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的转变?分析《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9:15:20
虽然很多人看了征求稿之后觉得看起来挺让人气愤的,不过既然是“修改”,那么一定要对比一下原来的才能说明问题哦

几个要点:
征求稿:八、 删除第十条。
原法令: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分析:也就是取消了明确规定的优惠

征求稿: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原法令:第十六条 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分析:更加倾向于强调平等,而不再单方面强调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征求稿: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原法令: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分析:实际上是取消了投资、贷款和税收的扶持

征求稿: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分析:这个实际上是要求建立监管网络

征求稿: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原法令: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分析:去掉了“建设”字样,倾向于不再允许新建

征求稿:十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原法令: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分析:新增了“团结”字样,比起原来,这是个更加有目的性的要求

最后,最关键的地方来了:
征求稿:二十一、 删除第二十九条。
原法令: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这个就不用分析了,以后民宗委不能再自己解释法令了!!!虽然很多人看了征求稿之后觉得看起来挺让人气愤的,不过既然是“修改”,那么一定要对比一下原来的才能说明问题哦

几个要点:
征求稿:八、 删除第十条。
原法令: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分析:也就是取消了明确规定的优惠

征求稿: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原法令:第十六条 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分析:更加倾向于强调平等,而不再单方面强调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征求稿: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原法令: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分析:实际上是取消了投资、贷款和税收的扶持

征求稿: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分析:这个实际上是要求建立监管网络

征求稿: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原法令: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分析:去掉了“建设”字样,倾向于不再允许新建

征求稿:十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原法令: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分析:新增了“团结”字样,比起原来,这是个更加有目的性的要求

最后,最关键的地方来了:
征求稿:二十一、 删除第二十九条。
原法令: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这个就不用分析了,以后民宗委不能再自己解释法令了!!!
我提交到法制办征求意见系统的意见:
1. 应厘清民族和宗教之间的不同,过去在当时情况下没有把这个不同准确表达出来,导致概念含混下自己就把民族宗教混为一谈,把个别民族和个别宗教下意识挂在一起,为别有用心的人开了门,留了钻空子的巨大空间。有的人(不少人)打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号维护某教的扩张利益;举民族之名,行宗教之实;“民族”是挡箭牌、攻城器,扩张宗教是核心。条例里所谓“民族食品”实际被利用指为宗教食品,“民族习惯”实际被利用指为宗教习惯,保护民族风俗实际就变为了保护宗教扩张。明知这样被利用,还夹带写到条例里很危险。条例不应起实际上保护某些宗教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还这样,是真懒政愚蠢还是在一些势力或明或暗推动下另含它意,值得认真关注。应反映对问题的新认识,应看到后果,不要像“两少一宽”那样在现在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2.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不是“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民族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是民族平等,各民族要平等对待,实际造成突出一两个就是不平等。一不注意实际上可能成为个别宗教呈泛滥之势的助力器
3. 即使是宗教问题,也要按习主席讲话精神,要做新的诠释,应引导消除无休止扩张因素和其它消极因素,中国需要奋发爬坡,容不得越来越多的人一天多次对国外某方向磕头,还有暴力生乱趋势。解决问题的重要一步是切断和国外的联系,像“三自爱国”和梵蒂冈无关才掌握了控制住的武器。
看来是好事情

感谢习总


条例最主要问题是刻意将清真这个宗教概念混入民族问题,将宗教与民族做捆绑。虽然民族问题难免会有宗教因素,但是条例求为某些宗教干预世俗大开绿灯这是不能接受的。

条例最主要问题是刻意将清真这个宗教概念混入民族问题,将宗教与民族做捆绑。虽然民族问题难免会有宗教因素,但是条例求为某些宗教干预世俗大开绿灯这是不能接受的。
修订太好了,大快人心!二楼的提议也非常好!
呵呵,光是推广到镇就是大退步了
大快人心。
已经形成了尾大不掉得局面了,要想改正,何其难也。不看好,因为,批判的武器再厉害也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对于那些蓄意装聋作哑得人来说,只能用他们唯一能听得懂得语言来跟他们说话。
大快人心?呵呵,真容易满足啊!这条例应该取消!城市少数民族就不应该有丝毫照顾,应该照顾的是边远少数民族!
呵呵,看来习也是表面光,下面人只是在应付差事。
楼主你要搞清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这条对于政府来说照样是没改,难道以前没有保障?保护都嫌说少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这条更离谱,以前宗教至少在名义上是不干涉政府的,这条一出,阿訇们名正言顺地能干涉了,还监管网络?清真与否是政府说了算吗?
地图炮 发表于 2016-7-5 23:10
呵呵,看来习也是表面光,下面人只是在应付差事。
楼主你要搞清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 ...
如果你有这样的担心,应该向征求稿提交意见,要求他们修改细节为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
毕竟本来就是征求稿嘛,你要是有担心又不说,那不就是浪费自己的参政权利了嘛
marskiller 发表于 2016-7-5 22:56
条例最主要问题是刻意将清真这个宗教概念混入民族问题,将宗教与民族做捆绑。虽然民族问题难免会有宗教因素 ...
这个似乎是有点拆不开了吧,毕竟那个民族就是宗教民族,除非先有其他法律要求宗教和民族分离
或者也可以向征求稿提出这个建议,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这一次的征求稿并没有问这个问题,现在提出只能是发发牢骚而已
风向转变就是好事儿嘛,毕竟这东西有点积重难返,得慢慢纠正

teeth 发表于 2016-7-5 23:14
如果你有这样的担心,应该向征求稿提交意见,要求他们修改细节为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
毕竟本来就是征求稿 ...


不下上万人去提意见了,至于有么有用,不抱乐观情绪!

我是不会唱赞歌的,这条例有几条进步,同样有几条退步!你唱赞歌是你的事!
teeth 发表于 2016-7-5 23:14
如果你有这样的担心,应该向征求稿提交意见,要求他们修改细节为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
毕竟本来就是征求稿 ...


不下上万人去提意见了,至于有么有用,不抱乐观情绪!

我是不会唱赞歌的,这条例有几条进步,同样有几条退步!你唱赞歌是你的事!
楼主在混淆视听,看过全文的都知道这个条例是个亡天下的恶法
最后一条去掉实在是太有必要了……
风向转变就是好事儿嘛,毕竟这东西有点积重难返,得慢慢纠正
慢慢纠正?这种不符合宪法的就应该直接取消!
现在的法律还是政策不完善吗?
现在还真的需要这“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hanfu123 发表于 2016-7-5 23:20
不下上万人去提意见了,至于有么有用,不抱乐观情绪!

我是不会唱赞歌的,这条例有几条进步,同样有几 ...
其实主要在于最后一条(收回解释权),只要这一条通过,就算其他都退步了也没关系
我们要团结少数民族,但不是某些教义上就有反人类宗旨的宗教。
宫廷老鸭炖萝卜 发表于 2016-7-5 23:21
楼主在混淆视听,看过全文的都知道这个条例是个亡天下的恶法
你说的是原法令还是征求稿?
原法令不予评论,征求稿倾向于收缩民族权利,并且收回民宗委的部分权力,哪里亡天下了?


印象里以前的维族是能歌善舞、待客热情,而且喝酒的,现在呢?越来越阿拉伯化。以前内地的清真寺都是中式建筑的,现在越来越多的阿拉伯式

印象里以前的维族是能歌善舞、待客热情,而且喝酒的,现在呢?越来越阿拉伯化。以前内地的清真寺都是中式建筑的,现在越来越多的阿拉伯式
其实主要在于最后一条(收回解释权),只要这一条通过,就算其他都退步了也没关系
呵呵,这算进步?这些条款最后还是民委实施,解释权收回又怎样?
既要消灭恐怖分子,也要铲除恐怖主义。
不看广告,看疗效。
路要一步步走   饭要一口口吃  

对于tg来说   稳定大于一切
teeth 发表于 2016-7-5 23:16
这个似乎是有点拆不开了吧,毕竟那个民族就是宗教民族,除非先有其他法律要求宗教和民族分离
或者也可以 ...
本条例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56个民族不是都信某教的。宗教与民族分离本来就不需要另外有什么法律规定。难道某族人入党了,就要把民族改了?不能属于那个族了?
如果以前的回乱是农民起义,那么现在的东突又是什么呢?
我们是这个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价值创造者,建设和纳税供养国家,但似乎我们不属于这个国家,因为我们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我们的税金用在了养清真寺上面,用于养那些准备拿屠刀对我们进行圣站的潜在恐怖分子身上,而那些潜在的恐怖分子是从来不用向国家交税的。看着那些失独家庭悲惨的晚年,也有的自杀了,心在滴血,是谁在给光明和正义良知掘墓。
建议前几天已投,并且骂它们养和平神教自重,乱我国土,戗我人民
就想问下 究竟还需要填多少个人头才能让党妈把绿教列为敌人
民族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是民族平等,各民族要平等对待,实际造成突出一两个就是不平等。

————附议二楼
整个工作条例看上去似乎就是为某一两个民族的特权服务的。如此看来,民宗委这个机构的存在就要打上大大的问号了
征求稿: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这一条至少在清真食品后面加上“和非清真食品”,才能表示平等吧。  
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另外,应该修改少数民族的定义。如果在某个城市,某个民族占多数,那就是这个城市的主体民族,而别的民族就是这个城市的少数民族。例如在南疆某城市,如果维吾尔族人占多数,那么包括汉族回族在内的别的民族,就都是这个城市的少数民族。那么在这个城市,应该给生活在这个城市的真正的属于少数的民族,少数民族待遇。同样的道理,在一个汉族人占多数的城市,少数民族政策是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店建设,那么在一个回族和维吾尔族人占多数的城市,清真食品已经占多数了,那么少数民族政策就应该是支持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的建设。
lz你贴的这个原法令指的是目前正在实施的法令还是修改稿的初版法令?为什么看了坛子里的几个帖子说的都不太一样?
楼主在混淆视听,看过全文的都知道这个条例是个亡天下的恶法
赞同,退一步进两步的手法。
应该更严格修订,全面取消少数民族特权,实现平等。对各种涉及宗教的文化设施建筑,全面停止修建,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全面拆除
根本就应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