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律协出台新规:不得发公开信网上组织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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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陕西律师协会在官网发出《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时,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未参与办理该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韩城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导律师依法、依规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充分 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8月24日,省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 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15日

  (2015年8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近年来,我省律师参与办理了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地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 果。但是,个别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律师打着“维权”旗号,频繁参与、插手重大敏感案件或社会热点问题;有 的律师打着维护宪法的幌子,采用抱团、串联、签名、发布公开信,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大肆炒作,发表歪曲、误导、煽动性言论,向办案机关施压,干扰案件 依法处理;有的律师滥用执业权利,不遵守庭审规则,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等。这些虽然是极个别律师的行为,但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 我省律师队伍的形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导律师依法、依规办理重大、敏感 及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和省司法厅 《关于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办法和办理流程》、《关于做好律师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和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及《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主要类型

  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或者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 质、邪教性质、非法集资、拆迁安置、特别重大贿赂等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 非诉讼事件;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等。

   二、参与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律师执业活动的根本原则。广大律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实体和程序上 都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依法有序开展辩护代理工作,帮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争议,切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法律 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广 大律师要立足于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自觉将执业活动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坚决做到既要办好个案又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 时,要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恪守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社会 各界的监督。

  (四)坚持严格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促成案件在法治轨道上妥善解决。在办案过程 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尊重司法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规范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一)要依法接受委托辩护代理。律师担任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要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辩 护人,应由律师事务所审查决定,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和出庭履行职务,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律师收取服 务费和办案费应由律师事务所审查确定、统一收费,并依法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如有2家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担任同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以各自律师事务所 的名义与当事人形成委托关系,同时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律师代理人、辩护人人数及有关利益冲突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以律师个人之间自发组织、抱团等方式与当事人 形成委托关系,不得以此类方式招揽业务或对外进行宣传、推介。

  (二)要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通过法律途径、围绕法律问题、 采用法律方式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如发现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与律师业务无关的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料等情形,承办 律师应当报告律师事务所,拒绝为其辩护、代理,与其解除委托关系。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如发现委托人在表达诉求、解决争议、维护权益等方面有不合法、不理性 行为或采用违法、扩大事态、激化矛盾等方式的,应当对委托人进行劝阻、疏导,引导委托人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如委托人不听劝阻,有进一步激化矛盾行为, 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办理或社会稳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攻击、诋毁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 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在办案中公然违反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等《律师法》禁止 的言论或发表与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使命、职责、身份不符的言论。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不得煽动、教唆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取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非法手段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 不得鼓动、发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以舆论炒作、造谣生事、攻击诋毁等方式干扰案 件依法办理。

  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三)要严格遵守诉讼庭审规则。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遵守庭审规则和法庭纪律,自觉维护诉讼秩序,与司法人员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在诉讼各个环节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正常途径与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沟通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依法进行会见、阅 卷、调查活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利,理性发表辩护代理意见,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 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不得采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退庭、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司法人员以及不服从法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阻训诫 等方式影响、干扰诉讼正常秩序,不得指使、诱导委托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阻挠、扰乱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摄像,或通过邮件、微博、微信等方式直播、发布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信息,影响庭审正常进行。

  (四)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法律和庭审规定擅自披露、散布案情、诉讼文书、庭审信息及辩护代理意见,不得在依法不公开 审理案件中泄露案情、庭审信息、诉讼文书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律师事务所要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本所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依法规范进行。

  (一)要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由合伙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办理受托手续,并明确告知委托人,案件的受理、进 程、结果须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予以备案和汇报,在得到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正式接受委托。对受理的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指派政治素质过硬、业 务素质良好、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并明确提出辩护代理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对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律师负有指导管 理职责,在案件受理后要及时约谈办案律师,教育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处理好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维 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出要求,明确办理案件的工作流程、制度和纪律。

  律师事务所在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受理环节或受理之后,发现委托事项或委托人行为有《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规定应拒绝为其辩护代理情形的,应当拒绝受托为其辩护代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与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记录、保管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及律师工作底稿,案件办理结束时要将案卷归档备查。如果因文件材料缺失或律师工作底稿记录不全导致不利后果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要建立办案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重大、敏 感及群体性案件案由和种类、接受委托和指派律师情况、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意见、委托代理协议等书面材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要持续报告案件办理 进展情况和效果,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案件办理结束后要进行书面总结。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 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三)要建立办案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督导,加强办案质量监督 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遇有复杂疑难问题要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管理层集体研究,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 正。经教育劝阻无效,或案件处理中出现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事由的,要及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未尽到指导管理职责或者纵容、放任、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处分律师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给予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律师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职能作用

  各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使律师严格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一)要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 的论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引导广大律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服从和服 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坚决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的不良影响和侵蚀,坚持 服务为民、诚信为民,切实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为推进“四个全面”和“三个陕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要健全案件指导监督机制。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由所属律师协会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要积极予以 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督协调机制。律师协会对未按规定统一受理、按时报备的要及时提醒、纠正;收到备案材料后要及时研究提出办案指导意见和要求,必要时直接 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办案律师,引导、提示办理该案应注意把握的法律、政策界限和执业纪律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对律师办案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必要 时对庭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案件办结后,要指导律师事务所总结办案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建立案件舆情收集反馈制度。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舆情,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研判,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特别是对办案律师 利用媒体、网络违规披露案件信息、发表不当言论,以抱团、串联、组织声援、鼓动助推炒作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公然违反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 原则,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等《律师法》禁止或与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使命、职责、身份不符的言论等方面的舆情,要重点加强监督,及时掌握舆情动向,加强舆情研 判,第一时间做好相关律师的教育管理工作,纠正其不妥、错误做法,防止事态扩大。重大舆情应及时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 况,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应对工作。

  (四)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律师协会在指导监督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过程中,要与办案机关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落实中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权利的规定,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和救济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 到及时纠正。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发现或接到报告有律师执 业权利受到妨碍、侵犯情形时,律师协会应当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或报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支持,促其作出妥善处置,切实维 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

  (五)要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律师协会要健全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加大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坚决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和律师行业良好形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坚决给予相 应的行业处分;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触碰法律底线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要建立宣传表彰工作机制。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律师在推进依 法治国进程、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事迹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中发 挥积极作用,为案件依法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http://news.sina.com.cn/c/nd/2015-09-16/doc-ifxhytwu5661920.shtml9月15日,陕西律师协会在官网发出《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时,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未参与办理该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韩城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导律师依法、依规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充分 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8月24日,省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 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15日

  (2015年8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近年来,我省律师参与办理了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地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 果。但是,个别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律师打着“维权”旗号,频繁参与、插手重大敏感案件或社会热点问题;有 的律师打着维护宪法的幌子,采用抱团、串联、签名、发布公开信,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大肆炒作,发表歪曲、误导、煽动性言论,向办案机关施压,干扰案件 依法处理;有的律师滥用执业权利,不遵守庭审规则,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等。这些虽然是极个别律师的行为,但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 我省律师队伍的形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导律师依法、依规办理重大、敏感 及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和省司法厅 《关于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办法和办理流程》、《关于做好律师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和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及《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主要类型

  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或者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 质、邪教性质、非法集资、拆迁安置、特别重大贿赂等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 非诉讼事件;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等。

   二、参与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律师执业活动的根本原则。广大律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实体和程序上 都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依法有序开展辩护代理工作,帮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争议,切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法律 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广 大律师要立足于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自觉将执业活动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坚决做到既要办好个案又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 时,要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恪守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社会 各界的监督。

  (四)坚持严格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促成案件在法治轨道上妥善解决。在办案过程 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尊重司法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规范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一)要依法接受委托辩护代理。律师担任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要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辩 护人,应由律师事务所审查决定,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和出庭履行职务,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律师收取服 务费和办案费应由律师事务所审查确定、统一收费,并依法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如有2家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担任同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以各自律师事务所 的名义与当事人形成委托关系,同时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律师代理人、辩护人人数及有关利益冲突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以律师个人之间自发组织、抱团等方式与当事人 形成委托关系,不得以此类方式招揽业务或对外进行宣传、推介。

  (二)要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通过法律途径、围绕法律问题、 采用法律方式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如发现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与律师业务无关的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料等情形,承办 律师应当报告律师事务所,拒绝为其辩护、代理,与其解除委托关系。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如发现委托人在表达诉求、解决争议、维护权益等方面有不合法、不理性 行为或采用违法、扩大事态、激化矛盾等方式的,应当对委托人进行劝阻、疏导,引导委托人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如委托人不听劝阻,有进一步激化矛盾行为, 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办理或社会稳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攻击、诋毁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 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在办案中公然违反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等《律师法》禁止 的言论或发表与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使命、职责、身份不符的言论。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不得煽动、教唆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取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非法手段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 不得鼓动、发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以舆论炒作、造谣生事、攻击诋毁等方式干扰案 件依法办理。

  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三)要严格遵守诉讼庭审规则。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遵守庭审规则和法庭纪律,自觉维护诉讼秩序,与司法人员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在诉讼各个环节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正常途径与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沟通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依法进行会见、阅 卷、调查活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利,理性发表辩护代理意见,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 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不得采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退庭、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司法人员以及不服从法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阻训诫 等方式影响、干扰诉讼正常秩序,不得指使、诱导委托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阻挠、扰乱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摄像,或通过邮件、微博、微信等方式直播、发布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信息,影响庭审正常进行。

  (四)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法律和庭审规定擅自披露、散布案情、诉讼文书、庭审信息及辩护代理意见,不得在依法不公开 审理案件中泄露案情、庭审信息、诉讼文书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律师事务所要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本所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依法规范进行。

  (一)要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由合伙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办理受托手续,并明确告知委托人,案件的受理、进 程、结果须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予以备案和汇报,在得到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正式接受委托。对受理的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指派政治素质过硬、业 务素质良好、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并明确提出辩护代理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对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律师负有指导管 理职责,在案件受理后要及时约谈办案律师,教育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处理好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维 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出要求,明确办理案件的工作流程、制度和纪律。

  律师事务所在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受理环节或受理之后,发现委托事项或委托人行为有《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规定应拒绝为其辩护代理情形的,应当拒绝受托为其辩护代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与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记录、保管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及律师工作底稿,案件办理结束时要将案卷归档备查。如果因文件材料缺失或律师工作底稿记录不全导致不利后果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要建立办案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重大、敏 感及群体性案件案由和种类、接受委托和指派律师情况、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意见、委托代理协议等书面材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要持续报告案件办理 进展情况和效果,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案件办理结束后要进行书面总结。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 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三)要建立办案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督导,加强办案质量监督 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遇有复杂疑难问题要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管理层集体研究,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 正。经教育劝阻无效,或案件处理中出现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事由的,要及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未尽到指导管理职责或者纵容、放任、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处分律师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给予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律师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职能作用

  各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使律师严格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一)要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 的论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引导广大律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服从和服 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坚决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的不良影响和侵蚀,坚持 服务为民、诚信为民,切实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为推进“四个全面”和“三个陕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要健全案件指导监督机制。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由所属律师协会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要积极予以 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督协调机制。律师协会对未按规定统一受理、按时报备的要及时提醒、纠正;收到备案材料后要及时研究提出办案指导意见和要求,必要时直接 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办案律师,引导、提示办理该案应注意把握的法律、政策界限和执业纪律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对律师办案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必要 时对庭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案件办结后,要指导律师事务所总结办案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建立案件舆情收集反馈制度。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舆情,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研判,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特别是对办案律师 利用媒体、网络违规披露案件信息、发表不当言论,以抱团、串联、组织声援、鼓动助推炒作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公然违反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 原则,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等《律师法》禁止或与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使命、职责、身份不符的言论等方面的舆情,要重点加强监督,及时掌握舆情动向,加强舆情研 判,第一时间做好相关律师的教育管理工作,纠正其不妥、错误做法,防止事态扩大。重大舆情应及时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 况,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应对工作。

  (四)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律师协会在指导监督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过程中,要与办案机关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落实中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权利的规定,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和救济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 到及时纠正。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发现或接到报告有律师执 业权利受到妨碍、侵犯情形时,律师协会应当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或报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支持,促其作出妥善处置,切实维 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

  (五)要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律师协会要健全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加大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坚决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和律师行业良好形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坚决给予相 应的行业处分;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触碰法律底线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要建立宣传表彰工作机制。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律师在推进依 法治国进程、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事迹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中发 挥积极作用,为案件依法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http://news.sina.com.cn/c/nd/2015-09-16/doc-ifxhytwu5661920.shtml
天朝那条法律禁止网上声援之类。律师协会居然带头违法,呵呵。
书痴 发表于 2015-9-16 22:58
天朝那条法律禁止网上声援之类。律师协会居然带头违法,呵呵。
中国现在的社会乱象,律师也要负一部分责任吧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vkhCY-ja1wL4KpqoSZK
施洋(1889~1923年),原名吉超,号万里,字伯高。竹山县麻家渡镇双桂村人。1889年6月13日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施家湾。为寻求革命真理,1914年考入湖北警察学校,期满毕业。次年,又考入湖北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本科学习法律。
1915年,施洋就读于湖北私立法政专门学校。1917年毕业后,他与武汉法学界人士组织法政学会,主张律师是保障人权,伸张公理的工具。墓原在洪山西麓,1953年迁湖北武汉洪山。
1920年秋,施洋在武汉参加了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的马克思学说研究会,阅读了《共产党宣言》等马列著作。同时,他还深入产业工人居住区,了解工人疾苦,参与创办工人夜校和工人子弟学校,宣传“劳工神圣”和社会主义。1921年10月,参加劳动组合书记部武汉分部工作,积极从事有计划的工人运动。1921年底赴长沙向毛泽东学习发动农运,与毛泽东、正在长沙请湘军援鄂的辛亥革命元老孔庚三人结拜为兄弟。(孔后来走向反动)1922年6月,施洋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7月底,施洋领导汉阳铁厂取得了罢工胜利后,参与组建武汉工团联合会,并被聘请为该会法律顾问。
1923年2月4日,京汉铁路工人举行总罢工。施洋是罢工的领导者之一,积极组织武汉工人和学生进行反对军阀吴佩孚的游行示威。2月7日晚,施洋被反动军警逮捕。在敌人的法庭上,施洋怒斥军阀镇压工人运动的滔天罪行,以大无畏的革命气概压倒了敌人。2月15日凌晨,敌人将施洋押赴刑场,时年34岁。
中国现在的社会乱象,律师也要负一部分责任吧
   难道一部分律师有问题。难道要所有律师负责。律师违法自然有法律处理。

     在中国每年那么多群体性事件。背后那些律师难道都是坏的。律师替百姓维权有什么不对。这么多年。维权律师做的很多事情难道没有一点正面意义。

    说句难听点的话。在咱们很多官员眼中。那些老百姓就和明末清流官员认为应为饥饿起来造反人一样。你们就躺在地上等死好了。闹什么事情。

      社会发展到今天。毕竟公民意识已经觉醒。难道靠压制就行。就像大禹治水。于疏不宜堵。

      Ps。 手机回复。排版真是蛋疼。
网上组织声援本来就会影响司法公正

不过呢,不准别人无赖的同时自己的无耻有改变么?
平行推进 发表于 2015-9-16 23:45
中国现在的社会乱象,律师也要负一部分责任吧
有反对意见就是乱象?干脆回到文革年代算了,一片欢呼。。。。那才是真正的的乱象。
Walter.Bishop 发表于 2015-9-17 00:51
网上组织声援本来就会影响司法公正

不过呢,不准别人无赖的同时自己的无耻有改变么?
如果这个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呢
天朝那条法律禁止网上声援之类。律师协会居然带头违法,呵呵。
别天真了,我们又不搞西方法治,法不禁止即可不适用于我国法律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_0aDJpD0SSoIjESSE6Sez61LCVATPkVn534JoE7bSJnz2V-S5f3xn5Mzm6Wm-WgDiNv ...
反动派太可恶了,是中国人民的敌人
别天真了,我们又不搞西方法治,法不禁止即可不适用于我国法律
法治还分东方西方??切
我觉得除了普通民事案件,其它案取消律师辩护制度,这样就能和谐稳定
是不是只能支持不能反对,那倒退的太历害了吧,高级黑
我赞成!!!!!
干跌 发表于 2015-9-17 08:18
我觉得除了普通民事案件,其它案取消律师辩护制度,这样就能和谐稳定
你真是一个高级黑
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律师们叫两句就影响司法公正,这司法也太脆弱了点
我觉得除了普通民事案件,其它案取消律师辩护制度,这样就能和谐稳定
这个要坚决支持一下,有什么辩的嘛,简直是添乱(^_^)
我承认闹事的诉棍该死,但有本事就把驴叫的非法组织罪也一并治了。
说到底就是对依法治国不自信
如果法院能坚持依法审判,而不去考虑什么政治正确、大局稳定、社会舆论等等乱七八糟的东西
那么律师再怎么网上声援都没用。
我觉得除了普通民事案件,其它案取消律师辩护制度,这样就能和谐稳定
为啥民事案还要辩护,法庭说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辩什么呢?
法治还分东方西方??切
法律体系肯定根据不同国家的体制有自己的特点,大陆法系的和海洋法系的就有区别!
为啥民事案还要辩护,法庭说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辩什么呢?
还要法庭搞毛
影响和谐稳定
排个书记桌子一拍
说啥是啥不就完了
法律体系肯定根据不同国家的体制有自己的特点,大陆法系的和海洋法系的就有区别!

这个说得是,不过网上声援并不违法,这是在钳制民意
既然这样取消律师辩护制度即可,还要装什么清纯立什么牌坊,恶心
这个说得是,不过网上声援并不违法,这是在钳制民意
     那是因为中国法律制度和执行还不够完善,受到外界各种影响还是比较大!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法治建设才经历了几十年,美英等国已经发展了几百年,肯定相比有差距!
     律协的做法值得商琢,但是出发点是为了更多避免在目前社会环境下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扰,避免不良律师的投机心理,他只是说不允许律师各类组织不允许声援,可没有规定媒体和其他人群不得关注案件审理,这段时间多个律师事务所利用投机心理在法庭外声援,其实等同于干涉法律的独立性,不少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这一方面反应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易受外界影响,二侧反应此种变味的声援对法治的恶劣的影响!
       我觉得轻兵警务一位在美华人谈律师时说的好,一个好的律师是在法庭里面和法官和公诉方死磕,坏的律师是在法庭外和法官和公诉人死磕!我觉得他说的特别有道理
     所以我个人觉得谈不上钳制民意,更多的用意是想保证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尽量保证审判时不受不良律师的投机影响,当然方法值得商榷
      
难道一部分律师有问题。难道要所有律师负责。律师违法自然有法律处理。

     在中国每年那么多群体 ...

引用:
随便去一个啦 发表于 2015-9-19 22:52

     那是因为中国法律制度和执行还不够完善,受到外界各种影响还是比较大!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法治建设才经历了几十年,美英等国已经发展了几百年,肯定相比有差距!
     律协的做法值得商琢,但是出发点是为了更多避免在目前社会环境下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扰,避免不良律师的投机心理,他只是说不允许律师各类组织不允许声援,可没有规定媒体和其他人群不得关注案件审理,这段时间多个律师事务所利用投机心理在法庭外声援,其实等同于干涉法律的独立性,不少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这一方面反应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易受外界影响,二侧反应此种变味的声援对法治的恶劣的影响!
       我觉得轻兵警务一位在美华人谈律师时说的好,一个好的律师是在法庭里面和法官和公诉方死磕,坏的律师是在法庭外和法官和公诉人死磕!我觉得他说的特别有道理
     所以我个人觉得谈不上钳制民意,更多的用意是想保证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尽量保证审判时不受不良律师的投机影响,当然方法值得商榷
      
那是因为中国法律制度和执行还不够完善,受到外界各种影响还是比较大!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
其实,法律受到权力的影响更大,不是吗??另外请教个问题,如果人们都觉得某事是错的,法律却规定它是对的,如何理解这种现象?法律首先要自身经得起推敲,才能进一步谈法治
腹黑特种兔 发表于 2015-9-19 23:30
引用:
随便去一个啦 发表于 2015-9-19 22:52
  嗯。不错。咱们制度有漏洞。律师有害群之马。但是你律师协会作为一个法律参与者。沦为政府维稳工具难道就好。而政府不知道改进自己不好地方。以权利对律师协会施加影响。难道不是干预司法。我也赞成华人律师观点。要想司法能够得到公平以及进步。要的是大家遵守游戏规则对吗。
其实,法律受到权力的影响更大,不是吗??另外请教个问题,如果人们都觉得某事是错的,法律却规定它是对 ...
辛普森案知道吗?法律规定他是没罪的,但是民调显示大半美国人都认为他是有罪的,请问这该怎么解答?如果你单单指的律协这个行为的话,我只能说那是你认为是错误的,不是代表所有人
辛普森案知道吗?法律规定他是没罪的,但是民调显示大半美国人都认为他是有罪的,请问这该怎么解答?如果 ...
我是看你提到了法治,于是想到了法律与大众公序良俗相违背的情形,并不是针对这次律协的事情。我觉得法律首先要顺应社会的价值观,否则就不是好的法律。大家都觉得是对的,法律规定是错的,这样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吗?
嗯。不错。咱们制度有漏洞。律师有害群之马。但是你律师协会作为一个法律参与者。沦为政府维稳工具难道 ...
    第一,政府一直在改进,这几年明显比以前就好很多,安徽高院公开在报纸上道歉,收回死刑审核权,建立巡回法庭制度,敢于纠正冤假错案,这都是在不停改善自己的法制,当然对于法制的重要参与者律师,也必须纠正和完善,但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口吃个胖子。
       第二,至于说到权力影响法制建设,那是必然的,法律制度如果有缺陷,必定通过政府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完善,这个普通老百姓是肯定做不到的,关键是制定这个相应的政策时有没有考虑到当时实际的情况以及你所说的民意,另外我想告诉你民意不是你自己的想法,而是要考虑各个阶层的意愿,假如就律协的这条禁令进行全民公决,赞同的甚至有可能超过反对的你信不信?
        第三,这条禁令并没有规定媒体监督案件审理,如果出了严禁媒体报道和关注案件审理的话,那就真的得鄙视了
      最后,现在行政力影响案件的审理是有的,这和目前的政治制度有关系,这是一个很大的方面、而且并没有禁止媒体的关注,所以不能因此否定律协的这条禁令的理由!
      还有你要知道网上声援真正涉及到民告官的不是特别多,不少都是普通的老百姓和普通老百姓之间的纠纷,只要一方感觉胜诉的可能性不是太大,那就想采取这种方法,这样其实伤害到的更多是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还有那些真正有才能的真正踏踏实实做功课的律师,此外说句我个人纯粹猜想的话,会想到网上声援,能做到网上声援的能是一般人吗?律协的出发点是好的,当然做法还得进一步讨论,但是个人认为在目前情形下,利大于弊
第一,政府一直在改进,这几年明显比以前就好很多,安徽高院公开在报纸上道歉,收回死刑审核权,建立 ...
如果有人利用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拉拢法官,怎么办?我就遇上了这种事
第一,政府一直在改进,这几年明显比以前就好很多,安徽高院公开在报纸上道歉,收回死刑审核权,建立 ...
如果有人利用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拉拢法官,怎么办?我就遇上了这种事。其实在中国,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工具而已,至于正义与否,呵呵……
黄金三镖客 发表于 2015-9-19 22:50
还要法庭搞毛
影响和谐稳定
排个书记桌子一拍
立个牌坊嘛,对外面的人也好说一句话,我们是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的。
随便去一个啦 发表于 2015-9-19 23:57
我是看你提到了法治,于是想到了法律与大众公序良俗相违背的情形,并不是针对这次律协的事情。我觉得法律 ...
大家都觉得某人应该死,那他是不是就应该去死?大家的感觉都靠谱吗?
大家都觉得某人应该死,那他是不是就应该去死?大家的感觉都靠谱吗?
大家都觉得某人该死,这人一定是做了什么不可饶恕的事情………
这个律师协会屁股不错,比锋锐死磕假律师懂依法治国,,假律师就只知道裹携民众。
省政府管得了各大论坛吗
一人犯病,全家吃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