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大家看看吧,不要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09:20


附件七 仲 裁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在第十五部分限制下,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通知应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的说明。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1. 联合国秘书长应编制并保持一份仲裁员名单。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四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这样提名的人员的姓名应构成该名单。

  2. 无论何时如果一个缔约国提名的仲裁员在这样构成的名单内少于四名,该缔约国应有权按需要提名增补。

  3. 仲裁员经提名缔约国撤回前仍应列在名单内,但被撤回的仲裁员仍应继续在被指派服务的任何仲裁法庭中工作,直到该仲裁法庭处理中的任何程序完成时为止。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为本附件所规定程序的目的,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应依下列规定组成:

  (a) 在(g)项限制下,仲裁法庭应由仲裁员五人组成。

  (b) 提起程序的一方应指派一人,最好从本附件第二条所指名单中选派,并可为其本国国民。这种指派应列入本附件第一条所指的通知。

  (c) 争端他方应在收到本附件第一条所指通知三十天内指派一名仲裁员,最好从名单人选派,并可为其国民。如在该期限内未作出指派,提起程序的一方,可在该

  期限届满两星期内,请求按照(e)项作出指派。


  (d) 另三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间以协议指派。他们最好从名单中选派,并应为第三国国民,除非各方另有协议。争端各方应从这三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如果在收到本附件第一条所指通知后六十天内,各方未能就应以协议指派的仲裁法庭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员的指派达成协议,或未能就指派庭长达成协议, 则经争端一方请示,所余指派应按照(e)项作出。这种请示应于上述六十天期间届满后两星期作出。

  (e) 除非争端各方协议将本条(c)和(d)项规定的任何指派交由争端各方选定的某一人士或第三国作出,应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如果庭长不能依据本项办理,或为争端一方的国民,这种指派应由可以担任这项工作并且不是争端任何一方国民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年资次深法官作出。本项所指的指派,应于收到请示后三十天期间内,在与当事双方协商后,从本附件第二条所指名单中作出。这样指派的仲裁员应属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通常居民或其国民。

  (f) 任何出缺应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

  (g) 利害关系相同的争端各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一名仲裁员。如果争端若干方利害关系不同,或对彼此是否利害关系相同,意见不一致,则争端每一方应指派一名仲裁员。由争端各方分别指派的仲裁员,其人数应始终比由争端各方共同指派的仲裁员少一人。

  (h)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争端各方的争端,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适用(a)至(f) 项的规定。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

  依据本附件第三条组成的仲裁法庭,应按照本附件及本公约的其他规定执行职务。

  第五条 程序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应确定其自己的程序,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争端各方应便利仲裁法庭的工作,特别应按照其本国法律并用一切可用的方法:

  (a) 向法庭提供一切有关文件、便利和情报;并

  (b) 使法庭在必要时能够传唤证人或专家和收受其证据,并视察同案件有关的地点。

  第七条 开支

  除非仲裁法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决定,法庭的开支,包括仲裁员的报酬,应由争端各方平均分担。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仲裁法庭的裁决应以仲裁员的过半数票作出。不到半数的仲裁员缺席或弃权, 应不妨碍法庭作出裁决,如果票数相等,庭长应投决定票。

  第九条 不到案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第十条 裁决书

  仲裁法庭的裁决书应以争端的主题事项为限,并应叙明其所根据的理由。裁决书应载明参与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姓名以及作出裁决的日期。任何仲裁员均可在裁决书上附加个别意见或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除争端各方事前议定某种上诉程序外,裁决应有确定性,不得上诉,争端各方均应遵守裁决。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1. 争端各方之间对裁决的解释或执行方式的任何争议,可由任何一方提请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法庭决定。为此目的,法庭的任何出缺,应按原来指派仲裁员的方法补缺。

  2. 任何这种争执,可由争端所有各方协议,提交第二八七条所规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本附件应比照适用于涉及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任何争端。

附件七 仲 裁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在第十五部分限制下,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通知应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的说明。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1. 联合国秘书长应编制并保持一份仲裁员名单。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四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这样提名的人员的姓名应构成该名单。

  2. 无论何时如果一个缔约国提名的仲裁员在这样构成的名单内少于四名,该缔约国应有权按需要提名增补。

  3. 仲裁员经提名缔约国撤回前仍应列在名单内,但被撤回的仲裁员仍应继续在被指派服务的任何仲裁法庭中工作,直到该仲裁法庭处理中的任何程序完成时为止。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为本附件所规定程序的目的,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应依下列规定组成:

  (a) 在(g)项限制下,仲裁法庭应由仲裁员五人组成。

  (b) 提起程序的一方应指派一人,最好从本附件第二条所指名单中选派,并可为其本国国民。这种指派应列入本附件第一条所指的通知。

  (c) 争端他方应在收到本附件第一条所指通知三十天内指派一名仲裁员,最好从名单人选派,并可为其国民。如在该期限内未作出指派,提起程序的一方,可在该

  期限届满两星期内,请求按照(e)项作出指派。


  (d) 另三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间以协议指派。他们最好从名单中选派,并应为第三国国民,除非各方另有协议。争端各方应从这三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如果在收到本附件第一条所指通知后六十天内,各方未能就应以协议指派的仲裁法庭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员的指派达成协议,或未能就指派庭长达成协议, 则经争端一方请示,所余指派应按照(e)项作出。这种请示应于上述六十天期间届满后两星期作出。

  (e) 除非争端各方协议将本条(c)和(d)项规定的任何指派交由争端各方选定的某一人士或第三国作出,应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如果庭长不能依据本项办理,或为争端一方的国民,这种指派应由可以担任这项工作并且不是争端任何一方国民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年资次深法官作出。本项所指的指派,应于收到请示后三十天期间内,在与当事双方协商后,从本附件第二条所指名单中作出。这样指派的仲裁员应属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通常居民或其国民。

  (f) 任何出缺应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

  (g) 利害关系相同的争端各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一名仲裁员。如果争端若干方利害关系不同,或对彼此是否利害关系相同,意见不一致,则争端每一方应指派一名仲裁员。由争端各方分别指派的仲裁员,其人数应始终比由争端各方共同指派的仲裁员少一人。

  (h)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争端各方的争端,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适用(a)至(f) 项的规定。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

  依据本附件第三条组成的仲裁法庭,应按照本附件及本公约的其他规定执行职务。

  第五条 程序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应确定其自己的程序,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争端各方应便利仲裁法庭的工作,特别应按照其本国法律并用一切可用的方法:

  (a) 向法庭提供一切有关文件、便利和情报;并

  (b) 使法庭在必要时能够传唤证人或专家和收受其证据,并视察同案件有关的地点。

  第七条 开支

  除非仲裁法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决定,法庭的开支,包括仲裁员的报酬,应由争端各方平均分担。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仲裁法庭的裁决应以仲裁员的过半数票作出。不到半数的仲裁员缺席或弃权, 应不妨碍法庭作出裁决,如果票数相等,庭长应投决定票。

  第九条 不到案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第十条 裁决书

  仲裁法庭的裁决书应以争端的主题事项为限,并应叙明其所根据的理由。裁决书应载明参与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姓名以及作出裁决的日期。任何仲裁员均可在裁决书上附加个别意见或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除争端各方事前议定某种上诉程序外,裁决应有确定性,不得上诉,争端各方均应遵守裁决。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1. 争端各方之间对裁决的解释或执行方式的任何争议,可由任何一方提请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法庭决定。为此目的,法庭的任何出缺,应按原来指派仲裁员的方法补缺。

  2. 任何这种争执,可由争端所有各方协议,提交第二八七条所规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本附件应比照适用于涉及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任何争端。
  在第十五部分限制下……楼主说下限制吗?
正如在民法中仲裁需要得到仲裁各方同意与认可,1899年《公约》的第15条则将国际仲裁定义为“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由各国家自行选择的法官管控分歧。”同时根据《公约》第16条,“在对法律本质有疑问时,尤其是对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有疑问时,仲裁是在签约国各方穷尽外交手段后,经过各方认可的最为公正、最为有效的手段。”国家在没有得到其认可的情况下,并无将争端提交仲裁的义务。以上都充分体现了仲裁需要充分尊重国家意愿,得到各国认可的特质,同时也限定了仲裁为外交手段完全失败之后的救济措施,而非解决国际争端的的一般措施。
领土纠纷根本就是在公约管豁范围外,这次是夹硬来曲解公约,陪它玩就中计。
你看一下华盛顿红军的帖子。现在这个仲裁结果简直就是打这仲裁庭的所谓的有管辖权的理由的脸!!
有管辖权?那它来管啊!毫无执行力的法庭就是废纸。
不知道指鹿为马的把太平岛认定为礁的仲裁,尊重了什么法律?
本星系团星际常设仲裁总院通知
各星系分院并转下属各恒星院,行星院、国家院、省(市、区)院、市(洲)院、县院、镇(乡)庭:
银河系分院太阳系院地球行星常设仲裁院南特别海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对菲律宾提请的关于中国南海侵权一案进行了仲裁裁决,在地球行星引起较大震动,为平息事端,规范仲裁管理,现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仲裁工作重要性
各分院、院、庭(以下简称各机构)应充分认识仲裁工作重要性,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对于保证各星系、各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对于我院系统职工经济收入及家庭安宁的重要作用,把仲裁工作做为工作中心,把多接仲裁案件做为工作重心,常抓不懈,狠抓不放、紧抓不松,努力开展好仲裁工作。
2、创新工作机制,开创工作局面
南海一案后,当前仲裁工作面临较大发展机遇。各机构应充分分析该案后各方的仲裁需求,抓住时机,随机而动。创新工作机制,能接的案件必须接,可接可不接的尽量接,不能接的案件创造条件也要接,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努力开创仲裁工作的良好局面。
3、壮大人员队伍、提高业务素质
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工作面临人员短缺的不利局面。各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趁机扩张机构、充实人员,尽量从各法律机构、各级各阶层社会人员中遴选可造之材,经培训后上岗从事仲裁工作。以保障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4、、树立仲裁权威、狠抓裁决质量
各机构应树立仲裁权威,对于接手案件,应约束当事方参与,对于不参加仲裁的当事方,应默认其参与并缺庭裁决,以树立仲裁工作的权威性。
各机构应狠抓裁决质量。充分分析案由案情,充分分析星际、系际、国际法律法规及其漏洞,根据各当事方的经济条件状况及对案件的态度,合理裁决案件。
5、狠抓收入落实、保障机构运行
各机构应狠抓收入落实。坚持该拿的拿,该收的收,原告被告不论,美金欧元均可的方针,能收的一定收并及时收,能收不能收的要主动收,不能收的创造条件也要收;特别是对于当事一方拒不缴纳仲裁费用的,可让另一方代其缴纳。以保障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转,保证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系统职工的收入福利。特别指出的是:本次地球国际常设仲裁院为各机构作为了率先垂范,特提出表扬。
6、健全分配制度,提高人员积极性
各机构应健全分配制度,努力提高各级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经总院研究,各级各机构按案件收入60%进行提留,提留部分主要用于案件、人员支出;其余40%由上级各机构按比例提留,用于对仲裁工作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人员的支出。
总之,各机构、从业人员,应抓住机遇,主动出击,为仲裁事业大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并于2016年7月32日前,将本年度收入上缴总院部分解缴至总院财务厅。
特此通知。
                                                            本星系团星际常设仲裁总院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6-7-14 17:39
领土纠纷根本就是在公约管豁范围外,这次是夹硬来曲解公约,陪它玩就中计。
问题是九段线算是是海洋边界么?不是海洋公约中定义的领海线也不是专属经济区线的线能算是海洋边界么?如果不算,那就很难规避了。中国政府在这方面一直拖着不作正式说明,给人钻了漏洞了。
问题是九段线算是是海洋边界么?不是海洋公约中定义的领海线也不是专属经济区线的线能算是海洋边界么?如 ...
又转到九段线去了,这种指鹿为马的说太平岛是礁的判决,连法律法规都不尊重,还有什么权威谈九段线?
领土领海都能被仲裁掉,太可怕了
五常之一的中国都能被仲裁掉领土领海,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自己好好想想
问题是九段线算是是海洋边界么?不是海洋公约中定义的领海线也不是专属经济区线的线能算是海洋边界么?如 ...
不理睬就是了,说我违法,我就违法了。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制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The Model Rules on Arbitral Procedure)的第35条,如发生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则仲裁结果是无效的:仲裁庭越权、仲裁者的腐败与仲裁严重背离程序正义。当然如果仲裁结果违反了国际强行法和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仲裁结果也是无效的。国际法委员会是于1947年由联合国大会成立以促进国际法的编纂为目的的组织。其意见应当被视作国际社会针对国际法的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仲裁庭的越权行为,知名的案例为美国与加拿大关于东北边界划分案。由美国与加拿大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结果中无视美、加两国提出的边界线,而是自行划定了第三条边界线。这被公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越权行为,导致了该仲裁结果无效。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仲裁应当充分尊重国家的意愿,仲裁委员会决不能无视国家的意愿,自行其是。
领土领海都能被仲裁掉,太可怕了
五常之一的中国都能被仲裁掉领土领海,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自己好好想想
仲裁不能违法。

你觉得指鹿为马的把太平岛说是礁的仲裁判决,叫什么?
不理睬就是了,说我违法,我就违法了。
不理睬是主动放弃舆论高地。

仲裁庭指鹿为马的判决太平岛是礁,这种本身就违反海洋法的判决,根本就是违法的判决
不理睬是主动放弃舆论高地。

仲裁庭指鹿为马的判决太平岛是礁,这种本身就违反海洋法的判决,根本就是 ...
这种事要推台湾干,我们理睬了就等于增加了仲裁的份量。
中方多次指出,菲律宾前政府所提仲裁事项,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不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这是《公约》的明文规定。上述几个国家如果诚实对待国际法,就应该正视《公约》的原义。
中方多次指出,菲律宾前政府所提仲裁事项,如果涉及海洋权益划分的,中国政府已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了排除管辖的保留声明。在此我必须强调,作出这样的排除管辖声明的,不只有中国一家,而是有几十个国家。比如,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除了1个国家到现在也没有加入《公约》,剩下的4个全都作出了排除管辖声明;再比如,曾在南海问题上非议中国的七国集团成员中,除了1个国家到现在也没有加入《公约》,剩下的6个成员中,有4个也根据第298条做了保留。我们认为,所有这些保留,是构成《公约》完整性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希望有关国家如果诚实对待国际法,就应该先回答好“这些保留是否有效”这个问题。
这种事要推台湾干,我们理睬了就等于增加了仲裁的份量。
笑话,太平岛是中国人的,大陆凭什么不可以发声?

仲裁不是不理就可以减少舆论分量的

不回答想,不理才是自己放弃反驳的机会,放弃舆论高地。

什么时候不理,不回答,西方就会偃旗息鼓了?
附件七没问题,你得找对法院啊!
附件七没问题,你得找对法院啊!
中方多次指出,菲律宾前政府所提仲裁事项,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不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这是《公约》的明文规定。上述几个国家如果诚实对待国际法,就应该正视《公约》的原义。
中方多次指出,菲律宾前政府所提仲裁事项,如果涉及海洋权益划分的,中国政府已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了排除管辖的保留声明。在此我必须强调,作出这样的排除管辖声明的,不只有中国一家,而是有几十个国家。比如,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除了1个国家到现在也没有加入《公约》,剩下的4个全都作出了排除管辖声明;再比如,曾在南海问题上非议中国的七国集团成员中,除了1个国家到现在也没有加入《公约》,剩下的6个成员中,有4个也根据第298条做了保留。我们认为,所有这些保留,是构成《公约》完整性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希望有关国家如果诚实对待国际法,就应该先回答好“这些保留是否有效”这个问题。
中方多次指出,菲律宾前政府所提仲裁事项,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不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这是《公 ...
有些人不愿意完整的理解
sun131488 发表于 2016-7-14 22:16
附件七没问题,你得找对法院啊!
唉,发了这么久,居然没一个人看出关键问题。我编辑了一下把关键的地方标红了。

按照这个附件七的规定,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仲裁庭根本成立不起来。
山火 发表于 2016-7-14 22:31
唉,发了这么久,居然没一个人看出关键问题。我编辑了一下把关键的地方标红了。

按照这个附件七的规定 ...
所以该仲裁在联合国框架内行不通,所以就找个老不死的过气常设仲裁法庭搞所谓仲裁
所以该仲裁在联合国框架内行不通,所以就找个老不死的过气常设仲裁法庭搞所谓仲裁
差不多就是这样
唉,发了这么久,居然没一个人看出关键问题。我编辑了一下把关键的地方标红了。

按照这个附件七的规定 ...
我也没回错,附件七是联合国海洋法的内容,要仲裁当然是找官方法院了,它偏偏要找没管辖权的法院。
反正中国不惹事,人家就借机会惹事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