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官微:聂树斌案撤销原判几成定局,或被改判无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55:08
检察日报官微:聂树斌案撤销原判几成定局,或被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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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官方微信号
2016-06-08 18:37 来自 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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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焕枝从法院走出,她被批准旁听“王书金案”。  澎湃新闻记者 孙湛 图
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迎来重要进展。8日10点48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和新华社同步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已于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仔细推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有三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1、信息披露具体、详尽。
这主要体现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结论的介绍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缺少客观证据、案情存在重大疑问、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这些问题都可以仅用一句“原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来概括,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那样做,而是把每一个问题都详细列举出来,明明白白告诉公众。
2、表态直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使用任何“外交辞令”,而是毫不含糊地直接表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审本案。”这里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关键信息在于“发现确有错误”这一句,注意不是“可能”而是“确有”错误。
3、立场鲜明、坚定。
“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再审审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把此次提审上升到对法律、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的立场和决心。
从上述三个关键点基本可以推测出聂树斌案的走势。
第一,撤销原判基本已成定局。既然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错误,那就没有理由不被撤销。
第二,聂树斌可能被改判无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聂树斌案“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那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直接改判聂树斌无罪的可能性非常大。
至于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目前尚不好判断。新华社当天还播发了“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聂树斌案复查工作情况答记者问”,其中明确提到四点信息:
(1)复查不存在干扰和阻力;
(2)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
(3)聂树斌死刑日期未造假;
(4)卷宗6处签名非本人书写,但指印属实。
这些信息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当然,山东高院的复查不是最终结论,聂树斌案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渎职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相关调查可能在再审宣判后很快启动。谁可能被追责、会被追究何种责任,调查后才能见分晓。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聂树斌案,正印证了这句名言。我们在为法治不断进步、正义终会实现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应该反思: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如何才能让正义以最快的速度彰显,而不是姗姗来迟,让当事人奔走呼告十数年?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司法机关努力、努力、再努力!检察日报官微:聂树斌案撤销原判几成定局,或被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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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18:37 来自 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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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焕枝从法院走出,她被批准旁听“王书金案”。  澎湃新闻记者 孙湛 图
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迎来重要进展。8日10点48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和新华社同步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已于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仔细推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有三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1、信息披露具体、详尽。
这主要体现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结论的介绍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缺少客观证据、案情存在重大疑问、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这些问题都可以仅用一句“原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来概括,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那样做,而是把每一个问题都详细列举出来,明明白白告诉公众。
2、表态直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使用任何“外交辞令”,而是毫不含糊地直接表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审本案。”这里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关键信息在于“发现确有错误”这一句,注意不是“可能”而是“确有”错误。
3、立场鲜明、坚定。
“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再审审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把此次提审上升到对法律、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的立场和决心。
从上述三个关键点基本可以推测出聂树斌案的走势。
第一,撤销原判基本已成定局。既然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错误,那就没有理由不被撤销。
第二,聂树斌可能被改判无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聂树斌案“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那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直接改判聂树斌无罪的可能性非常大。
至于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目前尚不好判断。新华社当天还播发了“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聂树斌案复查工作情况答记者问”,其中明确提到四点信息:
(1)复查不存在干扰和阻力;
(2)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
(3)聂树斌死刑日期未造假;
(4)卷宗6处签名非本人书写,但指印属实。
这些信息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当然,山东高院的复查不是最终结论,聂树斌案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渎职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相关调查可能在再审宣判后很快启动。谁可能被追责、会被追究何种责任,调查后才能见分晓。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聂树斌案,正印证了这句名言。我们在为法治不断进步、正义终会实现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应该反思: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如何才能让正义以最快的速度彰显,而不是姗姗来迟,让当事人奔走呼告十数年?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司法机关努力、努力、再努力!
反正已经死了,无所谓了。别有新的就行。
集体领导下把人搞死了,看怎么追责
(2)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

呵呵,那一定是被唐僧烦的想自我了断了,对不对?
真别赖刁民不信任公检法,就你们这表演,你们自己忍得了么?
我想问问,今天的检察官是怎么知道当年的警察没有刑询逼供的?????
我想问问,今天的检察官是怎么知道当年的警察没有刑询逼供的?????
身上有伤吗?没有,询问当年的当事人还活着的肯定都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