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律师禁用炒作扰审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4:38:30
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29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律师在法院诉讼行为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指导意见》,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干扰审判。

  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指导意见在律师与法官关系方面,规定律师行为“7不准”,非常细致的规范了律师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猫腻行为。

  “7不准”包括,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案情;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房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意见》明确了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纪律,应当遵守出庭时间,特殊情形不能按时出庭应当申请变更开庭时间,并提供证明材料。《意见》还要求,律师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审判,不得对法院、法官有侮辱性言辞,或教唆、暗示当事人及其亲友采取闹访等非法行为。

  律师上法院不得穿超短裙

  《指导意见》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礼仪做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举止文明,穿着得体。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时,必须根据规定着律师出庭服装及佩戴徽章;律师在法院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着正装,不得穿着拖鞋、背心、短裤、吊带装、超短裙等。

  另外,还对律师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做了规范,如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场合侮辱、谩骂或诋毁法院、法官等。

  法院为律师开辟绿色通道

  同一时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保障律师依法职业的若干规定》。法院专门为执业律师出庭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深圳市律师协会为律师办理了电子身份证件“律师一卡通”,而市中院则安装相应识别仪器,为律师建立“绿色通道”。律师经刷卡后即可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区域,无需查验律师执业证,无需登记及安检。这一举措将逐步推广到全市法院和人民法庭。这种“律师一卡通”还有借记卡功能。
http://zx.sina.cn/2015-05-31/detail-iawzuney6476946.d.html?vt=4&pos=108&wm=4007_0009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29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律师在法院诉讼行为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指导意见》,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干扰审判。

  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指导意见在律师与法官关系方面,规定律师行为“7不准”,非常细致的规范了律师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猫腻行为。

  “7不准”包括,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案情;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房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意见》明确了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纪律,应当遵守出庭时间,特殊情形不能按时出庭应当申请变更开庭时间,并提供证明材料。《意见》还要求,律师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审判,不得对法院、法官有侮辱性言辞,或教唆、暗示当事人及其亲友采取闹访等非法行为。

  律师上法院不得穿超短裙

  《指导意见》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礼仪做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举止文明,穿着得体。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时,必须根据规定着律师出庭服装及佩戴徽章;律师在法院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着正装,不得穿着拖鞋、背心、短裤、吊带装、超短裙等。

  另外,还对律师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做了规范,如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场合侮辱、谩骂或诋毁法院、法官等。

  法院为律师开辟绿色通道

  同一时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保障律师依法职业的若干规定》。法院专门为执业律师出庭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深圳市律师协会为律师办理了电子身份证件“律师一卡通”,而市中院则安装相应识别仪器,为律师建立“绿色通道”。律师经刷卡后即可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区域,无需查验律师执业证,无需登记及安检。这一举措将逐步推广到全市法院和人民法庭。这种“律师一卡通”还有借记卡功能。
http://zx.sina.cn/2015-05-31/detail-iawzuney6476946.d.html?vt=4&pos=108&wm=4007_0009
别的不说   只说不得炒作案子这一条     如何界定是否炒作?   另外,即便炒作了又如何?  如果真的是因为舆论压力影响了审判结果,那责任在谁?是因为炒作本身的问题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