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最近通过的警务技术职务套改方案?(12楼有方案初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54:23


中央最近通过了警务技术职务套改方案,我很关心。我手头有一份3年前的初稿方案。这个已经通过的方案我没有,万能的超大里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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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最近通过了警务技术职务套改方案,我很关心。我手头有一份3年前的初稿方案。这个已经通过的方案我没有,万能的超大里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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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人知道吗?
基层都没听说
我这里有初稿。没有最终稿。
还技术呢,连普警的都没搞清楚呢
这次是行政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一起通过的。
谁有普通民警的?
张亚东 发表于 2015-12-19 12:03
谁有普通民警的?
我只有初稿的警务技术套改方案。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12-19 12:14
我只有初稿的警务技术套改方案。
发上来大家研究研究吧
张亚东 发表于 2015-12-19 12:33
发上来大家研究研究吧
等我下午去单位拷贝一份回来。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12-19 12:40
等我下午去单位拷贝一份回来。
好得,谢谢!大周六的,也要回去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
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专业技术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人民警察的警务技术职务管理。
第三条  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根据工作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单位警官职务人员的领导,经警官职务人员授权或委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公安机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按照规定的职位类别、名称、等级、数量设置。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具体范围,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方案,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警务技术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务技术员、二级警务技术员、三级警务技术员、四级警务技术员、五级警务技术员、六级警务技术员、七级警务技术员、八级警务技术员、九级警务技术员。
根据警务技术职务和级别,确定人民警察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九条  警务技术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警务技术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警务技术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三级警务技术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警务技术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五级警务技术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六级警务技术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七级警务技术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八级警务技术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警务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警务技术职务根据确定的机关职能、机构规格、编制限额、专业技术职位等设置。
公安部机关设置一级警务技术员以下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副省级市公安机关和省会市公安机关,一般设置三级警务技术员以下职务,市(地)级公安机关一般设置四级警务技术员以下职务,县级公安机关一般设置六级警务技术员以下职务。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副省级市公安机关和省会市公安机关,可设一级、二级警务技术员职务,市(地)级公安机关可设三级警务技术员职务,县级公安机关可设五级警务技术员职务。

第四章  职数管理
第十二条  警务技术职务的职数及其配备比例,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额、专业技术类职位和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公安部机关的一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其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设置;公安部机关二级警务技术员、省级公安机关三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公安部机关四级警务技术员、省级公安机关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0%设置。
副省级市公安机关、省会市公安机关的三级、四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0%设置。
地(市)级公安机关的四级、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六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
县级公安机关的六级、七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
第十四条  公安部机关五级以下警务技术员,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市公安机关六级以下警务技术员,地(市)级公安机关七级以下警务技术员,县级公安机关八级以下警务技术员,实行任职资格条件管理。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五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条件,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类职位范围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六条  担任一至四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高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五级、六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中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七级、八级、九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予任职:
(一)        新录用人民警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调任、转任警务技术职务的;
(三)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晋升、降低职务,或者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人民警察,应当在警务技术职务职数内,按照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按照招考公告中公布职位所确定的职务任职定级。
(二)所报考职位未明确具体职务,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九级警务技术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九级警务技术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八级警务技术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七级警务技术员,定为二十二级。
(三)所报考职位未明确具体职务,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第十九条  新录用人民警察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二十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警务技术职务:
(一)转任警官、警员职务的;
(二)辞职或者调出公安机关的;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1年的;
(四)退休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一条  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二条  警务技术职务晋升,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1个级别。
第二十三条  晋升警务技术职务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二级警务技术员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三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四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五级警务技术员4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六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七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八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九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警务技术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可以破格或越一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一级晋升职务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警务技术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1个级别。
第二十六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九级警务技术员降低1个级别。

第六章  交流
第二十七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的交流方式为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其中,转任、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转任其他类别职务的,应当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具备拟转入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警官、警员职务人民警察或其他机关公务员转任警务技术职务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者相关、相近专业的任职经历。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入公安机关担任六级以上警务技术员。调入人员应当符合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资格条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者相关、相近专业任职经历。
第三十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转任相应层次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一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巡视员;
(二)        二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副巡视员;
(三)        三级、四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调研员;
(四)        五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副调研员;
(五)        六级、七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主任科员;
(六)        八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副主任科员;
(七)        九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科员。
第三十一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转任相应层次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的,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四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一级警长;
(二)        五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二级警长;
(三)        六级、七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三级警长;
(四)        八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一级警员;
(五)        九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二级警员。
第三十二条  担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转任相应层次警务技术职务的,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巡视员转任为一级警务技术员;
(二)        副巡视员转任为二级警务技术员;
(三)        调研员转任为四级警务技术员;
(四)        副调研员转任为五级警务技术员;
(五)        主任科员转任为七级警务技术员;
(六)        副主任科员转任为八级警务技术员;
(七)        科员转任为九级警务技术员。
第三十三条  担任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的人民警察转任警务技术职务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一级警长转任为四级警务技术员;
(二)        二级警长转任为五级警务技术员;
(三)        三级、四级警长转任为七级警务技术员;
(四)        一级警员转任为八级警务技术员;
(五)        二级警员转任为九级警务技术员。
第三十四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转任相应层次其他类别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他类别领导职务转任相应层次警务技术职务的,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录用拟担任七级以下警务技术员人民警察,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的考试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的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的要求和提高专业技术人民警察队伍素质的需要,对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开展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国家设置与公安机关专业技术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继续教育津贴、科研创新奖励津贴等津贴、补贴项目。
第四十条  四级以上警务技术员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级、二级警务技术员退休时间可延长1至10年;
(二)三级、四级警务技术员退休时间可延长1至5年。
延长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退休后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退休后,可以接受公安机关聘请担任警务技术顾问。双方应签订聘请协议,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提高比例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警务技术职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公安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人民警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套改方案
(初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套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机关专业技术民警队伍活力,加强专业技术民警队伍建设,为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有序推进;勇于改革创新,充分调动专业技术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树立正确导向,切实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精神。
三、实施范围
在编在职、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取得规定任职资格的公安民警,列入套改范围,参加职务套改。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
(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中法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检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心理测试、警犬技术、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其他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确定、列入套改范围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任职资格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应当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一至四级警务技术员任职需要具备高级警务技术任职资格,五、六级警务技术员任职需要具备中级警务技术任职资格,七、八、九级警务技术员任职需要具备初级警务技术任职资格。
本次职务套改涉及的任职资格,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一)按照《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7号)评审、确认或直接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其中,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均对应高级警务技术任职资格。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调任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确认任职资格;公安部机关人员由公安部审核确认任职资格,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列入套改范围但无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及公安机关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直接认定或首次申报的条件和程序,确定任职资格。
五、套改条件
(一)巡视员套改为一级警务技术员;
(二)副巡视员套改为二级警务技术员;
(三)调研员或一级警长套改为四级警务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务技术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任现职满3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
2、工作年限满25年,任现职满3年。
(四)副调研员或二级警长套改为五级警务技术员;
(五)主任科员或三级警长套改为七级警务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六级警务技术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任现职满2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工作年限满25年,任现职满2年。
(六)四级警长套改为七级警务技术员。
(七)副主任科员或一级警员套改为八级警务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七级警务技术员:
1、工作年限满10年,任现职满3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工作年限满15年,任现职满3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工作年限满20年,任现职满3年。
(八)科员或二级警员套改为九级警务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八级警务技术员:
1、工作年限满10年,任现职满3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工作年限满15年,任现职满3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工作年限满20年,任现职满3年。
(九)办事员或三级警员套改为九级警务技术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均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担任调研员或者一级警长以下职务人民警察,对公安机关专业技术工作作出重大贡献、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以及在专业技术岗位陆续工作30年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照相应套改条件,向上套改一级警务技术职务。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公安部审批,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办法。公安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成立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套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政策解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级成立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确定人员范围。各级地方公安机关研究提出列入套改实施范围的单位和人员,报本级套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报上一级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实施职务套改。各级套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对经批准纳入实施范围的人员组织进行套改;套改后职务发生变化的,需要填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任免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套改实施情况,报上一级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实施工资套改。人民警察确定警务技术职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套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有关问题
(一)套改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
(二)担任警官、警员职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务套改,同时免去原任职务。
(三)未满足相关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条件的人员参加职务套改,但不得高套职务。
(四)正在研究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缓进行职务套改。
(五)2014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发生变动的人员,按照实施套改时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套改。其中,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任职时间和专业技术资格等符合高套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件高套。
(六)2014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试用期满的新录用人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警务技术职务。
(七)2014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退休的人员列入套改范围,并按照所应套改的警务技术职务办理相关工资手续。
(八)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但未取得规定任职资格的人员,暂按其现任行政职务进行管理,待取得任职资格后再进行职务套改。
(九)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民警原则上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非专业技术类职位或公安系统以外的,由接收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办理。
八、工作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警务技术职务套改工作。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肃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12-19 15:3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套改方案
(初稿)
谢谢分享!谁还有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