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对涉嫌殴打赵燕的美国警察会如何审判?z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11 11:13:04
作者:流星雨

美国联邦地区法庭判定涉嫌殴打中国公民赵燕的美国警察罗德斯无罪,消息传来,中国各界反响强烈。一些人言辞激烈,说美国法庭骗人,是专门维护强者打人权力的;美国社会是白人施暴的天堂;美国的法律是操 蛋法律。更有人上升到民主,自由虚伪性及中美关系的高度来诠释。于是有人提出,应将美国警察罗德斯押来中国,在中国的法院,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审判。

本人因此特意打电话向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咨询了一下,结果颇为沮丧。朋友说:按中国法律,殴打他人行为不是犯罪。遑论罗德斯有罪无罪,这样的案件根本就不会予以刑事立案,因为不够标准。即使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检察院立案起诉了,那么在中国的法院,严格地按照中国法律来审判,警察罗德斯还是会被判定无罪。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警察罗德斯才能被起诉并可能被判有罪呢?

有两种情况,警察罗德斯能被起诉并可能被判有罪

第一种,以“故意伤害罪”这样的非职务犯罪起诉罗德斯

比如,美国警察罗德斯正在边防海关检查站内刑讯逼供刚刚逮到的毒贩,他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恰巧被赵燕看到。警察罗德斯唯恐罪行败露,冲上前去有意殴打赵燕,妄图以伤害赵燕身体的方式来恐吓她封口。警察罗德斯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拳打脚踢,而且和他所履行的警察职责无关,只是出于他自己个人逃避被举报的目的,意图对赵燕的身体造成伤害,以达到控制赵燕以后的行为(比如不敢举报等)的目的。结果将赵燕打得前额皮肤挫伤红肿,右眼角青紫肿胀,及使赵燕双眼刺激性水肿(赵燕的真实伤势)。

不过,仅仅将赵燕打成大家在照片上所见的那样,仍不足以刑事立案,因为不够轻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有当故意伤害到轻伤的程度时,才能有立案起诉的可能。

所以,要将美国警察罗德斯定罪,罗德斯还需要继续努力施暴:1,将赵燕打得其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或者颅骨单纯性骨折;2,眼眶部单纯性骨折或者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3,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及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4,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或者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及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仅仅对人拳打脚踢不能算作犯罪,只有当作为普通公民的罗德斯将中国公民赵燕伤害到上述程度时,才能将罗德斯按照普通的“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起诉。

刑法细则中,详细界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界线,规定不能将一般殴打行为混成故意伤害罪。它说: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区分轻伤和轻微伤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轻伤与轻微伤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指控“故意伤害罪”。

这里有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2004年2月,董某被某歹徒恶意用刀捅伤左腰部,伤后即入当地医院诊治。当时在该医院的法医门诊(公安设立),法医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单个创口(刀口)长不足10cm,构不成轻伤,鉴定为轻微伤(由伤者委托,鉴定费200元),所以不能对持刀行凶者予以刑事立案。后来被害者四处上访告状,终于在第三次法医鉴定中被划归为轻伤,才得以将行凶者推上被告席。

第二种,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这样的职务犯罪起诉罗德斯

比如,由于美国警察罗德斯邀功心切,急于表现自己的工作成就,他将赵燕制服铐起来后,带往边防海关检查站屋子内,为了要赵燕说出他想要的口供,将赵燕捆绑悬吊于屋梁上,用残忍的殴打,电棍电击等手段逼迫赵燕承认贩毒等罪行,致使赵燕自杀或神经失常。或者赵燕最终违心供认贩毒“事实”,导致赵燕被冤枉判处徒刑甚至死刑的话,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可以将美国警察罗德斯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这样的职务犯罪起诉。因为他的施暴目的主观上讲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务。

如果作为警察的罗德斯那么做了,他的上述行为就属于职务犯罪行为,根据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受害人陈述的行为。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或造成冤,假,错案的,应予刑事立案。

这里有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肖大渊(化名)时刑讯逼供,逼其剥去衣裤,将其裸体反铐铁椅上,用电棍电棒多次电击其阴 茎,致其疼痛昏死。阴 茎被击伤导致多处溃烂不堪,后来不得不做手术治疗,但阴 茎不能正常勃起,排尿困难,构成轻伤。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要能生育,阴 茎被打得不能正常勃起也不能构成轻伤,只有当阴 茎挫伤致排尿困难时,才能构成轻伤。该民警为防止暴行败露,恐吓受害者不准举报。该民警一再威胁肖,绝不能说出自己被殴打致伤一事。因此,此后肖的阴 茎伤口虽然发炎溃烂,疼痛难忍,但他一直强忍了一个多月而不敢声张,以至延误病情。这是发生在2003年3月8日的事情,但至今没见后续报道。

我国刑法强调,在界定“故意伤害罪”时,必须满足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这样一个条件。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比如警察在逮捕嫌疑人造成的合理伤害,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点与这次审判罗德斯所用的美国刑法有些类似。

这次,美国警察罗德斯被起诉的缘由不是因为他对赵燕动用了武力,更不是因为他对赵燕动用了警用胡椒水。

正在值勤办案的警察罗德斯,在半夜11点半,在边防检查站边的贩毒现场,要求对赵燕等嫌疑人的进行询问是合理合法的;在她们逃跑时,按响警铃呼叫增援是合法的;在用手示意赵燕停止掏包的动作后喷洒警用胡椒水是合法的;在赵燕反抗拒捕的情况下用肢体武力制服也是合法的。问题是,对于赵燕这样的一个女子,不能使用不适当的,过度的武力使得赵燕的人权受到不适当的损害。

因此,美国联邦检察官公诉美国警察罗德斯的罪名是:使用了过度武力,侵犯赵燕的人权。因为在美国,中国公民赵燕的人权受美国联邦宪法的保护。

所以,争论焦点不在于是否使用了武力,而是在于是否“过度”,类同与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的界定。以联邦检察官为代表的美国政府说警察罗德斯侵犯了赵燕的人权,不适当地,过度地使用了武力。被告警察罗德斯说,他只是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了适当又足够的武力将嫌疑人赵燕制服逮捕归案,履行了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美国联邦检察官控诉罗德斯,用完一瓶胡椒水后,将赵燕扔向墙壁,当赵燕着地后,还用膝盖顶撞赵燕面颊部三次,并将赵燕头撞地两次,有证人证言和照片为证,所以使用了过度武力。

美国警察罗德斯的代理律师科恩反驳说,那不是事实。他说,他的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下不能判断赵燕伸手掏的是枪还是护照,在赵燕反抗拒捕的情况下必须用足够的武力才能制服她。赵燕的颊额部位的轻微伤痕正说明了从警17年的罗德斯只使用了恰当的武力,没有过度。否则真如起诉书所称那样,象赵燕的下巴和鼻子这样的突出娇嫩部位将受到严重的伤害,脑颅内也会淤血。赵燕在反抗拘捕的过程中将罗德斯的胸部和手臂抓伤(有照片和调查报告为证) ,而且支持赵燕的控方证人(给赵燕带上手铐的罗德斯同事)证言也证明,他们是化了好大的力气才将赵燕的手臂掰过来铐上的,这说明赵燕在被铐住前的那一刻还在抗拒,这就是说明赵燕还没有被制服,所以警察罗德斯不可能使用了过度武力。

在美国,按照美国法律,对警察罗德斯的刑事指控,不需要等赵燕拿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证明,只要作为普通美国公民的罗德斯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或者作为警察的罗德斯有过度使用武力的嫌疑,就可以将罗德斯捉拿归案予以公诉。这就是为什么案发18小时后警察罗德斯就能被以联邦重罪起诉到法庭,20多小时后就被逮捕关押,并面临10年徒刑,25万美元罚款。

受害者的伤情轻重不是刑事定性的标准,只作为定量的参考。比如在美国超市偷一个口香糖也是刑事犯罪,而在中国所偷财物必须超过400元才算犯罪。美国刑法这样制定的部分缘由,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人权,打击暴力犯罪。所以,在美国可能会遇到争吵场面,但绝少有机会见到动拳头的。

在中国,对人拳打脚踢不是犯罪,但在美国则是暴力攻击罪,属于刑事重罪。哪怕是你受人辱骂后,出于气愤而刮人一耳光,更不要说打人一拳踹人一脚了,都是属于暴力犯罪。因为你受人辱骂,出于气愤正是你暴力攻击的动机,揭示了你的主观故意,你的一拳一脚就是你暴力攻击的行为。而在中国,受人辱骂,出于气愤则是事出有因,所以暴力攻击的犯罪行为就弱化成了打架斗殴等一般治安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比如赵燕事件几天后在北京所发生的美国公民邹雪被殴一案,按照美国刑法,就是一件暴力攻击犯罪,属于刑事重罪;但按照中国法律,打人的赵微司机不会有面对刑事起诉的任何可能。中美两国对于刑事案件界定的迥异正是美国刑事犯罪率高于中国数十倍的主要原因之一。

赵燕在不适当的时间,出现在不适当的地点,受到了不适当的伤害,应予以同情,希望她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但无论是按美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都不可能判定警察罗德斯有罪。对于受害者赵燕个人来说,这就是法制社会的缺陷。至于对判决结果,各界反响强烈,则说明中国社会的普法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流星雨   于2005年9月14日

参考文献

1,所有有关赵燕事件的中英文报道和调查报告及检方的起诉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5,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所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6,株洲:民警审讯疑犯时竟裸体反铐并电棒击阴部(新闻报道)
7,检察系统:证人不作证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法律教育网)


后记:我相信看过本篇文章的一些读者会有一种受了一次普法教育的感觉,但细细品味了以后会有疑问:为什么我国强调以人为本,却将刑事案件定性的门槛抬得这么高,使得本应蹲在监狱里的罪犯分子逍遥法外,这不是在纵容犯罪吗?

在此,我不得不提醒读者,一国的法制水平是和一国的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相关的。我相信,中国的法律制定者也希望能象美国同行那样将殴打他人者送上刑事被告席。但问题是,我国的警察系统,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一直处于工作超负荷,经费超短缺的状态。如果也象美国那样,鸡毛蒜皮的事情法院也受理的话,杀人案反而无人可管了,因为太多了。再者,这次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法办涉嫌打人的警察罗德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比如为了让赵燕到庭作证,政府承担了所有的旅行费用;比如为了让整容医生出庭为赵燕作证,仅仅半天时间,政府就需要付给他5500美元。当然这套昂贵体系的好处还是有的,就是能最大限度地提现公正,既使受害者的正义得到伸张,又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由此,社会各成员的人权得到最大限度保障。所以,可以说,美国是罪犯的天堂,中国则是犯罪的天堂。

最后,想提醒大家一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以至世界各地,都要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因为那都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社会。作为个体的我们只能尽力避免自己受他人伤害,或尽力地将受伤害的程度降到最低。纵然是非正义重要,但自己的人身安全更重要,补偿了再多的金钱,也还是身外之物。作者:流星雨

美国联邦地区法庭判定涉嫌殴打中国公民赵燕的美国警察罗德斯无罪,消息传来,中国各界反响强烈。一些人言辞激烈,说美国法庭骗人,是专门维护强者打人权力的;美国社会是白人施暴的天堂;美国的法律是操 蛋法律。更有人上升到民主,自由虚伪性及中美关系的高度来诠释。于是有人提出,应将美国警察罗德斯押来中国,在中国的法院,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审判。

本人因此特意打电话向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咨询了一下,结果颇为沮丧。朋友说:按中国法律,殴打他人行为不是犯罪。遑论罗德斯有罪无罪,这样的案件根本就不会予以刑事立案,因为不够标准。即使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检察院立案起诉了,那么在中国的法院,严格地按照中国法律来审判,警察罗德斯还是会被判定无罪。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警察罗德斯才能被起诉并可能被判有罪呢?

有两种情况,警察罗德斯能被起诉并可能被判有罪

第一种,以“故意伤害罪”这样的非职务犯罪起诉罗德斯

比如,美国警察罗德斯正在边防海关检查站内刑讯逼供刚刚逮到的毒贩,他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恰巧被赵燕看到。警察罗德斯唯恐罪行败露,冲上前去有意殴打赵燕,妄图以伤害赵燕身体的方式来恐吓她封口。警察罗德斯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拳打脚踢,而且和他所履行的警察职责无关,只是出于他自己个人逃避被举报的目的,意图对赵燕的身体造成伤害,以达到控制赵燕以后的行为(比如不敢举报等)的目的。结果将赵燕打得前额皮肤挫伤红肿,右眼角青紫肿胀,及使赵燕双眼刺激性水肿(赵燕的真实伤势)。

不过,仅仅将赵燕打成大家在照片上所见的那样,仍不足以刑事立案,因为不够轻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有当故意伤害到轻伤的程度时,才能有立案起诉的可能。

所以,要将美国警察罗德斯定罪,罗德斯还需要继续努力施暴:1,将赵燕打得其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或者颅骨单纯性骨折;2,眼眶部单纯性骨折或者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3,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及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4,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或者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及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仅仅对人拳打脚踢不能算作犯罪,只有当作为普通公民的罗德斯将中国公民赵燕伤害到上述程度时,才能将罗德斯按照普通的“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起诉。

刑法细则中,详细界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界线,规定不能将一般殴打行为混成故意伤害罪。它说: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区分轻伤和轻微伤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轻伤与轻微伤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指控“故意伤害罪”。

这里有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2004年2月,董某被某歹徒恶意用刀捅伤左腰部,伤后即入当地医院诊治。当时在该医院的法医门诊(公安设立),法医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单个创口(刀口)长不足10cm,构不成轻伤,鉴定为轻微伤(由伤者委托,鉴定费200元),所以不能对持刀行凶者予以刑事立案。后来被害者四处上访告状,终于在第三次法医鉴定中被划归为轻伤,才得以将行凶者推上被告席。

第二种,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这样的职务犯罪起诉罗德斯

比如,由于美国警察罗德斯邀功心切,急于表现自己的工作成就,他将赵燕制服铐起来后,带往边防海关检查站屋子内,为了要赵燕说出他想要的口供,将赵燕捆绑悬吊于屋梁上,用残忍的殴打,电棍电击等手段逼迫赵燕承认贩毒等罪行,致使赵燕自杀或神经失常。或者赵燕最终违心供认贩毒“事实”,导致赵燕被冤枉判处徒刑甚至死刑的话,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可以将美国警察罗德斯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这样的职务犯罪起诉。因为他的施暴目的主观上讲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务。

如果作为警察的罗德斯那么做了,他的上述行为就属于职务犯罪行为,根据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受害人陈述的行为。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或造成冤,假,错案的,应予刑事立案。

这里有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肖大渊(化名)时刑讯逼供,逼其剥去衣裤,将其裸体反铐铁椅上,用电棍电棒多次电击其阴 茎,致其疼痛昏死。阴 茎被击伤导致多处溃烂不堪,后来不得不做手术治疗,但阴 茎不能正常勃起,排尿困难,构成轻伤。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要能生育,阴 茎被打得不能正常勃起也不能构成轻伤,只有当阴 茎挫伤致排尿困难时,才能构成轻伤。该民警为防止暴行败露,恐吓受害者不准举报。该民警一再威胁肖,绝不能说出自己被殴打致伤一事。因此,此后肖的阴 茎伤口虽然发炎溃烂,疼痛难忍,但他一直强忍了一个多月而不敢声张,以至延误病情。这是发生在2003年3月8日的事情,但至今没见后续报道。

我国刑法强调,在界定“故意伤害罪”时,必须满足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这样一个条件。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比如警察在逮捕嫌疑人造成的合理伤害,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点与这次审判罗德斯所用的美国刑法有些类似。

这次,美国警察罗德斯被起诉的缘由不是因为他对赵燕动用了武力,更不是因为他对赵燕动用了警用胡椒水。

正在值勤办案的警察罗德斯,在半夜11点半,在边防检查站边的贩毒现场,要求对赵燕等嫌疑人的进行询问是合理合法的;在她们逃跑时,按响警铃呼叫增援是合法的;在用手示意赵燕停止掏包的动作后喷洒警用胡椒水是合法的;在赵燕反抗拒捕的情况下用肢体武力制服也是合法的。问题是,对于赵燕这样的一个女子,不能使用不适当的,过度的武力使得赵燕的人权受到不适当的损害。

因此,美国联邦检察官公诉美国警察罗德斯的罪名是:使用了过度武力,侵犯赵燕的人权。因为在美国,中国公民赵燕的人权受美国联邦宪法的保护。

所以,争论焦点不在于是否使用了武力,而是在于是否“过度”,类同与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的界定。以联邦检察官为代表的美国政府说警察罗德斯侵犯了赵燕的人权,不适当地,过度地使用了武力。被告警察罗德斯说,他只是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了适当又足够的武力将嫌疑人赵燕制服逮捕归案,履行了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美国联邦检察官控诉罗德斯,用完一瓶胡椒水后,将赵燕扔向墙壁,当赵燕着地后,还用膝盖顶撞赵燕面颊部三次,并将赵燕头撞地两次,有证人证言和照片为证,所以使用了过度武力。

美国警察罗德斯的代理律师科恩反驳说,那不是事实。他说,他的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下不能判断赵燕伸手掏的是枪还是护照,在赵燕反抗拒捕的情况下必须用足够的武力才能制服她。赵燕的颊额部位的轻微伤痕正说明了从警17年的罗德斯只使用了恰当的武力,没有过度。否则真如起诉书所称那样,象赵燕的下巴和鼻子这样的突出娇嫩部位将受到严重的伤害,脑颅内也会淤血。赵燕在反抗拘捕的过程中将罗德斯的胸部和手臂抓伤(有照片和调查报告为证) ,而且支持赵燕的控方证人(给赵燕带上手铐的罗德斯同事)证言也证明,他们是化了好大的力气才将赵燕的手臂掰过来铐上的,这说明赵燕在被铐住前的那一刻还在抗拒,这就是说明赵燕还没有被制服,所以警察罗德斯不可能使用了过度武力。

在美国,按照美国法律,对警察罗德斯的刑事指控,不需要等赵燕拿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证明,只要作为普通美国公民的罗德斯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或者作为警察的罗德斯有过度使用武力的嫌疑,就可以将罗德斯捉拿归案予以公诉。这就是为什么案发18小时后警察罗德斯就能被以联邦重罪起诉到法庭,20多小时后就被逮捕关押,并面临10年徒刑,25万美元罚款。

受害者的伤情轻重不是刑事定性的标准,只作为定量的参考。比如在美国超市偷一个口香糖也是刑事犯罪,而在中国所偷财物必须超过400元才算犯罪。美国刑法这样制定的部分缘由,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人权,打击暴力犯罪。所以,在美国可能会遇到争吵场面,但绝少有机会见到动拳头的。

在中国,对人拳打脚踢不是犯罪,但在美国则是暴力攻击罪,属于刑事重罪。哪怕是你受人辱骂后,出于气愤而刮人一耳光,更不要说打人一拳踹人一脚了,都是属于暴力犯罪。因为你受人辱骂,出于气愤正是你暴力攻击的动机,揭示了你的主观故意,你的一拳一脚就是你暴力攻击的行为。而在中国,受人辱骂,出于气愤则是事出有因,所以暴力攻击的犯罪行为就弱化成了打架斗殴等一般治安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比如赵燕事件几天后在北京所发生的美国公民邹雪被殴一案,按照美国刑法,就是一件暴力攻击犯罪,属于刑事重罪;但按照中国法律,打人的赵微司机不会有面对刑事起诉的任何可能。中美两国对于刑事案件界定的迥异正是美国刑事犯罪率高于中国数十倍的主要原因之一。

赵燕在不适当的时间,出现在不适当的地点,受到了不适当的伤害,应予以同情,希望她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但无论是按美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都不可能判定警察罗德斯有罪。对于受害者赵燕个人来说,这就是法制社会的缺陷。至于对判决结果,各界反响强烈,则说明中国社会的普法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流星雨   于2005年9月14日

参考文献

1,所有有关赵燕事件的中英文报道和调查报告及检方的起诉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5,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所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6,株洲:民警审讯疑犯时竟裸体反铐并电棒击阴部(新闻报道)
7,检察系统:证人不作证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法律教育网)


后记:我相信看过本篇文章的一些读者会有一种受了一次普法教育的感觉,但细细品味了以后会有疑问:为什么我国强调以人为本,却将刑事案件定性的门槛抬得这么高,使得本应蹲在监狱里的罪犯分子逍遥法外,这不是在纵容犯罪吗?

在此,我不得不提醒读者,一国的法制水平是和一国的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相关的。我相信,中国的法律制定者也希望能象美国同行那样将殴打他人者送上刑事被告席。但问题是,我国的警察系统,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一直处于工作超负荷,经费超短缺的状态。如果也象美国那样,鸡毛蒜皮的事情法院也受理的话,杀人案反而无人可管了,因为太多了。再者,这次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法办涉嫌打人的警察罗德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比如为了让赵燕到庭作证,政府承担了所有的旅行费用;比如为了让整容医生出庭为赵燕作证,仅仅半天时间,政府就需要付给他5500美元。当然这套昂贵体系的好处还是有的,就是能最大限度地提现公正,既使受害者的正义得到伸张,又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由此,社会各成员的人权得到最大限度保障。所以,可以说,美国是罪犯的天堂,中国则是犯罪的天堂。

最后,想提醒大家一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以至世界各地,都要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因为那都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社会。作为个体的我们只能尽力避免自己受他人伤害,或尽力地将受伤害的程度降到最低。纵然是非正义重要,但自己的人身安全更重要,补偿了再多的金钱,也还是身外之物。
看到楼主名字肚子饿了!!!

这些假美国人对有人谈论老美的不是比真美国人还急.
右派们今天怎么会把咱们中国作为标准,评判起美国来了?这可太不象它们一贯的作风了。
[em02]
呵呵,别说非得把人打成轻伤。
就算是打架都可以把你先关进去拘留15天!楼主不知道又从那里拿来的胡扯文章!
要是照楼主文章的标准那这个轻伤的标准几乎就跟重伤差不多了!
PS:下次转文章请注明转的地址,否则一概以造谣论处!
赵燕的案子只不过是起小案子,没什么大不了的,只是媒体炒作,小题大做罢了.
如果在中国,美国狗肯定会说是侵犯人权,在美国嘛!!大家都知道了!!
呵呵,法律条文可是写的明明白白的,楼上各位说风凉话没问题,但是千万别忘了法律条纹关于“轻伤”的定义,免得到时候自己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