东西,假设按照国际法的路线去行为,那么国家的行为会更少障碍,获得收益会更多--所以说,国际法是国家的重要选择之一,虽不是唯一,却不可或缺,能获得收益,干嘛不留个好的印象?</p><p>  三:国际法就是国际道德。</p><p>  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国际法往往是国际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现实化,用文字的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固定下来,但是两者还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有时候,国际法并非是道德的,因为国家之间的立场、观点千差万别,其行为的准则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没有那种道德是可以为全部国家所接受的,能够被法律化的国际道德只是一小部分而已。</p><p align="center"><strong>======华==丽==的==分==割==线======</strong></p><p>  综上所述,基本的国际法概念和一些常识性的问题已经解释得差不多了,谨以此文欢迎即将步入大学的高中生军友们,世界等待着我们去发掘!</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12 9:31:58编辑过]
<p>  最近这两天,98年印尼华人被屠杀的事情又被扯了出来,本人无疑对华人的悲惨遭遇再评论什么,立场也表的很明白了,但是仍然有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国际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既然谈到了,那么就借这个机会好好的解释一下吧,作为给高考完来到超大的高中毕业生们的见面礼,也兼给某人扫一下盲。</p><p>  <strong>什么是国际法(国际公法)?</strong></p><p>  一般的,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通过国际交往逐渐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条约、规章、制度的规范性条文的总合。国际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国际行为者(就是国际人格者:可以在国际上在具体的交往中与国家具有对等关系的团体、组织、个人的拟人化)。比如《反导条约》,比如《日内瓦外交公约》,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主要有以下特点:</p><p>  第一、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只有国家与国家之间共同承认,共同预定,共同遵守才能成为国际法。比如一项条约,只有某国签署之后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否则对之便是无效的。</p><p>  第二、国际法的效力来源在与国家之间的信用。同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仅仅是约定与遵守,而没有一个可以使用暴力的强制机关来推行国际法,国际法庭仅仅可以对某国的行为作出裁判却不能给予任何惩罚,或者说国家对于国际法带来的不利后果更多的是自愿承受,所以国际法的效力是脆弱的。</p><p>  <strong>如何看待国际法?</strong></p><p>  我们上面说了,国际法的本质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国家之间的约定与信守。那么是否就可以说国际法没有用处呢?</p><p>  毫无疑问,这种国际法无用的看法是错误的,科学行为主义认为,国家在行为时撕毁参照周围环境做出最优选择的,国际法是国家完成国际行为,并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多数情况下,遵守国际法会带来比一般情况更多的收益。国家信用带来的国际形象的提升也是有颇多好处,俗话说“投桃报李”,在国家行为中同样适用。</p><p>  但是我们要看到:国际法的效力仍然是脆弱的,因为没有强制力的保证推行,国家在打破这种约定的时候,会承担更少的不利后果。当国家在评估这种行为的时候,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小于所能够获得的收益的话,那么国家会很乐于去违反国际法--因为没人可以剥夺他的收益。</p><p>  这样,对于站在我们的立场上入很看待国际法就清晰明确了:国际法是国家在维护自身利益时的重要选择之一,但决不是唯一选择,国际法有很大的作用,但决不是一根救命稻草--实力仍然是最主要的。</p><p>  <strong>几种错误观点:</strong></p><p>  一:国际法纯粹是国家力量的体现,有力量就可以不管国际法。</p><p>  首先我们要明白当今的国际形势,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国家的行为变得更为谨慎,因为国际社会的复杂联系,国家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时候会更加谨慎--或者通俗地说,现在的国家行为处于一个高成本、高收益的时代,如果成功收益巨大,一旦失败,后果严重。这种情况对于每一个大国都是同样的。</p><p>  不要替美国如何如何,如果美国真的可以只追求与力量的话,为什么每年还要用拖欠会费来迫使联合国支持自己的行为?为什么攻打伊拉克还要飞那么多事情准备一堆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搪塞联合国?为什么抓到基地组织的成员还要劳民伤财的在关塔那摩建设一座监狱?因为成本,美国的力量强大使得他可以藐视部分国际法,但是绝不是全部。</p><p>  或者这样说,力量的强大只是让国家在对国际法进行评估时的选择更为丰富一些,仅此而已。</p><p>  二:国际法是空虚的、无用的。</p><p>  上面我们已经提过,国际法本身是脆弱的信用在维系,但是国际法是各国之间所认可的东西,假设按照国际法的路线去行为,那么国家的行为会更少障碍,获得收益会更多--所以说,国际法是国家的重要选择之一,虽不是唯一,却不可或缺,能获得收益,干嘛不留个好的印象?</p><p>  三:国际法就是国际道德。</p><p>  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国际法往往是国际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现实化,用文字的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固定下来,但是两者还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有时候,国际法并非是道德的,因为国家之间的立场、观点千差万别,其行为的准则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没有那种道德是可以为全部国家所接受的,能够被法律化的国际道德只是一小部分而已。</p><p align="center"><strong>======华==丽==的==分==割==线======</strong></p><p>  综上所述,基本的国际法概念和一些常识性的问题已经解释得差不多了,谨以此文欢迎即将步入大学的高中生军友们,世界等待着我们去发掘!</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12 9:31:58编辑过]
在我看来,国际法就是西方发达国家在18,19世纪疯狂掠夺后制定的,用保护他们掠夺成果的一种手段而以.
<p>请楼主简介一下,三十年战争与国际法产生。上次电视上老马的讲座没看全。</p>
<p>我们上面说了,国际法的本质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国家之间的约定与信守。那么是否就可以说国际法没有用处呢?</p><p>==================================================================</p><p>美国可以不守国际法, 弱国不可以.</p>[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6-10 13:47:00的发言:</b><br/><p>我们上面说了,国际法的本质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国家之间的约定与信守。那么是否就可以说国际法没有用处呢?</p><p>==================================================================</p><p>美国可以不守国际法, 弱国不可以.</p>[em01]</div><p></p><p>没看楼主的文章,顶一下<strong><em>屠城校尉 的话</em></strong>。</p><p>没力量说啥也不是。</p>[em01][em01][em01]
<p>国际法?</p><p>它的立法机构是什么?</p><p>它是什么时候颁布的?</p><p>它的执行机构是谁?</p><p>公约等同于法吗?</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10 20:09:07编辑过]
进来学习一下~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6-10 20:03:00的发言:</b><br/><p align="center"><strong>三十年战争</strong></p><p>  17世纪上半叶,以德意志为主要战场的一次席卷欧洲的战争。它是欧洲国家间争夺领土、王位、霸权以及各种政治矛盾和宗教纠纷尖锐化的产物。战争基本上是以德意志新教诸侯和丹麦、瑞典、法国为一方,并得到荷兰、英国、俄国的支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德意志天主教诸侯和西班牙为另一方,并得到教皇和波兰的支持。 </p><p>  <strong>战争背景</strong></p><p>  世纪以后,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神圣罗马帝国皇权日益衰微,各邦诸侯割据称雄。信奉新教(路德教、加尔文教)的诸侯和信奉旧教(天主教)的诸侯在宗教纠纷掩饰下争夺地盘和反对皇帝专权,并分别组成“新教联盟”(1608)和“天主教联盟”(1609)。哈布斯堡王朝极力限制新教活动,争取旧教诸侯重振帝国皇权,并得到罗马教皇、西班牙和波兰贵族的支持。法国为称霸欧洲,力图使德意志保持分裂状态,支持新教诸侯反抗皇权;丹麦、瑞典早已觊觎北海和波罗的海的德意志领土和港湾;荷兰和英国则不愿帝国势力在北欧扩张,英国还企图削弱西班牙的势力。这些国家都支持新教联盟。1618年捷克反对哈布斯堡王朝的起义,是三十年战争的导火线。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蒂亚斯(1612~1619在位)企图在捷克(波希米亚)恢复天主教,指定斐迪南二世为捷克国王。斐迪南二世下令禁止布拉格新教徒的宗教活动,拆毁其教堂,并宣布参加新教集会者为暴民。1618年&nbsp;5月23日,武装群众冲进王宫,把皇帝的钦差从窗口抛入壕沟,史称“掷出窗外事件”,它成为三十年战争的开端。</p><p>  <strong>战争过程</strong> </p><p>  整个战争大致分四个阶段: </p><p>  ①捷克-普法尔茨时期(1618~1624):</p><p>  “掷出窗外事件”发生后,捷克摆脱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1619年捷克议会选举普法尔茨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为国王。1620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二世(1619~1637在位)依靠德意志天主教同盟军,入侵捷克。为援助蒂利伯爵j·采尔克莱斯率领的天主教同盟军,西班牙出兵普法尔茨。1620年底,捷克和普法尔茨联军在白山为天主教同盟军所败,弗里德里希逃亡荷兰,捷克重归奥地利统治。同期,休战12年的西班牙和荷兰于1621年战事再起。</p><p>  ②丹麦时期(1625~1629):</p><p>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胜利,引起外国参战。丹麦得到英国和法国的资助,于1625年在北德意志新教诸侯支持下攻入帝国境内。捷克贵族a.e.w.von&nbsp;瓦伦斯坦率雇佣军协同蒂利伯爵打败丹麦军队。丹麦王国同皇帝于1629年&nbsp;5月签订《吕贝克和约》,保证不再干涉德意志事务。皇帝的势力伸展到波罗的海。&nbsp;</p><p>  ③瑞典时期(1630~1635):</p><p>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天主教同盟势力北进,促使瑞典加速军事行动,与法国结成同盟。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二世·阿道夫率军于1630年7月进入波美拉尼亚,同勃兰登堡和萨克森选帝侯联合,在德意志西部和南部接连取胜。1632年,蒂利伯爵在累赫河战败身亡。吕岑会战中,瓦伦斯坦战败,后被暗杀。古斯塔夫二世·阿道夫也在会战中阵亡。1634年皇帝联合西班牙打败瑞典军队,返回波罗的海沿岸。萨克森和勃兰登堡于1635年5月同皇帝缔结《布拉格和约》。 <br/>  瑞典国王率军在波美拉尼亚登陆 </p><p>  ④法兰西-瑞典时期(1635~1648):</p><p>  瑞典军队战败,促使法国直接出兵,与瑞典联合对哈布斯堡王朝作战。 <br/>1635年5月,法国又联合荷兰进入莱茵地区,瑞典军队在莱比锡附近的布赖滕费尔德取胜,并继续南进。法国军队大败西班牙军。瑞典的胜利,又引起丹麦的不满,1643~1645年丹麦同瑞典开战,结果,战败求和。此后法、瑞两国军队进入德意志南部。长期战争使双方都有极大的 <br/>消耗,帝国方面的困难更为突出。皇帝斐迪南三世(1637~1657在位)被迫求和,得到法国和瑞典的赞同。战争结束。 </p><p>  <strong>威斯特伐利亚和约</strong> </p><p>  1648年10月24日,参战各方代表齐集明斯特市政厅签署《奥斯纳布吕克条约》和《明 <br/>斯特和约》。奥斯纳布吕克和明斯特两个城市都在威斯特伐利亚境内,故两个和约统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r/>  和约规定:法国得到洛林的3个主教区(梅林、图尔、凡尔登)和整个阿尔萨斯(斯特拉斯堡除外)。瑞典获取西波美拉尼亚及东波美拉尼亚的一部分、维斯马城和不来梅、维尔登两个主教区,从而得到了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的重要港口;正式承认荷兰和瑞士独立;帝国境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邦诸侯的领地大体恢复到战前的状况,诸侯在领地内享有内政、外交上的自主权。关于教派问题,和约重申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继续有效,承认德意志境内新旧教地位平等。 </p><p>  <strong>战争的结局</strong></p><p>  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削弱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地位,加深了德意志境内分裂割据的局面;为法国称霸欧洲准备了条件;西班牙的国力下降;瑞典的力量大增,成为北欧强国。 </p><p>-------------------------------<br/></p><p>  本文转载自:<a href="http://202.116.15.22/aaaweb/database/&Ecirc;&Acirc;&frac14;&thorn;&Egrave;&Euml;&Icirc;&iuml;/&Egrave;&yacute;&Ecirc;&reg;&Auml;ê&Otilde;&frac12;&Otilde;ù.htm">http://202.116.15.22/aaaweb/database/%CA%C2%BC%FE%C8%CB%CE%EF/%C8%FD%CA%AE%C4%EA%D5%BD%D5%F9.htm</a></p><br/></div><p></p>感谢楼主提供的战史资料。但我更需要的却是这场战争是如何促使国际法诞生的具体背景,希望能够得到更好的回复。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鲨</i>在2006-6-10 21:29:00的发言:</b><br/><p></p>感谢楼主提供的战史资料。但我更需要的却是这场战争是如何促使国际法诞生的具体背景,希望能够得到更好的回复。</div><p>  那个太杂,要自己写呢~~呵呵,先提供些背景资料吧,写完了就发上来~~</p>
<p>友情顶一下,</p><p>顺便做广告<a href="http://www.cjdby.net/dispbbs.asp?boardID=13&amp;ID=263815&amp;page=1&amp;.html"><font color="#000000">:“<strong><font color="#ff0033">国际法 世界的笑话</font></strong>”</font>http://www.cjdby.net/dispbbs.asp?boardID=13&amp;ID=263815&amp;page=1&amp;.html</a></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沙特黑人</i>在2006-6-11 8:51:00的发言:</b><br/><p>友情顶一下,</p><p>顺便做广告<a href="http://www.cjdby.net/dispbbs.asp?boardID=13&amp;ID=263815&amp;page=1&amp;.html"><font color="#000000">:“<strong><font color="#ff0033">国际法 世界的笑话</font></strong>”</font>http://www.cjdby.net/dispbbs.asp?boardID=13&amp;ID=263815&amp;page=1&amp;.html</a></p></div><p>  呵呵,大家看看是国际法的笑话,还是黑人先生的笑话。</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6-11 9:37:00的发言:</b><br/><p>  呵呵,大家看看是国际法的笑话,还是黑人先生的笑话。</p></div><p></p><p>怎样笑都是对超大的贡献,小二你没事就去顶贴吧。</p><p>猛人连顶了几贴,估计快和我做朋友了,但是我还是怀疑他没完全看懂我说的话。</p><p>HOHO.......[em01][em01][em01]</p>
<p>国际法?</p><p>你指国际公法还是私法 ? 国际私法是另一回事. 国际私法另一个叫法是 Conflict of Law, 见文知义.</p><p>它的立法机构是什么?</p><p>其实国际公法就是指国际公约. 不同的国际公约订立和执行的机构都不同.</p><p>它是什么时候颁布的?</p><p>请看每一条国际公约.</p><p>它的执行机构是谁?</p><p>如上述.</p><p>公约等同于法吗?</p><p>有时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订立和国际公约内要求相符的国内法, 例如和知识产权有关的. 否则国际公约不是国内法律. </p>[em01]
<p>给某人扫一下盲?</p><p>这是很有意思的一句话。自我感觉良好的人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p><p></p>
mark一下,有机会来学习
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实效不是一回事。
谁都知道杀人犯法,但是依然有人杀人。难道因为有人杀人就说不存在法律吗?
同理,有的国家不遵守国际法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国际法,也不意味着国际法无效。
国际法只是大国的工具而已。
大国违反国际法,是不会受到任何惩罚的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2-12 10:55
对于强国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所谓国际法 怎么能说是有效呢 不能保证公平的法律不就是大国的工具吗 牌坊?
顶楼主。
“对于强国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所谓国际法”
这个说法严重不同意。
ytgk9999 发表于 2006-6-11 05:35
版主,你这个坑还没填么?还是在其它帖子中有科普?{:yi:}
偶在谈谈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
     二战后建立了雅尔塔体系,成立了联合国,建立现代的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世界各国也是基本按照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办事的。国际法主要分支有:外交领事关系、海洋、国际航空、空间、国际人权、国际经济、环境、战争武装冲突等。国际上的条约、公约、协议基本上都与这些分支有关的。
yuval 发表于 2010-2-14 07:51


国际法要是没有效力的话,那美国打伊拉克就不用寻找大杀器作为理由了。
联合国制裁伊拉克、审理前南战犯这些国际法事件中,中国政府是什么态度?如果美国不把国际政治目标依托国际法律手段的实现,那中国政府能参与这些事务吗。
国际社会关系秩序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并非是简单的大鱼吃小鱼的森林法则。
如果说国际法无效的话,那中国的崛起就没法解释,实际上中国在发展过程种也离不开国际法。
举个简单的例子,呢在百度上查一下湖光铁路案,看看中国政府是怎么用国际法赖掉欠美国人的帐。
弱国应无条件执行,强国应参照执行。
国际法这东西
说白了就是个大义
是国家力量的一个部分
如果你其他部分很强
要不要与否关系也不是特别大
但有时在事情真正发生后
往往会发现真正缺的就是这么一点



个人认为
国际法背后所体现的实际是一种相对均衡的国际力量态势
你可以部分违反
但不能全然否定
否则,就把这体系中的所有既得利益者推到了你的对立面
如此
最后肯定要吃亏


毕竟
这世上没有上帝,没有人能够永远全赢全拿
要想长久维持某种有利态势
必须在某种程度做到利益均沾
否则
这种态势本身就是不稳定的
nebraska 发表于 2010-2-14 13:33


    π你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纯粹的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之间...只有利益,没有道德...
条约最大的价值是在适当的时候撕毁~~

中国很多做法在我看来不是基于道德,而是过去辉煌时代的传统...
欧美同样也是...基于辉煌殖民时代的传统~~
楼上
大流氓和小流氓的区别就在于
大流氓做流氓事,但说文明话
小流氓做流氓事说流氓话
这样一来,在周围人眼中,谁更像流氓呢

所以
尽管小流氓觉得大流氓虚伪
而且总觉得这样对自己很不公平
但没有办法
世界就是这么现实
小流氓要做到大流氓的事业
就必须学会说文明话
这是绕不开的
任何法律都一种平衡的手段,当一方的力量可以完全摧毁平衡时 ,法律的制约力将很有限
规则是表象,力量是本质。
有用就用用, 没用就丢掉{:shui:}
国际法 都是无数次欧洲战争后总结出来的,跟我们大中华无关。

我们只知道不准英国人卖鸦片给我们,欧洲人就要强奸大中华。建议我们出口鸦片,农民可以很快致富!

我们只知道毛大爷说的:强权就是真理,弱国无外交!
拓跋焘 发表于 2010-2-14 23:45

弱国非但不是无外交,而且是尤其要重视外交。
中国人的规则意识一项很欠缺,
实用主义可能有效,但很短视。:D
国际法嘛……………………
对自己有利的就天天讲,年年讲

对自己不利的就选择性失明。时不时打下擦边球。
楼主的是国际公法,还有国际私法、经济法。不完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