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土地属于人民,不属于地方zf,更不属于官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46:09
从全民所有制解构高房价

● 刘山鹰


       高房价不仅是可能降的,而且是应该降的,更是必须降的。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制是一种什么所有制呢?根据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接着宪法第七条又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

       由上可见:国有等于全民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然就等于是全民所有。不过在上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则是私有制。

      全民所有为何等于国有?国家为什么要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呢?国家又是通过什么去实现其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呢?

       这涉及到国家的目的及国家的表现形式。

       黑格尔说:“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这当然是真确的。”“国家是满足公民幸福的中介。” 用HJT主席的话说: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既然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必然是服务于这个目的,为谋人民的利益而设定的。否则,城市市区土地从以前的私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国有制)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本身就是目的吗?

       由于国家过于抽象,必须借助于一个实体来实现其目的,zf就这样应运而生了。问题就出在这里。全民所有等于国有;但是,国有是否等于zf所有呢?全民所有=国家所有=zf所有,这个等式成立吗?

      全民所有是指全体人民所有,而全体人民由每一个个人组成。按理说,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应该保证每一个人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当初把土地从私有制转为公有制的正当性。

       既然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那么他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块土地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如果在这块土地上盖住房,他除了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和必要的税费以外,他不再需要为这块土地支付土地费用;如果他必须为这块土地支付费用,那就证明这块土地不属于他。进一步可证明,如果全民中的每一个人都要为他居住或者购买的房子支付土地费用,那么,组成全民的每一个人就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既然组成全民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那么土地的全民所有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全民所有又究竟是谁所有呢?

      诚然,全民所有制不可能由每一个人自行其是地主张,必须由zf出面才能得以贯彻实施,但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绝对不等于zf所有制,更不等于地方zf所有制,则是毫无疑问的。

      也就是说,在房地产问题上,zf不过是实现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工具,而不是越俎代庖,摇身一变,自己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但事实上,几乎所有城市的zf都把自己当作土地的所有权人,都在有偿转让、拍卖供居民普通住宅使用的土地。在华东一些城市,土地出让的收益占当地财政收入的40%以上。据中国房地产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房价的构成比例为:地价占40%,建造成本占30%,建筑材料占20%,税费占10%,地价在房价中起主导作用。

      按照上述比例,每平米1万元的房价,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为6千元;若是5千元的房价,则下降为3千元。

      可能有人会说,zf当然要从交易中收取费用,房地产领域也不例外,不然zf怎样运作?这实际上是人们向zf缴纳税收,以保证zf正常运转以及必要的公共支出的问题。中国房地产协会的数据中,就有10%的税。可见,税与土地出让金是两个概念。

       因此,在土地全民所有的体制下,向购买基本住房的居民收取土地出让金是不合理的。这无异于说,一个人若使用他本来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土地),必须向第三人支付转让费。这根本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正是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让许多人望房兴叹。在这个问题上,地方zf显然是违背了“谋求公民幸福”之初衷。

      zf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呢?不是。如果房子是卖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应该收,因为他们不是中国“全民”中的成员;如果纯粹是从事商业性开发的项目,比如商场、写字楼、饭店等,应该收;如果是满足基本居住要求以外的别墅、高档公寓、超大户型,应该收。

      zf不向公民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房子收取土地出让金,不是zf对公民的恩赐,而是公民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本来就拥有的权利。那种认为经济适用房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是“照顾”低收入群体的说法当然也是不成立的。

       至于各级zf对公民基本住房已经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属于民法学上的不当得利,应与返还;收得越多,返还得也要越多。

      不过,那些指着靠土地出让金增加政绩,指着土地出让金而寻租的官员而言,是不会接受这种说法的。

      有那么多人已经很不幸福了。人们以高价买下了房子,每个月都要到银行还月供,成为二十年、三十年为房子打工的“负翁”、“负婆”。可是我还是想说一句让人窝心的话:人们当然是在为房子打工,为房子月供,可是,人们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官员的政绩和寻租而打工,而月供呢?

       再次重申:土地属于人民,不属于地方zf,更不属于官员。


此文删节本发表于7月4日《检察日报》之《声音周刊》
[此贴子已经被nebraska于2005-8-3 10:10:37编辑过]
从全民所有制解构高房价

● 刘山鹰


       高房价不仅是可能降的,而且是应该降的,更是必须降的。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制是一种什么所有制呢?根据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接着宪法第七条又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

       由上可见:国有等于全民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然就等于是全民所有。不过在上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则是私有制。

      全民所有为何等于国有?国家为什么要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呢?国家又是通过什么去实现其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呢?

       这涉及到国家的目的及国家的表现形式。

       黑格尔说:“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这当然是真确的。”“国家是满足公民幸福的中介。” 用HJT主席的话说: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既然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必然是服务于这个目的,为谋人民的利益而设定的。否则,城市市区土地从以前的私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国有制)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本身就是目的吗?

       由于国家过于抽象,必须借助于一个实体来实现其目的,zf就这样应运而生了。问题就出在这里。全民所有等于国有;但是,国有是否等于zf所有呢?全民所有=国家所有=zf所有,这个等式成立吗?

      全民所有是指全体人民所有,而全体人民由每一个个人组成。按理说,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应该保证每一个人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当初把土地从私有制转为公有制的正当性。

       既然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那么他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块土地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如果在这块土地上盖住房,他除了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和必要的税费以外,他不再需要为这块土地支付土地费用;如果他必须为这块土地支付费用,那就证明这块土地不属于他。进一步可证明,如果全民中的每一个人都要为他居住或者购买的房子支付土地费用,那么,组成全民的每一个人就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既然组成全民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那么土地的全民所有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全民所有又究竟是谁所有呢?

      诚然,全民所有制不可能由每一个人自行其是地主张,必须由zf出面才能得以贯彻实施,但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绝对不等于zf所有制,更不等于地方zf所有制,则是毫无疑问的。

      也就是说,在房地产问题上,zf不过是实现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工具,而不是越俎代庖,摇身一变,自己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但事实上,几乎所有城市的zf都把自己当作土地的所有权人,都在有偿转让、拍卖供居民普通住宅使用的土地。在华东一些城市,土地出让的收益占当地财政收入的40%以上。据中国房地产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房价的构成比例为:地价占40%,建造成本占30%,建筑材料占20%,税费占10%,地价在房价中起主导作用。

      按照上述比例,每平米1万元的房价,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为6千元;若是5千元的房价,则下降为3千元。

      可能有人会说,zf当然要从交易中收取费用,房地产领域也不例外,不然zf怎样运作?这实际上是人们向zf缴纳税收,以保证zf正常运转以及必要的公共支出的问题。中国房地产协会的数据中,就有10%的税。可见,税与土地出让金是两个概念。

       因此,在土地全民所有的体制下,向购买基本住房的居民收取土地出让金是不合理的。这无异于说,一个人若使用他本来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土地),必须向第三人支付转让费。这根本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正是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让许多人望房兴叹。在这个问题上,地方zf显然是违背了“谋求公民幸福”之初衷。

      zf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呢?不是。如果房子是卖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应该收,因为他们不是中国“全民”中的成员;如果纯粹是从事商业性开发的项目,比如商场、写字楼、饭店等,应该收;如果是满足基本居住要求以外的别墅、高档公寓、超大户型,应该收。

      zf不向公民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房子收取土地出让金,不是zf对公民的恩赐,而是公民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本来就拥有的权利。那种认为经济适用房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是“照顾”低收入群体的说法当然也是不成立的。

       至于各级zf对公民基本住房已经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属于民法学上的不当得利,应与返还;收得越多,返还得也要越多。

      不过,那些指着靠土地出让金增加政绩,指着土地出让金而寻租的官员而言,是不会接受这种说法的。

      有那么多人已经很不幸福了。人们以高价买下了房子,每个月都要到银行还月供,成为二十年、三十年为房子打工的“负翁”、“负婆”。可是我还是想说一句让人窝心的话:人们当然是在为房子打工,为房子月供,可是,人们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官员的政绩和寻租而打工,而月供呢?

       再次重申:土地属于人民,不属于地方zf,更不属于官员。


此文删节本发表于7月4日《检察日报》之《声音周刊》
[此贴子已经被nebraska于2005-8-3 10:10:37编辑过]
土地属于国家吧~~~~~~~~~~
新视点啊。宪法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一切的森林,矿藏,滩涂,水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出外。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所有。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人人都有份。但形式上由国家代表人民占有。可是国土虽大。我却无立锥之地。
问题在于,收都收了,你待怎讲?
嗨,苦了农民啦。。。
[B]以下是引用[I]校刀手[/I]在2005-8-2 21:03:00的发言:[/B][BR]土地属于国家吧~~~~~~~~~~
还《检察日报》啊
土地是国有的啊!!
不是吧
楼主
"声音"周刊8月16号才创刊
你的文章怎么会是7月4日的呢
请说明下





PS:代表声音,代表人民的声音——《声音》周刊发刊词


http://www.jcrb.com/n1/jcrb540/ca284125.htm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一个法治昌明的时代,总是能够吸纳各种不同的声音。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总是善于倾听各种不同的见解。

“为政,通下情为急”。中国要发展,社会要前进,就必须认真倾听人民的声音,集思广益,广纳群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内涵,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性需要。

“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饥冻声”。如何了解百姓疾苦,倾听人民声音?按照我国人民自己摸索、自己建构的政治模式,通过人民代表,向国家机关反映自己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并在时机成熟以后把这些意见和想法上升为政策法律,已经被实践证明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这是因为:第一,从政治制度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理由通过代表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第二,从法律规定上看,“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人民代表的重要职责,代表有义务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第三,从客观现实看,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来自基层、来自群众,最了解选民的疾苦,最掌握百姓的呼声,无论“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还是“四面云山来眼底,万家苦乐到心头”,都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图,代表人民的意愿,传递选民的心声。“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代表声音,代表人民的声音”。倾听代表声音,就是倾听人民的声音,接受代表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

“代表声音,代表人民的声音”。欣逢人民代表大会建立50周年之际,中国检察日报决定创办《声音》周刊,就是为了在代表和选民之间搭建一个传递声音的通道,为290万各级人大代表提供一个展示风采的舞台,为宣传人大制度提供一个引领潮流的阵地,在全社会形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活泼气氛,以理性建设性的姿态推动国家的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当然,我们还有一个目的:让《声音》周刊成为反映“一府两院”特别是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窗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各级权力机关负责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要完成这一重要使命,真正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必须认真倾听各级代表的声音,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作为我国人大新闻宣传领域的一支新生力量,以“反映代表声音,传递选民意愿;突出三个监督,促进检察工作”为己任的《声音》周刊,将重点围绕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在代表与选民、代表与代表、代表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最终实现服务代表、服务读者、服务检察事业的目的,从而高扬民主与法制的旗帜,唱响以人为本的主旋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作为平台的搭建者,来回穿梭的沟通者,不论是代表建言,还是读者观点,不论是九鼎之词,还是詹詹小言,不论是奖掖褒扬,还是深刻评判,我们都将始终如一地在“三个代表”的旗帜下,按照“三贴近”的要求,秉持公正、冷静、客观的立场,给予始终如一的高度重视,用我们的冷静、睿智与努力,为代表、为选民、为读者、为社会提供优良的新闻产品,奉献相称的职业精神。

我们做得如何?相信您不会寂然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