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南海仲裁案对中国的法律效力(干货长文,以资批判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8 04:25:21
作者:邬梦麒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754828/answer/111101190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看完文章再来撕逼!!!!!!!!

要么不看文章,要么看文章看一半。撕逼好玩儿?看完文章!!!

我表哥是职业军人,二炮的,现在叫火箭军。那些叫嚣开战的简直看热闹不嫌事儿大。

上面这句话与正文内容无关。

————————分割———————————————

再说一遍,我只是分析问题,觉得我说的有哪里不对就拿着证据指出来,一个个撕逼很累的。

那些因为仲裁庭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或者说仲裁案必须双方共同提交就说这次仲裁没有法律效应完全是一知半解地在扯淡。知乎崇尚知识,请各位搞清楚再回答。

第一个答案中拿萨德导弹入韩和中国外汇增加相挂钩完全是想当然的无中生有。这种未考证的臆想建议不要轻信。

评论区有很多很有意思的讨论,建议新来的朋友去看一看,是对原文很好的补充。本人才学疏浅,感谢各位的参与和补充。

与此同时,评论区里点赞点的最多的,恰好也是最扯淡的评论...各位朋友们麻烦看完我的内容再发表高见,我写的很短,不需要浪费您多少时间的...

如果希望进一步深入探讨具体相关海洋法和中方立场,可以看下面链接中知乎用户@李宗泽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019296/answer/111113108

————————分割————————————————

关于本次南海问题的某些法律问题

均为本人所写,若出现错误欢迎指出。

一 本次南海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答:有。绝对有。在这一点上,有人提出多点质疑。

1 第一点质疑是认为主持本次庭审的是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aka PCA),和联合国并无半点关系,因此无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此案进行裁决。

这个质疑是错误的。其实本次庭审,PCA只是一个协助性质的行政机构,提供secretarial assistance(就是当秘书)。真正的裁决由一个按照UNCLOS设立的五人仲裁庭产生。具体文件为UNCLOS的附件七。五位法官分别是来自加纳的Thomas A. Mensah,来自法国的Jean-Pierre Cot,来自德国的Rüdiger Wolfrum, 来自荷兰的Alfred H. Soons,和来自波兰的Stainslaw Pawlak. 五位均为联合国雇员,除主席为前海洋法法院法官(现任联合国海洋法基金会主席),以及两位国际法庭法官外,其中两位为国际海洋法法院(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的法官,而该法院是完全可以根据UNCLOS,在UNCLOS的管辖权内进行裁决的。至于之前有博客说该法庭受日本右翼操控是完全错误的,根据UNCLOS附件七,国际海洋法法庭首席法官有权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指派原应由缺席方指派的法官。咱们缺席不出现,这个亏咱们是吃定了。

另一个疑问是,为什么不直接在国际海洋法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其现任全部21位法官共同审理。这个属于菲律宾方面的考虑,我们无从得知。我们所知道的是,这种成立五人小法庭是有先例可循的(Case concerning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Exploitation of Swordfish Stocks in the South-Eastern Pacific Ocean,brought by Chile/European Union, 19 Dec., 2000)。

感谢知乎用户 @李宗泽 的补充: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2节第287条。里面规定了四种解决争端的最后方式,包括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law of the sea)、根据海洋法公约建立地仲裁庭和根据海洋法公约建立的特殊仲裁庭。各国可以声明采用那种方式(且需要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当争端双方未声明同一种方式或是无法达成协议时,只能通过根据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建立的仲裁庭来解决。

原文:

Article 287
Choice of procedure
1. When signing, ratifying or acceding to this Convention or at any time thereafter, a State shall be free to choose, by means of a written declaration,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mea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a)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
(b)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c) an arbitral tribunal constitut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
(d) a special arbitral tribunal constitut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I for one or more of the categories of disputes specified therein.
2. A declaration made under paragraph 1 shall not affect or be affected by the obligation of a State Party to accep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eabed Disputes Cha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provided for in Part XI, section 5.
3. A State Party, which is a party to a dispute not covered by a declaration in forc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ccepted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
4. If the parties to a dispute have accepted the same procedu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it may be submitted only to that procedure, unless the parties otherwise agree.
5. If the parties to a dispute have not accepted the same procedu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it may be submitted only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 unless the parties otherwise agree.
6. A declaration made under paragraph 1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three months after notice of revocation has been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7. A new declaration, a notice of revocation or the expiry of a declaration does not in any way affect proceedings pending before a court or tribunal having jurisdiction under this article, unless the parties otherwise agree.
8. Declarations and notices referred to in this article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o shall transmit copies thereof to the States Parties.
第一条里面已经写得很清楚,可以单方面提请仲裁。但单方面提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第286条。
Article 286
Application of procedures under this section
Subject to section 3, any dispute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where no settlement has been reached by recourse to section 1, be submitted at the request of any party to the dispute to the court or tribunal having jurisdiction under this section.
写得很清楚仲裁的任意一方均可提请附件七仲裁...所以不要再喊着“单方面提请不合法”来找我撕逼了我的心好累。
至于提请仲裁的先决条件,也就是需双方谈判未果才可提请仲裁,这方面菲律宾是钻了空子的。

结论是,这个法庭完全有权利在UNCLOS的范围内进行裁决,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说,没有法律效应。

2 第二点质疑是,有关领土主权的事宜不应由UNCLOS,而应由习惯国际法(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管辖。这层疑问同样不适用于此案。因为这场判决并不会决定争议海域的国家主权。中国方面已经将这第二点质疑写进了立场文件并在2014年12月7日提交,2015年10月29日法庭裁定其在UNCLOS下没有决定主权的权力,并只接受菲律宾方面15条提议中的7条。

如果不判主权,那么判决内容会包括些什么呢?比如,法庭将会澄清公约中121.3号文件中关于是否拥有岛屿即可将其作为基点获取周围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ka EEZ),大陆架,和12海里的领海。考虑到中国近期在南海上建立了大面积的人工岛屿,这点会比几年前更加重要。另外还可能会澄清中国在UNCLOS 之前提出来的南海九条线是否具有历史效益(下方附图)。九条线在二战后由国民党政府提出。
3 知乎用户 @齐超 认为我没说到点子上...那我再加一点东西好了。

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 :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这份条约保留申明适用于本次仲裁吗?并不。UNCLOS Part XV Article 298 Paragraph 1 所包含的可以不接受的,基于Section 2的制裁只包括:(1)海洋划界,(2)安理会职权内的问题,(3)军事活动。然而这次仲裁庭非常狡猾地避开了以上所有,仅包括(1)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并没直接指出九段线作为国界的合法性 (2) 岛礁的地位,并没有进一步阐述相关问题 (3) 中方建岛等扩张性行为的合法性 (4) 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5) 争端的加剧。

仲裁案新闻稿原文:
“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仲裁,也不划定当时双方的任何界限。”

那么既然跳出了Article 298的内容,那么中方不存在不接受的权力。

是不是很恶心?恶心就对了。

二 这次裁决必须实行吗?
答:中国可以选择不执行,但是这样做是有后果的。

菲律宾德拉萨大学教授兼前任菲律宾国会下议院政策顾问Richard Heydarian认为,该法庭没有任何可以使用的强制实施机制。因此,虽然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应,中国可以选择不遵守。

这也是有先例的。1986年6月27日的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国际法庭判决美国违反国际法,美国方面拒绝执行。

但这么做肯定是有后果的。美国拒绝执行后,里根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国际压力。直至今天,这一决定仍然对美国的国际声誉有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也是美国从未加入UNCLOS原因之一。

中国当然可以拒绝执行,但未来中国的国际形象,未来中国在国际法律纠纷中的位置,中国在UNCLOS的状态以及整体外交形势都会有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博主最后说两句:
以上都是我所了解到的内容,查了很多东西,虽说肤浅了些但是基本都是事实。情况严峻,后果严重这都是可见的。别因为这个就来找我撕逼,我只是实话实说。

南海作为全球贸易中货运量最高的地区,未来鹿死谁手会对全球经济,政治产生深远影响。单纯的爱国主义已经无法解释这种牵扯太多不同利益的问题了。这种时候,理性分析比什么都重要。

所以别再在了解足够的信息之前去转什么“寸土不让”之类的口号,这样只能算是脑残对话。有时间多自己去了解一些吧。作者:邬梦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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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不看文章,要么看文章看一半。撕逼好玩儿?看完文章!!!

我表哥是职业军人,二炮的,现在叫火箭军。那些叫嚣开战的简直看热闹不嫌事儿大。

上面这句话与正文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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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遍,我只是分析问题,觉得我说的有哪里不对就拿着证据指出来,一个个撕逼很累的。

那些因为仲裁庭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或者说仲裁案必须双方共同提交就说这次仲裁没有法律效应完全是一知半解地在扯淡。知乎崇尚知识,请各位搞清楚再回答。

第一个答案中拿萨德导弹入韩和中国外汇增加相挂钩完全是想当然的无中生有。这种未考证的臆想建议不要轻信。

评论区有很多很有意思的讨论,建议新来的朋友去看一看,是对原文很好的补充。本人才学疏浅,感谢各位的参与和补充。

与此同时,评论区里点赞点的最多的,恰好也是最扯淡的评论...各位朋友们麻烦看完我的内容再发表高见,我写的很短,不需要浪费您多少时间的...

如果希望进一步深入探讨具体相关海洋法和中方立场,可以看下面链接中知乎用户@李宗泽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019296/answer/1111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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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南海问题的某些法律问题

均为本人所写,若出现错误欢迎指出。

一 本次南海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答:有。绝对有。在这一点上,有人提出多点质疑。

1 第一点质疑是认为主持本次庭审的是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aka PCA),和联合国并无半点关系,因此无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此案进行裁决。

这个质疑是错误的。其实本次庭审,PCA只是一个协助性质的行政机构,提供secretarial assistance(就是当秘书)。真正的裁决由一个按照UNCLOS设立的五人仲裁庭产生。具体文件为UNCLOS的附件七。五位法官分别是来自加纳的Thomas A. Mensah,来自法国的Jean-Pierre Cot,来自德国的Rüdiger Wolfrum, 来自荷兰的Alfred H. Soons,和来自波兰的Stainslaw Pawlak. 五位均为联合国雇员,除主席为前海洋法法院法官(现任联合国海洋法基金会主席),以及两位国际法庭法官外,其中两位为国际海洋法法院(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的法官,而该法院是完全可以根据UNCLOS,在UNCLOS的管辖权内进行裁决的。至于之前有博客说该法庭受日本右翼操控是完全错误的,根据UNCLOS附件七,国际海洋法法庭首席法官有权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指派原应由缺席方指派的法官。咱们缺席不出现,这个亏咱们是吃定了。

另一个疑问是,为什么不直接在国际海洋法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其现任全部21位法官共同审理。这个属于菲律宾方面的考虑,我们无从得知。我们所知道的是,这种成立五人小法庭是有先例可循的(Case concerning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Exploitation of Swordfish Stocks in the South-Eastern Pacific Ocean,brought by Chile/European Union, 19 Dec., 2000)。

感谢知乎用户 @李宗泽 的补充: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2节第287条。里面规定了四种解决争端的最后方式,包括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law of the sea)、根据海洋法公约建立地仲裁庭和根据海洋法公约建立的特殊仲裁庭。各国可以声明采用那种方式(且需要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当争端双方未声明同一种方式或是无法达成协议时,只能通过根据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建立的仲裁庭来解决。

原文:

Article 287
Choice of procedure
1. When signing, ratifying or acceding to this Convention or at any time thereafter, a State shall be free to choose, by means of a written declaration,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mea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a)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
(b)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c) an arbitral tribunal constitut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
(d) a special arbitral tribunal constitut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I for one or more of the categories of disputes specified therein.
2. A declaration made under paragraph 1 shall not affect or be affected by the obligation of a State Party to accep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eabed Disputes Cha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provided for in Part XI, section 5.
3. A State Party, which is a party to a dispute not covered by a declaration in forc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ccepted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
4. If the parties to a dispute have accepted the same procedu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it may be submitted only to that procedure, unless the parties otherwise agree.
5. If the parties to a dispute have not accepted the same procedu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it may be submitted only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 unless the parties otherwise agree.
6. A declaration made under paragraph 1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three months after notice of revocation has been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7. A new declaration, a notice of revocation or the expiry of a declaration does not in any way affect proceedings pending before a court or tribunal having jurisdiction under this article, unless the parties otherwise agree.
8. Declarations and notices referred to in this article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o shall transmit copies thereof to the States Parties.
第一条里面已经写得很清楚,可以单方面提请仲裁。但单方面提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第286条。
Article 286
Application of procedures under this section
Subject to section 3, any dispute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where no settlement has been reached by recourse to section 1, be submitted at the request of any party to the dispute to the court or tribunal having jurisdiction under this section.
写得很清楚仲裁的任意一方均可提请附件七仲裁...所以不要再喊着“单方面提请不合法”来找我撕逼了我的心好累。
至于提请仲裁的先决条件,也就是需双方谈判未果才可提请仲裁,这方面菲律宾是钻了空子的。

结论是,这个法庭完全有权利在UNCLOS的范围内进行裁决,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说,没有法律效应。

2 第二点质疑是,有关领土主权的事宜不应由UNCLOS,而应由习惯国际法(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管辖。这层疑问同样不适用于此案。因为这场判决并不会决定争议海域的国家主权。中国方面已经将这第二点质疑写进了立场文件并在2014年12月7日提交,2015年10月29日法庭裁定其在UNCLOS下没有决定主权的权力,并只接受菲律宾方面15条提议中的7条。

如果不判主权,那么判决内容会包括些什么呢?比如,法庭将会澄清公约中121.3号文件中关于是否拥有岛屿即可将其作为基点获取周围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ka EEZ),大陆架,和12海里的领海。考虑到中国近期在南海上建立了大面积的人工岛屿,这点会比几年前更加重要。另外还可能会澄清中国在UNCLOS 之前提出来的南海九条线是否具有历史效益(下方附图)。九条线在二战后由国民党政府提出。
3 知乎用户 @齐超 认为我没说到点子上...那我再加一点东西好了。

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 :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这份条约保留申明适用于本次仲裁吗?并不。UNCLOS Part XV Article 298 Paragraph 1 所包含的可以不接受的,基于Section 2的制裁只包括:(1)海洋划界,(2)安理会职权内的问题,(3)军事活动。然而这次仲裁庭非常狡猾地避开了以上所有,仅包括(1)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并没直接指出九段线作为国界的合法性 (2) 岛礁的地位,并没有进一步阐述相关问题 (3) 中方建岛等扩张性行为的合法性 (4) 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5) 争端的加剧。

仲裁案新闻稿原文:
“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仲裁,也不划定当时双方的任何界限。”

那么既然跳出了Article 298的内容,那么中方不存在不接受的权力。

是不是很恶心?恶心就对了。

二 这次裁决必须实行吗?
答:中国可以选择不执行,但是这样做是有后果的。

菲律宾德拉萨大学教授兼前任菲律宾国会下议院政策顾问Richard Heydarian认为,该法庭没有任何可以使用的强制实施机制。因此,虽然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应,中国可以选择不遵守。

这也是有先例的。1986年6月27日的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国际法庭判决美国违反国际法,美国方面拒绝执行。

但这么做肯定是有后果的。美国拒绝执行后,里根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国际压力。直至今天,这一决定仍然对美国的国际声誉有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也是美国从未加入UNCLOS原因之一。

中国当然可以拒绝执行,但未来中国的国际形象,未来中国在国际法律纠纷中的位置,中国在UNCLOS的状态以及整体外交形势都会有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博主最后说两句:
以上都是我所了解到的内容,查了很多东西,虽说肤浅了些但是基本都是事实。情况严峻,后果严重这都是可见的。别因为这个就来找我撕逼,我只是实话实说。

南海作为全球贸易中货运量最高的地区,未来鹿死谁手会对全球经济,政治产生深远影响。单纯的爱国主义已经无法解释这种牵扯太多不同利益的问题了。这种时候,理性分析比什么都重要。

所以别再在了解足够的信息之前去转什么“寸土不让”之类的口号,这样只能算是脑残对话。有时间多自己去了解一些吧。
又臭又长,我都看不懂。。
请问:既然是你表哥是二炮的,竟然没一砖拍死你?
1947年出台的九段线法理依据是二战胜利秩序,而不是1982年才出台的海洋法公约
废纸一张,擦屁股太硬。(没看)
说啥都是多余的
拳头大就是道理 。
eluk 发表于 2016-7-17 20:35
说啥都是多余的
拳头大就是道理 。
美国拳头比中国大,所以你这想法对咱是没好处的
美国拳头比中国大,所以你这想法对咱是没好处的
在南海,中国拳头比美国大,不要瞎说。
美国没有加入海洋公约,后果有多严重,影响到美国在全球的海洋存在没有,影响到美国全球利益没有?有谁敢在任何法庭对美国起诉没有?美国还绕开联合国打了伊拉克,对美国的负面影响有多大,有谁敢在全球任何问题上不让美国参加没有,几次非正义战争打完之后傲视全球,国际声誉空前膨胀,谁都承认美国是全世界首当其冲的超级大国。联合国的波士坦协议有没有权威性?日本和美国为何不承认没全部执行,对他们有什么负面影响?为何全世界人民不去多了解一下多看一下联合国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对着美国佬,日本鬼子说你们没有不遵守的理由,而且美国人还在大多数场合作为全球事物甚至各种有B格评级的判官。至于这个破仲裁有没有法律效力,似乎那2,3个国家要请楼主去扫盲了,继续提交证据还来得及,兔子要做的就是磨刀,不是看书,管你这本书是官方发的,还是租了3甲医院的莆田系出的。
美国拳头比中国大,所以你这想法对咱是没好处的
南海没有一分是美国领土,领海!!!!南海沿岸各国与我兔斗是没有好处。
美国南北战争是靠仲裁解决的?废话听多了不代表就是真理。
别拿查了点儿东西吓唬人。我相信中国还是有研究国际法的专业人士的。
国家利益面前法律算什么东西?看都懒得看


普通人根本看不明白的东西,我完全没看明白。能找个律师来吗?
闲着蛋疼去查了 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里面有这么一段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1. 联合国秘书长应编制并保持一份仲裁员名单。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四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这样提名的人员的姓名应构成该名单。
    以上内容截取自文中所提的附件七,我不知道这个 编制 的含义,是秘书长要亲自任命吗?如果是,那么这个仲裁完全是程序不正确,从来没听说那个潘基文干过这个。
又看了半天,我下面哪位仁兄说的我认为没错,仲裁涉及了 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 这一话题,中方的声明不接受因此而产生的仲裁,那么我国的举动完全没有什么问题

普通人根本看不明白的东西,我完全没看明白。能找个律师来吗?
闲着蛋疼去查了 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里面有这么一段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1. 联合国秘书长应编制并保持一份仲裁员名单。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四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这样提名的人员的姓名应构成该名单。
    以上内容截取自文中所提的附件七,我不知道这个 编制 的含义,是秘书长要亲自任命吗?如果是,那么这个仲裁完全是程序不正确,从来没听说那个潘基文干过这个。
又看了半天,我下面哪位仁兄说的我认为没错,仲裁涉及了 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 这一话题,中方的声明不接受因此而产生的仲裁,那么我国的举动完全没有什么问题
要贴的话就要完整贴出来!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 适用第2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1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2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i)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所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Ⅴ第2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要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ii)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2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iii)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297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要贴的话就要完整贴出来,不要断章取义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 适用第2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1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2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i)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所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Ⅴ第2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要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ii)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2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iii)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297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至于提请仲裁的先决条件,也就是需双方谈判未果才可提请仲裁,这方面菲律宾是钻了空子的。

这句话怎么理解,菲律宾钻了空子,然后作者就不管了?
细节没有意义,也没兴趣啰嗦。中国的主权领土权益,不可能交由任何人任何组织裁决。就这么简单。
然而这次仲裁庭非常狡猾地避开了以上所有,仅包括(1)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并没直接指出九段线作为国界的合法性 (2) 岛礁的地位,并没有进一步阐述相关问题 (3) 中方建岛等扩张性行为的合法性 (4) 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5) 争端的加剧。

我没看出这五点避开了上面所有:第(1)和(3)点不涉及划界问题?历史性权利不涉及划界?填海涉及扩张合法性不涉及划界?换个说法,避重就轻不等于就不是原问题了,我说某人是条狗是不是不等于说他不是人啊。仔细想想全世界国家的领海都可以讨论下以上问题。
超音速申诉号 发表于 2016-7-17 20:39
美国拳头比中国大,所以你这想法对咱是没好处的
在中国近海.中国的拳头比谁都大.
    我什么都不懂,只知道这个所谓的临时仲裁庭能够将太平岛硬说成是礁,我就知道它是否有法律效力了。
有法律效力又怎样?国家主权哪个大国能接受不相关的法庭裁决?美国不执行又怎样?他少打仗了么?少敲诈了么?少割羊毛了么?还不是靠拳头
兔子已经放话这个仲裁庭是非法的,裁决是无效的,就是非法的是得不出合法的结果,这个家伙别拿似是而非的法律效力说事。现在真正跳出来的就是美日菲澳这几家,最欢的是日本,其他国家还不是在看戏,就目前来看负面影响还不是西方媒体一直的炒作而已,联合国、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庭都不愿意背书了,另外反正兔子在西方媒体里的负面消息又不是一单两单了,不在乎再多一单。
这次裁决结果最大败笔就是把太平岛裁决成礁,真是偏见得不忍直视啊~
总之这次所谓裁决结果对菲来说是然并卵,对中国影响是有,例如以后每跟一个国家发表联合公报时都得像台湾问题一样提一下南海,有点国际化的味道了~另外还得付出一些外交资源~
请问:既然是你表哥是二炮的,竟然没一砖拍死你?
这个回答好,必须赞
这作者毫无法律常识。仲裁的首要原则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依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而不受任何干扰,仲裁者的管辖权是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所赋予的。这个所谓的仲裁庭只是挂在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名义下由常设仲裁法院提供秘书服务,换言之,这个所谓仲裁庭只是个私庭,那就更应该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了。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源自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任何仲裁结果都是非法无效的。
但凡在CD为南海仲裁案张目的狗东西,全家都不的好死。有种就试试。
楼主做了多少调查研究,读过海洋公约吗?建议版主删帖
浪费笔墨,美国、英国都没执行国际判决,有什么权利说中国。
我觉得这个所谓的二炮表弟的博文真是那啥了,你说裁定不牵扯划界就不牵扯了!你说不牵扯在领土主权就不牵扯了!你看没看7月12号的裁决!这不是领土主权是什么。


中国传了几千年的祖宗海,居然让几个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判和你没关系,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中国传了几千年的祖宗海,居然让几个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判和你没关系,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以后跟菲律宾,类菲律宾这样的国家,签合同时都要加上:附加条款一:此条约建立在不承认“废纸”的前提下。附加条款二:签约国不得单方面提起“废纸仲裁案”。附加条款三:……
以后只要日本人提这个仲裁,我们就反问小日本怎么看7平方米的冲之鸟礁。请对方解释冲之鸟礁是怎么战胜面积0.5平方公里的太平岛脱离礁石的范畴的
别的不说,仲裁必须当事双方都同意接受仲裁,仲裁才有效,连这个都不懂在这瞎什么鸡巴扯那么多,拿了美圆还是日圆啊,你二炮的表哥没把你一巴掌拍死啊!
如果我是你表哥,我就把你挂在火箭上射到菲律宾摘香蕉去。
超音速申诉号 发表于 2016-7-17 20:39
美国拳头比中国大,所以你这想法对咱是没好处的
中国现在的策略是把海洋公约和仲裁庭剥离,也就是说我承认并且遵守海洋公约,但认为仲裁庭这5个人的结论不能等同于或者就能代表海洋法的权威,本身海洋法的认定就有模糊的地方,不然日本也不能钻空子坚决认为冲之鸟应该有200经济海域了,而中国认为仲裁庭的非法的原因是其组成和审理的整个过程合理性,比如作为和中国有领土争端的日本某人担任庭长并任命了大部分法官,比如还提到法官的薪水由当事方菲律宾提供。。。等等,中国认为这整个过程是不合理,草率且被政治操纵的,而判决书的结论是另外一件事,过程有问题,那结论更本没必要讨论,况且中国 英国 俄国美国统统反对并且无视过此法庭的判决,这个法庭判的案子被执行的几率几乎没有,不存在中国不执行就会导致无可挽回的声誉损失问题,因为5常基本上都把判决当成过厕纸!
南海的战略地位是历史给我们的幸运,由于中国、东亚经济的崛起,一个全球海洋贸易的至关重要的战略要地就出现在中国边上,我们可以不用走出大洋就掌控全球60-70%的海上贸易控制权。如果抓不住这个机遇那就是历史的罪人。
法律管用,还要军队干嘛!

楼主也说了,仲裁庭非常狡猾的避开了298条,只听说过法庭依法办案的,没听说过法庭钻空子来宣判的,这裁决不是擦屁股纸又是啥?
按楼主逻辑,只要国际法,海洋公约没提到的,我大仲裁庭说的每个字都有法律效力。真是智商欠费
呵呵
可预见的不良后果?
请楼主告诉我
美国的不良后果是什么?
很简单我们平时跟人吵架都会找第三者去评理,但是我不去了第三者怎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