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生遭强奸后被送精神病院 检察院拒绝批捕嫌疑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59:30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8/08/c_125137032.htm



     “女孩被强奸后,警方刑拘了嫌疑人,并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以“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女孩因此精神受到刺激。家长向110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经医生开药后回家休养。”
  近日,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一13岁的少女被25岁男子一夜强奸5次后精神失常,警察抓了嫌疑人,但检察院不予批捕,此事件导致受害人精神崩溃。母亲向警方电话求助,结果女儿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
  不满14岁小学生被强奸
  受害人的母亲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女儿蓝立立(化名)是陆川县的一名小学生。今年3月25日在家被我骂了几句后赌气出门,被在网上QQ认识的25岁冯某以看电视为由带去宾馆,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蓝立立是在网上认识冯某的,而且事发当天她曾用母亲的手机QQ与冯某联络。开始母亲并不知道女儿认识冯某,但是孩子失踪当夜刘女士查看了手机上女儿的聊天记录,才意识到可能是出事了。
  刘女士表示,蓝立立在强奸过程中曾激烈反抗,不断挣扎并哭喊:“求求你,我还是小孩,刚13岁,放过我吧!”并在挣扎过程中,把冯某的眼角抓出了血,可是冯某仍然继续施暴。为防蓝立立逃跑,冯某把其衣服藏到卫生间,一夜连续强奸了五次之多,最后还索要了她的QQ密码,可能企图删除聊天记录。
  3月26日,经过彻夜寻找,刘女士在公园附近护栏陂边找到自己的女儿,当时蓝立立双眼通红,泪流满面,神情呆滞。问她什么她都不说不出声,整个人像傻了一样。在寻找过程中,刘女士曾在QQ上询问过冯某,冯某表示没有与蓝立立见面。在多次追问下,当天冯某承认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冯某在强奸完蓝立立后将其扔在了公园,并通过QQ让家长来接人。
  刘女士称,在知道此事后本来是立即要去报案的,但冯某提出私了,说给1万元买补品及补偿,有什么事情他会负责任到底,并提出和女儿结婚,照顾其一生。但是,在作出上述承诺后冯某就不再接电话了。两天后刘女士找到冯某的父亲,要求给个说法,其父说:“我们不会理你的,要告你就去告。”
  2013年3月28日下午,蓝某在其母亲、表姐的陪同下到陆川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报警称遭冯某强奸。
  两次检察院均不予批捕
  刘女士称,报案后4月4日公安局刑拘嫌疑人,4月11日公安部门向检察院报捕,4月17日检察院回复不予批捕。同日,公安机关只能将嫌犯取保候审。4月22日公安机关再次申请报捕,但陆川检察院同样不予批捕,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警方重新整理材料后申请复议。
  在第二次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刘女士告诉记者,我们曾向检察官陈某申诉,没等我们申诉完,他就说:“罪犯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受害人的年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然后称会见结束,人就离开了。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的做法遭到家属质疑。刘女士称,听说冯某的嫂子的表兄之前是在陆城派出所任所长,现在陆川公安局户籍大队。她怀疑罪犯背后有“保护伞”。
  记者致电陆川县温泉派出所,其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家属报案后,派出所出警侦查,并找到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获得相关证据后上报检察院,但检察院不予批捕抓人。鉴于办案的时间限制,他们只能放人。
  为了解事实,昨日记者采访陆川检察院,陆川检察院工作人员以还没到上班时间、办公室主任不在和不清楚事情情况等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警方强行将受害者带到精神病院?
  冯某被抓十多天后就被放出来了,知道这一情况后,刘女士立即找到派出所询问。民警的答复是:“冯某是取保候审”。刘女士说:“女儿受这一沉重打击后,精神完全崩溃,我们打电话给警方求助,警方来人强行给女儿上手铐,送进了精神病院。当时所有街坊邻居都在,这让我们十分难堪。医生开了点药后,就让我们带着女儿离开了。”女儿现在住在亲戚家,有时情绪不稳定,会在晚上睡着后突然惊醒,然后在床上哭泣。
  但家属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反驳。陆川县温泉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家属状告派出所的行为让他们很“委屈”,他们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指示,一户居民家中有一位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需要帮忙送往医院。出警到达现场后,他们发现病人情绪激动,有辱骂、打人等行为。上前控制病人时,遭到强烈反抗,所以用手铐将其铐住,防止她伤害他人。在家属强烈反对后,便把手铐摘下,戴上手铐的时间仅仅1分钟。病人上车后,在家人的陪伴下去往医院。“是家属报警称有精神病人需要民警协助送医院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
  不知道幼女年龄就不算强奸?
  中国政法大学许兰亭教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为这一规定提出了一个特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怎样判断幼女是否被强奸?许兰亭教授认为,如果冯某称自己不知道蓝立立未满14周岁,无法判断出真实年龄,此情况由冯某举证,出示自己不知道蓝立立真实年龄的证据。但由家属叙述的情况看,女孩在遭受侵害时曾经反抗,并不属于双方自愿。且遭到侵害后,女孩精神失常,应不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检察院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的做法, 律师认为家长刘女士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向同级的人大投诉检察官。
  文/实习记者 王宇嫣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8/08/c_125137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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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被强奸后,警方刑拘了嫌疑人,并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以“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女孩因此精神受到刺激。家长向110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经医生开药后回家休养。”
  近日,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一13岁的少女被25岁男子一夜强奸5次后精神失常,警察抓了嫌疑人,但检察院不予批捕,此事件导致受害人精神崩溃。母亲向警方电话求助,结果女儿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
  不满14岁小学生被强奸
  受害人的母亲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女儿蓝立立(化名)是陆川县的一名小学生。今年3月25日在家被我骂了几句后赌气出门,被在网上QQ认识的25岁冯某以看电视为由带去宾馆,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蓝立立是在网上认识冯某的,而且事发当天她曾用母亲的手机QQ与冯某联络。开始母亲并不知道女儿认识冯某,但是孩子失踪当夜刘女士查看了手机上女儿的聊天记录,才意识到可能是出事了。
  刘女士表示,蓝立立在强奸过程中曾激烈反抗,不断挣扎并哭喊:“求求你,我还是小孩,刚13岁,放过我吧!”并在挣扎过程中,把冯某的眼角抓出了血,可是冯某仍然继续施暴。为防蓝立立逃跑,冯某把其衣服藏到卫生间,一夜连续强奸了五次之多,最后还索要了她的QQ密码,可能企图删除聊天记录。
  3月26日,经过彻夜寻找,刘女士在公园附近护栏陂边找到自己的女儿,当时蓝立立双眼通红,泪流满面,神情呆滞。问她什么她都不说不出声,整个人像傻了一样。在寻找过程中,刘女士曾在QQ上询问过冯某,冯某表示没有与蓝立立见面。在多次追问下,当天冯某承认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冯某在强奸完蓝立立后将其扔在了公园,并通过QQ让家长来接人。
  刘女士称,在知道此事后本来是立即要去报案的,但冯某提出私了,说给1万元买补品及补偿,有什么事情他会负责任到底,并提出和女儿结婚,照顾其一生。但是,在作出上述承诺后冯某就不再接电话了。两天后刘女士找到冯某的父亲,要求给个说法,其父说:“我们不会理你的,要告你就去告。”
  2013年3月28日下午,蓝某在其母亲、表姐的陪同下到陆川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报警称遭冯某强奸。
  两次检察院均不予批捕
  刘女士称,报案后4月4日公安局刑拘嫌疑人,4月11日公安部门向检察院报捕,4月17日检察院回复不予批捕。同日,公安机关只能将嫌犯取保候审。4月22日公安机关再次申请报捕,但陆川检察院同样不予批捕,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警方重新整理材料后申请复议。
  在第二次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刘女士告诉记者,我们曾向检察官陈某申诉,没等我们申诉完,他就说:“罪犯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受害人的年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然后称会见结束,人就离开了。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的做法遭到家属质疑。刘女士称,听说冯某的嫂子的表兄之前是在陆城派出所任所长,现在陆川公安局户籍大队。她怀疑罪犯背后有“保护伞”。
  记者致电陆川县温泉派出所,其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家属报案后,派出所出警侦查,并找到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获得相关证据后上报检察院,但检察院不予批捕抓人。鉴于办案的时间限制,他们只能放人。
  为了解事实,昨日记者采访陆川检察院,陆川检察院工作人员以还没到上班时间、办公室主任不在和不清楚事情情况等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警方强行将受害者带到精神病院?
  冯某被抓十多天后就被放出来了,知道这一情况后,刘女士立即找到派出所询问。民警的答复是:“冯某是取保候审”。刘女士说:“女儿受这一沉重打击后,精神完全崩溃,我们打电话给警方求助,警方来人强行给女儿上手铐,送进了精神病院。当时所有街坊邻居都在,这让我们十分难堪。医生开了点药后,就让我们带着女儿离开了。”女儿现在住在亲戚家,有时情绪不稳定,会在晚上睡着后突然惊醒,然后在床上哭泣。
  但家属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反驳。陆川县温泉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家属状告派出所的行为让他们很“委屈”,他们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指示,一户居民家中有一位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需要帮忙送往医院。出警到达现场后,他们发现病人情绪激动,有辱骂、打人等行为。上前控制病人时,遭到强烈反抗,所以用手铐将其铐住,防止她伤害他人。在家属强烈反对后,便把手铐摘下,戴上手铐的时间仅仅1分钟。病人上车后,在家人的陪伴下去往医院。“是家属报警称有精神病人需要民警协助送医院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
  不知道幼女年龄就不算强奸?
  中国政法大学许兰亭教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为这一规定提出了一个特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怎样判断幼女是否被强奸?许兰亭教授认为,如果冯某称自己不知道蓝立立未满14周岁,无法判断出真实年龄,此情况由冯某举证,出示自己不知道蓝立立真实年龄的证据。但由家属叙述的情况看,女孩在遭受侵害时曾经反抗,并不属于双方自愿。且遭到侵害后,女孩精神失常,应不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检察院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的做法, 律师认为家长刘女士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向同级的人大投诉检察官。
  文/实习记者 王宇嫣
2013-8-9 03:48 上传



 蓝立立家中的情况
这是什么情况?男方在当地很有势力 ?
kaistergsi 发表于 2013-8-9 06:45
这是什么情况?男方在当地很有势力 ?
听说冯某的嫂子的表兄之前是在陆城派出所任所长,现在陆川公安局户籍大队
只能叹息 这个国家已经没救了
只能叹息 这个国家已经没救了
在这里说这种话,会有人跟您说太平洋没有加盖的
小女孩一辈子就这么完了。。。  可惜   可怜
还有人敢包庇这个??
怎么还想玩唐慧那套?检察机关是对方开的吗?还想玩煽情?
自愿和男的去宾馆开房,所谓反抗没任何证明。长得很成熟,外加三天后报警。。。
上访,去美国!
在这里说这种话,会有人跟您说太平洋没有加盖的
别着急,楼下就有版主转载的警方辟谣,是真是假看看再说吧。
gzxys 发表于 2013-8-9 10:14
在这里说这种话,会有人跟您说太平洋没有加盖的
下面已经开始了,呵呵
看到宾馆,我就没心情了
应学香港,理你是不是自愿,理你是不是看上去不似未成年,不中强奸就是中和未成年发生性关系,其中一条是必中。样子成熟床技纯熟都只能是求情理由。
没有第一时间报案,三天后证据恐怕灭失了,没有有效证据想控告他人重罪确实有困难,而且这个家长不该给孩子压力,尤其不该把案情进展的情况跟孩子说,即使把施暴者(还真未必是)墙壁,但孩子精神出了问题又有什么意义。
妥妥的负能量,不知道凶手有没有绳之以法的一天
东北抗日联军 发表于 2013-8-9 22:35
妥妥的负能量,不知道凶手有没有绳之以法的一天
我觉得首先受害人和她的父母应该庆幸没有被凶手杀掉,第二,他们一家会不会成为上访专业户,并且成为当地维稳单位头疼的一家人?
可怜的孩子。
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能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么?
再这样下去tc的大陆法系就要被媒体变为判例法了!不过说不定又能在法律界超越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