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滞纳金被否决第一案 法院6000字论证引用宪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1:57:45
http://money.sohu.com/20160214/n437310004.shtml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法院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对银行信用卡滞纳金予以否定判决。具体事件及法理逻辑,见判决书全文。

  这份由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编号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判决书,多名法律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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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3.18-0.01-0.31%士认为,这是他们首次看到法院依据宪法条文,否定银行业关于“滞纳金”的红头文件规定。

  判决书显示,此案原告为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银行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向其申请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按照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另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截止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付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 079.3元。故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 375 079.3元(截至2015年6月8日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 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375 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被告沙某某辩称,对于银行诉称的事实予以同意,但请求能够对滞纳金予以减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原被告呈堂事实,及相关宪法与法律条文依据,做出判决: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 079.3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9 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其中,银行要求的滞纳金被否决。该案民事判决书对于否决理由,分五大部分详述近6000字。这五个部分分别为:

  贷款利率有法律限制;如何确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如何正确理解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信用卡滞纳金和利息的规定;辅助理由:违约金调整对信用卡高利、高息的分析;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能否支持其高额利率等。

  其中在第三部分,判决书表示,银行不同意见会认为,信用卡的利率收取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显然,如果机械理解前述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合情合理而且符合双方合约规定(在合约中,被告已经表示对格式条款已经充分阅读、理解,故该合约虽为格式条款,产生约束力)。但是,法律条文绝不是孤立的存在,而要进行系统的理解和解读。本案中值得反思之处就在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该规定是否是没有前提和范围的适用,据此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合理。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判决书如此写道。

  判决书继续对这一观点进行正反两方面地论证:

  “从正向角度,我国是统一的法律体系,任何法律并不孤立存在,而是系统性地存在。既然国家法律已经确定利率具有上限,无法想象国家法律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纵商业银行无上限的利率计算方式,当然反对意见可以认为利率高也是高得有章可循的。在判决第一部分,已经表明了原告的利息主张并非呈算术增长,而呈比例数增长,滞纳金每月计算更是增长惊人。面对这样的增长,仍然判断利息存在上限,这种判断显然脱离社会的一般常识和常理。”

  而“从反向角度,如果认可信用借款超高额利率将导致为法律及社会民众不可容忍之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判决书在第三部分最后小结称: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不过,这一判决尚为初审,银行之后是否上诉,截止记者发稿时,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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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法律层面向垄断行业不合理收费打响的第一枪。http://money.sohu.com/20160214/n437310004.shtml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法院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对银行信用卡滞纳金予以否定判决。具体事件及法理逻辑,见判决书全文。

  这份由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编号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判决书,多名法律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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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3.18-0.01-0.31%士认为,这是他们首次看到法院依据宪法条文,否定银行业关于“滞纳金”的红头文件规定。

  判决书显示,此案原告为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银行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向其申请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按照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另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截止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付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 079.3元。故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 375 079.3元(截至2015年6月8日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 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375 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被告沙某某辩称,对于银行诉称的事实予以同意,但请求能够对滞纳金予以减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原被告呈堂事实,及相关宪法与法律条文依据,做出判决: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 079.3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9 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其中,银行要求的滞纳金被否决。该案民事判决书对于否决理由,分五大部分详述近6000字。这五个部分分别为:

  贷款利率有法律限制;如何确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如何正确理解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信用卡滞纳金和利息的规定;辅助理由:违约金调整对信用卡高利、高息的分析;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能否支持其高额利率等。

  其中在第三部分,判决书表示,银行不同意见会认为,信用卡的利率收取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显然,如果机械理解前述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合情合理而且符合双方合约规定(在合约中,被告已经表示对格式条款已经充分阅读、理解,故该合约虽为格式条款,产生约束力)。但是,法律条文绝不是孤立的存在,而要进行系统的理解和解读。本案中值得反思之处就在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该规定是否是没有前提和范围的适用,据此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合理。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判决书如此写道。

  判决书继续对这一观点进行正反两方面地论证:

  “从正向角度,我国是统一的法律体系,任何法律并不孤立存在,而是系统性地存在。既然国家法律已经确定利率具有上限,无法想象国家法律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纵商业银行无上限的利率计算方式,当然反对意见可以认为利率高也是高得有章可循的。在判决第一部分,已经表明了原告的利息主张并非呈算术增长,而呈比例数增长,滞纳金每月计算更是增长惊人。面对这样的增长,仍然判断利息存在上限,这种判断显然脱离社会的一般常识和常理。”

  而“从反向角度,如果认可信用借款超高额利率将导致为法律及社会民众不可容忍之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判决书在第三部分最后小结称: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不过,这一判决尚为初审,银行之后是否上诉,截止记者发稿时,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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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法律层面向垄断行业不合理收费打响的第一枪。
我操 有水平   防火的州官    该约束了

挺荒谬的,希望上级法院驳回
支持一个!其实中国的法律够健全了,但判决和执行环节有大问题。
竟然敢讲宪法...
想造反?


好!终于有法官对银行说出了“平等”这两个字。

好!终于有法官对银行说出了“平等”这两个字。
  这个判决书有没有可以下载的?
首先,法院判决是有法可依的。银行本来就不能靠信用卡滞纳金获取暴利,不然和放高利贷的有何区别?
但是,按贷款利息计算,又明显缺乏约束力和惩罚性。毕竟信用卡违约不是正常的贷款。
所以,合理的制度应该是滞纳金由国家以违约罚款的名义收取。银行只能收回本金和少量利息。
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  
原来如此,我就说嘛,那个法官敢找死
本金多少钱
我只想知道本金是多少钱
判决很有道理
被告人沙某某。
饶了小的狗命吧 发表于 2016-2-15 01:26
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  
原来如此,我就说嘛,那个法官敢找死
1、宪法本来就只是理论依据,裁判依据是宪法的下位法。
2、就算你想依宪法判,宪法也没处罚条目啊。
1、宪法本来就只是理论依据,裁判依据是宪法的下位法。
2、就算你想依宪法判,宪法也没处罚条目啊。
请自行百度齐玉苓案
饶了小的狗命吧 发表于 2016-2-15 10:58
请自行百度齐玉苓案
1、赔偿还是要按民法来
2、宪法的确没处罚条目
3、你到底要说明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