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宴上醉酒次日死亡 同桌14人被判担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9: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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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15人喝掉11瓶白酒一人次日死亡
曹某、朱某夫妇与王某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一餐馆赴宴。
赴宴的有两桌人,其中曹某与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则与其他人在另一桌。王某买了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
席间,王某因筹备儿子婚礼,中途离开,孙某、李某等5人亦提前离开,曹某、何某、姚某等8人最后离开。
当晚11时许,曹某、朱某夫妇离开餐馆,刚出餐馆不久后曹某便因不胜酒力醉倒。随后,朱某联系负责接送参宴人员的姚某开车将曹某送回其住处。当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
次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朱某发现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识不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曹某已死亡。随后,房东报警。
死者家属起诉同桌工友索赔54万余元
曹某死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曹某所在劳务公司与朱某及其家人协议赔偿60000元。签协议当天,警方曾问朱某是否要对曹某进行尸检,朱某表示不申请尸检,曹某弟弟也说不尸检。
数日后,朱某委托律师向与曹某同桌喝酒的工友送达了《关于曹XX意外死亡赔偿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混合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要求各工友赔偿因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双方未协商一致。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两个女儿以及曹某母亲一起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检鉴定未果
随后,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朱某认为,丈夫曹某确因喝酒过量导致死亡。各被告则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某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说曹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对曹某死亡原因的争议,法院经研究后数次向原告方释明,应对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朱某经较长时间考虑后,于去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曹某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及酒精测试,无相关客观证据,由于时隔已久已失去解剖检验的条件,缺乏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中心遂将材料于今年1月初退回法院,致鉴定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无过错但应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的请求。
提醒
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医生刘宁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http://gx.people.com.cn/n/2015/0314/c229247-24154466.html
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15人喝掉11瓶白酒一人次日死亡
曹某、朱某夫妇与王某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一餐馆赴宴。
赴宴的有两桌人,其中曹某与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则与其他人在另一桌。王某买了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
席间,王某因筹备儿子婚礼,中途离开,孙某、李某等5人亦提前离开,曹某、何某、姚某等8人最后离开。
当晚11时许,曹某、朱某夫妇离开餐馆,刚出餐馆不久后曹某便因不胜酒力醉倒。随后,朱某联系负责接送参宴人员的姚某开车将曹某送回其住处。当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
次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朱某发现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识不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曹某已死亡。随后,房东报警。
死者家属起诉同桌工友索赔54万余元
曹某死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曹某所在劳务公司与朱某及其家人协议赔偿60000元。签协议当天,警方曾问朱某是否要对曹某进行尸检,朱某表示不申请尸检,曹某弟弟也说不尸检。
数日后,朱某委托律师向与曹某同桌喝酒的工友送达了《关于曹XX意外死亡赔偿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混合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要求各工友赔偿因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双方未协商一致。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两个女儿以及曹某母亲一起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检鉴定未果
随后,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朱某认为,丈夫曹某确因喝酒过量导致死亡。各被告则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某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说曹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对曹某死亡原因的争议,法院经研究后数次向原告方释明,应对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朱某经较长时间考虑后,于去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曹某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及酒精测试,无相关客观证据,由于时隔已久已失去解剖检验的条件,缺乏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中心遂将材料于今年1月初退回法院,致鉴定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无过错但应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的请求。
提醒
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医生刘宁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
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15人喝掉11瓶白酒一人次日死亡
曹某、朱某夫妇与王某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一餐馆赴宴。
赴宴的有两桌人,其中曹某与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则与其他人在另一桌。王某买了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
席间,王某因筹备儿子婚礼,中途离开,孙某、李某等5人亦提前离开,曹某、何某、姚某等8人最后离开。
当晚11时许,曹某、朱某夫妇离开餐馆,刚出餐馆不久后曹某便因不胜酒力醉倒。随后,朱某联系负责接送参宴人员的姚某开车将曹某送回其住处。当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
次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朱某发现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识不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曹某已死亡。随后,房东报警。
死者家属起诉同桌工友索赔54万余元
曹某死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曹某所在劳务公司与朱某及其家人协议赔偿60000元。签协议当天,警方曾问朱某是否要对曹某进行尸检,朱某表示不申请尸检,曹某弟弟也说不尸检。
数日后,朱某委托律师向与曹某同桌喝酒的工友送达了《关于曹XX意外死亡赔偿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混合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要求各工友赔偿因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双方未协商一致。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两个女儿以及曹某母亲一起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检鉴定未果
随后,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朱某认为,丈夫曹某确因喝酒过量导致死亡。各被告则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某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说曹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对曹某死亡原因的争议,法院经研究后数次向原告方释明,应对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朱某经较长时间考虑后,于去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曹某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及酒精测试,无相关客观证据,由于时隔已久已失去解剖检验的条件,缺乏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中心遂将材料于今年1月初退回法院,致鉴定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无过错但应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的请求。
提醒
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医生刘宁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http://gx.people.com.cn/n/2015/0314/c229247-24154466.html
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15人喝掉11瓶白酒一人次日死亡
曹某、朱某夫妇与王某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一餐馆赴宴。
赴宴的有两桌人,其中曹某与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则与其他人在另一桌。王某买了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
席间,王某因筹备儿子婚礼,中途离开,孙某、李某等5人亦提前离开,曹某、何某、姚某等8人最后离开。
当晚11时许,曹某、朱某夫妇离开餐馆,刚出餐馆不久后曹某便因不胜酒力醉倒。随后,朱某联系负责接送参宴人员的姚某开车将曹某送回其住处。当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
次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朱某发现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识不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曹某已死亡。随后,房东报警。
死者家属起诉同桌工友索赔54万余元
曹某死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曹某所在劳务公司与朱某及其家人协议赔偿60000元。签协议当天,警方曾问朱某是否要对曹某进行尸检,朱某表示不申请尸检,曹某弟弟也说不尸检。
数日后,朱某委托律师向与曹某同桌喝酒的工友送达了《关于曹XX意外死亡赔偿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混合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要求各工友赔偿因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双方未协商一致。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两个女儿以及曹某母亲一起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检鉴定未果
随后,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朱某认为,丈夫曹某确因喝酒过量导致死亡。各被告则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某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说曹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对曹某死亡原因的争议,法院经研究后数次向原告方释明,应对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朱某经较长时间考虑后,于去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曹某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及酒精测试,无相关客观证据,由于时隔已久已失去解剖检验的条件,缺乏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中心遂将材料于今年1月初退回法院,致鉴定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无过错但应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的请求。
提醒
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医生刘宁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
就是大家凑点份子钱办白事,真难为了法院的法官了,这事也管上了。
2楼说的好
'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这个有啥依据?
stgy 发表于 2015-3-14 15:05
'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这个有啥依据?
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这个有啥依据?
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mao3219888918 发表于 2015-3-14 13:36
就是大家凑点份子钱办白事,真难为了法院的法官了,这事也管上了。
民不举官不究,原告又不是没有法律依据。
就是大家凑点份子钱办白事,真难为了法院的法官了,这事也管上了。
民不举官不究,原告又不是没有法律依据。
强迫别人喝酒是恶习
但是不喝酒,办不了事啊
就是大家凑点份子钱办白事,真难为了法院的法官了,这事也管上了。
31500元,主家出了5000块。
31500元,主家出了5000块。
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嚓,这桌上的各位仁兄也有福了,吃一次酒给了红白二事的份子。
嚓,这桌上的各位仁兄也有福了,吃一次酒给了红白二事的份子。
stgy 发表于 2015-3-14 18:32
嚓,这桌上的各位仁兄也有福了,吃一次酒给了红白二事的份子。
碰到这种事的概率太小,另外饭桌上劝酒的陋习也应该改改。
嚓,这桌上的各位仁兄也有福了,吃一次酒给了红白二事的份子。
碰到这种事的概率太小,另外饭桌上劝酒的陋习也应该改改。
碰到这种事最倒霉的应该是房东吧!
别劝酒,能喝多少是多少,婚宴喝个烂醉,真是想喝回份子钱啊
我们当地连续喝酒喝死亡2个人
别劝酒,能喝多少是多少,婚宴喝个烂醉,真是想喝回份子钱啊
打算吃回份子钱的 倒是大把人 呵呵 真心 喝醉的人 要么是就疯子 见酒就醉 要么就是 铁哥们靠喝酒帮朋友 撑起场面 不喝不情义 后者是最伤的
但是 中国这个社会民俗 几乎每个男人 年轻时期都要为朋友 醉无数次 是吧
打算吃回份子钱的 倒是大把人 呵呵 真心 喝醉的人 要么是就疯子 见酒就醉 要么就是 铁哥们靠喝酒帮朋友 撑起场面 不喝不情义 后者是最伤的
但是 中国这个社会民俗 几乎每个男人 年轻时期都要为朋友 醉无数次 是吧
拖鞋哥 发表于 2015-3-14 23:35
打算吃回份子钱的 倒是大把人 呵呵 真心 喝醉的人 要么是就疯子 见酒就醉 要么就是 铁哥们靠喝酒帮朋友 ...
这算啥,我一个部队文工团专业的同事去参加一个不太熟悉的朋友父亲葬礼,遇到几个当兵时的老战友,喝的大了点,一高兴喊服务员把音响卡拉OK打开要乐呵乐呵,,多亏有人提醒,出门才想起来问,今天是因为啥事喝的酒啊!!
打算吃回份子钱的 倒是大把人 呵呵 真心 喝醉的人 要么是就疯子 见酒就醉 要么就是 铁哥们靠喝酒帮朋友 ...
这算啥,我一个部队文工团专业的同事去参加一个不太熟悉的朋友父亲葬礼,遇到几个当兵时的老战友,喝的大了点,一高兴喊服务员把音响卡拉OK打开要乐呵乐呵,,多亏有人提醒,出门才想起来问,今天是因为啥事喝的酒啊!!
这算啥,我一个部队文工团专业的同事去参加一个不太熟悉的朋友父亲葬礼,遇到几个当兵时的老战友,喝的大 ...
这种 低级错误 年轻时 不少人 犯过 记得有次
丧事牌桌上 一兴奋 就 自然的 哼小曲或吹口哨
别人提醒 才尴尬的 拉下脸 细微的说出 清一色 杠上花 ……
这种 低级错误 年轻时 不少人 犯过 记得有次
丧事牌桌上 一兴奋 就 自然的 哼小曲或吹口哨
别人提醒 才尴尬的 拉下脸 细微的说出 清一色 杠上花 ……
拖鞋哥 发表于 2015-3-14 23:54
这种 低级错误 年轻时 不少人 犯过 记得有次
丧事牌桌上 一兴奋 就 自然的 哼小曲或吹口哨
别人提醒 ...
这种错误我倒没犯过,不过大学时喝的一帮人半夜一起爬大墙找二楼窗户回寝室,结果费劲巴力的爬上去发现爬错墙了,在下面选的那面墙二楼没窗户
我们这很少打老麻将啊,还得查番
我们一般都是穷和。其实都算不上穷和,俗称叫胡吃乱岔手把一,只要门前立一张单调都行
这种 低级错误 年轻时 不少人 犯过 记得有次
丧事牌桌上 一兴奋 就 自然的 哼小曲或吹口哨
别人提醒 ...
这种错误我倒没犯过,不过大学时喝的一帮人半夜一起爬大墙找二楼窗户回寝室,结果费劲巴力的爬上去发现爬错墙了,在下面选的那面墙二楼没窗户
我们这很少打老麻将啊,还得查番
我们一般都是穷和。其实都算不上穷和,俗称叫胡吃乱岔手把一,只要门前立一张单调都行
这种错误我倒没犯过,不过大学时喝的一帮人半夜一起爬大墙找二楼窗户回寝室,结果费劲巴力的爬上去发现爬 ...
丧事 那些守夜的 人不搓麻 打扑克?那都怎么打法时间
丧事 那些守夜的 人不搓麻 打扑克?那都怎么打法时间
拖鞋哥 发表于 2015-3-15 00:17
丧事 那些守夜的 人不搓麻 打扑克?那都怎么打法时间
我也守过夜,不过是喝酒,看着灯火蜡烛,别让猫猫狗狗老鼠虫子什么的乱进灵棚
丧事 那些守夜的 人不搓麻 打扑克?那都怎么打法时间
我也守过夜,不过是喝酒,看着灯火蜡烛,别让猫猫狗狗老鼠虫子什么的乱进灵棚
我也守过夜,不过是喝酒,看着灯火蜡烛,别让猫猫狗狗老鼠虫子什么的乱进灵棚
喝酒那是 快天亮时的活 我个人习惯
上半夜 就是 烤茶喝 哥几个坐一起 吹牛 打牌 快天亮时 来2口小酒提下神 等天亮 吃了早点 就回家去睡觉。
喝酒那是 快天亮时的活 我个人习惯
上半夜 就是 烤茶喝 哥几个坐一起 吹牛 打牌 快天亮时 来2口小酒提下神 等天亮 吃了早点 就回家去睡觉。
拖鞋哥 发表于 2015-3-15 00:28
喝酒那是 快天亮时的活 我个人习惯
上半夜 就是 烤茶喝 哥几个坐一起 吹牛 打牌 快天亮时 来2口小酒 ...
刚上小学的时候姥爷邻居家90多岁的老太太死了,白天跟大人去随份子,看老太太躺在灵棚里上面盖着黄色的单子,很害怕。
晚上他家一帮大小伙子守灵,因为胆小没在灵棚都跑隔壁玩去了,第二天早上发现老太太没了,到处找,在一条小胡同里找都了,老太太脸顶着墙在地上坐着,大家害怕有人就拿棍子去捅,发现老太太确实死了,听说这事后给我吓的白天晚上都不敢出院子,厕所都不敢上,后来长大了提起这事大家就笑,说老太太可能当时是假死,守灵的人不负责要不就把老太太救过来了。
喝酒那是 快天亮时的活 我个人习惯
上半夜 就是 烤茶喝 哥几个坐一起 吹牛 打牌 快天亮时 来2口小酒 ...
刚上小学的时候姥爷邻居家90多岁的老太太死了,白天跟大人去随份子,看老太太躺在灵棚里上面盖着黄色的单子,很害怕。
晚上他家一帮大小伙子守灵,因为胆小没在灵棚都跑隔壁玩去了,第二天早上发现老太太没了,到处找,在一条小胡同里找都了,老太太脸顶着墙在地上坐着,大家害怕有人就拿棍子去捅,发现老太太确实死了,听说这事后给我吓的白天晚上都不敢出院子,厕所都不敢上,后来长大了提起这事大家就笑,说老太太可能当时是假死,守灵的人不负责要不就把老太太救过来了。
记得大学,药理老师也说过一次,升学宴一学生喝死了,结果是判每个与他进过酒的人罚款1万元