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非同盟关的的互助条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45:05
有《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这个条约,每二十年,自动续期,如果不想签了就不签,不管他了,就自动续期,现在这个条约有效,请关注条约的第二条~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签订时间、背景
  1961年7月11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北京签订。同年9月10日起生效。《条约》决定双方根据国际主义原则,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一方受到武装进攻,另一方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它援助;双方不参加反对对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发展经济、文化、科技合作,给予经济、技术援助等。
  条约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金日成 (签字) (签字) ---------------------

  注: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双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编者注:《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 ... 展开全部>有《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这个条约,每二十年,自动续期,如果不想签了就不签,不管他了,就自动续期,现在这个条约有效,请关注条约的第二条~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签订时间、背景
  1961年7月11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北京签订。同年9月10日起生效。《条约》决定双方根据国际主义原则,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一方受到武装进攻,另一方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它援助;双方不参加反对对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发展经济、文化、科技合作,给予经济、技术援助等。
  条约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金日成 (签字) (签字) ---------------------

  注: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双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编者注:《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 ... 展开全部>
我只扮运工,我要让更多的人看见
没搬运完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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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搬了。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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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决定
早就名存实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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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八道,这个条约要双方都同意才能终止。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单方终止此条约,操蛋,这比我的结婚证还他妈的管用。
王小五 发表于 2016-1-7 11:13
胡说八道,这个条约要双方都同意才能终止。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单方终止此条约,操蛋,这比我的结婚证还他 ...
这是说和做的问题
说是这么说
做不一定就要这么做啊
到二一年再看看,TG是不是还是无条件续约。
  这的条约是有存在的必要的,如果中朝没有秘密协议终止,这个也有可能!这个对美国是个遏制,不会让他轻举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