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5:05:31
 “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

  专家认为,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被收容教育者可依法维权

  肖荣

  近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因演员黄海波被收容教育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诸多质疑:收容教育有无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于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恶法”,如何启动审查机制?6月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早在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依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收容教育是介于一般行政处罚与劳动教养之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强制措施种类。”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从法律位阶及内容看均不合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告诉记者,《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上述规定相冲突。而且,立法法第9条还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立法法相冲突。齐东文补充道:“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处以拘留或罚款,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在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看来,收容教育是我国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专门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强制措施,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随着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纷纷出台,这一制度的违法性、矛盾性日益明显,没有再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傅达林告诉记者,单从法律条文来理解,因为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先行政拘留再收容教育就算不上是“一事二罚”。但从执法来看,行政强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足矣,完全不用再进行收容教育。

  既然收容教育缺乏显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黄海波等被收容教育者可否维权?傅达林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认为不合法,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我相信,黄海波案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及时‘叫停’收容教育制度。”齐东文说。傅达林则建议,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上,必须有一个正常的渠道去解决违宪审查难题,“目前立法法设计的审查程序只是做了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上篇文章’,更关键性的‘下篇文章’需要补缺。立法法修改在望,希望建立妥当的违宪审查监督机制。”

  (本报北京6月3日电)http://comments.caijing.com.cn/2014-06-04/114235846.html“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

  专家认为,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被收容教育者可依法维权

  肖荣

  近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因演员黄海波被收容教育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诸多质疑:收容教育有无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于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恶法”,如何启动审查机制?6月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早在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依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收容教育是介于一般行政处罚与劳动教养之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强制措施种类。”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从法律位阶及内容看均不合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告诉记者,《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上述规定相冲突。而且,立法法第9条还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立法法相冲突。齐东文补充道:“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处以拘留或罚款,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在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看来,收容教育是我国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专门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强制措施,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随着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纷纷出台,这一制度的违法性、矛盾性日益明显,没有再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傅达林告诉记者,单从法律条文来理解,因为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先行政拘留再收容教育就算不上是“一事二罚”。但从执法来看,行政强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足矣,完全不用再进行收容教育。

  既然收容教育缺乏显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黄海波等被收容教育者可否维权?傅达林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认为不合法,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我相信,黄海波案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及时‘叫停’收容教育制度。”齐东文说。傅达林则建议,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上,必须有一个正常的渠道去解决违宪审查难题,“目前立法法设计的审查程序只是做了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上篇文章’,更关键性的‘下篇文章’需要补缺。立法法修改在望,希望建立妥当的违宪审查监督机制。”

  (本报北京6月3日电)http://comments.caijing.com.cn/2014-06-04/114235846.html
抓典型了…………呵呵
希望建立妥当的违宪审查监督机制


胆子真大,那些东西很快要来攻击这是宪X的邪路了
收容教育制度从法律位阶及内容看均不合法。
边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全去了得了……
=UN=OWL 发表于 2014-6-7 16:57
边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全去了得了……
TG是法制国家
应提起行政诉讼,不用上升至宪法层面。
几乎全世界的律师都把”玩弄“法律视为”天职“。    这是利益的诉求,无法阻挡。

   看看我们能否出现视法律为”神圣“而不是以”玩弄“为荣的律师?!     实话不报希望,所谓”律师“早已变为讼棍了!

  彼此将法律当做牟利工具,我等百姓只有:呵、呵.......
浪迹长安 发表于 2014-6-7 18:10
几乎全世界的律师都把”玩弄“法律视为”天职“。    这是利益的诉求,无法阻挡。

   看看我们能否出现 ...
律师是职业,专业精神罢了无可厚非
检察系统对公安系统呛声? 什么节奏 ?
心之所感有邪正,顾言之所谓有是非。

       中国人比较讲出发点。    利益驱使往往走上邪路。  就怕”宪政治国“变为律师”无上“呀!
加入他们的小圈子,那想法那言论,会吓死”良民“的!

2000wcw 发表于 2014-6-7 18:21
检察系统对公安系统呛声? 什么节奏 ?
很显然检察系统对不经过自己就能“判刑”的行为很不爽……
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是什么关系?
汉族团练乡勇 发表于 2014-6-7 18:42
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是什么关系?
劳动教养的面儿和力量可比收容教育大多了
凤百羽 发表于 2014-6-7 18:40
很显然检察系统对不经过自己就能“判刑”的行为很不爽……
你是在说法院系统吧
几乎全世界的律师都把”玩弄“法律视为”天职“。    这是利益的诉求,无法阻挡。

   看看我们能否出现 ...
不给律师玩弄,给法官和政委玩弄绝对让你生不如死。
律师好歹还要找条文,书记么那就呵呵了。
暗影教父泽拉图 发表于 2014-6-7 21:31
不给律师玩弄,给法官和政委玩弄绝对让你生不如死。
律师好歹还要找条文,书记么那就呵呵了。
最高法院院长有法学院的文凭吗??
建设法制社会的最大障碍是政府带头不守法。
老实说既然取消了劳教,那么收容教养明显是另一个擦边球。
最高法院院长有法学院的文凭吗??
现任首席是西政78级的,那个学校法学那一届特别猛,你说的没法学背景的是前一任吧
mivy 发表于 2014-6-7 23:23
现任首席是西政78级的,那个学校法学那一届特别猛,你说的没法学背景的是前一任吧
学习了
暗影教父泽拉图 发表于 2014-6-7 21:31
不给律师玩弄,给法官和政委玩弄绝对让你生不如死。
律师好歹还要找条文,书记么那就呵呵了。
这个世界没有“圣人”。但是有立场、有利益!      

            对于执法、司法,你不能假定他们在“搞”你,否则你造反去好了,你要什么政府?!

同时,律师是三法司里干什么的?!    拿什么来相信你?!
  
              怀疑必须有前提,无条件的怀疑——那没法玩了。
卡士 发表于 2014-6-7 21:54
最高法院院长有法学院的文凭吗??
真有,本科硕士都是西政的
这个世界没有“圣人”。但是有立场、有利益!      

            对于执法、司法,你不能假定他们在 ...
恰恰相反,因为“不能假定”而不设防,这种事情就会出现。法外行事的收容教养,劳改,都是这种情况。
人云亦云,好好想一想。  这些你说的与律师有绝对关系吗?

这都是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可能我水平低:都不知道你要干啥。
暗影教父泽拉图 发表于 2014-6-8 09:55
恰恰相反,因为“不能假定”而不设防,这种事情就会出现。法外行事的收容教养,劳改,都是这种情况。
人云亦云,好好想一想。  这些你说的与律师有绝对关系吗?

这都是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可能我水平低:都不知道你要干啥。


我想说的是:现在我们有一大群文学家、经济学家、演员、记者、导演、编辑、历史学家.......在活跃,而我们的立国之本:工程师、技术专家、农业专家....全在干事!
   
   干的干、看的看——看的还给干的提意见。           千万别让法学界再来添乱了。

  李敖这个人不评论,但是有句话说的很好:  我们中国人的事,坏就坏在“坏人在台上唱戏,好人在家里叹气!”

我想说的是:现在我们有一大群文学家、经济学家、演员、记者、导演、编辑、历史学家.......在活跃,而我们的立国之本:工程师、技术专家、农业专家....全在干事!
   
   干的干、看的看——看的还给干的提意见。           千万别让法学界再来添乱了。

  李敖这个人不评论,但是有句话说的很好:  我们中国人的事,坏就坏在“坏人在台上唱戏,好人在家里叹气!”
眼前一亮,不错的帖子哦
浪迹长安 发表于 2014-6-8 10:11
我想说的是:现在我们有一大群文学家、经济学家、演员、记者、导演、编辑、历史学家.......在活跃,而我们 ...
工程师、技术专家、农业专家....全在干事!桥垮了,食品安全,环境污染,,,,,,,,,,,,,,,,,
黄到底是得罪谁了?搞这么大?外国对名人的刑罚都相对宽容。一般人也就罚五千教育了事。明星搞这么大,真的没有必要。
黄到底是得罪谁了?搞这么大?外国对名人的刑罚都相对宽容。一般人也就罚五千教育了事。明星搞这么大,真的没 ...
因为北京这个首善之区对这种情况政策就是这样,不处罚也会有人骂不平等的
mivy 发表于 2014-6-12 18:02
因为北京这个首善之区对这种情况政策就是这样,不处罚也会有人骂不平等的
哈哈
那个前段时间家里纸币多多的副司长,也是PC被抓,然后单位出面保出来,再然后升官了噢重用了哦
浪迹长安 发表于 2014-6-7 18:10
几乎全世界的律师都把”玩弄“法律视为”天职“。    这是利益的诉求,无法阻挡。

   看看我们能否出现 ...
不找律师来玩弄法律,难道找政法委书记直接定性?
2000wcw 发表于 2014-6-7 18:21
检察系统对公安系统呛声? 什么节奏 ?
开个玩笑, 大理寺要向锦衣卫夺权
咸吃萝卜 发表于 2014-6-12 22:11
哈哈
那个前段时间家里纸币多多的副司长,也是PC被抓,然后单位出面保出来,再然后升官了噢重用了哦
北京哪个分局抓的?建议你向市局督察总队举报。
sarsbeside 发表于 2014-6-12 22:33
不找律师来玩弄法律,难道找政法委书记直接定性?
这么一说我又想到面了。
若干年后,大家可能不会知道有个演员叫黄海波,但会知道什么叫收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