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我的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02:04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我的意见

中亚民族吧之枪侠老大  2016-06-30 19:39:24 举报 阅读数:1852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既然是城市民族工作  那么请问  汉族是否也是一个民族呢?为什么只有少数民族保障的说法  汉族如何保障?

城市汉族所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由谁来保障?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  他们的权利由谁来保障.为什么没有看到?汉族不需要保障吗?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决不能作为一级政府权利机构参与民族工作 这是企图夺取政府的权利 绕过各级政府法外执法 所以  决不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而只有协调指导的义务。事实证明 民族事务部们 不能公正的保障汉族的权利。尤其是在汉族和少数民族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 他不可能 也从没有一碗水端平。此条 我们坚决反对!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  那么我请问   为何不见开展汉族工作所需经费?既然是列入本机财政预算 ,那么我认为  这是公共财政  这不是用公共财政专为某些人服务吗 ?而且往往是为少数人甚至是极少数人服务,、那么问题来了  宪法中所说的 平等呢?一视同仁呢?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我们大家都知道  往往是少数民族成员  才可能通晓少数民族语言 这样一来 就是明目张胆的吧汉族排挤出民族工作之外?有必要这么赤裸裸的歧视吗?这已经不是歧视了  这是别用用心!这么说来  民族歧视在中国 还真有  不过 是歧视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哈哈  这不是前后矛盾吗?一边用民族学校 民族班的方式搞民族隔离,一边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想什么呢 ?精分啊?

{给予适当照顾} -----搞不懂 口口声声一视同仁 各民族平等  却还要说优惠和照顾?城市 不是偏远山区 莫非城市的汉族 用的是另外的优质资源?莫非我国的城市 存在着少数民族城市和汉族城市两个平行空间?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为什么?凭什么?这依旧是少数人的需要 强迫多数人买单。再一次说  平等 !平等!平等!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有话请直说,什么"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不就是清真食品吗?我想问 为什么这些企业要给与优惠?这是公然践踏市场经济的神圣准则!这是推行不正当竞争!难道这些企业都是先天不足?周所周知  清真食品 不论是否穆斯林都可能购买 而非清真食品  穆斯林绝不会购买,你们这么做的效果 就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清真食品生产厂家  回答我 意欲何为!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清真泛化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各级政府没看到一点实际作为,清真立法的企图刚刚失败  怎么着 这又换个花样来了?小样儿!以为穿个马甲我就不认识王八了?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职能什么时间增加了为宗教目的保驾护航了?如此一来  岂不是明确承认  各清真寺 各个毛拉阿訇有了对餐饮企业的检查权 执法权甚至打砸的权利了?

   十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有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  我没见过汉族运动会的,这是其一  其二 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经费从何而来?如果缴税能分开的话  能不用我的税款吗?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什么是民族医院  请给我指出 哪个民族的构造与众不同?需要建立不同的医院?建立民族医院?请告诉我 这是民族隔离呢还是民族隔离呢?56各民族  是否要有56个医院?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也就是说  没有民族特色 我们也要硬生生的造出一个民族特色 民族差异 我们用一切办法 给他固定下来 再扩大  不把国家整分裂了 不罢休  是吧?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3992152395920607《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我的意见

中亚民族吧之枪侠老大  2016-06-30 19:39:24 举报 阅读数:1852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既然是城市民族工作  那么请问  汉族是否也是一个民族呢?为什么只有少数民族保障的说法  汉族如何保障?

城市汉族所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由谁来保障?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  他们的权利由谁来保障.为什么没有看到?汉族不需要保障吗?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决不能作为一级政府权利机构参与民族工作 这是企图夺取政府的权利 绕过各级政府法外执法 所以  决不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而只有协调指导的义务。事实证明 民族事务部们 不能公正的保障汉族的权利。尤其是在汉族和少数民族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 他不可能 也从没有一碗水端平。此条 我们坚决反对!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  那么我请问   为何不见开展汉族工作所需经费?既然是列入本机财政预算 ,那么我认为  这是公共财政  这不是用公共财政专为某些人服务吗 ?而且往往是为少数人甚至是极少数人服务,、那么问题来了  宪法中所说的 平等呢?一视同仁呢?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我们大家都知道  往往是少数民族成员  才可能通晓少数民族语言 这样一来 就是明目张胆的吧汉族排挤出民族工作之外?有必要这么赤裸裸的歧视吗?这已经不是歧视了  这是别用用心!这么说来  民族歧视在中国 还真有  不过 是歧视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哈哈  这不是前后矛盾吗?一边用民族学校 民族班的方式搞民族隔离,一边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想什么呢 ?精分啊?

{给予适当照顾} -----搞不懂 口口声声一视同仁 各民族平等  却还要说优惠和照顾?城市 不是偏远山区 莫非城市的汉族 用的是另外的优质资源?莫非我国的城市 存在着少数民族城市和汉族城市两个平行空间?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为什么?凭什么?这依旧是少数人的需要 强迫多数人买单。再一次说  平等 !平等!平等!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有话请直说,什么"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不就是清真食品吗?我想问 为什么这些企业要给与优惠?这是公然践踏市场经济的神圣准则!这是推行不正当竞争!难道这些企业都是先天不足?周所周知  清真食品 不论是否穆斯林都可能购买 而非清真食品  穆斯林绝不会购买,你们这么做的效果 就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清真食品生产厂家  回答我 意欲何为!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清真泛化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各级政府没看到一点实际作为,清真立法的企图刚刚失败  怎么着 这又换个花样来了?小样儿!以为穿个马甲我就不认识王八了?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职能什么时间增加了为宗教目的保驾护航了?如此一来  岂不是明确承认  各清真寺 各个毛拉阿訇有了对餐饮企业的检查权 执法权甚至打砸的权利了?

   十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有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  我没见过汉族运动会的,这是其一  其二 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经费从何而来?如果缴税能分开的话  能不用我的税款吗?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什么是民族医院  请给我指出 哪个民族的构造与众不同?需要建立不同的医院?建立民族医院?请告诉我 这是民族隔离呢还是民族隔离呢?56各民族  是否要有56个医院?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也就是说  没有民族特色 我们也要硬生生的造出一个民族特色 民族差异 我们用一切办法 给他固定下来 再扩大  不把国家整分裂了 不罢休  是吧?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3992152395920607
我想知道,哪些说我们是loser的,既不敢透露自己的职业,又不敢透露自己的信仰,我想知道,它到底有多高大上去指责别人loser,我记得我当年高考,一分的档位可是卡掉了近千人。一个出身就可以超越好几千人,这血统果然高大上
不能投了,被限制了,呵呵
早就脱离群众、以人为本的思想。
我刚刚投了,大家去别的网站扩散消息~~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Detail?listType=1&DraftID=1156&PageIndex=5&1467293539166报团才能取暖
我觉得大汉族还是以民系划分比较划算。。。
楼主可以去贴吧发。尤其是军事类,兔吧也不错
看了云梦泽人的逐条分析之后,认为该条例及民宗委根本就无存在的必要。

要什么民宗委来协调民族宗教,纯粹是养贼为患。只要在司法解释中加上一条,民宗委就可以去死了:

“所有借口民族和宗教肇事者,及在刑事民事案件中要求特殊对待的,一律从重处罚:现行法律有处罚规定的,按上限处理;现行法律未规定的,按危害国家安全罪处理。”

然后,这个世界就安静了。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3992043121734262#_0

简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

云梦泽人


      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看完征求意见稿,感觉存在很多问题,请大家上去看看并投票。网址: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请大家先注册再投票。

        【】里的内容为修改稿的内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评:什么是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有需求就有供应,现在不是计划经济时代。此条很明显是针对宗教食品(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清真食品)。把宗教需求加上民族的外衣,做宗教与民族的捆绑,此条修改不仅不利于民族团结,而且起到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隔离的作用,同时还危害国家的文化安全。

       【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评: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早已经实现,因为政府从来没有有区分的安排民族固定居住地或住在那个社区,不存在需要推动建立的问题。解放后,在社区建设就从来没有分过民族,这种无病呻吟式的政策,是没有问题还要制造问题。如果说有制造民族隔离,只能使民族自治政策、少民照顾政策、宗教与民族捆绑政策。现在不存在福利分房,是否嵌入式不是你能提倡就能做到。各个行政区域,都是各民族共存,除各自治区、州县外,基本都是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如果要改就需要取消民族区州县行政自治。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评:民族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制和人与人平等的集成之上,任何破坏法制和人与人平等的协调机制,只会制造民族隔离和民族团结。现在政府在民族关系的管理上多多个机构如民政、民宗和统战部门,机构健全,还要建立,请问,要建立什么样的机构呢?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评:此条与第一条类似。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是什么?现在经济都在全球化,难道少数民族的经济与全国的经济有差异吗?少数民族的文化是需要保护,但是无需政府推动,民族团结的中华民族最终要走向统一,强化少数民族的经济(此概念存疑)和文化,只会与民族团结和统一的目标相悖。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评:城市教学条件一般比较好,除了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外,其他学科标准必须和政府教育大纲一致,把少数民族和汉族在其他学科上做区分显然是民族歧视的行为。作为政府政策,如果存在民族歧视,这是让人不能理解的。少数民族的教师队伍需要提高,是在整体教师队伍需要提高的范畴,如果因为民族而造成教师队伍素质的降低,这是人为制造民族不平等(如低素质少数民族老师教少数民族)。民族平等须建立在人与人平等的基础上,强调少数民族歧视就是对少数民族的一种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城市学校和教学必须建立在人与人平等的基础之上,不能因为民族而有不同的待遇和条件,此条完全是可以区分民族制造民族矛盾。

       【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评:提到食品,民族食品只要市场有需求就自然有企业生产,其食品安全也同样有法规来保证。强调少数民族的食品,说白了就是指宗教食品,因为中国56个民族只是口味有差异,并且慢慢在趋同,正象南方北方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一样。如此拿民族做外衣,把民族与宗教捆绑,掩盖要对宗教食品的补贴,这不仅违宪而且违法,不利于社会的问题和国家的文化安全,此类挂羊头卖狗肉的政策必须废除。

       【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评:请问政府有因为民族属性儿童限制其进入市场的规则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后就实行民族平等的政策,不存在民族歧视。把不存在问题的领域,制造一个问题来处理,完全是不必要的,甚至成为反华势力诋毁中国的依据。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评:城市基本都是多民族杂居,把一个或几个民族强调出来,为他们建立专门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民族团结吗?显然回答是否定的。这种明看合理实质是区分民族的政策,破坏人与人平等民族平等的政策完全没有制定的必要。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评:清真食品时指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政府不可能改变其含义。如果政府把清真宗教食品与民族食品等同,并加以支持和推广,不仅违宪而且违法。这类违宪违法的政策绝对不能制定。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评:同上条一样。宗教是个人的信仰。作为非伊斯兰宗教国家,必须让宗教回归于私域和宗教领域。食品安全有食品安全法做保障,无需再制定不同的法规和政策。否则就是违法违宪,破坏中国的文化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中央政策在这点绝对不能含糊。

       【十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评:民族特的体育活动属于民俗,须与体育活动区分开来,不要概念混淆不清。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评:看到这条,我智能说很气愤!作为中央政府,制定如此制造民族隔离,影响民族团结的政策,让人不可思议。民族平等不是强调个别民族为其设置特权能实现的。既然可以设立民族医院,是不是还可以设立民族政府呢?制定这种政策的任人不是别有用心就是脑子进水!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评:如果城市原有少数民族风格的街道,并且是古迹,依据相关管理条例处理就可。如果符合条件,你如何保留?现在某个宗教群体建立的阿拉伯风格是民族风格吗?
第一条就看吐了,光少数民族!我去匿名反对加留言了!虽然微不足道,但是我们都要发出自己的声音!不当任绿教徒宰割的两脚羊!
提醒各位,这个修改案的最后一条不要修改或者反对,最后一条改动是删掉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W员会负责解释。

仗义直言改恶法,不让绿教祸华夏。
建议在反对意见里面加一句,以前isis伊斯兰国是在城市外的地方发动圣战,如果这个条例通过,那么isis伊斯兰国就在各个城市发动圣战,国家经济还能存在吗,看看中东伊斯兰化地区的状况就一目了然。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改版征询意见截止到7-28,大家抓紧时间。下面摘自习五一教授的文章:


【上海“阿里兰牛肉面”风波,对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警示】


2016年7月1日,上海黄浦区“阿里兰牛肉面”清真餐馆开张营业。

阿里兰牛肉面,店主是甘肃回族人,千方百计筹措经费,开设一家兰州地道风味的正宗牛肉面馆。开业当天至今,遭到青海回民砸店、堵店、威胁、恐吓,警方多次协调无效,至今无法正常营业。其法理依据是一张青海化隆回族自治县开牛肉拉面馆的所谓内部约定。在公安局里,他们的以“民族团结”、“清真寺礼拜”等等为法宝,使得警方束手无策。打着少数民族“民族团结”的旗帜,以黑社会组织的形式,通过暴力、敲诈、群攻、恐吓、肆无忌惮、威胁人生安全等方式,欺行霸市。

在许多城市,合法经营“兰州牛肉面”遭遇“青拉”黑恶势力的事件,频繁发生。城市民族工作面临新时期的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存在“三个不适应”的现象:即进城的少数民族群众对城市的生活和管理方式不适应;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人口的某些生活和行为方式不适应;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机制不适应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日益增多的现实。这是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处理不慎,就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痛点、诱发社会矛盾的燃点。

6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征求意见稿名为“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而实际上,主要侧重于“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认为:“这个条例不是在促进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而是在各个民族文化之间打隔离墙,突出少数民族特殊论。”

我国56个民族中,仅有部分少数民族有清真食品饮食习惯。1993年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条款有两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在2016年征求意见稿中,除第十八条保留不变外,将十三条改为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订版共有三条。虽然,某些措辞有所修订,总体上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的份量。这是2016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终止国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议案后,有关行政部门设计的新的应对方案。这也是引发广大民众热烈讨论的焦点问题。

在新形势下,发展中国特色民族理论政策体系,必须突出“三个特”的政策导向,就是“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请问,征求意见稿对于这样频繁发生的“清真拉面”风波,制定了何种有效的应对措施?
在上海南京路——中国的经济中心、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最文明的城市、上海最繁华的地方,某地某族某约定的法律效力超过中国政府工商管理法规,打着民族团结的幌子,胡作非为,目无国家法纪,破坏社会和谐,令人深思。
一句话汉人需要冉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