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史料: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9:26:21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曲解和片面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为低潮高低和水下暗礁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企图以此瓦解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这一主张不符合史实、事实和国际法。

首先,南沙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二战前及期间南海诸岛一度被法日侵占,1946年中国政府收复东沙、西沙及南沙诸岛,并在主要岛屿上设立石碑、派军驻守。1947年12月中国公布重新命名的南海诸岛名称及《南海诸岛位置图》,明示中国领土及海域范围。南沙群岛接收范围系依内政部所制之南海诸岛位置图所示之全部范围(位于北纬4°至12°,东经111°30分至117°)。中国在主要岛屿上设立石碑、派军驻守、明示中国领土及海域范围等诸行为完全符合有效占领标准。

其次,菲律宾故意忽视南沙群岛作为地理和领土单元的整体性,把南沙群岛分成一个个孤立的地形,完全无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早在20世纪50 年代,海洋法权威学者哥伦伯斯在谈到群岛时就写道,一般承认的规则似乎是,一组构成群岛的岛屿应被认为是一个单元,领水的宽度应从群岛的中央量起,一群岛屿是否构成一个群岛是根据地理情况决定的,有时也根据历史或时效的理由决定。

再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赋予了沿海国极其广泛的权利,各沿海国拥有排他的主权性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授予更多的是为了符合各沿海国开发利用和调查研究相关海域的目的而作出的规定,不能影响一国的主权。

又次,中国收复南沙群岛主权时,大陆架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中,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确立远远早于大陆架制度的正式形成之前。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9月28日发布的第2667号《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大陆架资源为沿海国所有的观念。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准备工作基础之上,缔结了《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菲律宾不能以现今的《公约》中有关低潮高地和水下暗礁规定为由,否决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最后,对于低潮高地不能占有问题,国际社会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原则。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法律渊源,而只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况且,国际法院有关低潮高地能否占有的判例也并不一致,相互矛盾。国际法院在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条约国际法对于低潮高地能否被视为领土的问题保持沉默。法院也不知道存在统一和广泛的国家实践,从而可能产生一项明确允许或排除将低潮高地据为领土的习惯法规则”。而国际法院在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的判决中表示“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在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的有关低潮高地论断对确定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地位并没有任何借鉴意义。

外交部供稿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曲解和片面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为低潮高低和水下暗礁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企图以此瓦解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这一主张不符合史实、事实和国际法。

首先,南沙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二战前及期间南海诸岛一度被法日侵占,1946年中国政府收复东沙、西沙及南沙诸岛,并在主要岛屿上设立石碑、派军驻守。1947年12月中国公布重新命名的南海诸岛名称及《南海诸岛位置图》,明示中国领土及海域范围。南沙群岛接收范围系依内政部所制之南海诸岛位置图所示之全部范围(位于北纬4°至12°,东经111°30分至117°)。中国在主要岛屿上设立石碑、派军驻守、明示中国领土及海域范围等诸行为完全符合有效占领标准。

其次,菲律宾故意忽视南沙群岛作为地理和领土单元的整体性,把南沙群岛分成一个个孤立的地形,完全无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早在20世纪50 年代,海洋法权威学者哥伦伯斯在谈到群岛时就写道,一般承认的规则似乎是,一组构成群岛的岛屿应被认为是一个单元,领水的宽度应从群岛的中央量起,一群岛屿是否构成一个群岛是根据地理情况决定的,有时也根据历史或时效的理由决定。

再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赋予了沿海国极其广泛的权利,各沿海国拥有排他的主权性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授予更多的是为了符合各沿海国开发利用和调查研究相关海域的目的而作出的规定,不能影响一国的主权。

又次,中国收复南沙群岛主权时,大陆架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中,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确立远远早于大陆架制度的正式形成之前。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9月28日发布的第2667号《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大陆架资源为沿海国所有的观念。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准备工作基础之上,缔结了《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菲律宾不能以现今的《公约》中有关低潮高地和水下暗礁规定为由,否决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最后,对于低潮高地不能占有问题,国际社会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原则。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法律渊源,而只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况且,国际法院有关低潮高地能否占有的判例也并不一致,相互矛盾。国际法院在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条约国际法对于低潮高地能否被视为领土的问题保持沉默。法院也不知道存在统一和广泛的国家实践,从而可能产生一项明确允许或排除将低潮高地据为领土的习惯法规则”。而国际法院在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的判决中表示“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在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的有关低潮高地论断对确定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地位并没有任何借鉴意义。

外交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