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可能推迟表决 北大教授反对信惹众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0:00:38
物权法草案可能推迟表决 北大教授反对信惹众怒<br/>时间:2006年02月09日11:48 我来说两句(145)  <br/><br/><br/><br/><br/><br/>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br/><br/>  更明白地说,《物权法(草案)》的被通过,至少又被推迟了一年。这就意味着,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它不会被提交表决了。<br/><br/><br/>  2005年12月29日,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在10月正常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并没有按预期程序,出现在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项目之列,“这就意味着,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它不会被提交表决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更明白地说,草案的被通过,至少又被推迟了一年。”<br/><br/>  转折点出现在哪里,似乎没有人能说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召开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以及全国民法学专家约120余人出席的名为“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的研讨会上,一封某教授的公开信成为与会专家声讨的“众矢之的”。甚至会后,很多专家愤懑地“达成共识”,“《物权法》很有可能让此人搅黄”,因为该公开信声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且“言词激烈荒谬”。<br/><br/>  “有这回事”,当被记者求证《物权法(草案)》是否被搁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确定地说,“而且是因为某些非民法专业学者的无理指责”,随后他又补充道,“确切地说,是北京大学宪法法理学的学者。”<br/><br/>  王利明是全程参与《物权法》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主要学者之一,2005年7月,当经过三次审议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他曾激动地说:“我国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没有《物权法》,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时隔半年,事情却有了突变,对于详情,王利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理由是,“目前还不方便说”。<br/><br/>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爽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12月7日的研讨会,他们曾代表与会专家发言,号召大家面对“无理指责”时,更应该团结起来,把《物权法》制订得更好。<br/><br/>  “大家都很气愤”,他们一致表示,“多少年的心血”,并且,“如果《物权法》起草工作因此被搁浅,将会引起整个民法典制订进程的停滞”,因为,紧随《物权法》之后的,是急需制订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以及民法总则。<br/><br/>  违宪之争<br/><br/>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一个学者的反对意见会在学界甚至是立法机构引起这么大的反应?<br/><br/>  尹田教授(以下简称尹):首先说明我们欢迎大家提意见,第四稿就是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基础上,做了很大改动形成的。但这个批评意见不是按照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而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致使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也把这些学者的意见向中央进行上报,他们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br/><br/>  记:据说焦点集中在《物权法(草案)》核心条款违宪?<br/><br/>  尹:他们提出违宪的主要理由是草案没有规定,或者说取消了《宪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74条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认为《物权法》是推行私有化,完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认为他们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我们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我们认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没有去重复。举个例子,《刑法》规定盗窃罪,在定罪时,可不可以因为盗窃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而有不同的对待呢?当然不行,难道我们可以就此认定,《刑法》违宪吗?<br/><br/>  富人的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br/><br/>  记:《物权法(草案)》为何会被指责让富人更富,穷人更穷?<br/><br/>  杨:他们的论调是,我们说的财产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br/><br/>  记:事实应该是怎样的?<br/><br/>  杨:确实是这样的啊,你有一万块钱我保护,你有一块钱我也保护。问题是他们由此认为,《物权法》实质就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因为要饭棍是不能让穷人富起来的,于是他们说,这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请搞清楚,贫富分化不是《物权法》的问题,是社会本身的问题。法律保护有一个引导,就是你有一块钱的能不能向一万块钱发展,能不能向一百万发展?是在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致富,鼓励穷人去赚钱,至于怎样帮助穷人去赚钱,那是政府的问题,法律只是确认保护,法律拿不出任何钱来给任何人,不能说你的一百万分出来九十九万给穷人,那是革命,那不是法律,法律就是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不允许再出现这种革命式的斗争。<br/><br/>  尹:这些人实际上是在表达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它不是一个平等的思想,而是均贫富的思想,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不能够有穷人,不能够有富人,大家应当都是平等的无产者。所以他们把贫富悬殊、社会分配不公、职工下岗、失业、贪污腐败问题全归结于我们搞私有化立法。<br/><br/>  杨:王卫国教授讲了个观点大家都赞成:社会主义是让无产者变成有产者,不是让有产者变成无产者。<br/><br/>  记:那么《物权法》本身有没有解决贫富分化的任务呢?<br/><br/>  尹:《物权法》的任务是保护合法财产,财产分配的问题不是由《物权法》加以规定的,是国家政策制度的任务。所以我们不会去规定税收、工资待遇等问题。它对于富人拥有的财产首先要进行合法性的判断,只有合法财产才能受到保护,所以它怎么会加剧贫富分化呢!它实际是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财产的。<br/>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br/><br/>  记:经过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有何规定,为什么“将会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成了此次被指责的重要理由?<br/><br/>  尹:这是一顶大帽子,论断非常荒谬。<br/><br/>草案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有十多条,他们却看不到。他们认为,目前存在的国有资产保护不力、被个人非法侵吞的社会现象已经很严重,那么,《物权法》实际上就保护了对国有财产非法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且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是对国有企业的出卖,这违反宪法,企业应当全民所有,《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政府代表人民处分国有资产。<br/><br/>  可是这个问题本身是跟《物权法》没有关系的。《物权法》是对财产的保护,作为企业当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是这样一来,他们会认为我们要把这样的交易和财产转让行为要予以保护,那就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流失之后形成的个人对国家财产的侵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物权法》所规定的对财产占有、所有、处分的权力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个人把国家财产侵吞了,他不可以也不可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使这样的侵吞变成合法的。所以他把我们对财产的保护的前提条件混淆了。我们保护的是合法财产,而不是非法财产。他们把现在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说成是保护个人对国家财产的侵吞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逻辑上完全不能成立的。<br/><br/>  杨:他们反对把国有资产的处分权交给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不交给他们交给谁,难道交给人大吗?它是民意机关,怎么能管理国家、集体的财产呢?所以只能确定国务院,它是执行机关啊。<br/><br/>  记:这种内容、以这种形式出现的反对意见,以前出现过吗?是偶然的吗?有没有考虑过,意见中有可取之处?<br/><br/>  杨:一直都有,只是以前我们为了保证立法的顺利进行,没有对他们这种极端的思潮进行反击回应。但是现在看来,他们造成的影响太大了,本来极有可能2006年3月就能通过的,现在最乐观的估计也是2007年了。而且他们的无理指责仍在继续。这些反对《物权法》的,没有一个是搞民法专业的,所以我就说,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我认为,他的观点里没有什么可取的地方,完全是“文革”式的思想。《物权法》是大家的心血,是无价的。它确实是比较敏感的部分,涉及到体制问题,所有制问题。目前看来,也确实存在不足,有些应该规定的内容没有写进去,比如担保、按揭、优先权等等,将来只能靠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来让老百姓意识到这些东西的重要性。但他们就压根认为它是反动的,要全盘否定,这不差得太多了吗?<br/><br/>  记:国家立法机构对这件事有什么回应?目前,支持《物权法》的学者有无决定对此事采取一定措施反击?<br/><br/>  尹:立法机关那里还没有明确答复,但可以肯定,这次没有审议,主要是受他们的影响。<br/><br/>  我们想告诉媒体这样一个消息:在不久前,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教授、专家联名向中央写了材料,就是关于要求立即制订和颁布《物权法》,这个材料对这种极端思潮进行了正面的批评。而且以后如果《物权法》真要叫停的话,我们还会发表一系列理论上的意见。<br/><br/>  我为何写公开信<br/><br/>  写这封被民法学界的学者一致认为是“无理指责”的公开信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br/><br/>  2005年8月,巩献田“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在网上发表了长达六千字的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违宪的产物”。这篇文章的矛头,直指草案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缄口不提。<br/><br/>  “之前,我曾向中央写信反映过我的意见,但没有回应”,“不得已”,巩献田选择将意见在网上公开发布。<br/><br/>  近一个月后的9月13日,人大法工委的一个官员致电巩献田,“说领导要找我谈谈”,之后,巩来到人大,与法工委的数位领导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然后,一位领导又“用20多分钟讲了《物权法》起草的过程”。巩临走时,“一位法工委的官员对我说,你的公开信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强调,“法工委还从没有像这样把一个学者单独请到这里,听取他的意见”。<br/><br/>  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听取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座谈会上提出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br/><br/>  “我知道这是我的意见起作用了。”巩献田对此很高兴。<br/><br/>  之后的10月,《物权法(草案)》正常地进行了人大常委会的第四次审议,却没有再能进入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的议程。<br/><br/>  “我的公开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巩献田说,“但不是我一个人的作用。”<br/><br/>  记:为什么会写这封公开信?<br/><br/>  巩献田(以下简称“巩”):我开始并没有关注《物权法》起草,因为就像很多人知道的,我不是学民商法的,照理说和我无关。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老朋友建议我应该看看,我一看,不得了,问题非常大,你动摇了宪法基础,那我就不能坐视不理了。<br/><br/>  记:就是您在公开信上指出的,“鼓吹私有制”?这也是您跟人大法工委领导的主要谈话内容吗?<br/><br/>  巩:是的。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现在是什么情况?我们国家的国有工业产值已经占不到17%了,都被卖光了,造成了多少亿万富翁,光上千亿的富翁就超过一千人。我们的GDP统计不是存在水分问题,而是水灾。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而且,在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br/><br/>  记:所以您认为《物权法(草案)》对这些社会问题的处理会变本加厉?<br/><br/>  巩:是的,非常危险。<br/><br/>  记:您是从根本上反对《物权法》的起草吗?<br/><br/>  巩:起草还是要的,但我认为应该在三五年以后,这些起草的人把基本政治理论搞清楚以后再说,而且,应该先定总则,在总则的框架下来制订《物权法》。现在的草案,可以说98%的条款单个分析是好的,但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就可能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误,不然,为什么会有“四两搏千斤” 呢?<br/><br/>  记:您认为一部好的《物权法》应该是如何制订的呢?<br/><br/>  巩:首先起草人就应该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不能光民商法学界的人搞,他们搞的东西太片面了,最低限度应该有学宪法、法理和刑法的,还要有社会学、政治学的人,还要听取广大农民工人的意见,不能光是专家学者。还要注意立法技术,这个草案的立法技术太差,一共200多条,出现了101个“等”字,立法学上最忌讳的概念就是“等”。<br/><br/>  记:发表这个公开信,尤其是审议进程被搁置后,您似乎成了众矢之的,对此您有没有心理准备?<br/><br/>  巩:我知道他们都说这部法律是让我给搅黄的,我说原因不在我,而是你们的内容在本质上存在问题,只是现在问题被发现了而已。我听说他们开会要声讨我,我欢迎声讨,欢迎公开论战,我想说明的是,我对起草的专家没有任何个人意见,更不是搞炒作,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只关注学术,从来不参与什么炒作。<br/><br/>  记:能否介绍一下您的个人情况?<br/><br/>  巩:……就这么说吧,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学习了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共党史,六七十年代对马克思革命理论有了较系统的研究,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上世纪90年代初参与了我国西方经济学的数场研讨会,尤其关注北京大学陈岱孙、中国人民大学高鸿业、首都经贸大学丁斌的研究理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制建设倍加关注,2005年组织参与了185名学者的“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保卫国有资产,维护公民劳动权”的活动,这次发表公开信,是对那次活动的继续。本刊记者 吕娟 鲁楠物权法草案可能推迟表决 北大教授反对信惹众怒<br/>时间:2006年02月09日11:48 我来说两句(145)  <br/><br/><br/><br/><br/><br/>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br/><br/>  更明白地说,《物权法(草案)》的被通过,至少又被推迟了一年。这就意味着,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它不会被提交表决了。<br/><br/><br/>  2005年12月29日,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在10月正常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并没有按预期程序,出现在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项目之列,“这就意味着,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它不会被提交表决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更明白地说,草案的被通过,至少又被推迟了一年。”<br/><br/>  转折点出现在哪里,似乎没有人能说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召开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以及全国民法学专家约120余人出席的名为“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的研讨会上,一封某教授的公开信成为与会专家声讨的“众矢之的”。甚至会后,很多专家愤懑地“达成共识”,“《物权法》很有可能让此人搅黄”,因为该公开信声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且“言词激烈荒谬”。<br/><br/>  “有这回事”,当被记者求证《物权法(草案)》是否被搁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确定地说,“而且是因为某些非民法专业学者的无理指责”,随后他又补充道,“确切地说,是北京大学宪法法理学的学者。”<br/><br/>  王利明是全程参与《物权法》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主要学者之一,2005年7月,当经过三次审议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他曾激动地说:“我国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没有《物权法》,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时隔半年,事情却有了突变,对于详情,王利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理由是,“目前还不方便说”。<br/><br/>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爽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12月7日的研讨会,他们曾代表与会专家发言,号召大家面对“无理指责”时,更应该团结起来,把《物权法》制订得更好。<br/><br/>  “大家都很气愤”,他们一致表示,“多少年的心血”,并且,“如果《物权法》起草工作因此被搁浅,将会引起整个民法典制订进程的停滞”,因为,紧随《物权法》之后的,是急需制订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以及民法总则。<br/><br/>  违宪之争<br/><br/>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一个学者的反对意见会在学界甚至是立法机构引起这么大的反应?<br/><br/>  尹田教授(以下简称尹):首先说明我们欢迎大家提意见,第四稿就是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基础上,做了很大改动形成的。但这个批评意见不是按照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而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致使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也把这些学者的意见向中央进行上报,他们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br/><br/>  记:据说焦点集中在《物权法(草案)》核心条款违宪?<br/><br/>  尹:他们提出违宪的主要理由是草案没有规定,或者说取消了《宪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74条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认为《物权法》是推行私有化,完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认为他们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我们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我们认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没有去重复。举个例子,《刑法》规定盗窃罪,在定罪时,可不可以因为盗窃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而有不同的对待呢?当然不行,难道我们可以就此认定,《刑法》违宪吗?<br/><br/>  富人的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br/><br/>  记:《物权法(草案)》为何会被指责让富人更富,穷人更穷?<br/><br/>  杨:他们的论调是,我们说的财产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br/><br/>  记:事实应该是怎样的?<br/><br/>  杨:确实是这样的啊,你有一万块钱我保护,你有一块钱我也保护。问题是他们由此认为,《物权法》实质就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因为要饭棍是不能让穷人富起来的,于是他们说,这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请搞清楚,贫富分化不是《物权法》的问题,是社会本身的问题。法律保护有一个引导,就是你有一块钱的能不能向一万块钱发展,能不能向一百万发展?是在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致富,鼓励穷人去赚钱,至于怎样帮助穷人去赚钱,那是政府的问题,法律只是确认保护,法律拿不出任何钱来给任何人,不能说你的一百万分出来九十九万给穷人,那是革命,那不是法律,法律就是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不允许再出现这种革命式的斗争。<br/><br/>  尹:这些人实际上是在表达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它不是一个平等的思想,而是均贫富的思想,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不能够有穷人,不能够有富人,大家应当都是平等的无产者。所以他们把贫富悬殊、社会分配不公、职工下岗、失业、贪污腐败问题全归结于我们搞私有化立法。<br/><br/>  杨:王卫国教授讲了个观点大家都赞成:社会主义是让无产者变成有产者,不是让有产者变成无产者。<br/><br/>  记:那么《物权法》本身有没有解决贫富分化的任务呢?<br/><br/>  尹:《物权法》的任务是保护合法财产,财产分配的问题不是由《物权法》加以规定的,是国家政策制度的任务。所以我们不会去规定税收、工资待遇等问题。它对于富人拥有的财产首先要进行合法性的判断,只有合法财产才能受到保护,所以它怎么会加剧贫富分化呢!它实际是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财产的。<br/>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br/><br/>  记:经过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有何规定,为什么“将会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成了此次被指责的重要理由?<br/><br/>  尹:这是一顶大帽子,论断非常荒谬。<br/><br/>草案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有十多条,他们却看不到。他们认为,目前存在的国有资产保护不力、被个人非法侵吞的社会现象已经很严重,那么,《物权法》实际上就保护了对国有财产非法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且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是对国有企业的出卖,这违反宪法,企业应当全民所有,《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政府代表人民处分国有资产。<br/><br/>  可是这个问题本身是跟《物权法》没有关系的。《物权法》是对财产的保护,作为企业当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是这样一来,他们会认为我们要把这样的交易和财产转让行为要予以保护,那就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流失之后形成的个人对国家财产的侵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物权法》所规定的对财产占有、所有、处分的权力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个人把国家财产侵吞了,他不可以也不可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使这样的侵吞变成合法的。所以他把我们对财产的保护的前提条件混淆了。我们保护的是合法财产,而不是非法财产。他们把现在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说成是保护个人对国家财产的侵吞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逻辑上完全不能成立的。<br/><br/>  杨:他们反对把国有资产的处分权交给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不交给他们交给谁,难道交给人大吗?它是民意机关,怎么能管理国家、集体的财产呢?所以只能确定国务院,它是执行机关啊。<br/><br/>  记:这种内容、以这种形式出现的反对意见,以前出现过吗?是偶然的吗?有没有考虑过,意见中有可取之处?<br/><br/>  杨:一直都有,只是以前我们为了保证立法的顺利进行,没有对他们这种极端的思潮进行反击回应。但是现在看来,他们造成的影响太大了,本来极有可能2006年3月就能通过的,现在最乐观的估计也是2007年了。而且他们的无理指责仍在继续。这些反对《物权法》的,没有一个是搞民法专业的,所以我就说,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我认为,他的观点里没有什么可取的地方,完全是“文革”式的思想。《物权法》是大家的心血,是无价的。它确实是比较敏感的部分,涉及到体制问题,所有制问题。目前看来,也确实存在不足,有些应该规定的内容没有写进去,比如担保、按揭、优先权等等,将来只能靠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来让老百姓意识到这些东西的重要性。但他们就压根认为它是反动的,要全盘否定,这不差得太多了吗?<br/><br/>  记:国家立法机构对这件事有什么回应?目前,支持《物权法》的学者有无决定对此事采取一定措施反击?<br/><br/>  尹:立法机关那里还没有明确答复,但可以肯定,这次没有审议,主要是受他们的影响。<br/><br/>  我们想告诉媒体这样一个消息:在不久前,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教授、专家联名向中央写了材料,就是关于要求立即制订和颁布《物权法》,这个材料对这种极端思潮进行了正面的批评。而且以后如果《物权法》真要叫停的话,我们还会发表一系列理论上的意见。<br/><br/>  我为何写公开信<br/><br/>  写这封被民法学界的学者一致认为是“无理指责”的公开信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br/><br/>  2005年8月,巩献田“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在网上发表了长达六千字的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违宪的产物”。这篇文章的矛头,直指草案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缄口不提。<br/><br/>  “之前,我曾向中央写信反映过我的意见,但没有回应”,“不得已”,巩献田选择将意见在网上公开发布。<br/><br/>  近一个月后的9月13日,人大法工委的一个官员致电巩献田,“说领导要找我谈谈”,之后,巩来到人大,与法工委的数位领导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然后,一位领导又“用20多分钟讲了《物权法》起草的过程”。巩临走时,“一位法工委的官员对我说,你的公开信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强调,“法工委还从没有像这样把一个学者单独请到这里,听取他的意见”。<br/><br/>  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听取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座谈会上提出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br/><br/>  “我知道这是我的意见起作用了。”巩献田对此很高兴。<br/><br/>  之后的10月,《物权法(草案)》正常地进行了人大常委会的第四次审议,却没有再能进入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的议程。<br/><br/>  “我的公开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巩献田说,“但不是我一个人的作用。”<br/><br/>  记:为什么会写这封公开信?<br/><br/>  巩献田(以下简称“巩”):我开始并没有关注《物权法》起草,因为就像很多人知道的,我不是学民商法的,照理说和我无关。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老朋友建议我应该看看,我一看,不得了,问题非常大,你动摇了宪法基础,那我就不能坐视不理了。<br/><br/>  记:就是您在公开信上指出的,“鼓吹私有制”?这也是您跟人大法工委领导的主要谈话内容吗?<br/><br/>  巩:是的。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现在是什么情况?我们国家的国有工业产值已经占不到17%了,都被卖光了,造成了多少亿万富翁,光上千亿的富翁就超过一千人。我们的GDP统计不是存在水分问题,而是水灾。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而且,在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br/><br/>  记:所以您认为《物权法(草案)》对这些社会问题的处理会变本加厉?<br/><br/>  巩:是的,非常危险。<br/><br/>  记:您是从根本上反对《物权法》的起草吗?<br/><br/>  巩:起草还是要的,但我认为应该在三五年以后,这些起草的人把基本政治理论搞清楚以后再说,而且,应该先定总则,在总则的框架下来制订《物权法》。现在的草案,可以说98%的条款单个分析是好的,但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就可能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误,不然,为什么会有“四两搏千斤” 呢?<br/><br/>  记:您认为一部好的《物权法》应该是如何制订的呢?<br/><br/>  巩:首先起草人就应该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不能光民商法学界的人搞,他们搞的东西太片面了,最低限度应该有学宪法、法理和刑法的,还要有社会学、政治学的人,还要听取广大农民工人的意见,不能光是专家学者。还要注意立法技术,这个草案的立法技术太差,一共200多条,出现了101个“等”字,立法学上最忌讳的概念就是“等”。<br/><br/>  记:发表这个公开信,尤其是审议进程被搁置后,您似乎成了众矢之的,对此您有没有心理准备?<br/><br/>  巩:我知道他们都说这部法律是让我给搅黄的,我说原因不在我,而是你们的内容在本质上存在问题,只是现在问题被发现了而已。我听说他们开会要声讨我,我欢迎声讨,欢迎公开论战,我想说明的是,我对起草的专家没有任何个人意见,更不是搞炒作,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只关注学术,从来不参与什么炒作。<br/><br/>  记:能否介绍一下您的个人情况?<br/><br/>  巩:……就这么说吧,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学习了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共党史,六七十年代对马克思革命理论有了较系统的研究,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上世纪90年代初参与了我国西方经济学的数场研讨会,尤其关注北京大学陈岱孙、中国人民大学高鸿业、首都经贸大学丁斌的研究理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制建设倍加关注,2005年组织参与了185名学者的“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保卫国有资产,维护公民劳动权”的活动,这次发表公开信,是对那次活动的继续。本刊记者 吕娟 鲁楠
总算有办人事的教授了
惹众怒的众,指的绝不是大众
<strong>尹:他们提出违宪的主要理由是草案没有规定,或者说取消了《宪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74条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认为《物权法》是推行私有化,完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认为他们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我们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我们认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没有去重复。举个例子,《刑法》规定盗窃罪,在定罪时,可不可以因为盗窃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而有不同的对待呢?当然不行,难道我们可以就此认定,《刑法》违宪吗?<br/><br/>  富人的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br/><br/>  记:《物权法(草案)》为何会被指责让富人更富,穷人更穷?<br/><br/>  杨:他们的论调是,我们说的财产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br/><br/>  记:事实应该是怎样的?<br/><br/>  杨:确实是这样的啊,你有一万块钱我保护,你有一块钱我也保护。问题是他们由此认为,《物权法》实质就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因为要饭棍是不能让穷人富起来的,于是他们说,这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请搞清楚,贫富分化不是《物权法》的问题,是社会本身的问题。法律保护有一个引导,就是你有一块钱的能不能向一万块钱发展,能不能向一百万发展?是在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致富,鼓励穷人去赚钱,至于怎样帮助穷人去赚钱,那是政府的问题,法律只是确认保护,法律拿不出任何钱来给任何人,不能说你的一百万分出来九十九万给穷人,那是革命,那不是法律,法律就是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不允许再出现这种革命式的斗争。<br/><br/>  尹:这些人实际上是在表达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它不是一个平等的思想,而是均贫富的思想,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不能够有穷人,不能够有富人,大家应当都是平等的无产者。所以他们把贫富悬殊、社会分配不公、职工下岗、失业、贪污腐败问题全归结于我们搞私有化立法。<br/><br/>  杨:王卫国教授讲了个观点大家都赞成:社会主义是让无产者变成有产者,不是让有产者变成无产者。<br/><br/>  记:那么《物权法》本身有没有解决贫富分化的任务呢?<br/><br/>  尹:《物权法》的任务是保护合法财产,财产分配的问题不是由《物权法》加以规定的,是国家政策制度的任务。所以我们不会去规定税收、工资待遇等问题。它对于富人拥有的财产首先要进行合法性的判断,只有合法财产才能受到保护,所以它怎么会加剧贫富分化呢!它实际是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财产的。<br/></strong>
太专业、太敏感,看不懂。感觉是路线斗争问题。
我都看晕了.那位懂的给大家通俗解释一下何为<strong>物权?</strong>
<p>总算还有有良知的知识分子!</p><p>所谓的“物权法”就是把那些“富豪们”的非法所得转化成合法所得。</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inghuji</i>在2006-2-9 16:04:00的发言:</b><br/><p>总算还有有良知的知识分子!</p><p>所谓的“物权法”就是把那些“富豪们”的非法所得转化成合法所得。</p></div><p>更晕了.非法转合法?不成洗钱了</p>
物权指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我国将物分为国有的、集体的、私人的,从宪法的修改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不同的物进行不同的保护。在现行法律中,我国法律的以义务为本位,规定人们应该怎么做多于人们可以怎么做,而现行民法学者引进西方的法学理念,在私法领域,各个法律主体是平等的,物的保护也应该是平等的,所以取消了对物的不同划分,主张我国法律应更多的关注公民权利,保护公民的私权利,提倡我国立法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移。事实上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改变,国有经济作出贡献的比例逐渐降低,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以前的生产关系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如何提高公民的积极性,如何提高公民的创造性,如何保护公民各项权利,这些都需要我国法律予以明确,如果我国还像以前那样以意识形态来立法(特别是私法领域),我国国力要再上新台阶,毕竟是很困难的。现在西方民法理念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不因社会体制的不同而出现衰落,反而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复兴,现在西方民法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我们有什么理由去拒绝呢?我坚决反对某些共产党员以意识形态去否决这部法律。
<p>&nbsp; 支持《物权法》!面对种种无端的指责,上述两位民法专家的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楼上几位反对的,给出个反驳的论据出来啊。没有对各种物权的平等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就有法理上的潜在危险。你本分经营承包一家集体小厂或者小商店,利润好了,突然被“收回去”说得过去吗?</p><p>&nbsp; 反对的理由也近乎荒唐。立物权法本身并没有排挤国有财产的保护。违法所得又不是《物权法》保护的范围,为什么就要把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对立起来?</p><p>&nbsp; 说白了,《物权法(草案)》之争是,法学界对于我国的国有、集体、个人财产是平等还是有高低之分的争议的延续。</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6-2-9 16:46:00的发言:</b><br/><p>&nbsp; 支持《物权法》!面对种种无端的指责,上述两位民法专家的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楼上几位反对的,给出个反驳的论据出来啊。没有对各种物权的平等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就有法理上的潜在危险。你本分经营承包一家集体小厂或者小商店,利润好了,突然被“收回去”说得过去吗?</p><p>&nbsp; 反对的理由也近乎荒唐。立物权法本身并没有排挤国有财产的保护。违法所得又不是《物权法》保护的范围,为什么就要把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对立起来?</p><p>&nbsp; 说白了,《物权法(草案)》之争是,法学界对于我国的国有、集体、个人财产是平等还是有高低之分的争议的延续。</p></div><p>我都还没搞明白《物权法(草案)》的全部内容呢.那说的上反对.好象反对的人认为会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似的.</p>
<p>所谓的“物权法”就是把那些“富豪们”的非法所得转化成合法所得。</p><p>============================================================</p><p>知不知道"合法"两个字怎解 ? 法律会保护"非法所得"吗 ? 就是要有物权法, 那些被非法盗取物权的原物主才可以追究, 今天来说很多"原物主"就是国家. 非法盗取物权不应采用民法追诉时限原则, 不然那些贼就过海神仙了, 这种追诉期应是无限期.</p>[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有还无</i>在2006-2-9 15:12:00的发言:</b><br/>太专业、太敏感,看不懂。感觉是路线斗争问题。</div><p></p><p>我也有同感。</p><p>太深了</p>
我倒是很想搞清楚一件事情,那就是那个反对的教授始终不谈土地的问题,请问不保障私有财产,那些非法拆迁,强占农民土地怎么解决?
《物权法》早就该立!中国司法与时俱进的步伐太慢了!<br/>那个巩献田这水平居然能在北大当教授???因为他的一派胡言,耽误了《物权法》,太可惜了!!!<br/><br/>
  我虽然穷,可我希望的破房子也受到保护,希望《物权法》能够对野蛮拆迁起到限制作用。穷人的破房子,也应该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他们在津津有味的扯淡!
<center><font color="#a80000" size="5"><b>产权改革与民主(外一篇)</b></font></center><!--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p><p></p><center><font size="4"><p><b>◆ 产权改革与民主 ◆</b></p></font></center><p></p><center><font size="4"><p><b>•秦 晖•</b></p></font></center><p>&nbsp;&nbsp;&nbsp;过去人们常说,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搞不下去,因为特权者会死守旧体制。这话看来不对,事实上无论古今中外许多案例都表明,在某种情况下不改政治不仅可以改经济,而且经济体制可以改得极“彻底”,改得决无半点“社会主义”的残留。只是这种改革将毫无公正可言,它将变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一场超级原始积累过程。道理很简单,特权者也许不愿意放弃权力垄断,但他决不反对,也许还比任何民主主义者更乐于当老板! </p><p>&nbsp;&nbsp;&nbsp;我们过去说不问姓资姓社,现在又说不问姓公姓私。其实“姓公姓私”早就是个伪问题:市场经济中的所谓“私有权”本质上是公民自由产权,其中理所当然地包括若干公民自由地(即不是被迫地)把自己的资产加以合并、自由地组织经济联合体的权利。因此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立法禁止私有制,从无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禁止“公有制”的。如美国,从当年欧文的新协和村、民粹派的 “联盟公社”到如今的摩门教公社,只要它不搞强制,国家就不会阻挠它。倒是在我们这里,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规定“今后禁止新建产权不明晰的国营企业”,规定一年内乃至几个月内完成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制,甚至合同未到期的承包、租赁企业也要提前终止合同以便拍卖。一些地方在有油水时强调领导层持大股;而在那些“烂摊子”中又反过来强制职工出钱补窟扈,不出钱就解雇。这些做法真是“激进”得可以。<!--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p><p>&nbsp;&nbsp;&nbsp;我国如今不少地方雇主可以自由地组织商会,工人却不能自由组织工会。我们过去启发劳动看觉悟时常讲“谁养活谁”: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而是工人养活资本家。其实“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倒从来没有“养活工人”之说,主张劳动价值论的斯密等不用说,即如弗里德曼这样号称最极端的自由市场理论家,也不过说“劳务贡献”与“资本贡献”同等重要,两者间是互利的交换关系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示惠。然而我们今天的一些“主旋律”作品却堂而皇之地教训下岗工人“往后得学会自己养活自己”,仿佛过去工人是被“养活”的,如今不“养”了…… </p><p>&nbsp;&nbsp;&nbsp;的确,我们如今不应纠缠于姓社姓资姓公姓私这类伪问题了,但我们却不能回避一个真问题:公正还是不公正?无论姓公姓私都有个公正与否的问题。公有制也许很理想,但象红色高棉那样搞“公有制”,马克思在世也会给气死;私有制也许很有效,但无论哈耶克还是米塞斯或任何一个“资产阶级理论家”都不会赞成贪官污吏的化公为私。象“休克疗法”倡导者萨克斯那样的人尚且大骂“权贵私有化”,我们这里却有人撰文宣称只要不把国有资产分给老百姓,其余怎么弄都行,真让人叹为观止! </p><p>&nbsp;&nbsp;&nbsp;无论姓公还是姓私的不公正,都与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关,即马克思指出的那种“权力捉弄财产”之弊。而这只有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才可能解决。在今日中国,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改革”也能进行,甚至还可能进行得又快又“彻底”,但绝不可能缓解不公正,使改革沿着人类文明与正义的方向前进,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p><p>&nbsp;&nbsp;&nbsp;近年来海内外一些“新左派”大谈“经济民主”,但他们讲的“经济民主”内容是文革式的“工人治厂”与文革前的“两参一改三结合”。而理论与实践都证明,企业管理上的“民主”大都是失败的。企业决策应当由所有者或受其委托并对其负责的经营者作出,“大众参与”只能限于建议性质。换言之,无论姓公姓私、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较成功的企业家在管理上一般都是“一长制”。然而,由此决不能导出所有者的产生过程也是“一长制”、也要排斥民主。在发达市场经济下,企业主可以对他的企业发号施令,但他之成为企业主决不是发号施令得来的:他决不能下令把“非他的”企业变成“他的企业”或他所看中者的企业。换言之,管理改革可以讲集中,但产权改革必须讲民主,而不能搞“一长制”。遗憾的是我们的情况往往相反:一些人热衷于鼓吹“鞍钢宪法式的民主管理”,另一些人则主张搞一长制的产权改革,这是很可虑的。由于“管理改革要集中”,过去一个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消极影响还不明显,现在随着“产权改革要民主”日益成为时代的要求,这种滞后的消极性会大大突出。 </p><p>&nbsp;&nbsp;&nbsp;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由商品时代向信息时代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也愈发突出。近来一个以关注政治著称的“首富”就信息价值问题频发惊人之论,认为信息时代已使平均利润率概念失效,无本万利、“四两博千斤”已不足怪。此论值得注意。的确,在一个机会均等的规范市场中信息价值的创造是人类劳动质量的一次飞跃,创造者得到超常回报也是经济进步的表现。但在一个机会垄断的不规范市场中,“权力信息化”比“权力商品化”更可怕,“信息官倒”的危害将百倍于“商品官倒”,它的“四两博千斤”将是腐败的一次飞跃。就此而论,我国某些信息价值论者对权力的兴趣远在比尔•盖茨之类洋人之上,是耐人寻味的。而众所周知,消除机会垄断与权力信息化也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 </p><p>&nbsp;&nbsp;&nbsp;总之,产权改革要民主,走向信息时代的产权改革尤其需要民主。 </p><p></p><center><font size="4"><p><b>◆ 公正之神为改革护航 ◆</b></p></font></center><p></p><center><font size="4"><p><b>•秦 晖•</b></p></font></center><p>&nbsp;&nbsp;&nbsp;改革20年来成就巨大,问题不少。成就最显著的是两块,一是增量领域外资与民营的崛起;一是存量领域的农村改革,先是变公社为家庭农场,接着乡镇企业崛起,“从无到有”,从“三分天下有其一”到“半壁江山”。直到现在,改革成就很大程度还是靠农民,而存量中的国企这一块则问题成堆。 </p><p>&nbsp;&nbsp;&nbsp;农村改革为什么能搞起来?一是改革前体制对农民特别不公,二是农村改革由农民主动发起,上面认可,公共决策,起点平等。“平分土地”,这一条是成功的关键。土地永远平均是不行的,但土地起点平均是必行的。搞改革,农民为什么积极?国企工人为什么消极?不是什么“文化”、“观念”问题。讲文化,城市比农村更“西化”;讲观念,城市比农村更“新潮”,信息也更开放,但农村是起点平等,而城市许多国企是穷庙富方丈,然后让工人两手空空地下岗,或者让他们掏钱“买岗”。这就相当于在农村把公社的土地变成社长的庄园,把农民赶走,或者让他们掏钱“买地”种。这样搞法,工人不比农民更“保守”才怪了。所以20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就是,存量改制要公正,增量投入要自由。而在增量领域自由也就是公正的体现,因此九九归一,就是改革要公正,这不仅是道义问题,也是个可行性问题。 </p><p>&nbsp;&nbsp;&nbsp;打个通俗的比喻:当一个旧式的宗法大家庭难以为继陷入危机时,会发生是否“分家”之争,即要否改革之争,接着就会有如何“分家”之争,即怎样改革之争。理论家总认为要否分家是大同题,但常识告诉我们,这样的“大家庭”最容易激发人之间矛盾的不是要否分家之争,而是如何分家之争。 </p><p>&nbsp;&nbsp;&nbsp;改革20年来,“要否分家之争”曾经很热闹,现在也还未消失,但已无关紧要。而“如何分家”之争却日益突显。过去我们说不要争论姓社姓资,现在又说不要争论姓公姓私,我看很快地姓“改”姓“保”也不必争论了——但公正还是不公正则是一定要争的,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不要以为“要否分家”之争平息了便大局已定,倘若因“分家”不公打将起来,会更难收拾。所以无论回顾过去。还是展望将来,我们都要高度重视公正问题。 </p><p>&nbsp;&nbsp;&nbsp;不争论姓公姓私,确切地说是不争论“公”好还是“私”好,不是公私不分,更不能允许少数人凭权势占公为私。不争论公好还是私好,有人说是个少说多做的策略问题,但我认为这的确没什么可争的。市场经济中的所谓“私有权”本质上是公民自由产权,它理所当然既意味着每个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单干”,也意味着若干公民乃至许多公民只要各自自愿,也可以自由地合并资产、组织经济联合休,因此毫不奇怪,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还无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即如美国这样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历来就是各种“公有制”的实验场,英国人欧文在这里搞“新协和村”,法国人卡贝在这里搞“伊加利亚”,俄国民粹派在这里搞“雪松谷公社”等等。只要是自愿而非强制,就不会受到行政阻挠——至于它们的经济效益如何,内聚力能否持久,那是另外的问题。因此,问题不在“公”好还是“”好,而在于无论姓公姓私都有个公正与否的问题。公有制再理想,也不能用一平二调共劳动者产的办法搞“公有化”;私有制再有效,也不能用以权谋私的办法搞“私有化”。 </p><p>&nbsp;&nbsp;&nbsp;过去“文化决定论”盛行,说是改革需要冲破“传统文化”。其实,许多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最容易陷人的并不是什么“文化困境”,而是一种“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与之恶性循环。一种竞争若起点不平等,规则不公允,机会被垄断,那就是“伪竞争”。伪竞争最容易激起社会上的反竞争思潮。这种思潮要求一个最高权威赐于人们“公平”而排除竞争因素。但这只是“伪公平”,至少在赐予公平者与受赐者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平等。“伪公平”制度的危机又会产生对竞争的呼吁,但这种体制下的权力集中又易于引发新一轮的不公平竞争,如此往复循环,一个国家是否会陷入这种难以自拔的“怪圈”,不是由“文化”而是由变革方式的起点选择所决定的,不管什么“文化”之下,“不公平的伪竞争”都是“反竞争的伪公平”之母,反之亦然。 </p><p>&nbsp;&nbsp;&nbsp;随着产权改革在我国的大规模展开,这种选择的关键时刻已经到来。为了我国今后的长远发展、这种改革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p><p>&nbsp;&nbsp;&nbsp;管理改革可“集中”,产权改革要民主。实践表明管理上的“民主治厂”往往是乌托邦,现代企业需要一长制与科学管理。但市场经济可以让产权持有者向企业发号施令,却不能通过发号施令来建立企业产权,公共资产既然是公共积累,其“产权明晰化”就应当是个公共决策过程,产权改革要民主,而不能搞一长制。而现在有些人主张在管理上搞“经济民主”,另一些人则主张在产权改革上搞一长制,这恰恰是非颠倒了。 </p><p>&nbsp;&nbsp;&nbsp;产权改革的方式可“卖”可“分”,但决不能搞“黑箱交易”与“黑箱分配”,无论“卖”还是“分”,原则上都应当是公共决策,那种以减少“交易成本”为理由肯定“双方交易”而否定“公共决策”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p><p>&nbsp;&nbsp;&nbsp;产权改革原则上应当是第一步通过起点平等或机会均等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应当得到资产的人),第二步通过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原则找到“最终的所有者”(最会利用资产的人)。股权适当集中或许是有利的,但原则上它不应在初始配置中、而应在二级市场中实现,股权起点平均或许是公道的,但原则上它只能意味着存量分配而不能意味着增量投入(即强制集资)。以下两种弊端应当防止:一是在“有油水”企业中通过行政手段强调领导持大股;二是在“烂摊子”企业中强制职工出钱朴窟窿。</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chenzhi</i>在2006-2-9 14:39:00的发言:</b><br/><strong>尹:他们提出违宪的主要理由是草案没有规定,或者说取消了《宪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74条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认为《物权法》是推行私有化,完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认为他们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我们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我们认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没有去重复。举个例子,《刑法》规定盗窃罪,在定罪时,可不可以因为盗窃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而有不同的对待呢?当然不行,难道我们可以就此认定,《刑法》违宪吗?<br/><br/>  富人的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br/><br/>  记:《物权法(草案)》为何会被指责让富人更富,穷人更穷?<br/><br/>  杨:他们的论调是,我们说的财产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br/><br/>  记:事实应该是怎样的?<br/><br/>  杨:确实是这样的啊,你有一万块钱我保护,你有一块钱我也保护。问题是他们由此认为,《物权法》实质就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因为要饭棍是不能让穷人富起来的,于是他们说,这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请搞清楚,贫富分化不是《物权法》的问题,是社会本身的问题。法律保护有一个引导,就是你有一块钱的能不能向一万块钱发展,能不能向一百万发展?是在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致富,鼓励穷人去赚钱,至于怎样帮助穷人去赚钱,那是政府的问题,法律只是确认保护,法律拿不出任何钱来给任何人,不能说你的一百万分出来九十九万给穷人,那是革命,那不是法律,法律就是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不允许再出现这种革命式的斗争。<br/><br/>  尹:这些人实际上是在表达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它不是一个平等的思想,而是均贫富的思想,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不能够有穷人,不能够有富人,大家应当都是平等的无产者。所以他们把贫富悬殊、社会分配不公、职工下岗、失业、贪污腐败问题全归结于我们搞私有化立法。<br/><br/>  杨:王卫国教授讲了个观点大家都赞成:社会主义是让无产者变成有产者,不是让有产者变成无产者。<br/><br/>  记:那么《物权法》本身有没有解决贫富分化的任务呢?<br/><br/>  尹:《物权法》的任务是保护合法财产,财产分配的问题不是由《物权法》加以规定的,是国家政策制度的任务。所以我们不会去规定税收、工资待遇等问题。它对于富人拥有的财产首先要进行合法性的判断,只有合法财产才能受到保护,所以它怎么会加剧贫富分化呢!它实际是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财产的。<br/></strong></div><p></p><p>不能证明是非法所得的财产就视为受物权法保护的合法财产。</p><p>明白这是是啥意思吗</p>
<p> 巩:首先起草人就应该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不能光民商法学界的人搞,他们搞的东西太片面了,最低限度应该有学宪法、法理和刑法的,还要有社会学、政治学的人,还要听取广大农民工人的意见,不能光是专家学者。还要注意立法技术,这个草案的立法技术太差,一共200多条,出现了101个“等”字,立法学上最忌讳的概念就是“等”。</p><p>------------------------------------------------------------------</p><p>他说得不是没有道理!!</p><p>况且他并不是反对制订<strong>《物权法》!而是在强调应该如何订的问题!!</strong></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wz</i>在2006-2-10 1:23:00的发言:</b><br/><p> 巩:首先起草人就应该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不能光民商法学界的人搞,他们搞的东西太片面了,最低限度应该有学宪法、法理和刑法的,还要有社会学、政治学的人,还要听取广大农民工人的意见,不能光是专家学者。还要注意立法技术,这个草案的立法技术太差,一共200多条,出现了101个“等”字,立法学上最忌讳的概念就是“等”。</p><p>------------------------------------------------------------------</p><p>他说得不是没有道理!!</p><p>况且他并不是反对制订<strong>《物权法》!而是在强调应该如何订的问题!!</strong></p></div><p>巩对立法参与群体的言论基本是正确的(但对所谓起草的人应该走社会主义道路一语持保留态度,个人以为起草的人应当从人民利益出发),但太宽泛了,另外关于“等”的批驳有些显露他对立法的偏见,社会情况是不可能被全部规范进法律的,立法最需要的是对概念内涵的精确定义,至于外延,没有必要一一罗列。他对物权法的攻击基本上是胡说八道。物权是私权利,如果保护力度不一样,就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公权力就会肆意侵犯公民的私权利。至于说物权法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方面是因为宪法中已经有了,另一方面是因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本来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必要再强调。如果过分强调公有财产的保护,就会出现这样的后果:现在土地基本上是公有,如果公有优先于私有,那所有私有住房的财产权从法理上而言都有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至于说物权法会加大国有资产流失,会帮助不法分子把国有变为私有,纯粹是臆测,也没有读过或读懂物权法。违法所得是不可能受到保护的。 </p><p>这个姓巩的人的言论充分体现他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满脑子意识形态的东西,搞搞中国革命史还勉强,讨论民法简直是贻笑大方,有机会一定拜读一下他的宪政大作,看看他脑子里的宪政是什么样子的。</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eon2003</i>在2006-2-9 23:59: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chenzhi</i>在2006-2-9 14:39:00的发言:</b><br/><strong>尹:他们提出违宪的主要理由是草案没有规定,或者说取消了《宪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74条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认为《物权法》是推行私有化,完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认为他们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我们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我们认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没有去重复。举个例子,《刑法》规定盗窃罪,在定罪时,可不可以因为盗窃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而有不同的对待呢?当然不行,难道我们可以就此认定,《刑法》违宪吗?<br/><br/>  富人的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br/><br/>  记:《物权法(草案)》为何会被指责让富人更富,穷人更穷?<br/><br/>  杨:他们的论调是,我们说的财产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br/><br/>  记:事实应该是怎样的?<br/><br/>  杨:确实是这样的啊,你有一万块钱我保护,你有一块钱我也保护。问题是他们由此认为,《物权法》实质就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因为要饭棍是不能让穷人富起来的,于是他们说,这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请搞清楚,贫富分化不是《物权法》的问题,是社会本身的问题。法律保护有一个引导,就是你有一块钱的能不能向一万块钱发展,能不能向一百万发展?是在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致富,鼓励穷人去赚钱,至于怎样帮助穷人去赚钱,那是政府的问题,法律只是确认保护,法律拿不出任何钱来给任何人,不能说你的一百万分出来九十九万给穷人,那是革命,那不是法律,法律就是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不允许再出现这种革命式的斗争。<br/><br/>  尹:这些人实际上是在表达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它不是一个平等的思想,而是均贫富的思想,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不能够有穷人,不能够有富人,大家应当都是平等的无产者。所以他们把贫富悬殊、社会分配不公、职工下岗、失业、贪污腐败问题全归结于我们搞私有化立法。<br/><br/>  杨:王卫国教授讲了个观点大家都赞成:社会主义是让无产者变成有产者,不是让有产者变成无产者。<br/><br/>  记:那么《物权法》本身有没有解决贫富分化的任务呢?<br/><br/>  尹:《物权法》的任务是保护合法财产,财产分配的问题不是由《物权法》加以规定的,是国家政策制度的任务。所以我们不会去规定税收、工资待遇等问题。它对于富人拥有的财产首先要进行合法性的判断,只有合法财产才能受到保护,所以它怎么会加剧贫富分化呢!它实际是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财产的。<br/></strong></div><p></p><p>不能证明是非法所得的财产就视为受物权法保护的合法财产。</p><p>明白这是是啥意思吗</p></div><p>这句话没有任何问题。这涉及刑法上的无罪推定理论。如果法律无法认定你的财产是非法所得,就应当保护。<em>leon2003</em>的意思总不至于说又要回到疑罪从有的年代去吧。 </p><p>另外,权利的明确是社会财富顺利增长的主要基础。权利的模糊状态会大大阻碍财产的流动,而没有流动,就很难增值。不过尹的指责有些过了。现在基本没有人想回到绝对平均的老路上去了。人们的不满也主要是针对当下的社会不公。物权法的制定,实际上会保障每个人获得财富的机会更为均等。</p>
<p>小道消息:</p><p>  法律学界的榆木疙瘩还大有人在~~~</p><p>  (别信我......)</p>
<p>如果法律无法认定你的财产是非法所得,就应当保护。</p><p>===============================================</p><p>如果怀疑某人的财富是非法得来, 那得立案查, 如果查不到证据那当然是无办法. 可以说查不到证据杀人也可以无罪, 但如果因为这样就上升到杀人无罪这种结论, 这种逻缉无什麽意义. 事实上钱不会平白从无中生有, 非法所得不是那麽难追查.</p>[em01]
<p>呵呵,也是好事,掀起全民大讨论,这下老百姓就更明白法律的制定对自己是多么重要了。</p><p></p>
我想问一句啊,我买的房子,房子的地皮算谁的?国家的还是我的?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灰尘的孩子</i>在2006-2-10 16:00:00的发言:</b><br/>我想问一句啊,我买的房子,房子的地皮算谁的?国家的还是我的?</div><p></p>地皮是国家的,你只有70年的使用权。当然如果没有重大情况国家是不会收回你的使用权的。
把反对意见称为无理取闹,本身就已经说明心态有问题。<br/><br/>那个物权法草案,我看过,个人认为是有问题。<br/><br/>建议大家都去看看,这是关系到将来中国走向的大事。<br/>
<p>我很希望我的房子不会因为政府要回收土地就变成政府的土地</p><p>我更不希望我的住房土地到期后,房子也跟土地一起归政府所有</p><p></p>
<p>法律解决不了具体问题</p><p>具体问题看执行和对条文的解释</p>
<p>我想问一句啊,我买的房子,房子的地皮算谁的?国家的还是我的?</p><p>========================================================</p><p>这是叁考了香港的经验. 香港也就是抄英国的土地法律. 作为社会公平的一个原则, 国土作为稀有资源不会卖断,&nbsp;也避免了土地永久被垅断. 中国的做法比香港的还要合理. 中国的土地买入後起计有 70 年使用期, 商业 是 50 年, 但香港不论你什麽时候买入都是到 2047 年终止. 到期时惯常做法是补地价, 否则收回重新发展.</p><p>&nbsp;</p>[em03]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6-2-9 23:29:00的发言:</b><br/>  我虽然穷,可我希望的破房子也受到保护,希望《物权法》能够对野蛮拆迁起到限制作用。穷人的破房子,也应该得到物权法的保护。</div><p></p><p>委员的讲法关键在于物权法到底保护了谁?</p><p>文中几位法学专家提到的问题,例如如果强调了国家和集体财产权就有可能政府随意侵占私人财产。请问政府什么时候会对乞丐的打狗棒感兴趣呢?到底是私人更容易对大笔的国家集体财富有兴趣还是政府对私人的财产感兴趣?</p><p>而且,法律的执行面才是最重要的,况且,规范国家行为需要行政职权行使法来规范,而不是利用物权法。</p><p>征地纠纷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物权法》?这是什么笑话?</p><p>&nbsp;</p>
<p>而且,法律的执行面才是最重要的,况且,规范国家行为需要行政职权行使法来规范,而不是利用物权法。</p><p>征地纠纷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物权法》?这是什么笑话?</p><p>==================================================================</p><p>如果宪法里保护私有财产, 那麽政府的行政法权力不能侵害私人财产. 但是今天什麽是私人财产还有很多地方说不清, 模糊地带多於是滥用权力的情况就常出现, 这就是要有物权法的原因. 物权法也不单是保护私人财产, 也保护政府的公有财产, 物权不清的时候谁有权谁就可以动那些财产, 只要够大胆就可以化公为私, 这也就是今天腐败的根源.</p>[em05]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心自由</i>在2006-2-11 7:52:00的发言:</B><br><p>我很希望我的房子不会因为政府要回收土地就变成政府的土地</p><p>我更不希望我的住房土地到期后,房子也跟土地一起归政府所有</p><p></p></DIV><p>
<p>我很希望我的房子不会因为政府要回收土地就变成政府的土地</p><p>我更不希望我的住房土地到期后,房子也跟土地一起归政府所有</p><p>=======================================================</p><p>第一个愿望在很多地方也不是绝对的. 政府在买地给你的时候就会有保留条款, 如果是有公共需要, 建路, 建水管, 或其他公共设施时都有权收回, 但会给你合理补偿. 什麽是合理补偿才是关键. 中国的问题是很多时候政府和黑心地产商一起, 低价拆迁收地然後让地产商高价卖出, 收益和贪官共享.</p><p>第二个愿望在很多地方都不会实现. 土地到期就算政府不收回也要补地价, 等於重新再付款. 因为你买房子买地的时候已很清楚告诉你是有期限的, 你付的价格也只是使用土地若干年的价格.</p>[em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