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9:54:45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smz@chinalaw.gov.cn。】

  大家有时间的话,逐个条款去提意见,没有时间的话,就给特别过份的条款点个反对。虽然人微言轻,但是集腋成裘,总要发出我们的声音【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smz@chinalaw.gov.cn。】

  大家有时间的话,逐个条款去提意见,没有时间的话,就给特别过份的条款点个反对。虽然人微言轻,但是集腋成裘,总要发出我们的声音
下面贴一下我的回复:我基本上在涉及清真都点了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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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坚决反对为了少数民族的食品和饮食习惯和特需商品进行财政补贴!因为这不是扶贫帮困需要,饮食和特需仅仅是一种生活习惯,完全改成另一个民族的饮食习惯也不会造成健康、安全的问题,主体民族在该城市定居这么多年不用特需商品也没有造成任何生活、工作的不便利,所以这完全是少数人的特权。这种财政补贴就是变相剥夺其他各民族的权利,并且这也不符合宪法精神。建议取消这一条款。】

  8.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坚决反对无原则、无差别的税收优惠!因为这没有任何正当性、迫切性和必要性。建议保留原条款。】

  9.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严格意义的“清真”需要宗教人士介入,这不是民族习惯,而是宗教习惯。这一条款完全是为某些宗教教徒设定的,非该宗教的少数民族和多数民族跟“清真食品”都没有任何关系。要严格警惕法律条款泛宗教化。建议取消本条款。】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清真食品”完全是宗教概念,不是民族概念!更不是严肃的法律用语!一部适合多民族的法律法规,不应该出现某一种宗教的泛宗教化的条款,这也是对其他异教徒和无神论者的彻底的歧视。建议取消这一条款。】

  11.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不应该没有原则地保护民族风格建筑,影响城市建设和规划。建议本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文物保护价值和历史研究意义的民族风格的建筑物。如果确有文物保护价值但是也确实有城市建设需要的,可以在举行听证会后,易地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