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获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2:00:28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破获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成功打掉一个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为名、长期接受境外资金支持、在境内培训和资助多名“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彼得·耶斯佩尔·达林(瑞典籍)等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明,2009年8月,彼得伙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涉嫌犯罪,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名为“JointDevelopmentInstituteLimited”(简称JDI)的机构,在境内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名义活动,未履行任何注册备案程序,资金入境和活动完全脱离正常监管。该组织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总额1000万元。按照这些境外机构设计的项目计划,在中国建立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同时,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意图制造群体性事件。该组织曾经资助的幸清贤与境外勾连、策划组织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之子偷越国边境。幸清贤涉嫌犯罪被另案处理。




1月3日,彼得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国家安全机关拘传,后转为监视居住。1月16日,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相关规定,安排瑞典驻华使馆人员与彼得进行了会见。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破获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成功打掉一个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为名、长期接受境外资金支持、在境内培训和资助多名“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彼得·耶斯佩尔·达林(瑞典籍)等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明,2009年8月,彼得伙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涉嫌犯罪,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名为“JointDevelopmentInstituteLimited”(简称JDI)的机构,在境内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名义活动,未履行任何注册备案程序,资金入境和活动完全脱离正常监管。该组织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总额1000万元。按照这些境外机构设计的项目计划,在中国建立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同时,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意图制造群体性事件。该组织曾经资助的幸清贤与境外勾连、策划组织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之子偷越国边境。幸清贤涉嫌犯罪被另案处理。




1月3日,彼得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国家安全机关拘传,后转为监视居住。1月16日,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相关规定,安排瑞典驻华使馆人员与彼得进行了会见。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近年来他们又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相勾结,提供非法资助,更加频繁活动,企图渗透、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一些境内组织或个人,明知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资助也予以接受。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  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吸收这一规定并单独设立这一新罪,对于严惩这种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关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含义,请参见对第一百零六条的解释。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每月5000,一个案子2W
哈哈
民事就是比刑事有钱
瑞典的,想起瑞典那个诺贝尔奖的机构。 他们把奖发给留小脖的时候,就被看成“境外敌对势力”;发给莫言和屠呦呦的时候,就不是了。。。
双筒 发表于 2016-1-20 13:25
瑞典的,想起瑞典那个诺贝尔奖的机构。 他们把奖发给留小脖的时候,就被看成“境外敌对势力”;发给莫言和 ...
诺贝尔和平奖是挪威颁发的,这是常识。
双筒 发表于 2016-1-20 13:25
瑞典的,想起瑞典那个诺贝尔奖的机构。 他们把奖发给留小脖的时候,就被看成“境外敌对势力”;发给莫言和 ...

=。=和平奖是挪威评的,发奖也在挪威。考虑到其历史真不咋地 希特勒和墨索里尼都获得过提名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6-1-20 00:35
诺贝尔和平奖是挪威颁发的,这是常识。
哦这常识俺不知道啊呵呵,多谢指正。。。
瑞典的,想起瑞典那个诺贝尔奖的机构。 他们把奖发给留小脖的时候,就被看成“境外敌对势力”;发给莫言和 ...
你做的事我不满意我就敲你

满意就不敲你

就要那么霸气
瑞典的,想起瑞典那个诺贝尔奖的机构。 他们把奖发给留小脖的时候,就被看成“境外敌对势力”;发给莫言和 ...
炸药奖正经的是没有和平奖的,颁奖地在瑞典。不正经的和平奖在挪威。这是常识,OK?
骑猎红尘 发表于 2016-1-20 09:43
炸药奖正经的是没有和平奖的,颁奖地在瑞典。不正经的和平奖在挪威。这是常识,OK?
当时的瑞典和挪威是个联盟,挪威是瑞典的附属国,都是在瑞典国王统治下的。 所以找瑞典还是找挪威来管理奖项,就跟找爹还是找儿子一样;颁奖是在瑞典还是挪威,就跟是在北京还是上海差不多,怎么干都没什么区别。。。
政治就是这样啊,当拉登培训人员对付苏联的时候,他是自由斗士,当他培训人员对付美国的时候,他是恐怖分子。
当时的瑞典和挪威是个联盟,挪威是瑞典的附属国,都是在瑞典国王统治下的。 所以找瑞典还是找挪威来管理 ...
差别挺大,和平奖成色低的多,奥斑马都能获奖,政治因素大,说白了是恶心人用的。诺贝尔奖其他方面的尤其是自然科学上的,成色还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