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刊文评女司机被打:两人公共意识极度缺乏(体现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24:46
原标题:公路是现代社会的镜子(新论)

《人民日报》(2015年05月08日05版)

我们时刻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近日,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网络上出现了海量评论。违规变道显然不是打人的理由,男司机的行为自然会由法律予以处置;但女司机违规变道,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自己变道是没问题的,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涉及在公路等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规范。需要追问的是:从法律的视角,我们如何看待路权?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如何遵从规则、维护秩序?

公路是一个最需要讲求先后秩序的场所,否则必然导致交通效率低下,交通事故频发。因此,我们在公路上设定并分配了路权,如转弯让直行的规则等。谁拥有路权,谁就有优先通过的权利。一般情形下,有路权的人没有让路的义务;相应地,无路权的人,有不干扰拥有路权的人的义务,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交通规则。更重要的是,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遵守这种规则,给其他人以稳定的预期,使拥有路权的优先安心、快速通过,这是形成良好而有效的交通秩序的前提。

现代社会面临着越来越繁忙的交通,对他人遵守规则的预期,在保证交通顺畅方面显得极其重要,但这种预期的形成却非常不易。因此,谁破坏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就应该重罚谁。影响路权拥有者正常通行的随意变道行为,不仅破坏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还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法律对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设定相对较轻,责任落实也存在证据障碍。现在,随着行车记录仪和摄像头等固定证据的设备日益增多,法律因缺乏真相而不能实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更需要在责任的设定上做出综合权衡。

从制度层面看,人的公共意识虽然体现了道德水准,但其形成和固化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和引导。此次成都事件中女司机随意变道,双方极端“路怒”,完全不顾及对他人及社会的影响,显示了公共意识的极度缺乏。交通规则要求,公路上的变道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虽然随意变道、强行超车等现象平常较为多见,大家似乎见惯不怪,但无论作为一种交通规则还是公共场所的规则,不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是最基本出发点。而“路怒”的双方把公共领域作为争斗的场所,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是严重的违法者。这种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非常明显,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公路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公路上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其他领域也会存在。社会的正常运作需要规则,规则需要被遵循,在与他人交往或交易时,如果不能产生安全预期,社会的运行成本必然高昂。而缺乏公共意识的行为目前并不少见,如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广场上集体扰民,马路上随意变道、“路怒”行为等。一些人仅关注一己私利,把公共场所视为私域,无视他人存在,不尊重他人权利,这是公共场所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为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我们随时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在塑造国民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方面,制度应该更有作为。需要强调,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影响到他人,这是每个人的责任。

(作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http://news.ifeng.com/a/20150508/43713295_0.shtml原标题:公路是现代社会的镜子(新论)

《人民日报》(2015年05月08日05版)

我们时刻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近日,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网络上出现了海量评论。违规变道显然不是打人的理由,男司机的行为自然会由法律予以处置;但女司机违规变道,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自己变道是没问题的,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涉及在公路等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规范。需要追问的是:从法律的视角,我们如何看待路权?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如何遵从规则、维护秩序?

公路是一个最需要讲求先后秩序的场所,否则必然导致交通效率低下,交通事故频发。因此,我们在公路上设定并分配了路权,如转弯让直行的规则等。谁拥有路权,谁就有优先通过的权利。一般情形下,有路权的人没有让路的义务;相应地,无路权的人,有不干扰拥有路权的人的义务,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交通规则。更重要的是,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遵守这种规则,给其他人以稳定的预期,使拥有路权的优先安心、快速通过,这是形成良好而有效的交通秩序的前提。

现代社会面临着越来越繁忙的交通,对他人遵守规则的预期,在保证交通顺畅方面显得极其重要,但这种预期的形成却非常不易。因此,谁破坏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就应该重罚谁。影响路权拥有者正常通行的随意变道行为,不仅破坏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还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法律对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设定相对较轻,责任落实也存在证据障碍。现在,随着行车记录仪和摄像头等固定证据的设备日益增多,法律因缺乏真相而不能实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更需要在责任的设定上做出综合权衡。

从制度层面看,人的公共意识虽然体现了道德水准,但其形成和固化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和引导。此次成都事件中女司机随意变道,双方极端“路怒”,完全不顾及对他人及社会的影响,显示了公共意识的极度缺乏。交通规则要求,公路上的变道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虽然随意变道、强行超车等现象平常较为多见,大家似乎见惯不怪,但无论作为一种交通规则还是公共场所的规则,不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是最基本出发点。而“路怒”的双方把公共领域作为争斗的场所,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是严重的违法者。这种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非常明显,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公路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公路上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其他领域也会存在。社会的正常运作需要规则,规则需要被遵循,在与他人交往或交易时,如果不能产生安全预期,社会的运行成本必然高昂。而缺乏公共意识的行为目前并不少见,如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广场上集体扰民,马路上随意变道、“路怒”行为等。一些人仅关注一己私利,把公共场所视为私域,无视他人存在,不尊重他人权利,这是公共场所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为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我们随时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在塑造国民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方面,制度应该更有作为。需要强调,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影响到他人,这是每个人的责任。

(作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http://news.ifeng.com/a/20150508/43713295_0.shtml
"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是严重的违法者。这种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非常明显,法律应该予以严惩。"……嗯不错,男猪与女猪都有吊销驾照,终身禁驾,男女都应判有期徒刑6个月(男的打人的刑法另计)
期待男女司机同判刑。
之所以视为自留地,是因为有的领域没有标准或者标准模糊,而这么做的代价又是不普遍的,不严重的,所以还有一票人觉得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是应有权利,还有一票人肆无忌惮的在违反这些规定甚至是法律
一句话,如果政府还是长于和稀泥,不能做到严格执法以及对参与到路面交通的各主体公平对待,指望机动车司机全员的自觉性那就是扯淡,甚至只是对多数机动车司机自觉性的这种指望都不切实际。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5-5-8 15:51
之所以视为自留地,是因为有的领域没有标准或者标准模糊,而这么做的代价又是不普遍的,不严重的,所以还有 ...
还有一群无良文人狗粉杀人犯粉在一边站脚助威摇旗呐喊,以致执法者缩手缩脚不敢执法行政不作为。
话说什么时候交警能管管远光灯问题
←_←
要参考历史记录,女的从重处罚,男的依法处罚
这次要赞下日报,很清楚说出问题所在。
男的要判,男女都应该吊销驾照或禁架至少5年,以儆效尤!
我怎么感觉人民日报隐约在说:‘打得好’呢?
我们这边渣土车疯狂违法交通规则,横冲直撞。白天是,夜里更是。
说的没错,这种行为双方都该另行处罚
这个文章还差不多,对于那些忽略其它人安全的人,就应该处理
搞定渣土车,车队每年都会压死人。
这个不能沉了,让水军看看
大白羊 发表于 2015-5-8 16:13
要参考历史记录,女的从重处罚,男的依法处罚
法律规定,男的要两罪并罚——危险驾驶和故意伤害罪。
滑跃起飞2012 发表于 2015-5-8 20:53
法律规定,男的要两罪并罚——危险驾驶和故意伤害罪。
因为男的后期的别车行为,危险驾驶肯定成立,是不是故意伤害罪要看最后的验伤情况,是的话,当然要数罪并罚,谁让他做了呢(但他家人应该会感激他)。
女的呢,也不应该逃脱她该受的惩罚。
大白羊 发表于 2015-5-8 16:13
要参考历史记录,女的从重处罚,男的依法处罚
我们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要按照历史记录来处罚,你想以言代法?
meiyuzhixi 发表于 2015-5-8 20:59
因为男的后期的别车行为,危险驾驶肯定成立,是不是故意伤害罪要看最后的验伤情况,是的话,当然要数罪并 ...
如果把人打成骨折就构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
我希望男的坐牢,女的终生禁驾
comlee 发表于 2015-5-8 16:36
我们这边渣土车疯狂违法交通规则,横冲直撞。白天是,夜里更是。
半夜的货车都是F1,全国一个样
so di si nei!


这篇文章纯属颠倒黑白!这件事完全是中国根本缺乏基本道德教育所致!从媒体到舆论根本没有认识到,打人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和犯法性。就知道煽动舆论,以打女人为荣,以打老人为荣,以打小孩为荣!还推出了一个所谓“路怒”的诡辩。中国目前的问题是媒体到舆论的集体道德底线缺乏和社会道德沦丧,根本不是去治理什么“路怒”!

这篇文章纯属颠倒黑白!这件事完全是中国根本缺乏基本道德教育所致!从媒体到舆论根本没有认识到,打人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和犯法性。就知道煽动舆论,以打女人为荣,以打老人为荣,以打小孩为荣!还推出了一个所谓“路怒”的诡辩。中国目前的问题是媒体到舆论的集体道德底线缺乏和社会道德沦丧,根本不是去治理什么“路怒”!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5-5-8 15:51
之所以视为自留地,是因为有的领域没有标准或者标准模糊,而这么做的代价又是不普遍的,不严重的,所以还有 ...
包括大马路上和人行道上摆摊的行为也是侵犯了公共利益。
自欺欺人 发表于 2015-5-8 16:10
话说什么时候交警能管管远光灯问题
←_←
尤其是自己改装了氙气灯还开远光的
包括大马路上和人行道上摆摊的行为也是侵犯了公共利益。
所以这是集体性道德缺乏,不是什么路怒!
话说什么时候交警能管管远光灯问题
←_←
这个嘛,应该从源头治理。工厂生产的时候,就只装近光灯不装远光
这篇文章纯属颠倒黑白!这件事完全是中国根本缺乏基本道德教育所致!从媒体到舆论根本没有认识到,打人这种 ...
自己立靶自己打很爽吗?

人家是怎么说的?( 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是严重的违法者。这种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非常明显,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你的靶立错方向根本就错了,你应该像楼里那位死抓“男司机要判刑”“女司机的我没看不到啊!看不到!”这个方向才行吗,

这个嘛,应该从源头治理。工厂生产的时候,就只装近光灯不装远光
对对,万恶之源头_车厂
话说什么时候交警能管管远光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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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认同,应该立法: 在照明良好的路段禁止使用远光灯,多次违反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meiyuzhixi 发表于 2015-5-8 16:31
这次要赞下日报,很清楚说出问题所在。
男的要判,男女都应该吊销驾照或禁架至少5年,以儆效尤!
你这不对,事情是女的先撩起来的。
一个好制度,应该要震慑到这些搞小动作的人。
违规不受足够的惩罚,于是大家都违规了,平时放纵,然后闹大了才出来说法规。
到底还是行人和遵守交规 的司机们吃亏。
你这不对,事情是女的先撩起来的。
一个好制度,应该要震慑到这些搞小动作的人。
违规不受足够的惩罚, ...
颠倒黑白,事情是男子挑衅在先,才引发的互相别车。
自己立靶自己打很爽吗?

人家是怎么说的?( 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 ...
互相在马路上竞逐的根本是什么?是双方普遍缺乏基本道德!男的因为对方是女人,才敢别车报复,殴打;女方因为长期就没有安全概念,漠视他人安危。这些根本不是什么路怒!而是中国社会普遍缺乏社会道德观,以打人,打女人为荣的,社会道德体系崩溃的必然结果!
我们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要按照历史记录来处罚,你想以言代法?
法律对累犯的加重处罚可不是才有的。
颠倒黑白,事情是男子挑衅在先,才引发的互相别车。
颠倒黑白是你的一贯作风。
我们这边渣土车疯狂违法交通规则,横冲直撞。白天是,夜里更是。
通常都是在某部门办理过随意行套餐了
互相在马路上竞逐的根本是什么?是双方普遍缺乏基本道德!男的因为对方是女人,才敢别车报复,殴打;女方 ...
颠倒黑白,以己度人,因果不分也中国社会缺乏社会道德观的一种表现喔!那造谣他人的说法做法就是 社会道德体系崩溃的必然结果!
这篇文章纯属颠倒黑白!这件事完全是中国根本缺乏基本道德教育所致!从媒体到舆论根本没有认识到,打人这种 ...
刚有新闻,严打路怒,有关部门这次反应及时
深圳公明,行人、电动车,非法载客的摩托车、三轮车,随意闯红灯、逆行,占道,抢行,交警管过吗?这种环境,想不得路怒症都难!
没有看内容,打架男女公共意识缺乏谁的错?你呀政府领导下的驾校干什么吃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