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强奸13岁幼女 检察院敦促撤案称双方自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56:02
南都讯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一母亲发帖举报,称其13岁女儿被男子张某强奸,张仅被行政拘留15天。大名县公安局回应南都记者称,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被对方要求撤案。大名县检察院解释称,男子不知女孩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不构成强奸,敦促公安局撤案。

涉事男子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行拘15天

警方还透露,女孩母亲不满,迫于压力对曾给女孩发送淫秽图片的张某,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政拘留15天。

崔女士向南都记者提供了女儿的户口薄信息,显示出生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不满14岁。崔女士称,张某和女儿通过微信结识,今年5月8日两人吃完晚饭后,张某将女儿带到大名县污水处理厂宿舍住宿,强行发生性关系。女儿承认和张某发生性关系,目前视力和听力受损。崔女士报案后发现,张某仅被行政拘留15天。

大名县检察院称“尊重事实依法办案”

昨日(28日),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证实,确有接到此事的报案,且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取证,报检察院批捕。“应该是小女孩情愿(发生性关系)还是怎么的”,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立案条件,督促公安撤案。

大名县检察院侦察科告诉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张某和女孩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张某并不知道女孩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而检察院认定此案不构成强奸,督促公安局撤案。“我们是依法办案,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如果对这个案件有什么说法,可以让上级来调查这个案件”。

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还向南都记者透露,因女孩家人非常不满,且张某曾在手机上给女孩发过许多淫秽图片,警方迫于压力,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为由对张某进行15天行政拘留。

崔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警方从未提供立案通知书,女儿手机上留有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但相关物品被警方扣留,仍未归还。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南都记者称,若需这些图片需先找邯郸市公安局开介绍信。

【律师说法】

疑强奸案立案又撤案 应有法定事由

“假若女孩确被张某强奸,根据《刑法》应将张某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北京张新年律师分析称,就算女孩是自愿,但只要张某明知女孩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对张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除非是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张新年说。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张新年律师表示,应该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综合考察判断。但他表示,据此经验法则来判断,主观性还是很强,自由裁量的空间还是太大,容易误判。

张新年认为,女孩母亲称女儿是被强奸,且女孩仅有13岁,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慎重对待,如果撤销案件,应当具备法定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http://www.dqdaily.com/shishi/2015-07/29/content_2744933.htm南都讯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一母亲发帖举报,称其13岁女儿被男子张某强奸,张仅被行政拘留15天。大名县公安局回应南都记者称,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被对方要求撤案。大名县检察院解释称,男子不知女孩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不构成强奸,敦促公安局撤案。

涉事男子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行拘15天

警方还透露,女孩母亲不满,迫于压力对曾给女孩发送淫秽图片的张某,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政拘留15天。

崔女士向南都记者提供了女儿的户口薄信息,显示出生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不满14岁。崔女士称,张某和女儿通过微信结识,今年5月8日两人吃完晚饭后,张某将女儿带到大名县污水处理厂宿舍住宿,强行发生性关系。女儿承认和张某发生性关系,目前视力和听力受损。崔女士报案后发现,张某仅被行政拘留15天。

大名县检察院称“尊重事实依法办案”

昨日(28日),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证实,确有接到此事的报案,且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取证,报检察院批捕。“应该是小女孩情愿(发生性关系)还是怎么的”,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立案条件,督促公安撤案。

大名县检察院侦察科告诉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张某和女孩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张某并不知道女孩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而检察院认定此案不构成强奸,督促公安局撤案。“我们是依法办案,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如果对这个案件有什么说法,可以让上级来调查这个案件”。

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还向南都记者透露,因女孩家人非常不满,且张某曾在手机上给女孩发过许多淫秽图片,警方迫于压力,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为由对张某进行15天行政拘留。

崔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警方从未提供立案通知书,女儿手机上留有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但相关物品被警方扣留,仍未归还。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南都记者称,若需这些图片需先找邯郸市公安局开介绍信。

【律师说法】

疑强奸案立案又撤案 应有法定事由

“假若女孩确被张某强奸,根据《刑法》应将张某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北京张新年律师分析称,就算女孩是自愿,但只要张某明知女孩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对张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除非是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张新年说。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张新年律师表示,应该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综合考察判断。但他表示,据此经验法则来判断,主观性还是很强,自由裁量的空间还是太大,容易误判。

张新年认为,女孩母亲称女儿是被强奸,且女孩仅有13岁,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慎重对待,如果撤销案件,应当具备法定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http://www.dqdaily.com/shishi/2015-07/29/content_2744933.htm
说实话,现在政府机构真是让人看不懂了
约不约?
约~
约炮能算强奸?
不过这个事儿呢还真不好说,前段时间香港也出了这么个事,但最后男方也是无罪
法律规定,与幼女性交,即使是自愿也算强奸。
法律规定,与幼女性交,即使是自愿也算强奸。
12岁才算幼女。。。
一般刑事问题敢质疑公检法的好像都被打成大V公知美分一族了吧
法律系统这一块被玩坏了。。。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道对方不满14岁,才算强奸。

如果女孩子发育的早,外观看不出年龄小,那么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可以不算强奸
一般刑事问题敢质疑公检法的好像都被打成大V公知美分一族了吧
你想多了,自文登以后,反过来了,那群才是最支持公检法的
塔克西丝之翼 发表于 2015-7-29 21:43
12岁才算幼女。。。
快拉倒吧!幼女 就是指的14岁以下~
快拉倒吧!幼女 就是指的14岁以下~
不是12岁以下无论自愿不自愿都算强奸幼女么。。。12岁以上酌情
粗鼓短 发表于 2015-7-29 21:44
一般刑事问题敢质疑公检法的好像都被打成大V公知美分一族了吧
不是吧?约架事件敢质疑警方的都被打成五毛一族了。
自愿发生性关系,竟不是泡泡龙
zmxorhhx 发表于 2015-7-29 21:48
法律系统这一块被玩坏了。。。
有人现在宗教横行的一大原因是司法导致的,现在的法律把人搞得分不清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倒不如宗教里那些是非分明。


最新解释人家都留定后路了。谁让现在好这口的“老爷”那么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解释人家都留定后路了。谁让现在好这口的“老爷”那么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发生在污水处理厂,属正常现象,不予立案。

                                此致
                                    XXX院     2015年X月X日
视力和听力受损,这是什么鬼?
这种情况适用嫖宿幼女罪-------现在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特殊利益集团的人拼命要废除这一罪名了。
超音速幼儿园 发表于 2015-7-29 21:50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道对方不满14岁,才算强奸。

如果女孩子发育的早,外观看不出年龄小,那么在双方自愿 ...
主观判别的界定谁来做,这是在放口子
纪昀 发表于 2015-7-30 14:23
主观判别的界定谁来做,这是在放口子
看一下罩杯不就知道了
超音速幼儿园 发表于 2015-7-30 14:28
看一下罩杯不就知道了
八十老太是不是杯就最大
这个条款太不清晰,应该是不管是否知道女孩年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都视为强奸,要不然都假装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